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緝字第102號114年度訴緝字第1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文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444號、109年度偵字第137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盧文清犯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396萬3,3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盧文清(通訊軟體暱稱「一切平安」、「元本山」、「阿里山」、「合歡山」、「清心」)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車手(均判處罪刑確定)及收水張佐泓、陳震宇(綽號「金魚」)、蘇琨正、蘇聖夫(均判處罪刑確定)、陳建勳(本院通緝中)等人及其他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或交付各編號所示財物,盧文清再指示各編號所示車手提領(收取)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交予各編號所示收水,再上繳集團,以此層層轉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盧文清則從中獲得收領款項1%之報酬。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文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訴緝103號院卷第154、180、206頁),並有附表一、附表二各欄所示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查被告所為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洗錢犯行,其所涉洗錢之財物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是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並不得超過前置重大不法行為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之最重本刑7年。
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變更條次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裁判時法),是比較上開減刑之規定,裁判時之規定較嚴格,而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⒊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承認犯洗錢罪,然於偵查中均未承認
洗錢罪(見108偵14444卷㈠第168至169、199至200、219至223頁、聲羈卷第18至19頁、偵聲卷第14至15頁)。經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整體以觀,被告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後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如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最高度刑較長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參照),應認現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被告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現行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已知或可得而知各編號所示車手提款之提款卡係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係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取得,不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此部分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見訴緝103號院卷第153、179頁)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併此敘明。
㈢被告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車手及收水張佐泓、陳震宇、蘇
琨正、蘇聖夫、陳建勳等人及其他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前揭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所犯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犯行,被害人各異,自屬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戒慎行事,循正當
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貪圖不法錢財,即加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造成各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且助長詐欺犯罪歪風,並擾亂金融秩序,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除徒增檢警偵辦犯罪之困難外,亦增加各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度,所為實無足取;又被告在集團中非位居下層,而係擔任指示車手提(收)款、收水收贓及換水之核心角色,涉案程度甚深,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審理程序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涉案情節、對各被害人造成之財產損害、迄未能賠償各被害人或與之達成和解、有槍砲、賭博、傷害、偽造文書、詐欺、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犯罪前科之素行(見卷附前案紀錄表),暨其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訴緝103號院卷第20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數罪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大致相同、時間亦相近,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人身法益,數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復就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又經本院綜合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罪刑相當原則,認除處以重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自由刑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不併宣告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坦認其負責換水,報酬為詐欺款項之1%等語(見訴緝103號院卷第208頁),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證明被告之獲利高於前揭數額,依罪疑有利行為人原則,以被告前述獲利比例,據以計算其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犯行之犯罪所得如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內所載,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現行法為第25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且此次修正之立法說明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旨,除明文擴大沒收主體對象及將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定性為犯罪客體外,並特別規定沒收之法律效果。可知新修正之沒收規定係為避免查獲犯罪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卻因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情況,才藉由修法擴大沒收範圍,使業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查被告指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車手提領(收取)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交付之款項後,交予各編號所示收水再上繳集團,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述,該詐騙所得財物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為使洗錢財物於日後經扣案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得以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以衡平因本件詐欺犯罪所生財產不法流動之機會,且被告於本案集團位居指揮車手、收水行事之核心地位,迄今分文未賠償各被害人,對其上開洗錢財物沒收或追徵,並無過苛之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其未扣案之附表一各編號「匯款時地、金額」欄內所載之詐欺款項共61萬346元【計算式:159,968元+12,989元+36,068元+59,970元+38,033元+29,989元+100,000元+30,000元+29,989元+59,970元+21,123元+32,247元=610,346元】,以及附表二各編號「車手提(收)款之時、地及金額」欄內所載之詐欺款項共335萬3,000元【計算式:158,000元+1,195,000元+2,000,000元=3,353,000元】,合計396萬3,346元,屬其本案洗錢之財物,應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害人筆錄出處) 匯款時地、金額(不含手續費)及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車手提款時、地及金額(不含手續費) (證據名稱及出處) 車手上繳款項經過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及沒收 1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陳朝胤(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4月13日20時4分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先後致電陳朝胤,佯稱其先前網購之3件T恤,因新進人員作業疏失,將訂單輸入錯誤,導致其聯名帳戶將可能被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陳朝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74至75頁、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47至149頁) ⑴108年4月13日21時53分58秒,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ATM,轉帳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黎昱萱」之郵局帳戶。 ⑵108年4月13日21時55分49秒,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ATM,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黎昱萱」之郵局帳戶。 (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5至116頁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第118頁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6至160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7774號函送陳朝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3至95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4日儲字第1080092688號函送黎昱萱板橋國慶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65至66頁之黎昱萱108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①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分12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分5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5元。 ③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3分29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④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5分21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5,000元。 (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8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第160頁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5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6、98頁上方、98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提款時及離開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曹志成依盧文清指示,將提領贓款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好音多KTV前、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曹志成與郭景淳住處附近等處交由駕駛車牌000-0000號計程車前來收款之張佐泓,張佐泓再扣除自己報酬後,將贓款持往臺南市○○區○○○街000號前交予陳震宇上繳回該集團。 (曹志成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31至37頁、第169至170頁之108年4月2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至17頁之108年4月22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15頁之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金訴384號案7186號偵卷第9至13頁之108年4月23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警卷第38頁、第171至172頁之108年4月2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39至41頁、第173至174頁之108年5月9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至13頁之108年7月4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9至14頁之108年7月7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11855號偵卷第59至61頁之108年8月15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15041號偵卷第33至41頁之109年5月6日偵訊結證;郭景淳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42至45頁之108年4月22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5至9頁之108年4月22日偵訊結證、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1至6頁之108年7月4日警詢筆錄;胡嬌嬌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46至48頁之108年4月21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4頁之108年7月7日警詢筆錄;張佐泓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2至18頁之108年4月27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9至22頁之108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10金訴150號案7488號偵卷第125至129頁之108年5月27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23至26頁之108年5月28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27至28頁之108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0金訴22號案7488號偵卷第167至168頁之108年6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29至30頁之108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3489號他卷第39至44頁之108年7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0金訴22號案11855號偵卷第49至53頁之108年8月15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14444號偵卷(一)第149至155頁之108年12月4日偵訊結證)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5元+29,985元+49,999元+49,999元)×0.01=1,599.68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⑶108年4月13日22時20分58秒,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處,以手機APP轉帳49,9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秦士傑」之郵局帳戶。 (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6至117頁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6至160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7774號函送告訴人陳朝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之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0至101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4日儲字第1080092688號函送秦士傑南投中山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63至64頁之秦士傑108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①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3分20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3分58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③曹志成於108年4月13日22時24分38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10,000元。 (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8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第160頁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1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2至103頁上方、第103頁反面下方、第104頁之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提款時及在金華路南向外車道等待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96頁之AEJ-1896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報表) ⑷108年4月13日23時25分8秒,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處,以手機APP轉帳49,9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秦士傑」之郵局帳戶。 (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6至117頁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6至160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27774號函送陳朝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資料、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0至101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4日儲字第1080092688號函送秦士傑之南投中山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63至64頁之秦士傑108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3時31分25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ATM,提領50,000元。 (110金訴150號案11477號偵卷第158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及第160頁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1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3頁下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2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王文吉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6時1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先後致電王文吉,佯稱其先前網購商品,因内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導致其帳戶會被重覆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王文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85至286頁) 108年4月13日16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0號統一港達門市ATM,轉帳12,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伯峯」之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戶。 (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之手機APP轉帳交易明細;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1至77頁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108年4月30日高銀林分行桂總收字第1080000028號函送蔡伯峯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自1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歷史交易明細;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06至108頁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108年7月11日高銀密桂字第1080000040號函送蔡伯峯高雄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歷史交易明細) 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6時4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銀行府城分行ATM,提領13,000元。 (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7頁、110金訴22號案之0000000000號警卷第67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歷史交易明細;110金訴22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1頁同第15頁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銀行府城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2,989元×0.01=129.89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3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曾惟康(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20時許,假冒露天拍賣客服人員致電曾惟康,佯稱其先前購物,超商人員作業疏失,誤刷成9筆訂單,惟可協助取消付款云云,致曾惟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76至77頁) ⑴108年4月13日20時2分5秒,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福興店ATM,轉帳27,99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5分24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6分14秒,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8,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上方、第117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7,998元+8,070元)×0.01=360.68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⑵曾惟康於108年4月13日20時6分21秒,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福興店ATM,轉帳8,07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2分1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含編號4⑴匯入款項)。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3分13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18,000元(含編號4⑴匯入款項)。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下方、第117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4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曾琪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9時26分許,假冒露天拍賣客服人員及土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曾琪,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誤刷成24組訂單,惟可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曾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78至79頁) ⑴108年4月13日20時8分54秒,在新竹縣湖口鄉土地銀行湖口分行ATM,轉帳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2分1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含起訴書編號5⑵匯入款項)。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13分13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ATM,提領18,000元(含起訴書編號5⑵匯入款項)。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下方、117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段00號玉山銀行金華分行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5元+29,985元)×0.01=599.7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⑵108年4月13日20時29分6秒,在新竹縣湖口鄉土地銀行湖口分行ATM,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易軒」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3至114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8日儲字第1080154061號函送張易軒高雄宏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33分24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國宅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20時34分32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國宅門市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4頁之左列帳戶1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16頁反面下方、117頁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國宅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5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汪聿(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6時8分許,假冒露天拍賣網站及郵局之客服人員致電汪聿,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訂單,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汪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28至30頁) ⑴108年4月13日17時0分4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逢甲大學內郵局ATM,轉帳27,234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品翰」之郵局帳戶。 ⑵汪聿於108年4月13日17時04分0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逢甲大學內郵局ATM,轉帳10,7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品翰」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59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65至67頁之黃品翰中華郵政鳳山行政中心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1日至108年4月14日歷史客戶交易清單)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7時11分49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育德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7時13分14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育德門市ATM,提領18,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71頁之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育德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胡嬌嬌同日於臺南市西門路小北觀光夜市將提領贓款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曹志成,曹志成再將贓款交予盧文清所指定之不詳上手成員。 (胡嬌嬌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警卷第18至24頁之108年4月19日警詢筆錄、111金訴384號案7179號偵卷第83至84頁之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曹志成部分-110金訴22號案7434號偵卷第11至17頁之108年4月22日偵訊結證、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15頁之108年4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22號案15041號偵卷第33至41頁之109年5月6日偵訊結證)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7,234元+10,799元)×0.01=380.33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6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翁竹櫻(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4時59分許,假冒臉書購物廠商及凱基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翁竹櫻,佯稱其先前購物後至超商取貨,因店員作業失誤,掃錯條碼,掃成廠商條碼,造成其每週會被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翁竹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25至27頁) 108年4月13日15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光新店ATM,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品翰」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55頁左方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65至67頁之黃品翰中華郵政鳳山行政中心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7年10月1日至108年4月14日歷史客戶交易清單) ①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5時33分21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西門門市ATM,提領15,000元。 ②曹志成指示胡嬌嬌於108年4月13日15時34分35秒,在臺南市統一超商西門門市ATM,提領15,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108偵7179號卷第69頁之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西門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9元×0.01=299.89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7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曾英熙(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1日11時許,假冒友人「周利菁」致電曾英熙,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週轉云云,致曾英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7頁) 108年5月22日13時33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大里農會,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鄭玉婷」之郵局帳戶。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07至308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1日儲字第1080123897號函送鄭玉婷仁武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2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3時35分5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ATM,提領6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3時36分50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ATM,提領4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1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33頁之6988-ZG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曹志陽將左列提領贓款12萬9,000元,連同不詳來源之現金1萬7,000元,共14萬6,000元,於同日15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附近交予受盧文清指示至該處收款之蘇聖夫。蘇聖夫取款後,再依盧文清之指示,搭乘計程車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金華郵局,於同日15時43分許,臨櫃無摺存款14萬8,000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李勁佑帳戶。 (曹志陽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0至242頁之108年6月4日警詢筆錄、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9至12頁之108年6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4至246頁、第352至353頁之108年7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49至52頁之108年11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蘇聖夫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37至239頁之108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31至33頁之108年9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100,000元×0.01=1,000元 8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吳明蒼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0日12時許,假冒友人「柯久惠」致電吳明蒼,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週轉云云,致吳明蒼陷於錯誤,委託范氏郁於右列時地無摺存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8至269頁、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18至19頁) 108年5月22日14時13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草屯郵局,無摺存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鄭玉婷」之郵局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22頁之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07至308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1日儲字第1080123897號函送鄭玉婷仁武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2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4時22分33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4時24分20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興門市ATM,提領9,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0頁反面至311頁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鹽埕郵局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108訴1334號案警一卷第33頁之6988-ZG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30,000元×0.01=300元 9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江雅雯(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8時20分許,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江雅雯,佯稱其先前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造成每月會被扣款,惟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江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0至271頁) 108年5月22日18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鶯駿店ATM,轉帳2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奇勳」之華南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50頁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4頁之華南商業銀行108年6月28日營清字第1080069488號函送吳奇勳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108年5月22日至5月23日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5至266頁之吳奇勳108年8月5日警詢筆錄)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22分42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喜店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23分41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喜店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5頁下方之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喜店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曹志陽將左列提領贓款11萬3,000元,及不詳來源之現金8萬8,000元,共20萬1,000元,依盧文清之指示,於同日20時許,留下報酬1萬元,餘款在臺南市南區喜樹路附近之魚塭旁交予不詳上手成員。 (曹志陽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0至242頁之108年6月4日警詢筆錄、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9至12頁之108年6月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44至246頁、第352至353頁之108年7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訴1334號案偵二卷第49至52頁之108年11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9元×0.01=299.89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10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黃得容(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6時50分許,假冒某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得容,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因出貨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供應商,造成將出貨20條地毯並會直接扣款,惟可協助取消扣款云云,致江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存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2至273頁) ⑴108年5月22日17時53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之合作金庫銀行ATM,無摺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奇勳」之華南銀行帳戶。 ⑵108年5月22日18時26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之某統一超商ATM,無摺存款2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奇勳」之華南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55頁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4頁之華南商業銀行108年6月28日營清字第1080069488號函送吳奇勳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108年5月22日至5月23日交易明細表乙紙;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5至266頁之吳奇勳108年8月5日警詢筆錄)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29分41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旺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8時30分56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旺門市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5頁反面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旺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9,985元+29,985元)×0.01=599.7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11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沈妙宜(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8時56分許,假冒某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沈妙宜,佯稱其先前購物消費,因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造成其將支付20件貨物貨款,惟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沈妙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4頁) 108年5月22日18時19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龍銓門市ATM,轉帳21,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邱琬婷」之彰化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59頁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單據乙紙;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8頁至321頁之彰化銀行108年6月28日彰楊字第1080116號函送邱琬婷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3至264頁之邱琬婷108年8月11日警詢筆錄)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2分3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 (含起訴書編號12⑴匯入款項)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3分0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3,000元。(含起訴書編號12⑴匯入款項) (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22頁反面上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1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1,123元×0.01=211.23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12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羿攸(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2日19時25分許,假冒某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陳羿攸,佯稱其先前購物消費,因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欲透過郵局操作退款並終止批發商權利云云,致陳羿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匯款。(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5至276頁、108訴1334號案警二卷第63至64頁) ⑴108年5月22日19時39分41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2樓3A租屋處,網路轉帳2,124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邱琬婷」之彰化銀行帳戶。 ⑵108年5月22日19時49分35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2樓3A租屋處,網路轉帳30,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琬婷」之彰化銀行帳戶。 (108訴1334號案院卷一第113至115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5日儲字第1090026440號函暨陳羿攸存簿儲金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乙份;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18至321頁之彰化銀行108年6月28日彰楊字第1080116號函送邱琬婷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3至264頁之邱琬婷108年8月11日警詢筆錄) ①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2分3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20,000元。(含起訴書編號11匯入款項) ②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43分08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行ATM,提領3,000元。 (含起訴書編號11匯入款項) ③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53分37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ATM,提領20,000元。 ④曹志陽於108年5月22日19時54分35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ATM,提領1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22頁反面上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第322頁反面下方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2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124元+30,123元)×0.01=322.47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害人筆錄出處) 交付財物之時、地 (證據名稱及出處) 車手提(收)款之時、地及金額(不含手續費) (證據名稱及出處) 車手上繳款項經過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及沒收 1 ︵ 108 偵 14444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陳姝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日10時30分許,假冒某單位人員以電話與陳姝蓁聯絡,佯稱其健保卡遭冒用,且因而涉及刑案,應交付個人名下銀行提款卡供查證洗錢金流云云,致陳姝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交付財物。(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7頁、109金上訴1420號案警六卷第20至23頁) 108年6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將其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放入牛皮紙袋內,交予依盧文清指示前來收取之許宜婷。 (109金上訴1420號案警四卷第47頁之陳姝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許宜婷依盧文清指示,將左列提款卡交予蘇琨正,蘇琨正與不知情之郭子誠(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下列提款或轉帳: ①蘇琨正於108年6月3日16時11分31秒,在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鯤鯓門市ATM,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持款卡,提領20,000元。 ②蘇琨正於108年6月3日16時12分43秒,在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鯤鯓門市ATM,持帳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持款卡,提領8,000元。 (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29頁之陳姝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6月1日至6月11日交易明細;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36頁上方之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鯤鯓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③蘇琨正於108年6月3日16時25分32秒,在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南灣裡店ATM,持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20,000元。 ④蘇琨正於108年6月3日16時26分05秒,在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南灣裡店ATM,持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2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31頁之陳姝蓁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6月3日交易明細;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36頁下方、第337頁之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灣里店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⑤蘇琨正於108年6月3日16時34分09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旺門市ATM,持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60,000元。 (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31頁之陳姝蓁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6月3日交易明細;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36頁反面上方、第338頁之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正旺門市提款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⑥郭子誠於108年6月3日16時45分29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都門市ATM,持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轉帳30,000元至蘇琨正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 蘇琨正於108年6月3日18時22分51秒、18時23分47秒,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19號統一超商西濱門市ATM,持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合計30,000元,作為其報酬。 (109金上訴1420號案警四卷第36頁之蘇琨正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34至335頁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2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5047號函送蘇琨正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20日至6月3日交易明細;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336頁反面下方之郭子誠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南都門市轉帳時之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郭子誠之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60至262頁、第360至361頁108年7月1日警詢筆錄、109金上訴1420號案偵五卷第79至81頁檢察官訊問筆錄) 蘇琨正依盧文清之指示,於同日20、21時許,與許宜婷會合後,共同前往臺南市善化區麥當勞附近將左列提領之①至⑤贓款交予蘇聖夫,許宜婷從中獲取2,000元酬勞。 (許怡婷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50至252頁、第354至355頁之108年7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琨正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53至255頁、第356至357頁之108年6月2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56頁、第358至259頁之108年6月2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57至259頁之108年7月6日警詢筆錄;蘇聖夫部分-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35至236頁、第348至349頁之108年7月1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左列①至⑥收領贓款合計158,000元×0.01=1,580元 2 ︵ 109 偵 13752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㈠ ︶ 周森德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11時許,假冒健保局員工致電周森德,誆稱周森德於108年2月25日至台大醫院及長庚醫院掛號領藥,積欠5、6萬元藥費未付,周森德回稱其於108年2月24日出境中國大陸旅遊,迄108年3月17日返台,該假冒健保局員工表示將協助向165反詐騙專線報案後,即由自稱「李有意」警官之某不詳成員與周森德電話聯絡,佯稱:周森德涉及富邦銀行300多萬元毒品買賣款項云云,再轉由自稱「王文豪」檢察官之某不詳成員與周森德電話聯絡,訛稱:須「李有意」警官保證,才能辦理法院公證云云,致周森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交付財物。(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15至218頁) 108年4月10日14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豐樂路10巷12弄口,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及郵局、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放入牛皮紙袋內,交予經陳建勳指示前來收取之假冒魏姓替代役男陳志龍。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79至280頁之陳志龍向周森德拿取存摺、金融卡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1.陳志龍取得左列提款卡,隨即於: ①108年4月10日16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區○路0號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TM,提領35,000元。 ②108年4月10日16時12分54秒,在臺中市○○區○○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工業區分行ATM,提領26,000元。 ③108年4月10日16時34分07秒,在臺中市○○區○○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工業區分行ATM,提領60,000元。 ④108年4月10日16時35分47秒,在臺中市○○區○○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工業區分行ATM,提領60,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1頁之周森德之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9日客戶往來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7至288頁之陳志龍提領款項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 陳志龍旋搭乘計程車,返回臺南市某飯店,將所收受之周森德帳戶資料及領得之贓款,交予陳建勳,陳志龍從中獲取陳建勳交付之報酬3,000元。 (陳志龍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57至69頁之109年3月2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71至83頁之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171至177頁之110年1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9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左列1至8收領贓款合計1,195,000元×0.01=11,950元 2.陳建勳取得周森德左列提款卡後,將其中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於108年4月10日2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0號遠東科技大學附近永和豆漿店旁巷内,透過鄭益青轉交予經由盧文清指示而自桃園南下臺南之陳世隆提領下列款項: ①陳世隆於108年4月11日0時40分8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ATM,提領60,000元。 ②陳世隆於108年4月11日0時41分13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ATM,提領60,000元。 ③陳世隆於108年4月11日0時42分16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ATM,提領20,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9頁之陳世隆提領款項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 陳世隆依盧文清之指示,於108年4月11日1時許,將贓款持至臺南市安平區光州五街某透天厝内,交予鄭益青,並從中獲取鄭益青所交付之2,000元報酬。 (陳世隆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41至153頁之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68號案偵一卷第5至9頁之109年2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3.陳建勳嗣取回周森德左列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於108年4月11日21時30分許,在臺南市新市區某河岸旁交予楊翰翔,並指示楊翰翔與曹志成聯絡見面,楊翰翔遂於同日23時許與曹志成在臺南市中西區康樂衔與中正路口停車場附近會合,經曹志成指示前往高雄市岡山火車站附近銀行領款: ①楊翰翔於108年4月12日0時16分39秒,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岡山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②楊翰翔於108年4月12日0時17分46秒,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岡山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③楊翰翔於108年4月12日0時21分51秒,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岡山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④楊翰翔於108年4月12日0時22分40秒,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岡山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⑤楊翰翔於108年4月12日0時29分51秒,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岡山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⑥楊翰翔於108年4月12日0時31分52秒,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岡山分行ATM,提領20,000元。 ⑦楊翰翔於108年4月12日0時35分28秒,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岡山分行ATM,提領20,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0頁之楊翰翔提領款項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 楊翰翔隨即返回臺南市中西區康樂街與中正路口停車場附近,將贓款連同周森德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予曹志成,曹志成從中抽取1萬元之報酬交予楊翰翔,餘款經由盧文清指示,持至臺南市中西區康樂街與正興街口,交予駕駛車牌000-0000號計程車前來之張佐泓,張佐泓從中抽取2,000至3,000元之報酬後,再轉交不詳上手成員。 (曹志成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55至160頁之108年7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9至181頁之108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8偵19440卷第241至245頁之108年7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楊翰翔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83至192頁之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金訴82號案108偵17344卷第25至33頁之108年12月10日偵訊結證;張佐泓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85至96頁之108年7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4.曹志成持周森德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下列款項: ①108年4月13日2時34分14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ATM,提領60,000。 ②108年4月13日2時35分23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ATM,提領60,000。 ③108年4月13日2時36分40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ATM,提領28,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1頁之曹志成提領款項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110金訴150號案108偵7488卷第83至91、205至210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GPS紀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23至127頁之好音多KTV現場及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該等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10張;111金訴384號案108他3489卷第87至88頁之臺南市○○區○○○街000號附近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光碟及該等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31頁之Google地圖;110金訴150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0頁之臺南市轄區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110金訴150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69頁之張佐泓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曹志成依盧文清之指示,將贓款交予駕駛車牌000-0000號計程車前來之張佐泓,張佐泓從中抽取2,000至3,000元之報酬後,於108年4月13日晚上至同年月14日凌晨2時59分後不久之期間內,駕駛計程車至臺南市○○區○○○○000號透天厝,將餘款交予陳震宇,陳震宇再轉交不詳上手成員。 (曹志成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55至166頁之108年7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69至181頁之108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8偵19440卷第241至245頁之108年7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9偵1191卷第89至93頁之109年4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張佐泓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85至96頁之108年7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97至105頁之109年5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5.盧文清指示曹志成將周森德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於108年4月14日2時51分許前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好音多卡拉OK店交付陳建勳提款: ①陳建勳於108年4月14日2時51分06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60,000元。 ②陳建勳於108年4月14日2時52分33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60,000元。 ③陳建勳於108年4月14日2時51分06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22,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至284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2頁之陳建勳提領款項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110金訴150號案108偵7488卷第83至91、205至210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GPS紀錄;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23至127頁之好音多KTV現場及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該等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10張;111金訴384號案108他3489卷第87至88頁之臺南市○○區○○○街000號附近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光碟及該等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111金訴384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31頁之Google地圖;110金訴150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70頁之臺南市轄區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110金訴150號案0000000000號警卷第69頁之張佐泓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6.曹志成又將周森德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予曹志陽並指示曹志陽領款: ①曹志陽於108年4月15日0時27分34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60,000元。 ②曹志陽於108年4月15日0時29分40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60,000元。 ③曹志陽於108年4月15日0時31分22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24,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3頁之曹志陽提領款項時之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 曹志陽將贓款交予曹志成,曹志成從中抽取1萬元報酬交予曹志陽,餘款經由盧文清指示,於同日凌晨某時許,在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與康樂街口,交予駕駛車牌000-0000號計程車前來之張佐泓,張佐泓從中抽取2,000至3,000元之報酬後,再轉交不詳上手成員。 (曹志成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69至181頁之108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8偵19440卷第241至245頁之108年7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9偵1191卷第89至93頁之109年4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曹志陽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93至209頁之108年7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211至123頁之108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8偵19440卷第245至246頁之108年7月9日檢察官訊問;張佐泓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85至96頁之108年7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7.曹志成將周森德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予陳建勳提領下列款項: ①108年4月16日0時10分00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10萬元。 ②108年4月16日0時11分32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4萬6,000元。 ③108年4月16日0時12分59秒,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ATM,提領4,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4頁之陳建勳提領款項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 陳建勳將贓款交予曹志成,曹志成依盧文清之指示,於同日凌晨某時許,交予駕駛車牌000-0000號計程車前來之張佐泓,張佐泓從中抽取2,000至3,000元之報酬後,再轉交不詳上手成員。 (曹志成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55至166頁之108年7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69至181頁之108年7月9日警詢筆錄;張佐泓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85至96頁之108年7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8.曹志成持周森德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領款: ①108年4月17日0時5分36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ATM,提領100,000元。 ②108年4月17日0時6分57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ATM,提領50,000元。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83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5頁之曹志成提領款項時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 曹志成依盧文清之指示,將贓款交予駕駛車牌000-0000號計程車前來之張佐泓,張佐泓從中抽取2,000至3,000元之報酬後,再轉交不詳上手成員。 (曹志成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55至166頁之108年7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69至181頁之108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9偵1191卷89至93頁之109年4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張佐泓部分-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85至96頁之108年7月1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3 ︵ 109 偵 13752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㈡ ︶ 鄭仁熙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7日13時30分許,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電信警察及犯罪調查科「陳文華」科長先後致電鄭仁熙,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先佯稱鄭仁熙有1支00-00000000號之電話費未繳云云,經鄭仁熙表示未申請該支電話後,該中華電信客服人員繼以鄭仁熙證件可能遭冒用為由,協助鄭仁熙向電信警察報案,再由假冒電信警察、犯罪調查科「陳文華」科長之不詳成接連與鄭仁熙聯繫,謊稱:該支電話涉及10幾件擄車勒贖案件,勒贖贓款均匯至鄭仁熙台新銀行帳戶云云,鄭仁熙稱未在台新銀行開戶,「陳文華」科長即改稱:若是如此,必須凍結其帳戶,除非經由檢察官開立公證申請書並將保證款200萬元存至檢察官指定之花旗銀行帳戶,方可免於凍結帳戶云云,致鄭仁熙陷於錯誤,依指示至銀行提領200萬元現金後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25至228頁) 108年4月17日16時5分許,陳志龍依陳建勳指示假冒替代役專員至鄭仁熙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住處,交付其事先至臺中交流道附近之全家超商,操作Famiport列印之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予鄭仁熙,鄭仁熙隨之交付200萬元現金予陳志龍收受。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7、299頁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4月17日公證申請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108年4月17日刑事傳票;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63、第279至280、第321至324頁之陳志龍出面收取贓款200萬元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 陳志龍收受贓款後,依陳建勳指示於同日18時41分許,搭乘計程車至臺南市○○區○○○路000號歐悅汽車旅館308號房等候,盧文清再電話指示陳建勳夥同曹志陽前往歐悅汽車旅館,於同日19時5分許向陳志龍收取該200萬元贓款,轉交不詳上手成員。 (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9頁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108年4月17日刑事傳票、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97頁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4月17日公證申請書、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63頁、第279至280頁、第321至324頁之告訴人鄭仁熙遭詐騙時陳志龍出面收取贓款200萬元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301至316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4月17日證物採驗報告1份;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317至320頁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月22日刑紋字第109000U09號鑑定書;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37至239頁之詐欺集團成員「陳先生(即陳志龍)」叫車紀錄、110金訴82號案警卷第106頁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43至245頁之「茶大」叫車紀錄、110金訴82號案警卷第107頁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61頁、第327至336頁之歐悅汽車旅館入口監視器影光碟及影像翻拍照片、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55至257頁之曹志陽臉書個人照片;陳志龍之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57至69頁109年3月2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71至83頁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171至177頁110年1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曹志陽之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01至209頁108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211至213頁108年7月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82號案108偵19440卷第245至246頁108年7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陳秉翔之111金訴615號案警卷第133至140頁109年5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391至395頁110年6月2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盧文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獲得報酬計算式: 2,000,000元×0.0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