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字第8號自 訴 人 吉安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游曾素蘭被 告 陳美珠(年籍資料詳卷)
王國輝(年籍資料詳卷)賴世宗(年籍資料詳卷)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吉安醫療社團法人於提起本案偽造文書案件之自訴時,雖委任陳勁宇律師為代理人,然該代理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具狀稱已解除與自訴人間之委任關係,有刑事解除委任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3頁)。嗣經本院於115年2月5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並於115年2月9日合法送達自訴人等情,有本院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自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程序上之欠缺,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所提自訴顯不合法,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莊玉熙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