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明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994號、第22874號、第22875號、第24188號、第2420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7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㈡第二十二行至第二十三行關於「諭知被告吳明鴻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之記載,應更正為「諭知被告吳明鴻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