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勝宏指定辯護人 何紫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勝宏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準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而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諭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本院114年5月21日審理時已坦認犯行,本案隨即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被告亦於114年5月29日入法務部○○○○○○○○○○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及拘役(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已於前開執行之日起全部消滅,爰依首揭規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