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煜騰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50號、114年度偵字第13928號、114年度偵字第13931號、114年度偵字第26753號、114年度偵字第26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煜騰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煜騰前因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未遂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嫌」,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嗣自11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陳煜騰因另犯槍砲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10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65號駁回上訴,嗣於114年11月13日確定,並自114年12月15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120年12月14日),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丁字第11483號114年12月15日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查(訴字卷第413頁),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