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博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文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行為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