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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清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清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池因犯妨害投票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業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並准許以每月2,000元分期繳納罰金,然有關罰金能否分期繳納為執行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所得斟酌,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