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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士禾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涉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之法律爭議,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