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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

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鵬業指定辯護人 蘇佰陞律師被 告 楊復全被 告 羅元宏選任辯護人 陳韋勝律師

張凱琳律師被 告 賴建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第8410號、第8698號、第15611號、第18898號、第20316號、第20317號、第21085號、第21504號、第215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5號、第7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鵬業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二、A17犯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五之二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羅元宏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四、賴建州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事 實

一、吳宏章(暱稱「尊榮」、「墨菲定律」、「起飛」,由本院另行審理)見經營假幣商,實際係協助電信詐欺話務機房(即俗稱「盤口」)向被害人詐得款項有利可圖,乃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7日)前某不詳時間,發起成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假幣商犯罪組織(下稱本件假幣商集團),並與不詳電信詐欺機房謀議,犯罪模式如下:由該詐欺機房成員向被害人施行假投資詐術,並協助被害人申請個人電子錢包後,旋引導被害人向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進行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交易,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遂以顯逾市場行情之幣價向被害人出售泰達幣,並使用吳宏章所提供之多簽電子錢包(Multisig Wallet,需要多重授權簽署方可執行交易)將交易泰達幣轉入被害人前依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指示所申請之個人電子錢包,以營造實際交易之假象,降低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因此涉訟之風險,該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再指示被害人將購得之泰達幣轉入該電信詐欺機房實質控制之電子錢包。吳宏章則於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順利取得被害人之詐欺贓款後,隨即將之用以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以藉此賺取價差。陳鵬業(暱稱「龍欣幣商」)、A17(暱稱「誠信兌幣羊」、「翔羊幣商」)、羅元宏(暱稱「順源幣商」)、賴建州(暱稱「小州幣商」)、吳志遠(暱稱「克強兌幣」、「迪恩貨幣」,由本院另行審理)、黃智群(暱稱「Kevin」、「Kevinc貨幣兌換」,由本院另行審理)等人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各於113年間某日接受吳宏章之招募,陸續加入本件假幣商集團,從事與詐欺被害人交易泰達幣之面交取款工作,並均明知自113年11月30日起,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人員,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二、吳宏章即與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吳志遠、黃智群、蔡秉翰(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黃信詣(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林孝親(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不詳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術,並提供附表一、二所示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所用之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聯繫方式,以引導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聯繫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進行泰達幣交易,致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附表一、二所示顯逾市場行情之幣價與附表一、二所示假扮幣商之陳鵬業(附表一編號1、2、

3、4、5、8、9、10、12、13、14、16、17、20、21、26、3

6、37、41、42、43)、A17(附表一編號15、18、19、22、

24、31、32、33、40、附表二編號1、2、3、6、7、8、9、1

0、11、12、13、14)、羅元宏(附表一編號9、28、30、31、34、35、38、39、41)、賴建州(附表一編號15、18、21、23、29、33、35、40、41)進行泰達幣交易,並交付附表

一、二所示之現金予到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假幣商。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即以吳宏章所提供之附表一、二所示Ownbit多簽錢包(授權模式請見附件所載之說明),與吳宏章共同授權出幣至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所提供之個人電子錢包(被害人、詐欺手法、遭詐日期、面交地點、購買泰達幣之數量及金額、匯率、查詢當日牌告匯率、幣商姓名及暱稱、電子錢包地址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陳鵬業、A1

7、羅元宏、賴建州取得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贓款後,旋即自行或交由吳宏章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則與吳宏章朋分買賣泰達幣之價差之半數為報酬。嗣陳鵬業於附表一編號43所示時間、地點,與黃意婷碰面進行泰達幣交易時,因黃意婷不久前已察覺有異,遂先行報警,陳鵬業便於收受並清點黃意婷所交付之假鈔(夾有新臺幣1000元真鈔,已發還予黃意婷)之際,當場為在場埋伏員警所逮捕,因而未詐得款項且未及隱匿此犯罪所得去向而未遂。

三、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第六、麻豆、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下稱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

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被告羅元宏否認共同被告吳宏章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外),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羅元宏否認共同被告吳宏章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然本院傳喚共同被告吳宏章未到,且拘提未獲,其所在地不明,而共同被告吳宏章於司法警察詢問時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應甚清晰,且有其委任之辯護人在場陪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所陳述均為證明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㈠被告陳鵬業固坦認其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

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編號1、2、3、4、5、8、9、10、12、13、14、16、17、20、21、26、36、3

7、41、42、43所示時、地,有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沒有跟詐騙集團合作,我真的是個人幣商,我賣給客人的虛擬貨幣確實都有打到客人的錢包,客人也確實收到了,我沒有騙人等語。被告陳鵬業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陳鵬業與告訴人交易泰達幣銀貨兩訖,沒有詐欺告訴人,告訴人事後誤信詐騙集團說詞再將泰達幣轉給詐團指定帳戶,被告陳鵬業不知情,被告與詐欺集團沒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管道,也沒有相關對話或通聯記錄,被告也沒有從詐團得到好處的證據,不能僅因被告陳鵬業是個人幣商,就認定一定與詐團有勾結,本案不能排除詐團利用被告陳鵬業之個人幣商身分,在被告陳鵬業不知情之情況下,以三角詐欺模式輾轉取得泰達幣之可能性,而被告陳鵬業出賣泰達幣高於市價部份,係因交易所有收手續費,且有很多交易限制,很多買家有跟個人幣商交易的意願,價格數量都是民法契約,不能因為高於市價即認為與詐團勾結之證明,請判決被告陳鵬業無罪等語。

㈡被告A17固坦認其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

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編號15、18、19、22、24、31、32、33、40、附表二編號1、2、3、6、7、8、9、10、11、12、13、14所示時、地,有取得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屬於個人幣商,有時同一地可能有好幾個客人,不會有沒有賺到錢的情形,客人收到幣我才離開,有跟客人確認是本人交易,有請客人拿身分證拍照,我沒有騙別人錢,被害人說的詐騙集團我不知道他們是誰等語。

㈢被告羅元宏固坦認其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

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9、28、30、31、34、35、38、39、41所示時、地,有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不否認檢察官所說的可能性,但是多簽錢包是相對的,也必須有我的同意才能出幣,多簽錢包還有安保的功能,防止幣商被搶,交易所有交易限額,而且有手續費,故有場外交易之需求,另外有些客人拒絕做KYC,我與吳宏章集資以量制價,可以找中大盤幣商買幣,我一開始營業時沒有懷疑,但隨著被害人越來越多,不能排除是在LINE打廣告因此被吳宏章設局或遭詐騙集團利用之可能性,我交易完不可能拿著一堆新臺幣到處跑,所以會託吳宏章介紹的幣商來收盤,這雖有風險,但這不能證明我沒做過或我不知道的事情,我與客人交易都開自己名下的車,也有進入有攝影機的店面,如果我是詐團車手,為何從不閃避等語。被告羅元宏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羅元宏沒有參加C2C群組,本案卷證資料沒有看到共同被告吳宏章與詐騙集團有聯絡,被告羅元宏與共同被告吳宏章的對話紀錄,也沒有指派客戶的情形,被告羅元宏交易過的客戶,不是只有本案被害人,也有其他合法合規的客人,很高機率是被共同被告吳宏章利用,被告完成虛擬貨幣交易且銀貨兩訖後,該等價金均由被告自己本身持有並作為其虛擬貨幣買賣之用,並無將其所收取之虛擬貨幣回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情形,且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回水給詐騙集團,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分析被告與本案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之對話紀錄以及交易過程,足以證明被告並不知悉告訴人係受到本案詐騙集團詐騙而與之進行交易:告訴人均稱係在LINE群組看到廣告,且詐騙集團提點告訴人要如何與被告溝通才不會被懷疑,與一般詐騙集團叫被害人去銀行臨櫃匯款所用話術相同,足證被告並非與詐騙集團配合之幣商,且被告皆有將告訴人購買之虛擬貨幣打入其錢包地址中,且被告以面交方式,有要求告訴人出示其為本人之證明,這就是KYC,且為確保告訴人不是遭詐騙,會先將1USDT打入告訴人指定錢包中,確認該錢包地址為告訴人所有後,才將全部的USDT打入其指定之錢包,倘若被告為本案詐騙集團配合幣商,何必如此大費周章?告訴人嗣後將購得之泰達幣轉入詐騙集團指定之錢包地址,並非被告所指示,被告何來知悉告訴人會遭到詐騙集團所騙?又被告訂定之匯率係由告訴人購買時之成本、購買者購買之金額、購買者欲面交之地址等決定,被告可自行決定匯率,可接受告訴人殺價請求,更可自行評估是否要與告訴人進行交易,與一般詐騙集團配合的幣商完全無庸考慮如何訂定匯率,而係直接由詐騙集團上游指定匯率直接與被害人交易之情形不同,且告訴人張文宜於交易完成後,更有向被告請教關於交易帳戶被風控應如何處理之問題,被告還好心為告訴人解惑,觀諸雙方對話紀錄,告訴人都沒有向被告透漏是受到LINE上之詐騙集團成員指使才與被告進行交易,被告亦為受害者;甚至告訴人符皓雲與被告第二次交易新臺幣30萬元,告訴人不慎遺落新臺幣10萬元在被告車上,被告補打價值10萬元之泰達幣給告訴人,倘被告為詐騙集團配合幣商,豈可能如實將遺落之10萬元還給告訴人?末查,被告從事幣商工作另案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425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請判決被告羅元宏無罪等語。

㈣被告賴建州固坦認其有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

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行,並有於附表一編號15、18、21、23、29、33、35、40、41所示時、地,有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因為身心障礙找不到工作,之前在吳宏章公司上班,所以要求吳宏章做我的金主,用多簽錢包也是為了安全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均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

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即虛擬資產服務,被告陳鵬業於附表一編號1、2、3、4、5、8、9、10、12、13、14、16、17、20、2

1、26、36、37、41、42、43;被告A17於附表一編號15、18、19、22、24、31、32、33、40,於附表二編號1、2、3、6、7、8、9、10、11、12、13、14;被告羅元宏於附表一編號9、28、30、31、34、35、38、39、41;被告賴建州於附表一編號15、18、21、23、29、33、35、40、41所示「遭詐日期/時間」欄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面交地點」欄所示地點或金融機構帳戶,各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

一、二上開編號「遭詐金額(NT)」欄所示之款項,並以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報價/換算之匯率」欄所示之匯率換算,將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遭詐金額(USDT)」所示對應之泰達幣,分別自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本案假幣商錢包地址/編號」欄所示電子錢包,匯入附表一、二上開編號「被害人錢包地址」所示告訴人所申辦之電子錢包,告訴人再依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指示將該等泰達幣匯入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內等情,業經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甚詳,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等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交易泰達幣之交易紀錄、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使用手機頁面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各項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八所示),及被告陳鵬業所有供其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為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虛擬貨幣固然利用區塊鏈技術公開每筆交易紀錄,但是區塊

鏈所記載僅是錢包位址,非記載虛擬貨幣持有人之姓名,是虛擬貨幣之交易具匿名性之特性,透過收款、轉匯或提領,本身已足製造金流斷點,交易中款項之面交現金或匯款、之後以虛擬貨幣匯交或面交,亦均足以成為詐欺取財之途徑且製造金流斷點,因而詐欺份子於詐欺取財之環節中利用搭配虛擬貨幣買賣詐欺及隱匿金流,屢見不鮮,此種情形下,負責以幣商角色向被害人收取買賣虛擬貨幣款項者,實質上取代易遭查緝之車手,成為詐欺份子取得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因應方式。而詐欺份子為達上開目的及規避查緝,對於擔任「幣商」之成員,勢必會製造其係單純幣商之假象,甚至另行招募大量可配合獨立作業之幣商,亦非難以想見。是以個案中所謂之「幣商」如何與詐欺份子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作為,具有幕後隱藏難查,且反覆實施之犯罪特性,關於此種類型犯罪之認定,更應審酌相關共犯於各該犯罪行為之實行時,有無成員重疊、時空接近,或有相類詐欺犯罪之傾向,以資認定彼此間是否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得以佐證共犯間關於犯罪之指訴是否屬實,縱使欠缺被告自白,法院仍非不得從有關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判斷之。而查:

⒈本案告訴人係認識詐欺集團機房人員後,遭詐欺集團機房人

員詐騙及引導,而與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進行泰達幣交易,復依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指示,而將向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購得之泰達幣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內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卷證出處詳如附表八所示),參以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均自承其為「幣商」,且確有與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進行泰達幣交易,並有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交易詳細資訊等件在卷足憑(卷證出處詳如附表八所示),綜上勾稽以觀,本案由告訴人與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當面交付現金之原委足以證明,告訴人等人因對於投資虛擬貨幣知之甚少,告訴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二「被害人錢包地址」所示之電子錢包,均係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申辦,而相關操作亦係依循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所為,且均是透過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刻意引導、介紹告訴人與被告交易虛擬貨幣泰達幣,此一「交易」情形,並非告訴人於正常、合法交易市場所為之自然選擇,且告訴人等均係受詐欺集團成員訛詐之下所為之非屬「正常交易」往來態樣,再由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與告訴人面交收取現金而完成詐欺取財之分工,達成規避查緝,掩飾詐騙所得所在及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目的,據此,已難認為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毫無關聯。

⒉參諸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114年2

月24日),依該幣流分析結果:⑴對吳宏章涉案錢包地址TLn33T(完整錢包地址詳如附件所示,以下均以錢包地址前6碼為該錢包地址簡稱)、TSeTZW、TNlkNp、TUvx8f、TAyXpt、TAlxC9、TQpKfl、TKunr6、TXwKxs、TKWnBJ、TRrmaT、TSGN

Es、TX7zXy幣流進行分析,發現上述錢包地址皆為多簽錢包地址(Multisig Wallet)。⑵上述多簽錢包地址於114年1月8日10時38分至114年1月9日1時20分開始陸續移轉錢包地址內全部USDT至涉案錢包地址TMFdMr,錢包地址TMFdMr後續幣流分別移轉至涉案第二層錢包地址TAEYNU、TMY2Gt、TRyZyu、TD4F2R、THE3Ro及TYyzJ5。再分析後續幣流,自上開第二層錢包地址分散至其他多個錢包地址,部分幣流最終分別於114年1月17日、114年1月20日流入OKX、MEXC、Binance、Changelly及Bitget交易所託管錢包地址(警五卷第1893至1905頁、偵四卷第315至329頁)。

⒊由上開幣流分析結果,足證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

州於本案使用之上開錢包皆為多簽錢包,均需共同被告吳宏章共同授權始能出幣,又自114年1月8日、9日起至同年月17日、20日止,於短期間內將錢包內全部虛擬貨幣移轉分散至下一個電子錢包,終至將部份虛擬貨幣移轉至OKX、MEXC、Binance、Changelly及Bitget交易所託管錢包地址等情,有上開幣流分析報告在卷可佐,若為一般正常長期營運之賣家,為避免帳務混淆,會長期使用同一電子錢包地址,而不會無故頻繁將電子錢包內之虛擬貨幣全部移轉至其他電子錢包,本案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使用之電子錢包在短短10日左右,頻繁移轉電子錢包內之虛擬貨幣,與詐欺集團避免長期使用同一電子錢包,以規避檢警循線追蹤查獲,或避免資金遭凍結之模式較為相符,與一般虛擬貨幣之交易常情有異。

⒋又泰達幣屬穩定幣,其特性為價值與美元鎖定1:1,亦即泰

達幣1枚等於1美元。泰達幣可謂結合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技術優勢和法定貨幣的穩定性,持有者無須擔心價值波動的問題,故其被廣泛接受並在許多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使用,因此成為虛擬貨幣市場一種穩定、無邊界之主要交易工具,而具有高度流通性。泰達幣既屬高度流通性之虛擬貨幣,泰達幣之交易者自可在交易所任意購買或售出,而無任何困難之處,故以泰達幣上開特性以觀,實難想像泰達幣之購買者願以高於市場價格在交易平台外收購,又或者個人幣商願以低於市場價格在交易平台外出售泰達幣予素未謀面之人,且須承擔在場外買賣給個人之成本及風險(如溝通見面、交通、時間等額外成本,或交付虛擬貨幣或款項後,對方拒絕付款或拒絕給付虛擬貨幣等交易風險)。是以,倘有泰達幣之收購者願不計成本購買泰達幣,顯可推認金額來源並非合法,僅為利用泰達幣匿名性、高流通性、價格穩定之性質,儘速轉為泰達幣以製造金流斷點,避免功虧一簣,無法享有施用詐術獲取財物之成果,而與詐欺集團具有密切關聯。準此,本案告訴人向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購買泰達幣,若價格較自行在交易平台購買者高,尚須承擔上述與個人進行交易之成本及風險,顯然不合上述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之自然競爭法則,且脫逸資本市場之交易經驗認知,即已難想見有人願捨棄較具保障且優惠價格至集中交易所購買泰達幣之選擇,反而選擇向個人幣商購買價格甚差之泰達幣,實與一般交易習慣相悖,益證本案告訴人均係受詐騙集團訛詐引導與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在交易平台外進行泰達幣交易,再將向被告購得之泰達幣轉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顯係詐騙集團獲取詐騙所得之方式,而非正常虛擬貨幣交易,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辯稱其為場外交易之個人幣商云云,難以採信。

⒌參酌共同被告吳宏章扣案證物1-2手機(iPhone16,IMEI:00

0000000000000)內有照片3張(警一卷第164至166頁),標題「收現回U規則」,內容載有「需方客戶自己聯繫供方Line@...並預約地點、時間、金額」、「交易流程」、「供方將以第三方廣告代付人員提供服務」、「只接受資金盤、...、股轉、幣轉資金。若混到其他須賠償5000U,客戶對話須隨時提供」、「安全時間過後三小時回U」、「供方同事如遇到交保金,需方吸收(會附上交保證明)」、「需方客戶已經完成付款,供方同事未回報,超過30分鐘的情況,供方須賠付該筆金額的10%需方」、「供方同事可以決定該客戶是否要接。若當下有任何問題,或是客戶沒教育好,供方同事可以當場拒絕交易」等內容,與本案告訴人證稱係詐騙集團提供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之Line聯繫方式,而指定與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交易,由告訴人與擔任「幣商」之被告等人預約地點、時間、金額,而擔任「幣商」之被告等人可以決定是否與告訴人交易之模式雷同;堪以佐證共同被告吳宏章有與不詳電信詐欺機房合作,指揮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即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提供外務取現服務,而與不詳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上開方式共同詐欺告訴人而取得告訴人交付之財物之事實。

⒍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均陳稱因資金不足,或是

缺少幣源,而與共同被告吳宏章合資,或向共同被告吳宏章借幣來出賣給告訴人等語,而被告吳宏章則提供本案附件所示之多簽錢包供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使用,並出資提供錢包內之泰達幣供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出賣予告訴人,亦據共同被告吳宏章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共同被告吳宏章扣案證物1-2手機內Ownbit app內錢包截圖在卷可按(警三卷第1207至1227頁),且被告羅元宏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出賣泰達幣給告訴人,向告訴人收取現金後,將款項交給共同被告吳宏章介紹的「幣商」來收盤等語(本院卷四第292頁),可見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欠缺從事獨立經營虛擬貨幣交易之經濟條件,更難認其係以自己所稱個人幣商身分獨立進行場外交易而獲利,顯見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均係受共同被告吳宏章指揮與告訴人進行之泰達幣交易,而為不詳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所施用詐術、取得詐欺款項之一環,是以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形式上雖自稱「幣商」,但實質上與配合本案詐欺集團取款之車手無異,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自與不詳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具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意圖,並可認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藉由以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之現金之交易方式,產生金流斷點,此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即因此遭到隱匿甚明。

㈢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所稱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分別自113年8月間起至114年1月間,與本案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進行泰達幣之交易,且上開泰達幣均係由共同被告吳宏章提供多簽錢包予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使用,上開錢包要出幣均須經過共同被告吳宏章之同意,由此即可證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本案與告訴人之泰達幣交易均在共同被告吳宏章之掌握之下;再參諸另案被告廖俊賢扣案手機內C2C交流群組之通訊內容,可見被告A17與共同被告吳宏章、黃智群及另案被告謝秉瀚、黃信詣、廖俊賢、吳家佑、張志偉均為交流群組成員(警一卷第75至76頁),該群組通訊內容有共同被告吳宏章指揮另案被告帶新人,並有共同被告吳宏章分配獎金、指揮註冊火幣帳號、辦理手機門號、搭乘UBER流程,亦有另案被告吳家佑提供人頭帳戶供群組內成員交易泰達幣時使用等情(警一卷第73至97頁);共同被告吳宏章扣案證物1-1手機(Samsung S24 Ultra)內Line通訊軟體通訊內容截圖(警一卷第119至161頁、第277至305頁),有共同被告吳宏章指揮另案被告謝秉瀚(Line暱稱「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前往交易,另案被告謝秉瀚回報「以交100收到幣了」、「到了錢已交」、「幣收到了」等表示已支付款項、收到虛擬貨幣等語(警一卷第283頁),甚至有共同被告吳宏章與另案被告謝秉瀚對話「@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等一下錢齊了,約新竹買,時間上如果比較趕,看元宏可以過去嗎」等語,足證共同被告吳宏章指示另案被告謝秉瀚聯絡被告羅元宏前往交易泰達幣等語(警一卷第151頁);共同被告吳宏章扣案手機內與被告陳鵬業之LINE通話紀錄有指示被告陳鵬業申辦手機並供補貼1萬元等語(警二卷第675頁),被告陳鵬業並向共同被告吳宏章報告要接一個工作來做等語(警二卷第678頁),亦有與被告羅元宏、賴建州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之紀錄(警三卷第1187至1205頁、警四卷第1699至1703頁);另案被告謝秉瀚、林孝親扣案手機內均有與被告陳鵬業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之紀錄(警二卷第686至690頁)。

由上開證據資料可知本案假幣商集團係持續存在,且犯罪手法規律一致、分工嚴謹、層級分明,且設有斷點以避偵查,又可互相支援調度,堪認本案假幣商集團為一持續存在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且被告所參與之團體,其成員均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職是,被告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實,應可認定。

㈣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據前所述,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扮演虛擬貨幣商,配合與本案詐欺集團介紹之告訴人假意進行虛擬貨幣的買賣,案發時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已然知悉告訴人根本不孰悉虛擬貨幣之正常交易模式及匯率,而係以交易泰達幣之外觀製造虛擬貨幣移轉的金流,仍向告訴人面交或指示告訴人匯款收取款項,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從犯罪歷程觀之,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所參與者掩飾詐欺犯罪之必要環節,復可由本案詐欺、洗錢犯罪歷程,分成對告訴人實施詐欺者及犯罪所得移轉之洗錢者,洗錢者除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及共同被告吳宏章外,另有C2C群組內之另案被告吳家佑、林孝親、謝秉瀚、廖俊賢、張志偉等人,以及與其為虛偽虛擬貨幣交易者,稽此,本案詐欺犯行之人數顯達三人以上,且其等犯罪型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足認被告陳鵬業、A1

7、羅元宏、賴建州及其合作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人相互間,或雖彼此不相識或未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就詐騙告訴人之行為,應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縱未參與全部犯行,或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其等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則無礙於其等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仍應就該犯罪之全部事實共同負責。

㈤被告羅元宏雖聲請傳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28、30、31、34

、35、38、39、41所示之告訴人,用以證明被告與上開告訴人交易泰達幣之經過,然上開事實業有被告與上開告訴人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自無再行傳喚上開證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所持之辯解,均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上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法律適用之說明㈠按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

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而後該法第6條、第11條並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19日公告自同年11月30日施行。其中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施行後,無論是交易所亦或者是個人幣商,都須向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上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係一獨立之罪名,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準此,被告陳鵬業就附表一編號16、36所為犯行及被告A17就附表二編號1至3、6至14所為犯行時,上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尚未公布施行,自無從適用該規定論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⒈查本案假幣商集團係由共同被告吳宏章發起組成,該集團係

三人以上,以與不詳前端詐欺集團合作,負責收取詐欺贓款及洗錢工作,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假幣商集團,業如本院前開所認定,是依前開說明,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自均應論以該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⒉又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

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重複評價。本案起訴係於114年7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頁),在上開繫屬日以前,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犯行經起訴而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等情,此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應以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其等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罪名論以想像競合犯,於其他次詐欺犯行中不再重複評價論罪。是被告陳鵬業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37、被告A17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二編號8、被告羅元宏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30、被告賴建州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23,分別係其參與本案假幣商集團後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應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罪名㈠核被告陳鵬業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附表一編號9、42部分,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附表一編號1、2、3、4、5、8、10、12、13、14、17、20、21、26、4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附表一編號16、3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附表一編號9所示告訴人同一且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核被告A17所為,就附表二編號8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附表一編號15、18、

19、22、24、31、32、33、4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附表二編號1、2、3、6、7、9、10、11、12、13、1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㈢核被告羅元宏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0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附表一編號9、2

8、31、34、35、38、39、4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附表一編號9所示告訴人同一且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核被告賴建州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就附表一編號15、

18、21、29、33、35、40、4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

三、罪數㈠關於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

在之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其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所涉上開犯行間,具有行為階段之重疊關係,屬犯罪行為之局部同一,且侵害數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

㈡另按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也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責任,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2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雖未參與全部犯罪行為,惟其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工合作,且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實際分擔取得及隱匿詐欺贓款之重要工作,堪認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就其所犯附表一、二上開編號之加重詐罪欺、加重詐欺取得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罪,分別與共同被告吳宏章及不詳詐欺集團機房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就本案所生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㈢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

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數定之,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附表一、二上開編號對同一告訴人所為數次交易取得款項之犯行為接續之一行為,各論以一罪;就附表一、二上開編號所示不同告訴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量刑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

賴建州不思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而參與共同被告吳宏章發起之本案假幣商集團,負責以交易泰達幣之外觀掩飾收取詐欺贓款洗錢工作,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詐欺所得之財物流向難以查緝,上開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其手段可議,實不足取,而皆應予非難;併考量本案假幣商集團所涉詐欺被害人數眾多、遭詐欺總金額甚鉅,其犯罪規模龐大,再佐以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參與本案犯行之手段及情節及附表一、二所示各該告訴人分別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犯後均否認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審酌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分別依各自法院前案紀錄表之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及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詳如本院卷四第2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至附表七所示之刑。

㈡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所犯附表一、二上開編號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等均尚有另案詐欺、洗錢等案件業經起訴於另案審理中,被告等本案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上開之罪,將來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應俟被告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之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肆、沒收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陳鵬業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鵬業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本院卷四第277至278頁),爰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等均陳稱係以買賣泰達幣之價差為其獲利,被告陳鵬業、A17、賴建州均陳稱與共同被告吳宏章朋分價差之2分之1,被告羅元宏陳稱自113年12月後獨自取得價差為獲利,但有包給共同被告吳宏章1個10萬元之紅包等語(本院卷四第279至283頁)。被告等均無法提出本案交易泰達幣的取得金額以及金流證明,可認被告等之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為達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本院認應依上揭規定,參酌本案各次交易時泰達幣的市場價格,估算被告等各次交易所獲價差,以該金額之2分之1認定被告等之犯罪所得(被告羅元宏本案各次犯行之價差總數2分之1接近10萬元,故亦以朋分2分之1估算)。依此計算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四、附表五之一、附表六、附表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所示,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其餘扣案未於前述宣告沒收之物,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其等有用在本案,自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2項於修正後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已如前述,該條項施行後,無論是交易所亦或者是個人幣商,都須向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上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係一獨立之罪名,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二、準此,被告陳鵬業就附表一編號16、36所為犯行時,上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尚未公布施行,自無從適用該規定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鵬業所犯上開部分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罪,容有誤會,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該罪與被告陳鵬業上開論罪科刑之各罪間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被告A17不受理部分

壹、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

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17以假幣商方式與附表二編號4、5所示告訴人A05、A06為泰達幣交易而取得告訴人A05、A06交付款項部分行為,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語。惟被告A17就附表二編號4、5所示告訴人A05、A06部分犯行,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4280號提起公訴,於114年4月25日先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83號),並於114年5月29日判決,現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81號)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為憑。而本案(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係於114年8月5日方繫屬本院,是公訴意旨就被告此部分犯行於本院再行起訴,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政賢、A16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6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 1 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 百萬元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件所用多簽電子錢包編號 本件使用之多簽電子錢包 授權出幣之電子錢包 1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 TMZ1TDkWroTURFoYBFYYNHfof3v8EGwfJ1 TSaBDJYdTPAXVoCvQPXvMtjfXzkYKv8CPY 2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 TS1c9rEv9kovw7zps2SE5vzCFXz6dcDgf4 TYDfyEDxmPHbSB1AEjSNExBpgmUo2pQbnQ 3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 TStgj3P8pJcpDn7LA4p2SJzgPRHaGbBb3V TAdAr2qYUY2T7tZD6UCsVNGauVf5vGghke 4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 TPtSSxbWcoXQXQPfqFLJtYm6TXoSjNBwze TJoNyVBgJtTHxhACMx77ePrLSc6gqMNWFs 5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 TPWXcDfgNduXAfNdz2uQAYZgsXCepzbLiG TCxkCppToN9qpRQWwDiTtnFnCYxEpKtbjK 6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 TTCHEG7TWsPSjEaupQTZahiDK9sNyRbfvw TLdoAjjgLHfaLZ5KdMHbzUeLKCfV987qDU 7 TKunr6mrsqpjTVSRFbuu1s8rHbGvz8Fyxw TRPjFeV8U3jPoUCnn8E2VC5Lsmc82WktBV TVHy8VDbkSV6jEwvh6MsfDZWjhLc1e8LA4 8 TSGNEs5cguV3HJtFUzwvf7UX5VaxvmCGEX TGe3XKAmr3f8vvzC98E9jGbbDnPFPv6m85 TCCzN4CeNnxx8SF76MLhU2SN8zvTGk7ACT 9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 TCb5FsPW55k3ytHUPKmG5tPdWavUNUMquJ TZ7egHNnodGxTZHZP1SrGw6JUDAhMJBQaL 【授權模式說明】共同被告吳宏章使用Ownbit APP 創建取得上列表格左欄之多簽電子錢包,並於創建該等多簽電子錢包過程中,將門檻(Threshold)設置為「2」,代表需要上列表格右欄所示之2個電子錢包同時授權後,上列表格左欄所示之多簽電子錢包才能進行出幣,共同被告吳宏章會將其一授權電子錢包發給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另一授權電子錢包則由共同被告吳宏章自己掌控,故被告陳鵬業、A17、羅元宏、賴建州若要自上列表格左欄之多簽電子錢包出幣前,均須共同被告吳宏章之事前同意授權。附表一:(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犯罪事實)編號 被害人 經起訴及併辦之被告 案情簡述 遭詐日期/時間 面交地點 遭詐金額 (USDT) 遭詐金額 (NT) 報價/換算 之匯率 coinmarketcap 查詢當日匯率 幣商身分(暱稱) 本案假幣商錢包地址/編號 被害人錢包地址 備註 1 顏妙真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顏妙真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8 11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麻豆門市) 1429 50000 34 32.43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CN4CmR5KLWWN51JGaJNJGQXvjy2a8MgF8 陳鵬業 113/12/22 11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麻豆門市)對面某處路旁 2941 100000 34 32.62 吳志遠 (通緝) 113/12/30 16時0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麻豆門市)對面某處路旁 14707 500000 34 32.72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2 吳佳純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佳純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6 12時16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首府門市) 11765 400000 34.6 32.73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WNvANsdefxZhqwiNy4xRt74cT2K7bb5uH 陳鵬業 吳志遠 (通緝) 114/1/7 23時0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首府門市) 9118 310000 34 32.76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3 張佳惠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張佳惠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8 10時5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聖安門市) 1429 50000 34 32.55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Lxu46XkSC671KbbPna6qe8raAK4VeTYBn 陳鵬業 113/12/20 20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根創意酒餚) 4411 150000 34 32.60 吳志遠 (通緝) 114/1/6 20時20分 臺南市○區○○路0號水萍塭公園地下停車場 29412 0000000 34 32.85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4 孫秀珍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孫秀珍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5 08時59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1429 50000 34 32.67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Ci4akeCQhx5GBFkwdCgqAVwobP8zQ3NzQ 陳鵬業 吳志遠 (通緝) 114/1/2 17時56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44118 0000000 34 32.79 吳志遠(不詳幣商)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5 黃秋菊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秋菊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8 13時35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附近某處 26471 不詳 不詳 32.54 陳鵬業(不詳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NwZQ3ktKVG6GJ2V2W7G28wqTrPCg1DK4X 陳鵬業 113/12/2 20時58分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二路清水寺前 8824 300000 34 32.57 113/12/11 19時48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附近某處 5882 200000 34 32.52 113/12/20 18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附近某處 13235 不詳 不詳 32.60 6 吳幸珊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幸珊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7 08時10分 高雄市○○區○○路0000號(路易莎咖啡華夏門市)旁邊停車場 9706 330000 34 32.76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RbZmbqwhrndjJ7ebrXyQSe8LpJ54Jf9JM 吳志遠 (通緝) 7 林秀菊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黃金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秀菊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6 17時50分 高雄市○○○路00號 2941 100000 34 32.85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Jkz6H3sudHJ6x2v9Hi7Uz4TFe2wz6mE5H 吳志遠 (通緝) 8 林芳如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芳如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6 17時23分 臺南市○○區○○路00號 1429 50000 35 32.42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EobyHzLCvof3YggFcb8fsZUWkbD5Gz288 陳鵬業 113/12/9 10時15分 臺南市○○區○○路00號 102941 0000000 34 32.44 9 張文宜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張文宜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6 17時20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50746 0000000 33.5 32.4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BXRyYxU1sPBKWY32WtgWeifKd5QX3XQvq 陳鵬業 113/12/9 11時51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95522 0000000 33.5 32.44 羅元宏 113/12/10 20時37分 臺東縣臺東市臺東火車站前廣場 70149 0000000 33.5 32.46 113/12/20 15時10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74627 0000000 33.5 32.60 113/12/23 10時32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41418 0000000 33.5 32.65 113/12/31 17時33分 雲林縣○○市鎮○路000號 64706 0000000 34 32.71 羅元宏(順源幣商/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10 莊靜美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莊靜美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3 20時4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一樓(統一便利超商仁峰門市) 5714 200000 35 32.50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CuSWhWx9ZEWm57JQsLrtGAmRpHgGBFM5F 陳鵬業 114/1/2 21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一樓(統一便利超商仁峰門市) 6471 220000 34 32.79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吳志遠 (通緝) 114/1/3 22時3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一樓(統一便利超商仁峰門市) 2941 100000 34 32.90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PDYEJ9yLnaohyfR3WC7538SWoHWfQpK4k 11 許雅雯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許雅雯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4 15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豐原署立醫院停車場) 144928 0000000 34.5 32.93 吳志遠(迪恩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FX7g3hf1P4qkXjToQVxAmw56nef82EA9d 吳志遠 (通緝) 12 游立綾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游立綾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4 12時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正心門市) 8824 300000 34 32.5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AZkR58psb9hRFtqQwaJCFGzmQdGykZW6n 陳鵬業 13 林宜璇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宜璇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2 09時33分 高雄市○○路000號重建路2號(統一便利超商重信門市) 37612 約0000000 不詳 32.62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W2Jj6a3h4xsbtbzZQc4zf7UwYZqqihYE1 陳鵬業 14 吳秋滿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秋滿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4 10時00分 嘉義縣○○鄉○○路000號(大樹連鎖藥局-水上中興店) 41176 0000000 34 32.5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ZCkkPoH4i3n1NfQ6gRbniPkNxYsbAUKsk 陳鵬業 15 呂玠嬅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呂玠嬅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3 10時47分 屏東縣○○市○○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29412 0000000 34 32.50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NVVrSVMjC5iopNf17gjgtth1a2CCBWWib A17 113/12/24 10時04分 屏東縣○○市○○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7910 600000 33.5 32.66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賴建州 16 陳淑芳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陳淑芳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9 20時04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22059 750000 34 32.5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FGea6otq6xM3k6qBCZgdUYFr7ti75UUKs 陳鵬業 17 黃淑卿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淑卿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4 17時15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59172 0000000 33.8 32.49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SMH9AcvrgHQfyi8czcNh13KJw4MbHMLLc 未起訴蔡秉翰 陳鵬業 113/12/11 16時4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47826 0000000 34.5 32.52 113/12/18 20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7647 600000 34 32.55 113/11/13 22時4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9586 0000000 33.8 32.48 蔡秉翰(京城幣商) TYnwhRXQNa9Y5K1HPyg8VD96mgGdS4ZLh4(2-2多簽) 18 洪淑芬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洪淑芬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6 12時40分 彰化縣○○鄉○○路○○段00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芳林門市) 2941 100000 34 32.48 吳志遠(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TDdpWAPKsmJ2DQizEnhJNQUC6osUFhpCva 吳志遠 (通緝) 113/12/27 21時43分 彰化縣○○鄉○○路○○段00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新芳林門市) 14706 500000 34 32.77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賴建州 114/1/6 16時10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芳苑鄉公所旁停車場 30631 0000000 33.3 32.85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A17 19 江美月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江美月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4 19時05分 彰化縣○○鎮○○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彰化溪湖門市) 20589 700000 34 32.49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WDeYnKCL8Tu81bZGkymJCp5trTeM1Pc9J A17 113/12/27 15時40分 彰化縣○○鎮○○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彰化溪湖門市) 38235 0000000 34 32.77 吳志遠(克強貨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吳志遠 (通緝) 113/12/30 09時33分 彰化縣溪湖鎮文東街與行政街口某處 24000 816000 34 32.72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20 王文玲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文玲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5 21時19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九德國小 8235 300000 36 32.67 吳志遠(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Bj1MZbVSGprfQTiKdh3NAWTfYFpHEuP2g 吳志遠 (通緝) 114/1/1 17時38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烏日火車站 3529 120000 34 32.70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陳鵬業 114/1/3 19時12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九德國小 1912 65000 34 32.90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21 李衣宸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李依宸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28 21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國加油站環中路站) 5797 200000 34 32.54 黃信詣(皇家兌幣詣幣商) TSGNEs5cguV3HJtFUzwvf7UX5VaxvmCGEX(編號8) TCUpioUn4vK9FVnpXekjazzQXVbgsnDyt2 未起訴黃信詣 吳志遠 (通緝) 113/12/2 12時54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6286 200000 35 32.57 賴建州 113/12/9 12時02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11429 420000 35 32.44 吳志遠(克強兌幣/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陳鵬業 113/12/12 14時26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12000 420000 35 32.52 吳志遠(克強兌幣/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113/12/19 11時00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軟體門市) 10000 350000 35 32.64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113/12/23 21時59分 臺中市○○區○區○路0號高鐵烏日站 3529 120000 35 32.65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113/12/31 13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聯悅門市) 28571 0000000 35 32.7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22 王南梅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南梅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7 18時28分 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1 39706 0000000 34 32.76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RPxxUnXPstR2gbjeMsk1bJZb9K3Kj2VV4 A17 23 黃麗君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麗君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1 14時40分 轉帳至鑫遠有限公司名下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29 50000 35 32.52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TBMrBgC45RDnVusyZ7MweJsjrWLCpFD8SH 賴建州 24 洪雅琪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洪雅琪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4 17時41分 彰化市○○○路000號 5970 200000 33.5 32.93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PuW8bepjLwxNFBETcHW2Ym8h7EJ3PqD1i A17 25 王麗峰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麗峰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7 15時3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31000 0000000 34 32.44 黃智群(Kevin)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編號5) TAdEdzcnQBjGaBVFBsycPQ4f6E8iJ7x1Fj 黃智群 (通緝) 26 林寶差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寶差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01/03(起訴書誤載為113/01/03) 14時44分 新北市中和區民有街某處 43104 0000000 34.8 32.90 陳鵬業(不詳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FhxVVAJBwBWuWj3EgwcaNUz7GpFJ2eSLn 陳鵬業 27 秦慰凝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秦慰凝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7 11時52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824 300000 34 32.77 吳志遠(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TBqBVwF6PUaDS6QhE5hLWSgLxKRxKyBCcV 吳志遠 (通緝) 28 馬意華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馬意華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3 16時03分 新北市○○區○○路000○0號對面某處 81633 0000000 34.3 32.90 羅元宏(順源)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SKLKLLBL4LzyzG7Wh4ZUpAuHvHTZMvi8L 羅元宏 29 黃連鶴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連鶴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0 11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4706 500000 34 32.60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TShvkZCWyYMrrZCx7kgNm4YRvoDQ1nCzbY 賴建州 113/12/27 14時1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765 400000 34 32.77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吳志遠 (通緝) 113/12/31 20時0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9412 0000000 34 32.71 吳志遠(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30 劉明堂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電商平台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張啓勛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30 17時59分 新北市○○區○○路00○0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三重國隆門市) 11000 385000 35 32.72 羅元宏(順源幣商)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WLueDtkiutErXjHA4Sb4Dfntb3zUMwPRa 羅元宏 31 鄭詩穎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鄭詩穎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30 15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揚善門市) 811 30000 37 32.72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R4dxkEA5mB3Qgec3bwWzAiUzpYK91FtLK A17 114/1/3 18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樓(統一便利超商揚善門市) 5882 200000 34 32.90 羅元宏(順源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羅元宏 32 羅淑軒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羅淑軒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其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3 16時3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29412 0000000 34 32.58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TSz5yGgZxz3Up3sg62sAExNAJ9xBieoYQh A17 113/12/21 16時5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4706 500000 34 32.63 吳志遠(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吳志遠 (通緝) 113/12/23 12時0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029 385000 35 32.65 吳志遠(克強兌幣)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編號4) 33 吳汝鎔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吳汝鎔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3 18時56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埔心門市) 8572 300000 34 32.50 黃智群(Kevin)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編號5) TVfFK4HfSn5yoYZJU9PiV5jQp2E1ywic7j 黃智群 (通緝) 113/12/16 16時59分 8572 300000 32.48 賴建州 113/12/19 19時36分 彰化縣○○鄉○○○00○0號同心羽毛球館 8824 300000 32.64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A17 113/12/23 10時57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埔心門市) 20588 700000 32.65 114/1/4 19時30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停車場 32353 0000000 32.93 A17(翔羊幣商)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34 胡潔亭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胡潔亭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6 18時44分 臺北市○○區○○街00號 8570 300000 35 32.85 羅元宏(順源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BcR2XVy7UD6eKblRxWEkMWcJZxWvfatQc 羅元宏 114/1/10 14時3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2940 0000000 34 33.00 TYyzJ5khroaZQfpSjnjJ2diQiVGp4Tg4NJ(非多簽) 35 符皓雲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電商平台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符皓雲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4 15時57分 臺北市○○區○○路0號(大直典華婚宴會館) 5882 約200000 34 32.66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TRWRLKofmYqnmuSRpbPs6LoyHkX6Csq9Dr 賴建州 113/12/27 16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8824 300000 34 32.77 羅元宏 113/12/31 22時07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14706 500000 34 32.71 羅元宏(順源兌幣)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114/1/2 21時10分 8824 300000 34 32.79 36 陳重凱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陳重凱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15 09時38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2號出口附近某處 8235 280000 34 32.57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BRkZf3NVjkTKJzNJEqeEKaUVJYwaZ5VWH 陳鵬業 37 黃桂蘭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桂蘭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0/30 20時19分 高雄市○○區○○街000號、272號(萊爾富便利超商美濃廣興門市) 1429 50000 35 31.98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LuSRM9eotayTHDCGZpAx29gNRASHNt3ZC 陳鵬業 113/11/4 08時5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集店) 1429 100000 不詳 31.90 113/11/8 11時01分 8824 300000 34 32.17 113/11/21 10時49分 17059 580000 32.53 113/11/28 17時07分 8824 300000 32.54 113/12/3 08時38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月光山門市) 5882 200000 32.58 113/12/6 11時37分 2941 100000 32.41 113/12/9 17時25分 2941 100000 32.44 113/12/11 17時5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集店) 4275 146000 32.52 38 黃麗瑛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麗瑛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6 14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肯德基速食餐廳) 32940 0000000 34 32.85 羅元宏(順源幣商)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QW2DLGXxyb37aV9SyJdwjB97wHZHCHP6J 羅元宏 39 趙翠華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趙翠華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4/1/1 10時4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6000 202800 33.8 32.70 羅元宏(順源幣商) TLn33TKUv92avPirHDgTNRTtVAJWLH8ZWH(編號3) TY8DEo5X1ozfDectP5bK5kB1998ufFeT7F 羅元宏 40 張小青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張小青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1 21時14分 匯入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857 30000 35 31.86 林孝親(幣宇幣商) TKunr6mrsqpjTVSRFbuu1s8rHbGvz8Fyxw(編號7) TDWTkjTcnYuFVjJJzjommTFHjupTW7rQJb 未起訴林孝親 A17 113/12/4 22時4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臺北重慶店) 8559 290000 33.8 32.49 A17(翔羊兌幣)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編號2) 吳志遠 (通緝) 113/12/11 12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天母SOGO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 14706 500000 34 32.52 吳志遠(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賴建州 113/12/27 18時0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臺北重慶店) 14706 500000 34 32.77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41 黃采薇 吳宏章 (通緝) 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采薇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8 18時41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停車場(Times蘆洲三民路第2停車場) 5714 200000 35 32.43 吳志遠(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TYb9tSGqJ7uEgbyKnspkSSDCkNGoEALGP7 吳志遠 (通緝) 113/12/14 17時54分 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街426巷口(社中幼兒園旁) 14286 480000 35 32.51 吳志遠(克強兌幣)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編號9) 黃智群 (通緝) 113/12/17 20時07分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巷內某處 42609 0000000 34.5 32.44 黃智群(Kevin幣商)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編號5) 賴建州 113/12/25 20時0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某處 57353 0000000 34 32.67 賴建州(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編號6) 陳鵬業 113/12/31 21時18分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9412 0000000 34 32.7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羅元宏 114/1/13 13時16分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巷內某處 10294 350000 34 33.08 羅元宏(順源兌幣) TYyzJ5khroaZQfpSjnjJ2diQiVGp4Tg4NJ(非多簽) 42 林錦慧 吳宏章 (通緝) 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林錦慧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1/6 17時3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通門市) 13235 450000 34 32.09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LXn3ERHjFHPySMbmqX5pVqC2JdBGcypAt 陳鵬業 113/11/13 19時11分 不詳 20587 750000 36.4 32.48 113/11/27 17時3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通門市) 14706 不詳 不詳 32.47 113/12/12 15時52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通門市)對面河堤步道某處 69118 0000000 33.2 32.52 113/12/17 18時06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順門市)前 58824 0000000 34 32.43 43 黃意婷 吳宏章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黃意婷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28 14時57分 臺南市○里區○○○路0號(星巴克咖啡店佳里門市) 1 未交易完成即遭查獲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編號1) TVsQsEr2wWMx8t2QUQE3865HAn3EuwvbNQ 陳鵬業附表二:(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犯罪事實)編號 被害人 經起訴及併辦之被告 詐欺方式 遭詐日期/時間 面交地點 遭詐金額 (USDT) 遭詐金額 (NT) 報價/換算 之匯率 coinmarketcap 查詢當日匯率 幣商身分(暱稱) 本案假幣商錢包地址/編號 被害人錢包地址 備註 1 A02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05 17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20587 700000 34 32.01 A17(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EPXcuprCwz68b6J4kUXVp5dmCXszU8DAX 2 A03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14 10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土地公廟) 3000 102000 34 31.95 A17(誠信兌幣羊)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BZGvfqeUvdEPtptxuhDEXiERZK2o39hF4 另案起訴廖俊賢 113/09/18 19時03分 10000 338000 33.8 31.99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10/23 19時4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麥當勞楊梅埔心門市) 25000 850000 34 31.98 廖俊賢(小賢幣商) TXwKxsM9GpsszL8cFc83Sb83yexNZHkMdv(2-2多簽) 113/10/24 15時59分 39412 0000000 32.03 3 A04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8 16時5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霧峰夜市) 2941 100000 34 31.99 A17(誠信兌幣羊)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TK8Lc2c6t852GjTQ6fSGj4tUXxzKsuEXUT 4 A05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0 15時42分 彰化縣○○鎮道○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和美門市) 4412 150000 34 31.91 A17(誠信兌幣羊)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Fpo2iJqVUEm2SzHUf6jG7onmtHPypaekY 5 A06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1 20時22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85度C彰化中正店)對面某處 3824 130000 34 31.95 A17(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RUgtqYCMMKqPwjZyrugHbGV6hKZTL7LD5 113/8/26 21時23分 11794 401000 34 31.82 113/8/27 20時49分 臺中市○○區○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烏日高鐵站門市) 5824 198000 34 31.94 113/9/3 19時25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85度C彰化中正店)對面某處 6029 205000 34 32.09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6 A07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以虛擬貨幣投資醫美手術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4 18時38分 新竹縣○○市○○○路0號(高鐵新竹站四號出口) 1470 49980 34 32.26 黃信詣(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J756ge6ZvesbjWGVK1WrvkB7EwkeAKDPP 另案起訴黃信詣 113/8/15 20時13分 1470 49980 32.46 113/8/23 18時16分 2646 89964 31.84 A17(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6 19時07分 新竹縣○○市○○○路000號前面道路某處 17650 6001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9 19時21分 新竹縣○○市○○○路000號前面道路某處 3825 1305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7 A08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1 18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南常榮門市) 1500 52500 35 32.45 廖俊賢(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LoSHZgGRmoCxFHPkYEiGHsnWJwLMLiRSb 另案起訴廖俊賢 113/8/22 22時2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 6500 221000 34 32.08 A17(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113/8/26 14時50分 不詳地點 13500 459000 34 31.82 A17(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8 A09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2 20時1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0號1樓 2941 共計0000000 34 32.08 A17(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X7EbHXSsFgU9YyodLUVfJTF65uXQ5bQtr 113/8/24 18時58分 3529 31.82 113/8/27 11時08分 8823 31.94 113/9/3 20時50分 11765 32.09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4 15時20分 4118 32.08 113/9/7 10時17分 20588 32.03 113/9/10 21時58分 11765 32.17 113/9/11 11時43分 12647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9 17時38分 5882 31.93 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9 A10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4 12時0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馬偕醫院) 882 30000 34 32.08 A17(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RNzEUC5nfCA8dkPtmm6FHp9QkYctDMaYM 10 A11 A17 誘導李彥儀點選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後,即提供假投資平台網址,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3 18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9117 650000 34 32.32 黃信詣(皇家兌幣詣)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XRiMhotd3oXuUeDiQm8eNxXmzWgrTX7Mv 另案起訴黃信詣 113/8/21 21時49分 8823 300000 31.95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113/8/28 14時05分 15587 530000 31.96 A17(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 A12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2 09時35分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8巷口 1470 50000 34 32.12 A17(誠信兌幣 羊)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K97tK3YuoXceVSTdUvQAYXoV8QehBbsTg 另案起訴黃信詣 113/9/18 13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2940 100000 31.99 黃信詣(烏托邦100)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22 09時20分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5巷口 3970 135000 31.98 A17(誠信兌幣 羊)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2 A13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4 07時5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85度C咖啡店鹽水門市) 23000 770500 33.5 31.82 A17(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PqK54st3KZsJestCmFTxcFaSnppL3xLQz 13 A14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8 11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號(永豐銀行岡山分行) 571 20000 35 31.96 廖俊賢(小俊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YfpLJP122zcx6NTQC5rpeFcYmk3nwRLic 另案起訴廖俊賢 113/9/5 21時33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2857 100000 35 32.01 A17(誠信兌幣羊) 113/9/6 20時36分 高雄市○○區○○○路0號(永豐銀行岡山分行) 2857 100000 35 32.03 廖俊賢(小俊幣商) 113/09/19 19時06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6857 240000 34 31.93 不詳幣商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21 19時30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6286 220000 34 31.99 不詳幣商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4 A15 A17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8 14時28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85度C咖啡店內埔門市) 857 30000 34 32.66 廖俊賢(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FRzvUzK1aDkwd728cjYyyAApcW6eRXj9k 另案起訴廖俊賢、張志偉、未起訴蔡秉翰 113/8/17 12時39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內埔門市) 8696 300000 32.2 張志偉(張小偉)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113/8/29 15時34分 8824 300000 32 A17(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5 14時24分 屏東縣潮州鎮中山八巷(潮州農會生鮮超市) 23189 800000 32.08 蔡秉翰(泰達幣鯨)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12 20時04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內埔門市) 20290 7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26 14時07分 29412 0000000 31.99 張志偉(張小偉)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附表三:(扣案宣告沒收之物)被告 扣押物品 陳鵬業 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附表四:(被告陳鵬業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顏妙真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151元 {【(34-32.43)1429】+【(34-32.62)2941】}÷2=3151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吳佳純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1000元 【(34.6-32.73)11765】÷2=11000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一編號3/張佳惠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4123元 {【(34-32.55)1429】+【(34-32.60)4411】}÷2=4123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一編號4/孫秀珍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950元 【(34-32.67)1429】÷2=950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黃秋菊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0661元 {【(34-32.57)8824】+【(34-32.52)5882】}÷2=10661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一編號8/林芳如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82137元 {【(35-32.42)1429】+【(34-32.44)102941】}÷2=82137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一編號9、114年度偵字第7817號併辦意旨書/張文宜 陳鵬業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65945元 {【(33.5-32.41)50746】+【(33.5-32.44)95522】+【(33.5-32.46)70149】+【(33.5-32.60)74627】+【(33.5-32.65)41418】}÷2=165945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8 附表一編號 10/莊靜美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7142元 【(35-32.50)5714】÷2=7142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9 附表一編號 12/游立綾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6573元 【(34-32.51)×8824】÷2=6573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 13/林宜璇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因告訴人無法確認購買泰達幣匯率而無法計算犯罪所得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 14/吳秋滿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0676元 【(34-32.51)41176】÷2=30676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2 附表一編號 16/陳淑芳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6433元 【(34-32.51)22059】÷2=16433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3 附表一編號 17/黃淑卿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98899元 {【(33.8-32.49)59172】+【(34.5-32.52)47826】+【(34-32.55)17647】}÷2=98899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4 附表一編號 20/王文玲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345元{【(34-32.70)3529】+【(34-32.90)1912】}÷2=3345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5 附表一編號 21/李衣宸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2713元 【(35-32.71)28571】÷2=32713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6 附表一編號 26/林寶差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40948元 【(34.8-32.90)43104】÷2=40948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7 附表一編號 36/陳重凱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888元 【(34-32.57)8235】÷2=5888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8 附表一編號 37/黃桂蘭 陳鵬業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68391元 {【(35-31.98)1429】+【(69.98-31.90)1429】+【(34-32.17)8824】+【(34-32.53)17059】+【(34-32.54)8824】+【(34-32.58)5882】+【(34-32.41)2941】+【(34-32.44)2941】+【(34-32.52)4275】}÷2=68391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19 附表一編號 41/黃采薇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8970元 【(34-32.71)29412】÷2=18970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20 附表一編號 42/林錦慧 陳鵬業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22666元 {【(34-32.09)13235】+【(36.4-32.48)20587】+【(33.2-32.52)69118】+【(34-32.43)58824】}÷2=122666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21 附表一編號 43/黃意婷 陳鵬業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陳鵬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附表五之一:(被告A17主文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15/呂玠嬅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22059元 【(34-32.50)29412】÷2=22059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 18/洪淑芬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6891元 【(33.3-32.85)30631】÷2=6891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 19/江美月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0904元 {【(34-32.49)20589】+【(34-32.72)24000】}÷2=30904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 22/王南梅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24617元 【(34-32.76)39706】÷2=24617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 24/洪雅琪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701元 【(33.5-32.93)5970】÷2=1701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 31/鄭詩穎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735元 【(37-32.72)811】÷2=1735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 32/羅淑軒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20882元 【(34-32.58)29412】÷2=20882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 33/吳汝鎔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7308元 【(34-32.93)32353】÷2=17308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 40/張小青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5606元 【(33.8-32.49)8559】÷2=5606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 1/A02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0484元 【(34-32.01)20587】÷2=20484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 2/A03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2125元 {【(34-31.95)3000】+【(33.8-31.99)10000】}÷2=12125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 3/A04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955元 【(34-31.99)2941】÷2=2955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 6/A07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3044元 {【(34-31.84)2646】+【(34-32.12)17650】+【(34-32.12)3825】}÷2=23044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 7/A08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0955元 {【(34-32.08)6500】+【(34-31.82)13500】}÷2=20955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 8/A09 A1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4381元 {【(34-32.08)2941】+【(34-31.82)3529】+【(34-31.94)8823】+【(34-32.09)11765】+【(34-32.08)4118】+【(34-32.03)20588】+【(34-32.17)11765】+【(34-32.12)12647】+【(34-31.93)5882】}÷2=34381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 9/A10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846元 【(34-32.08)882】÷2=846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 10/A11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5898元 【(34-31.96)15587】÷2=15898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 11/A12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391元 {【(34-32.12)1470】+【(34-31.98)3970】}÷2=5391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 12/A13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9320元 【(33.5-31.82)23000】÷2=19320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 13/A14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4271元 【(35-32.01)2857】÷2=4271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二編號 14/A15 A1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8824元 【(34-32)8824】÷2=8824 A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五之二:(被告A17主文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4/A05 A17 公訴不受理。 2 附表二編號5/A06 A17 公訴不受理。附表六:(被告羅元宏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9、114年度偵字第7815號併辦意旨書/張文宜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41735元 【(34-32.71)64706】÷2=41735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 28/馬意華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57143元 【(34.3-32.90)81633】÷2=57143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 30/劉明堂 羅元宏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2540元 【(35-32.72)11000】÷2=12540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 31/鄭詩穎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235元 【(34-32.90)5882】÷2=3235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 34/胡潔亭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5682元 {【(35-32.85)8570】+【(34-33.00)52940】}÷2=35682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 35/符皓雲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4823元 {【(34-32.71)14706】+【(34-32.79)8824】}÷2=14823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 38/黃麗瑛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8940元 【(34-32.85)32940】÷2=18940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 39/趙翠華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300元 【(33.8-32.70)6000】÷2=3300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 41/黃采薇 羅元宏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4735元 【(34-33.08)10294】÷2=4735 羅元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七:(被告賴建州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15/呂玠嬅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7522元 【(33.5-32.66)17910】÷2=7522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 18/洪淑芬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9044元 【(34-32.77)14706】÷2=9044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 21/李衣宸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5946元 {【(35-32.64)10000】+【(35-32.65)3529】}÷2=15946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 23/黃麗君 賴建州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771元 【(35-32.52)1429】÷2=1771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 29/黃連鶴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7529元 {【(34-32.60)14706】+【(34-32.77)11765】}÷2=17529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 33/吳汝鎔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19897元 {【(34-32.64)8824】+【(34-32.65)20588】}÷2=19897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 35/符皓雲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9367元 {【(34-32.66)5882】+【(34-32.77)8824】}÷2=9367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 40/張小青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9044元 【(34-32.77)14706】÷2=9044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 41/黃采薇 賴建州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 新臺幣38139元 【(34-32.67)57353】÷2=38139 賴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八:(證據附表)共通證據 (書證) 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號搜索票3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搜索現場照片7張及扣押物品照片8張(吳宏章)(警一卷第43至72頁) ②廖俊賢手機LINE通訊軟體群組「C2C交流群」擷取資料(警一卷第73至97、253至275、447-450頁、警二卷第521至543、589至590頁、警四卷第1369至1378頁、偵三卷第59至81、263至285、493至515頁、偵四卷第371至393頁、偵五卷第29至30頁、偵八卷第33至42頁、追警一卷第71至95、251至273、445至448頁、追警二卷第523至547、709至731頁、追警三卷第1015至1037、1083至1084頁) ③廖俊賢手機內「薛丁格的貓」聯絡資訊(警一卷第99頁、追警一卷第97頁、追警二卷第549頁) ④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大額提款回覆資料、兆豐銀行羅東分行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第一銀行大額提領回覆資料、台灣銀行大額提領回覆資料、兆豐銀行帳戶有多筆大額分批轉入大額分批轉入情形(警一卷第101至116、175頁) ⑤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戶大額提領調閱情形及相關蒐證(警一卷第117至118、173頁) ⑥被告吳宏章手機蒐證照片(警一卷第119至166、277至401、451至461頁、警二卷第545至554、591至601、665至686、749至782頁、警三卷第845至863、1187至1227頁、警四卷第1379至1389、1699至1715頁、警五卷第1881至1891頁、偵三卷第83至92、161至182、287至307、377至398、517至526、529至537頁、偵四卷第303至313頁、偵五卷第31至41、97至130、偵七卷第、33至73、249至267頁、偵八卷第43至53頁、偵九卷第37至47頁、偵十卷第31至47頁、追警一卷第117至164、275至399、449至459頁、追警二卷第733至822頁、追警三卷第1039至1048、1085至1095頁) ⑦江宜瑾手機蒐證照片、吳田心慧手機蒐證照片(警一卷P167至170頁、追警一卷P165至168頁) ⑧TRX來源、USDT來源(警一卷第177至181頁、追警一卷第175至179頁、追警二卷第597至601頁) ⑨被告吳宏章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一卷第183至191、243至251、437至445頁、偵四卷第361至369頁、追警一卷第181至189、241至249、435至443頁) ⑩吳家佑手機蒐證照片(警一卷第403至406、463至488頁、偵四卷第521至524頁、追警一卷第401至404、461至486頁、追警二卷第559至595、663至707頁) ⑪被告陳鵬業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二卷第655至663、711至719頁、偵三卷第151至159、367至375頁、偵五卷第59至67頁) ⑫被告陳鵬業與吳宏章LINE語音譯文(警二卷第691、787頁、偵三卷第187、403頁、偵五卷第135頁) ⑬被告陳鵬業手機蒐證截圖(警二卷第697至702、721至747頁、偵三卷第193至198、409至414頁、偵五卷第69至95頁) 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358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2張(陳鵬業)(警二卷第791至799、809至810頁、偵三卷第207至215、415至423頁) ⑮被告吳志遠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三卷第835至843頁、偵七卷第219至227頁) 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4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14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1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警五卷第1893至1905頁、警十三卷第43至55頁、偵四卷第315至339頁、追警三卷第1133至1141頁) ⑰陳鵬業114年3月4日當庭提出電子錢包交易明細、本案涉案錢包地址清查165被害人一覽表、拘提陳鵬業照片、扣押陳鵬業手機照片、本案涉案錢包地址(偵一卷第51至52頁、偵三卷第11至16頁、偵三卷第217至218、433至434頁、偵四卷第5至7頁) 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5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82712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二第301至308頁、追本院卷第205至212頁) 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914號起訴書(併偵二卷第193至196頁) ⑳本案清查被害人一覽表、本案涉案錢包地址(偵四卷第5至7頁) ㉑陳鵬業114年3月4日當庭提出電子錢包交易明細、本案涉案錢包地址清查165被害人一覽表、拘提陳鵬業照片、扣押陳鵬業手機照片、本案涉案 錢包地址(偵一卷第51至52頁、偵三卷第11至16頁、偵三卷第217至218、433至434頁、偵四卷第5至7頁) ㉒監視影像擷取照片、陳鵬業面交時穿著照片(警十三卷第23至41頁) ㉓被告羅元宏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177至1185頁、偵七卷第23至31頁) ㉔被告羅元宏辯護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73號判決、被告拒絕買家交易之對話紀錄、被告與附表編號9張文宜、28馬意華、30劉明堂、31鄭詩穎、34胡潔亭、35符皓雲、38黃麗瑛、39趙翠華、41黃采薇之對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4255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三第111至155、273至343頁) ㉕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1741、13094、17695、18052、22743、27263、27371號起訴書(併偵一卷第119至147頁) ㉖賴建州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689至1697頁、偵九卷第21至29頁) ㉗被告A17手機蒐證截圖(警二卷第563至569、603至605頁、偵三卷第101至107頁、偵五卷第43至45頁、追警三卷第1057至1063、1097至1099頁) ㉘被告A17之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二卷第577至585頁、偵五卷第17至25頁、追警三卷第1005至1013、1071至1079頁) 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35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7449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A17)(警二卷第621至629頁、偵三卷第117至125頁、追警三卷第1115至1123頁) ㉚被告黃智群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359至1367頁、偵八卷第23至31頁) ㉛被告黃智群IPHONE 8 PLUS手機截圖(警四卷第1401至1403頁) 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73號判決、被告羅元宏拒絕買家交易之對話紀錄(本院卷三第111至155頁) ㉝被告羅元宏與附表編號9張文宜、28馬意華、30劉明堂、31鄭詩穎、34胡潔亭、35符皓雲、38黃麗瑛、39趙翠華、41黃采薇之對話紀錄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4255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三第273至343頁) ㉞林孝親、謝秉瀚手機蒐證截圖、林孝親IPAD(第十代)蒐證截圖(警二卷第555至561、686至690、782至786頁、警三卷第865至883、1229至1247頁、偵三卷第93至99、182至186、398至402、525至528頁、偵五卷第130至134頁、偵七卷第75至93、229至247頁、追警三卷第1049至1055頁) 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號搜索票3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搜索現場照片5張及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0張(吳宏章)(追警一卷第41至70頁) ㊱鵬宇資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謝秉瀚)名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大額提領、一定金額以上通貸交易額度日報、第一銀行大額提領、臺灣銀行取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追警一卷第99至114頁) ㊲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銀行帳戶大額提領調閱情形(追警一卷第115至116頁) ㊳同案被告吳宏章身分查證情形、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相關蒐證(追警一卷第169至173頁) ㊴被告A17照片、被告A17手機內出幣交易資訊擷取照片(追警一卷第405至422頁) 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吳家佑)(追警二卷第613至627) ㊶另案被告賴姿綸手機蒐證照片(追警二卷第823至982頁) ㊷遭被告A17詐欺之被害人附表(追警三卷第1081至1082頁)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顏妙真)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顏妙真於警詢指訴(警三卷第899至902、1107至1111頁、警五卷第1909至1913、1929至1932頁、偵四卷第47至56頁、偵七卷第、283至286、491至49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顏妙真提出與「迪恩貨幣」、「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897、903至940、1112至1125頁、警五卷第1907至1908、1914至1927、1933至1957頁、偵四卷第57至80頁、偵七卷第281、287至324、496至509頁) 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吳佳純)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吳佳純於警詢指訴(警三卷第945至947、957至960頁、警五卷第1961至1963、1975至1978頁、警十四卷第11至13頁、偵七卷第329至331、341至344頁) ㈡書證 ①被告吳志遠手機內對話紀錄(警十四卷第31至36頁) ②告訴人吳佳純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假投資APP、與「迪恩幣商」、「龍欣幣商」等人對話記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941至944、948至956、961至979頁、警五卷第1959至1960、1965至1973、1979至1999頁、警十四卷第15至29頁、偵七卷第325至328、332至340、345至363頁) 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張佳惠)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張佳惠於警詢指訴(警三卷第985至988、1027至1030頁、警五卷第2003至2006、2047至2050頁、偵七卷第369至372、411至41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張佳惠提出對話紀錄、假投資APP、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981至984、989至1025、1031至1039頁、警五卷第2001至2002、2009至2045、2051至2061頁、偵七卷第365至368、373至409、415至423頁) 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孫秀珍)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孫秀珍於警詢及本院指訴(警三卷第1045至1047、1061至1063頁、警五卷第2065至2067、2081至2083、2091至2094頁、偵七卷第429至431、445至447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孫秀珍提出與「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1041至1044、1048至1059、1065至1069頁、警五卷第2063至2064、2069至2080、2085至2090、2095至2110、2113頁、偵七卷第425至428、432至443、449至453頁) 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黃秋菊)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孫秀珍於警詢指訴(警五卷第2117至2121、2147至215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黃秋菊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歷史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115至2116、2125至2145、2151至2159、2163頁) 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吳幸珊)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吳幸珊於警詢指訴(警五卷第2167至217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吳幸珊提出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165至2166、2171至2179、2181至2183、2187頁) 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秀菊)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林秀菊於警詢指訴(警六卷第2191至219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林秀菊提出對話紀錄、購買美金明細、錢包地址、假投資APP、對話紀錄、不動產借貸契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189至2190、2194至2196、2201至2209、2211至2217、2221頁) 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芳如)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林芳如於警詢指訴(警六卷第2225至2227、2295至2298頁、警十三卷第11至1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林芳如提出與「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六卷第2223至2224、2228至2293、2299至2307頁、警十三卷第17至21、57至189頁、偵六卷第25頁) 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14年度偵字第7815、7817號併辦意旨書 (張文宜)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9至21、193至196頁、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張文宜於警詢指訴(警三卷第1287至1295頁、警六卷第2311至2319、2337至2341頁、偵七卷第133至141頁、併他一卷第59至71頁、併偵一卷第23至35頁、併偵二卷第25至37頁) ㈡書證 ①張文宜遭詐欺案面交虛擬貨幣一覽表(併他一卷第45、279、併偵一卷第9頁、併偵二卷第9頁) ②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車辨系統資料(併偵一卷第71至78頁、併偵二卷第73至98頁、併他一卷第173至198、203、227至234、237、257至261、399至404頁) ③張文宜遭詐欺案(小宏)分析報告(併他一卷第345至381、405頁、併偵一卷第79頁) ④告訴人張文宜提出與「順源幣商」、「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1283至1285、1297至1311頁、警六卷第2309至2310、2321至2335、2343至2375頁、偵七卷第129至131、143至157頁、併他一卷第47至55、87至100、101至106、301至343、391至397頁、併偵一卷第19、37至70、79之1至85頁、併偵二卷第21、39至72、99至115頁) 1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莊靜美)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莊靜美於警詢指訴(警六卷第2379至2382、2391至239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莊靜美提出與「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377至2378、2385至2389、2397至2429頁) 1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許雅雯)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許雅雯於警詢指訴(警六卷第2433至2437、2451至245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許雅雯提出與暱稱「迪恩貨幣」等人對話紀錄、面交照片、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出金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431至2432、2438至2450、2455至2465頁) 1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游立綾)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游立綾於警詢指訴(警六卷第2469至2475、2517至252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游立綾提出郵局、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錢包私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467至2468、2477至2515、2520、2525至2540、2543頁) 1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林宜璇)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林宜璇於警詢指訴(警七卷第2547至2551、2573至257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林宜璇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出金明細、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545至2546、2553至2571、2577至2585、2589頁) 1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吳秋滿)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吳秋滿於警詢指訴(警七卷第2593至2595、2599至260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吳秋滿提出與「龍欣幣商」對話紀錄、存摺內頁、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2591至2592、2596至2598、2603至2614、2617頁) 1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呂玠嬅)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呂玠嬅於警詢指訴(警七卷第2621至2623、2637至264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呂玠嬅提出與「龍欣幣商」、「小州幣商」等人對話紀錄、交易蒐證照片、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警七卷第2619至2620、2624至2636、2641至2658、2661頁) 1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陳淑芳)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陳淑芳於警詢指訴(警七卷第2665至26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陳淑芳提出與「龍欣幣商」對話記錄、交易蒐證照片、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假投資APP、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663至2664、2668至2678、2683至2698、2699頁) 1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黃淑卿)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黃淑卿於警詢指訴(警七卷第2703至2705、2757至276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黃淑卿提出與暱稱「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假投資APP、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身心障礙證明、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701至2702、2707至2755、2763至2773頁) 1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洪淑芬)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⑥告訴人洪淑芬於警詢指訴(警七卷第2777至2786、2817至282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洪淑芬提出與「小州幣商」、「克強」等人對話紀錄、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交易蒐證照片、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775至2776、2791至2815、2821至2853、2855頁) 1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江美月)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江美月於警詢指訴(警七卷第2859至2863、2873至287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江美月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857至2858、2865至2872、2877至2891、2893頁) 2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王文玲)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王文玲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2897至2898、2909至291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王文玲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八卷第2895至2896、2899至2908、2913至2923頁) 2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李衣宸)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⑥告訴人王文玲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2897至2898、2909至291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李衣宸提出對話紀錄、轉帳明細、錢包地址、轉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假投資APP、轉帳一覽表、名下帳戶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925至2926、2933至2963、2971至2981頁) 2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王南梅)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王南梅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2985至2987、3011至301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王南梅遭詐欺情形、持用錢包與交易平台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翔羊兌幣之LINE ID、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2983至2984、2989至3009、3015至3025頁) 2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黃麗君)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黃麗君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3029至3032、3039至304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黃麗君提出與「小州幣商」等人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3027至3028、3033至3038、3043至3045、3049頁) 2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洪雅琪)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洪雅琪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3053至3057、3069至3071、3075至307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洪雅琪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假投資APP、「翔羊兌幣」LINE ID、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051至3052、3059至3068、3087、3073至3074、3079至3089頁) 2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王麗峰)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黃智群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四卷第1391至1400、1343至1358、1405至1435頁、偵八卷第7至22、293至296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王麗峰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3093至3095、3107至310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王麗峰提出與暱稱「Kevin」等人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交易明細、「克強兌幣」LINE ID、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091至3092、3097至3105、3111至3125頁) 2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林寶差)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林寶差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3129至3138、3183至318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林寶差提出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127至3128、3139至3181、3187至3197頁) 2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秦慰凝)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秦慰凝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3201至3203、3217至321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秦慰凝提出錢包地址、假投資APP、面交幣商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199至3200、3207至3215、3221至3233頁) 2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馬意華)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馬意華於警詢指訴(警八卷第3237至3250、3251至325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馬意華提出錢包地址、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235至3236、3255至3269頁) 2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黃連鶴)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③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黃連鶴於警詢指訴(警四卷第1773至1784頁、警九卷第3273至3284、3321至3324頁、偵九卷第103至114頁) ⑥ ㈡書證 ①告訴人黃連鶴提出與「克強」、「小州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監視影像截圖照片、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1769至1771、1785至1800頁、警九卷第3271至3272、3285至3320、3325至3339頁、偵九卷第99至101、115至130頁) 3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劉明堂)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劉明堂於警詢指訴(警九卷第3345至3347、3385至338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劉明堂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轉帳明細、假投資平台、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341至3343、3348至3384、3389至3401頁) 3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鄭詩穎)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鄭詩穎於警詢指訴(警九卷第3405至3407、3431至343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鄭詩穎提出錢包地址、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403至3404、3409至3429、3435至3447頁) 3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羅淑軒)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羅淑軒於警詢指訴(警三卷第1075至1083頁、警九卷第3451至3459、3483至3486頁、偵七卷第459至46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羅淑軒提出與「翔羊兌幣」、「克強兌幣」、「克強」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遭詐騙過程、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1071至1074、1085至1106頁、警九卷第3449至3450、3461至3482、3487至3507、3509頁、偵七卷第455至458、469至490頁、本院卷一第235至449頁) 3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吳汝鎔)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被告黃智群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四卷第1391至1400、1343至1358、1405至1435頁、偵八卷第7至22、293至296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⑥告訴人吳汝鎔於警詢及本院指訴(警九卷第3513至3520、3525至3528頁、偵四卷第267至274、279至282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吳汝鎔提出與「翔羊兌幣-A17」等人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511至3512、3521至3524、3529至3539頁、偵四卷第275至278、283至302頁) 34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胡潔亭)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胡潔亭於警詢指訴(警九卷第3543至3545、3563至356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胡潔亭提出虛擬貨幣交 易明細、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541至3542、3546至3561、3567至3568頁、警十卷第3821頁) 35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符皓雲)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⑤告訴人符皓雲於警詢指訴(警九卷第3571至3573、3589至359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符皓雲提出與暱稱「小州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假投資平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569至3570、3574至3587、3595至3613頁、警十卷第3821頁) 36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陳重凱)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陳重凱於警詢指訴(警九卷第3617至3619、3629至363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陳重凱提出虛擬貨幣買賣合約同意書、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615至3616、3620至3628、3633至3641、3645頁) 37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黃桂蘭)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黃桂蘭於警詢指訴(警九卷第3629至3631、3649至3660、3685至368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黃桂蘭提出與「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假投資APP、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647至3648、3661至3683、3691至3701頁) 38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黃麗瑛)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黃麗瑛於警詢指訴(警三卷第1317至1325頁、警十卷第3705至3713、3723至3725頁、偵七卷第163至17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馬意華提出錢包地址、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235至3236、3255至3269頁) 39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趙翠華)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趙翠華於警詢指訴(警三卷第1265至1274頁、警十卷第3745至3754、3761至3764頁、偵七卷第111至12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趙翠華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1261至1263、1275至1282頁、警十卷第3743至3744、3755至3760、3765至3779頁、偵七卷第107至109、121至128頁) 40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張小青)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491至509、571至576、607至612頁、偵三卷第29至47、345至350頁、偵五卷第5至16、173至177、181至185頁、聲羈卷第21至26頁、偵聲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3頁、本院卷二第123至269、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⑥告訴人張小青於警詢指訴(警四卷第1735至1742頁、警十卷第3783至3790、3815至3818頁、偵九卷第67至7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張小青提出帳戶存摺封面、假投資APP、錢包地址、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遭詐騙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1731至1733、1744至1766頁、警十卷第3781至3782、3800至3814、3819、3792至3799頁、偵九卷第63至65、76至98頁) 41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黃采薇)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被告賴建州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警四卷第1675至1687、1717至1728頁、偵九卷第7至19、49至60、205至208、345至350頁頁、本院卷三第163至221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④被告黃智群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四卷第1391至1400、1343至1358、1405至1435頁、偵八卷第7至22、293至296頁) ⑤被告吳志遠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三卷第821至834頁、警十四卷第3至10頁、偵七卷第205至218、549至553頁) ⑥被告羅元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併偵一卷第11至18、153至154頁、併他一卷第383至390、451至452頁、警三卷第1161至1162、1165至1175頁、偵七卷第11至21、193至196頁、本院卷三第9至97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⑦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黃采薇於警詢及本院指訴(警四卷第1547至1578、1805至1836頁、警十卷第3825至3856、3869至3872頁、偵八卷第175至206頁、偵九卷第135至166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黃采薇提出與「龍欣幣商」、「Kevin幣商」、「小州幣商」等人對話紀錄、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OKX錢包、幣託錢包、詐騙錢包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1543至1545、1579至1589、1801至1803、1837至1847頁、警十卷第3823至3824、3857至3867、3873至3885頁、偵八卷第207至219頁、偵九卷第131至133、167至177頁) 42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林錦慧)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林錦慧於警詢指訴(警十二卷第9至1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林錦慧提出助記詞擷取照片、假投資平台、與「龍欣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借款契約書、本票、解約金約定書、費用預扣同意書、收據、對保聲明書、不動產權聲明書、錢包地址之TRONSCAN查詢結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面交地點照片、車手駕駛自小客車車牌照片、監視錄影擷取照片、陳鵬業手機內對話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二卷第17至181頁、偵二卷第31頁) 43 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黃意婷)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警一卷第7至32、223至241、425至435頁、偵四卷第341至359頁) ②被告陳鵬業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警二卷第639至653、693至695、703至710頁、警十一卷第3至11頁、警十二卷第3至8頁、警十三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37至39、47至49頁、偵三卷第135至149、189至191、351至365、405至407、447至457頁、偵五卷第47至58頁、聲羈卷第33至42頁、偵聲卷第33至36頁、併他一卷第247至255頁、併偵二卷第11至19、217至223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3至102頁、本院卷四第7至298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77至300頁) ④告訴人黃意婷於警詢、偵訊具結指訴(警十一卷第13至19頁、偵一卷第47至4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黃意婷提出對話紀錄、假投資APP、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地址之OKLINK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一卷第39至40、51至79頁、偵一卷第71頁) 44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A02)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2於警詢指訴(追警三卷第1149至1154、1171至117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2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借款同意書、不動產設定抵押契約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三卷第1147至1148、1156至1170、1174、1179至1187、1191至1197頁) 45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A03)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3於警詢及本院指訴(追警三卷第1201至1207、1281至1285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3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三卷第1199至1200、1209至1280、1287至1295頁) 46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A04)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4於警詢指訴(追警三卷第1301至1304、1313至131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4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三卷第1299至1300、1305至1311、1317至1325頁) 47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A05)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5於警詢指訴(追警三卷第1329至1334、1373至137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5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抖音主頁、LINE主頁、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三卷第1327至1328、1335至1371、1377至1385頁) 48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A06)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6於警詢指訴(追警四卷第1391至1393、1539至154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6提出購買虛擬貨幣頁面、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遭詐欺交易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四卷第1389至1390、1395至1537、1545至1558頁) 49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A07)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7於警詢指訴(追警四卷第1561至1564、1575至158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7提出匯款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詐騙平台、對話紀錄、LINE暱稱「誠信兌幣 羊」、「皇家兌幣 詣」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四卷第1559至1560、1565至1573、1581至1594頁) 50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A08)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8於警詢指訴(追警四卷第1597至1599、1621至162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8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追警三卷第1199至1200、1209至1280、1287至1295頁) 51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A09)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09於警詢指訴(追警四卷第1675至1677、1693至169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9提出持用錢包地址、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四卷第1673至1674、1679至1691、1699至1710頁) 52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A10)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10於警詢指訴(追警四卷第1713至1715、1733至173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0提出詐騙APP、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四卷第1711至1712、1716至1731、1737至1750頁) 53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A11)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11於警詢指訴(追警五卷第1755至176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1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皇家兌幣 詣」對話紀錄、持用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五卷第1753至1754、1763至1777頁) 54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A12)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12於警詢指訴(追警五卷第1781至1788、1817至182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2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詐欺案被害人A12購買虛擬貨幣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五卷第1779至1780、1789至1816、1821至1849頁) 55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A13)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13於警詢指訴(追警五卷第1853至1855、1859至186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3提出詐騙平台截圖、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五卷第1851至1852、1856至1858、1863至1871頁) 56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A14)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14於警詢指訴(追警五卷第1875至1877、1883至188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4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假投資APP、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五卷第1873至1874、1878至1882、1889至1903頁) 57 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A15) ㈠供述 ①被告吳宏章於警詢之供述(追警一卷第5至30、221至239、423至433頁) ②被告A17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追警三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追偵卷第123至132頁、追本院卷第29至175頁、追本院卷第241至532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吳怡庭之具結證述(追本院卷第181至204頁) ④告訴人A15於警詢指訴(追警五卷第1907至1914、1935至1939頁) ㈡書證 ①㉓告訴人A15提出與「泰達幣鯨」、「誠信兌幣」、「皇家兌幣詣」等人對話紀錄、虛擬通貨交易合約、遭詐騙始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警五卷第1905至1906、1915至1934、1951至1965、1941至1949頁)【卷宗編號】編號 卷宗別 警一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一) 警二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二) 警三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三) 警四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四) 警五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五) 警六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六) 警七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七) 警八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八) 警九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九) 警十卷 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15543號(卷十) 警十一卷 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834107號 警十二卷 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821201號 警十三卷 南市警麻偵字第1130802504號 警十四卷 南市警六偵字第000000000號 追警一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一卷) 追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二卷) 追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三卷) 追警四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四卷) 追警五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五卷) 偵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091號 偵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410號 偵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98號(卷一) 偵四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98號(卷二) 偵五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98號(卷三) 偵六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611號 偵七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898號 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316號 偵九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317號 併他一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674號 併偵一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5號 併偵二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17號 追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 聲羈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37號 偵聲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154號 本院卷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卷一) 本院卷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卷二) 本院卷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卷三) 本院卷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卷四) 追本院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