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致彬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訂於115年3月31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欲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