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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自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緝字第1號自 訴 人 王盛義自訴代理人 李青龍律師被 告 翁宏青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翁宏青係自訴人王盛義女婿,於民國88年5月間,盜刻「王盛義」、「美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美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並擅自以自訴人為公司董事長,於公司設立登記後,於88年7月27日,以公司名義向寶島商業銀行申請支票使用,再藉故騙得自訴人印鑑章、土地所有權狀等證件,於88年7月27日向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辦理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960萬元予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該公司借款,簽發「美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盛義」支票,致經濟部及安南地政事務所所屬公務員不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足生損害於自訴人、經濟部及地政機關對公司及抵押權登記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及217條偽造印文等罪嫌前來。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95年7月1日修正後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另定有:「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考之立法理由係因現行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如經修正,將發生新舊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杜爭議及維護行為人、受刑人之利益,而採從輕原則,爰增設比較修正條文前後結果,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是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應為刑法第2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之。查刑法第80條、第83條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被告行為(即88年7月27日)後之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所涉之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依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其追訴權期間為20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追訴權期間則為30年,修正後之追訴權期間大幅拉長,較之修正前規定明顯不利於被告,惟修正後同法第83條放寬使追訴權時效消滅進行之事由,是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修正前、後之刑法各自有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經綜合比較時效期間長短及停止原因等相關規定後,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整體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又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在審判進行中,因此時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之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大法官釋字第138號解釋、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201條、第216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第217條偽造印文等罪嫌,但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分之1,合計為25年。而被告犯罪成立之日為88年7月27日,自訴人提起自訴,於88年11月22日繫屬本院,嗣被告逃匿,由本院於89年6月13日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大法官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此時追訴權時效即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問題,亦應予加計,即犯罪行為終了日(88年7月27日)加計追訴權期間(25年),再加計實施繫屬本院至通緝發佈日(6月21日),是本案被告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迄114年2月18日早已完成,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案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