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693號、113年度偵字第26866號、113年度偵字第28105號、114年度偵字第7390號、114年度偵字第14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紘陞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益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吳溢峰所犯如附表編號3-4、20-23、26-2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於民國113年6月上旬某日起,均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總裁」、「奧特曼」、「Eric」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該三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7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82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542號判決),由廖紘陞負責擔任前往郵局、ATM等處持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後轉交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吳溢峰、陳益祥擔任提供提款卡、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之人員(俗稱【二線車手】、【收水】)。嗣廖紘陞、吳溢峰、陳益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即與「總裁」、「奧特曼」、「Eric」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陳益祥自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處取得至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後,以附表所示方式,指示吳溢峰與廖紘陞,或廖紘陞一人前往提款,廖紘陞即持附表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操作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提款卡密碼,致自動付款設備誤認其係有權持有提款卡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後,將提領之詐欺款項透過吳溢峰或親自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林玲如、郭盈利、林怡君、蕭珦恩、曾詠儀、李姿誼、林傳傑、郭佩蓉、王湛晴、黃浩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林貞其、張晉瑞、張家豪、張婕、林樹烜、洪承瑋、蔡昀芝、林靖邦、簡汝庭、張烜愷、鄭慎誼、郭淑麗、李采羚、陳姿麟、汪家慧、張婷婷、蘇子涵、鄒佳儒、鄔筱嵐、郭素君、郭羽馨、徐郁寰、陳美辰、林佳瑩、葉秀玲、戴綾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黎卉淇、陳淑惠、蔡依潔、林浚宏、詹美華、雷以恩、曾佳淇、王翔霖、陳泳任、陳威成、蔡依芳、蕭亦婷、詹佩漩、陳韋志、吳以心、李宗庭、蘇珉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行簽分偵辦。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訴卷第77-78頁),依上開原則,不予說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1199卷第11-26頁;警6912卷一第3-4、5-11、13-2
6、27-29、31-39、41-49、51-53、55-61、63-75頁;警9097卷第9-33頁;偵28105卷第59-61頁;偵7390卷第57-61頁;偵26866卷第29-31、33-34、279-282頁;偵28105卷第67-70、87-89頁),且與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大致相符(警1199卷第54-56、75-76、185-187、242-245、254-255、286-288、350-352、359-361、471-472、491-4
92、514-515、537-538頁;警6912卷二第62-64、92-95、116-118、175-176、208-211、224-225、238-239、253-257、301-303、312-313、341-343、367-368、384-386、407-409、432-434、469-471、497-499、527-529、557-559、588-5
89、627-629、668-672、703-706、730-733、739-740、783-785、795-798、854-855、889-891、905-907、909-910、971-972、993-997頁;警1199卷第406-408、392-393頁;警9097卷第189-191、351-354、224-226、245-247、260-262、470-472、484-485、684-688、545-549、592-595、603-605、712-713、726-727、742-745、761-762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1199卷第29-35頁、警6912卷一第79-92頁、警9097卷第45-77頁、偵7390卷第53-54頁)、附表所示各人頭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99卷第37-39、41-45、47頁;警6912卷二第5-7、247-249、295-297、327-329、377-379、425-427頁;警9097卷第87-88、125-126、183、2
39、295、399-403、537-540、583-584、625-630、705-706頁;警6912卷二第55-57、109-111、165-167、201-203、489-491、515-517、551-553、581-583、609-611、697-699、771-773、877-879、961-963、987-989、0000-0000頁;偵28105卷第103頁)、員警職務報告(偵7390卷第35頁;偵23693卷第195頁)、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告訴人提出之與本案遭詐欺時之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99卷第53、57-59、60、62-65、67、69-73、77、81-83、85、97-99、105-107、179-
183、189-190、193、197-203、205、207、239-241、246-2
51、253、256-257、259-266、269、283-285、290、292-29
5、297-298、299-301、308-309、328-348、353-358、362-
363、369-371、386-400、470、473-479、481-489、493-50
5、509-512、516-521、526-528、530、532-536、539-543頁;警6912卷二第59-61、66-69、76-88、91、96-98、100、104-106、113-115、119-120、123-157、169-173、179-1
81、188-197、205-207、213-214、216-221、223、226、229-233、235-237、240-243、251、259-267、285-286、289、299-300、304-309、311、314-316、319-323、331、335-
339、345、351-363、365-366、369-371、373-374、381、3
87、389-392、394-397、399、401-405、411-412、415-419、429-431、435-436、443-444、450-451、453、455-458、461-468、475-485、493、501-503、505-507、509-511、519-525、531-537、547、555、561-563、567-569、573-574、577、585-587、592-603、605、613-617、621-622、625、631-663、665、667、673-674、676-677、680-693、701-
702、709-710、712-721、723、725、728-729、734-737、741-747、749、751-763、765、767、775-781、786-789、79
3、799-804、815-817、823、825、827-829、831-833、834-846、850-853、856-858、870-872、881-887、895-903、9
11、913、915、917、925、933、937-945、965-969、973-9
74、977-978、949、980-983、991-992、1000、0000-0000、1038頁;警9097卷第89-91、127、167、193-197、203-20
7、209、212-237、241、243-244、248-255、257-259、263、265-268、297-298、321、347、350、356-359、362、365-367、405、411、463、465-469、473-483、488-489、494-
496、500-504、525、541-543、551-581、585、587-591、596-599、601、607-615、619、623-624、631、677-681、689-690、694-696、704、707、709-711、714-723、725、728-733、737、739-741、747-749、753-757、759、763、767、771、773、775-777、779-780、806、824、827頁;偵28105卷第97頁;警1199卷第404、410-418、422、424-440頁)等資料存卷可參,足認被告廖紘陞等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及沒收之說明:
(一)新舊法比較⒈查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將一般洗錢罪之最高法定本刑由「7年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有期徒刑」,並增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則依刑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可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
⒉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規定更增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作為減輕其刑要件之一。故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
⒊然綜合上開洗錢防制法各條文修正前、後規定,依法律變更
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加以比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之處斷刑範圍係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對被告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較為有利,按上開說明,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處斷。
(二)核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就附表編號1至6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吳溢峰就附表編號3-4、20-23、26-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論罪部分雖漏未記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惟犯罪事實已敘及,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告知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等人罪名(訴卷第75頁),無礙於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三人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三)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就本案犯行,均與其他共犯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分別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廖紘陞擔任車手多次提領附表各編號所示同一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再轉交上手成員所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次手段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均僅論以接續一罪。
(五)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就本案犯行,均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就附表編號1至60所示共60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吳溢峰就附表編號3-4、20-23、26-28所示共9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分別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各自分論併罰。
(七)刑之減輕:⒈被告陳益祥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且繳回犯罪所
得新臺幣(下同)12,000元,有本院114年度贓字第595號收據(訴卷第201頁)在卷可參,就其本案犯行,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陳益祥就其所犯本案一般洗錢罪均自白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核與洗錢防制法23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相符,原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陳益祥就本案之各次犯行已從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說明,不再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併此指明。
⒉被告廖紘陞雖均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然均未繳
交犯罪所得,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⒊又被告吳溢峰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且無繳交犯
罪所得問題,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然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所犯各罪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即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爰將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八)爰審酌被告廖紘陞、陳益祥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分別擔任車手及收水手,被告吳溢峰明知所為不法,卻仍參與其中,負責陪同被告廖紘陞提款並轉交款項與被告陳益祥,使詐欺、洗錢犯行得以遂行,其等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本案各次犯行,實無足取,兼衡被告3人所為已使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復考量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各於集團中扮演之角色輕重、附表編號1至60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損金額,就洗錢罪部分,合於前述減刑規定,另被告廖紘陞有與附表編號2、14、23、30、38、46、4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被告陳益祥有與附表編號2、14、23、3
0、4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被告吳溢峰有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見訴卷第221-222、237-239、245、257-258頁);兼衡以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之前科素行、犯後態度、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訴卷第152-15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具體求刑之意見固值參酌,惟考量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等人上述量刑事由後,認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之罪責相當,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九)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人所犯本案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3人尚有另涉詐欺案件各在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被告3人本案所犯各罪,將來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應俟被告3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之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十)沒收部分:⒈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
⑴被告廖紘陞部分:其坦承本案報酬係以提領金額百分之2計算
等語(訴卷第76頁),故以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後由被告廖紘陞提領金額所示百分之2計算其之犯罪所得(不含手續費)(詳附表「提領方式、分工*被告廖紘陞犯罪所得計算」欄位),且均未扣案,而被告廖紘陞雖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如前述,然均尚未開始履行,揆諸上開說明,為避免其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檢察官日後就本判決對被告廖紘陞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部分指揮執行時,倘其等有持續分期履行之情形,自應計算後扣除之,不能重複執行,併此敘明。
⑵被告陳益祥部分:被告陳益祥供稱其犯罪所得以提領天數計
算,每日報酬為1,500元,本案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天數為8日,其犯罪所得共計為12,000元【計算式:1,500元X8=12,000元】,且已繳回如前述,是該12,000元屬被告陳益祥之犯罪所得,惟該12,000元僅係由國庫保管,故依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尚須法院為沒收裁判確定時,其所有權始移轉為國家所有,是本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無庸諭知追徵其價額。
⑶被告吳溢峰供稱其本案並無獲取任何報酬,且依現存卷證資
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吳溢峰有分得任何報酬之事實,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洗錢之財物: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參諸其修正說明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可見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洗錢犯罪客體雖不限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始得沒收,然修正此條項之目的,既係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避免洗錢犯罪行為人經查獲之相關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洗錢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情況發生,是有關洗錢犯罪客體之沒收,自仍應以業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限,若洗錢犯罪行為人所經手或管領支配之財物、財產上利益已移轉予他人而未經查獲,自無從宣告沒收。查被告廖紘陞於本案向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收受並轉交被告陳益祥之贓款,屬本案洗錢犯行之財物,惟因該等財物已由被告陳益祥轉交上手而未經查獲,自無從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論罪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逕就起訴書內容更正如下)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民國)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方式、分工 *被告廖紘陞犯罪所得計算(均四捨五入) 主文 1 林玲如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3日17時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玲如佯稱:下載彰化銀行網銀APP及提供驗證碼云云,致告訴人林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 113年6月13日17時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17時6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17時7分許 ①60,000元 ②1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德高厝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3日17時6分、17時07分許,前往臺南市東區中華郵政德高厝分行提領60,000元、18,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1之告訴人部分:30,000元X百分之2=600元。 ②編號2之告訴人部分:48,103元X百分之2=962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郭盈利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3日16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y庭」、「賣貨便」、「中華郵政公司」向告訴人郭盈利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驗證銀行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郭盈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3日16時59分許 48,10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3日17時6分許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德高厝郵局)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林怡君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13時5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徐召林」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俊豪」向告訴人林怡君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進行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林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9日20時49分許 49,86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9日20時54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20時55分許 ③113年6月19日20時55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③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裕門市) 陳益祥指示吳溢峰,再由吳溢峰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9日20時54分、20時55分3秒、20時55分39秒、20時56分許,前往統一超商富裕門市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8,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吳溢峰,吳溢峰再轉交給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3之告訴人部分:49,865元X百分之2=997元。 ②編號4之告訴人部分:28,135元X百分之2=563元(四捨五入),被告廖紘陞實際提領此告訴人之金額為28,135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蕭珦恩 (提出告訴) 113年5月26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洪紹瑋」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湯」向告訴人蕭珦恩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全家超商好賣+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用信用卡驗證云云,致告訴人蕭珦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9日20時52分許 29,066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9日20時55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20時56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18,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裕門市)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曾詠儀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陳梓蕓」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巧芬」、「林俊嘉(金融客服)」、「7-ELEVEN線上客服」向告訴人曾詠儀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驗證銀行帳戶云云,致告訴人曾詠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5時21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5時23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5時23分許 ①9,985元 ②9,986元 ③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5時28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5時29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帝標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5時28分、15時29分5秒、15時29分47秒許,前往統一超商帝標門市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5之告訴人部分:(9,985元+9,986元+9,987元)X百分之2=599元。 ②編號6之告訴人部分:29,985元X百分之2=6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李姿誼 (提出告訴) 113年6月8日8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梶原步実」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線003號專員」、「陳專員」向告訴人李姿誼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全家超商好賣+,惟無法下單,須認證金流云云,致告訴人李姿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5時24分許 2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5時2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5時29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帝標門市)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林傳傑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2時2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精緻電家」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政佑」向告訴人林傳傑佯稱:抽獎中獎,獎品可變換成現金,須繳納20,000元,惟其帳戶有問題云云,致告訴人林傳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4時46分許 49,98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0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 安平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5時3分許,前往臺灣銀行安平分行提領5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9,989X百分之2=1,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周品佑 113年6月13日14時15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Katrine Virginia」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司辰」向被害人周品佑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蝦皮進行交易,惟須完成認證才可完成交易云云,致被害人周品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16時7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16時16分許 ①49,988元 ②13,076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16時15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16時16分許 ③113年6月13日16時17分許 ④113年6月13日16時18分許 ①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③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④6,005元(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全聯台南生產店)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3日16時15分、16時16分、16時17分、16時18分、16時43分許,前往全聯福利中心臺南生產門市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 元、6,005元、20,005元、51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8之被害人部分:(49,988元+13,076元)X百分之2=1,261元。 ②編號9之告訴人部分:25,085元X百分之2=502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郭佩蓉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0時3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大王講金融」刊登貸款訊息,告訴人郭佩蓉看到訊息,加入好友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大王講金融」及自稱「台邦信貸的客服經理 張家豪」向告訴人郭佩蓉佯稱:申請貸款,因提供之帳戶有誤,須補百分之十的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郭佩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3日16時20分許 25,0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16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16時28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5,105元(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全聯台南生產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王湛晴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Calisto Mashiri」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惠茹」向告訴人王湛晴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蝦皮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云云,致告訴人王湛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18時14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18時40分許 ①99,080元 ②30,0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16時32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16時32分許 ③113年6月13日16時33分許 ④113年6月13日16時34分許 ⑤113年6月13日16時34分許 ⑥113年6月13日16時45分許 ⑦113年6月13日16時46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③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④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⑤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⑥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⑦1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①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市醫門市)(①-⑤) ②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力大門市)(⑥-⑦)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3日18時32分4秒、18時32分47秒、18時33分、18時34分12秒、18時34分56秒、18時35分、18時45分、18時46分許,前往統一超商市醫門市、力大門市臺提領如2,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8,005元、20,005元、1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10之告訴人部分:(99,080元+30,000元)X百分之2=2,582元。 ②編號11之告訴人部分:18,920元X百分之2=378元,被告廖紘陞實際提領此告訴人之金額為18,92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黃浩軒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3日18時25分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Jelly Shice」向告訴人黃浩軒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配貨通進行交易,須測試銀行帳戶是否警示云云,致告訴人黃浩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3日18時23分許 19,028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16時34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16時35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18,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市醫門市)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林貞其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2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胡宇崴」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線005號專員」向告訴人林貞其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認證金流文件云云,致告訴人林貞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0時46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0時47分許 ③113年6月21日0時2分許 ④113年6月21日0時3分許 ⑤113年6月21日0時6分許 ①49,988元 ②49,988元 ③49,988元 ④49,988元 ⑤9,988元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④)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 ①113年6月20日21時8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1時9分許 ③113年6月21日0時18分許 ④113年6月21日0時19分許 ⑤113年6月21日0時26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100,000元 ④12,000元 ⑤19,9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①-②)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南都分行)(③-④) 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⑤)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1時8分、21時9分許,前往台灣銀行安平分行提領60,000元、6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①-②)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0時18分、0時19分許,前往臺灣銀行南都分行提領100,000元、12,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③-④)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0時26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號提領19,9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⑤) *計算式:(49,988元+49,988元+49,988元+49,988元+9,988元)X百分之2=4,199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張晉瑞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14時3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全聯徵職廣告,告訴人張晉瑞看到廣告,點擊加入好友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全聯福利中心人事部【陳泰盛】」、「林以安」、「中國信託」向告訴人張晉瑞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做測試,之後會再連同入職津貼歸還云云,致告訴人張晉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20時49分許 49,98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1時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1時10分許 ①60,000元 ②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1時9分、21時10分許,前往台灣銀行安平分行提領60,000元、3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9,989元X百分之2=1,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張家豪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3日12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妙馨」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Erica」、「賣貨便」、「線上客服專員」向告訴人張家豪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其帳號遭凍結,須提供銀行帳號及完成認證程序云云,致告訴人張家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4日19時3分許 49,98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4日19時12分許,前往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提領5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9,983元X百分之2=1,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張婕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18時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Hanuman Poswal Hanuman Poswal」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業務專員(吳亦茹)」向告訴人張婕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實名制認證云云,致告訴人張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3時5分許 13,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13時17分許 15,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光賢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3時17分許,前往統一超商光賢門市提領15,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3,985元X百分之2=28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林樹烜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17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謝家偉」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專員」向告訴人林樹烜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全家超商好賣+進行交易,須銀行驗證升級云云,致告訴人林樹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22時14分許 29,985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2時1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2時19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集福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2時19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集福門市提領2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9,985元X百分之2=6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洪承瑋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有喜」向告訴人洪承瑋佯稱:想購買遊戲帳號,要使用77game進行交易,惟金流遭凍結,須繳付解凍金云云,致告訴人洪承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22時43分許 15,001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22時49分許 2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合庫銀行南興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陛於113年6月20日22時49分許,前往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提領2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5,001元X百分之2=3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詹曜銘 113年6月20日22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Tsai Tsai」於「我是新營人」社團上,刊登販售冷氣之貼文,被害人詹曜銘看到貼文,私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詹曜銘佯稱:先支付款項,再寄出云云,致被害人詹曜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23時6分許 13,0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23時8分許 4,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武聖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3時8分許,前往統一超商武聖門市提領4,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000元X百分之2=8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蔡昀芝 (提出告訴) 113年5月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廣告,告訴人蔡昀芝看到廣告,加入好友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實戰達人」、「李嘉馨」、「恆峰官方客服6號」、「A股往金來vip18」群組向告訴人蔡昀芝佯稱:下載恆峰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昀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0時2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0時23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1時3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1時40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1時40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1時41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合庫銀行南興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1時39分、11時40分10秒、11時40分57秒、11時41分許,前往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提領30,000元、30,000元、30,000元、1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50,000元+50,000元)X百分之2=2,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林靖邦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8日20時26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蝦皮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1085」、「客服專員」向告訴人林靖邦佯稱:須簽署金流服務協定,才可使買家正常購買云云,致告訴人林靖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8日20時44分許 49,983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8日20時58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20時59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21時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③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開山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溢峰,由吳溢峰轉交給廖紘陞,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8日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0分7秒、21時0分47秒許,前往統一超商開山門市提領20,005元、20,005元、20, 005元、2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及吳溢峰。 *計算式: ①編號20之告訴人部分:49,983元X百分之2=1,000元。 ②編號21之被害人部分:29,985元X百分之2=6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王立丞 113年6月18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寧寧」、「Shopee蝦皮線上客服」向被害人王立丞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蝦皮進行交易,須進行認證,才能開通云云,致被害人王立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8日20時50分許 2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8日21時許 ②113年6月18日21時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開山門市)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周靜萱 113年6月18日20時23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Misaki Seki」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Ley」、「Serve」向被害人周靜萱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訂單遭凍結,須進行APP認證、開通及認證帳戶云云,致被害人周靜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8日21時4分許 49,989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8日21時13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21時14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21時14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③1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水交社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溢峰,由吳溢峰轉交給廖紘陞,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8日21時13分、21時14分18秒、21時14分56秒、21時17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水交社分行提領20,005元、20,005 元、10,005 元、15,005 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及吳溢峰。 *計算式: ①編號22之被害人部分:49,989元X百分之2=1,000元。 ②編號23之被害人部分:15,011元X百分之2=30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吳欣蓓 113年6月18日20時39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旋轉拍賣帳號「fraukedefr57249」及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吳欣蓓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旋轉拍賣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交易保障協議云云,致被害人吳欣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8日21時14分許 15,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8日21時14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21時17分許 ①1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15,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水交社郵局)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簡汝庭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18時18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靜婷」及假冒7-Eleven客服向告訴人簡汝庭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完成金融設定云云,致告訴人簡汝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2日18時18分許 49,988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2日18時25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8時26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8時27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6,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西台南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2日18時25分、18時26分、18時27分、18時30分、18時31分許,前往彰化銀行西台南分行提領30,000元、30,000元、26,000元、30, 000元、12,2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24之告訴人部分:49,988元X百分之2=1,000元。 ②編號25之告訴人部分:39,988元X百分之2=8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張烜愷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17時31分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Lin Lin」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馨宜」、「專員:林嘉偉」向告訴人張烜愷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蝦皮進行交易,須驗證銀行帳戶云云,致告訴人張烜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2日18時27分許 39,988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2日18時30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8時31分許 ①30,000元 ②12,2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西台南分行)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鄭慎誼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4日18時27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劉曉萍」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芸瑄」、「賣貨便」、「線上專員」向告訴人鄭慎誼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帳號未通過認證,須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云云,致告訴人鄭慎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14日19時15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9時17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9時26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19時44分許 ⑤113年6月14日19時45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③29,985元 ④49,986元 ⑤49,986元 ①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④) ②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 ①113年6月14日19時23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9時23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9時24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19時25分許 ⑤113年6月14日19時25分許 ⑥113年6月14日19時33分許 ⑦113年6月14日19時34分許 ⑧113年6月14日19時50分許 ⑨113年6月14日19時51分許 ⑩113年6月14日19時52分許 ⑪113年6月14日20時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9,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15,000元 ⑧20,000元 ⑨20,000元 ⑩10,000元 ⑪10,0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海裕門市)(①-⑤)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西台南分行)(⑥-⑦) 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永樂郵局)(⑧-⑩) ④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綜合門市)(⑪)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19時23分、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25分、19時25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海裕門市)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 元、19,000 元、20,000 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①-⑤)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溢峰,由吳溢峰轉交給廖紘陞,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19時33分、19時34分許,前往中國信託銀行西台南分行提領20,000元、1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及吳溢峰。(⑥-⑦)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溢峰,由吳溢峰轉交給廖紘陞,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19時50分、19時51分、19時52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永樂分行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及吳溢峰。(⑧-⑩)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溢峰,由吳溢峰轉交給廖紘陞,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20時1分許,前往統一超商綜合門市提領1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或吳溢峰。(⑪) *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20,000元+20,000元+15,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X百分之2=3,88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郭淑麗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4日15時49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謝秋敏」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詩婷」、「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告訴人郭淑麗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誠信交易及帳戶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郭淑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4日19時29分許 4,123元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4日19時34分許 1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西台南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溢峰,由吳溢峰轉交給廖紘陞,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19時34分許,前往中國信託銀行西台南分行提領1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及吳溢峰。 *計算式:4,123元X百分之2=82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李采羚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8日17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Lee Adam」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明偉」及假冒7-Eleven客服向告訴人李采羚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訂單遭凍結,須簽署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李采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8日19時20分許 47,373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8日19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9時26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19時27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③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南大學店)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溢峰,由吳溢峰轉交給廖紘陞,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8日19時26分9秒、19時26分56秒、19時27分許,前往全家台南大學門市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及吳溢峰。 *計算式:47,373元X百分之2=947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溢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陳姿麟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4日8時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林桂華」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Erica」、「線上專員」、「賣貨便」向告訴人陳姿麟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驗證銀行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陳姿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4日16時54分許 99,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4日16時5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7時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16時59分、17時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南門路分行提領60,000元、6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99,123元X百分之2=1,982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汪家慧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3日22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汪家慧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金流服務協議云云,致告訴人汪家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14日16時4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6時54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6時55分許 ①99,985元 ②49,985元 ③49,985元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②)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 ①113年6月14日16時54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6時56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6時57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17時許 ⑤113年6月14日17時1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30,000元 ④60,000元 ⑤2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16時54分、16時56分、16時57分等,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南門路分行提領60,000元、60,000元、3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①-③)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17時、17時1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南門路分行提領60,000元、29,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④-⑤) *計算式:(99,985元+49,985元+49,985元)X百分之2=3,999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婷婷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8日16時25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張欣沐」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思彤(子婷媽媽)」、「線上客服專員」向告訴人張婷婷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誠信協議云云,致告訴人張婷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8日16時25分許 14,15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8日16時35分許 14,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水交社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8日16時35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水交社分行提領14,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4,000元X百分之2=28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蘇子涵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21時5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油會計、銀行專員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員李筱華」、「專員:李嘉偉」向告訴人蘇子涵佯稱:網站網路異常,導致誤設高級會員,辦理解除會員服務云云,致告訴人蘇子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2時3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2時57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23時14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23時17分許 ⑤113年6月20日23時18分許 ①1元 ②49,985元 ③19,985元 ④9,985元 ⑤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3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3時27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永樂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3時26分、23時27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永樂分行提領60,000元、6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元+49,985元+19,985元+9,985元+9,985元)X百分之2=1,799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鄒佳儒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20時4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徐召林」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知遠」及假冒7-Eleven客服向告訴人鄒佳儒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簽署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鄒佳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23時1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3時27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3時28分許 ①60,000元 ②28,9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永樂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3時27分、23時28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永樂分行提領60,000元、28,9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9,985元X百分之2=1,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鄔筱嵐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3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Jenrick Bazar」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俊豪」及假冒7-Eleven客服向告訴人鄔筱嵐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告訴人鄔筱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8時4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8時11分許 ①29,985元 ②36,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8時6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8時16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8時17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15,0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①) ②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西華郵局)(②-③)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8時6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南門路分行提領6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①)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8時16分、18時17分許,前往臺南西華郵局提領60,000元、1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②-③) *計算式:(29,985元+36,123元)X百分之2=1,322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楊宗文 113年6月19日2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廣告,被害人楊宗文看到廣告,加入好友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明洪」向被害人楊宗文佯稱:於台安金控網站上,註冊會員,申請借貸云云,致被害人楊宗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8時5分許 1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18時6分許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8時6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南門路分行提領6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0,000元X百分之2=2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郭素君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15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Razack Osman」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美」、「Shopee蝦皮線上客服」、「楊主任」向告訴人郭素君佯稱:想購買商品,使用蝦皮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繳交解凍金云云,致告訴人郭素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8時6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8時23分許 ①29,988元 ②3,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8時6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8時7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8時30分許 ①60,000元 ②10,000元 ③3,3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南門路郵局)(①-②) ②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文元郵局)(③)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8時6分、18時7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南門路分行提領60,000元、1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①-②)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8時30分許,前往臺南文元郵局提領3,3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③) *計算式:(29,988元+3,123元)X百分之2=662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郭羽馨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1日18時1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Huang YuJie」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俊昊」向告訴人郭羽馨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郭羽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2日23時54分許 22,086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3日0時5分許 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光賢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3日0時5分許,前往统一超商光賢門市提領2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0,000元X百分之2=40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徐郁寰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13時15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Suaja Liu」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欣」向告訴人徐郁寰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簽署保障服務協定云云,致告訴人徐郁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0時6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0時7分許 ①49,985元 ②36,1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0時9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0時10分許 ③113年6月13日0時11分許 ④113年6月13日0時11分許 ⑤113年6月13日0時12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③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④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⑤6,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湖華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3日0時9分、0時10分、0時11分9秒、0時11分43秒、0時12分許,前往統一超商湖華門市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6,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20,000元+6,000元)X百分之2=1,72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洪睿笙 113年6月12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麻將之家」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建明」向被害人洪睿笙佯稱:抽獎中獎,須提供財力證明才可領獎云云,致被害人洪睿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3日0時25分許 40,05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3日0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13日0時27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永樂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3日0時26分、0時27分許,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中華郵政永樂分行提領20,005元、2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X百分之2=80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陳美辰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Melissa Dalton」、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司辰」及假冒好賣+客服向告訴人陳美辰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全家超商好賣+進行交易,須認證身分云云,致告訴人陳美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2日14時8分許 49,98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2日14時16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4時17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4時17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③1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南勝興店)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2日14時16分、14時17分3秒、14時17分48秒許,前往全家超商台南勝興門市提領20, 005元、20,005 元、1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9,988元X百分之2=1,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林佳瑩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12時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鄭雄遠」、通訊軟體LINE暱稱「ERIC」及假冒7-Eleven客服向告訴人林佳瑩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簽署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林佳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2日14時22分許 2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2日14時27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4時27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13,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湖華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2日14時27分5秒、14時27分51秒許,前往統一超商湖華門市提領20,005元、13,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9,985元X百分之2=6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葉秀玲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4日9時2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陳燕萍」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怡芳」、「賣貨便」向告訴人葉秀玲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認證誠信交易云云,致告訴人葉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0時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0時18分許 ①13,123元 ②16,123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0時5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0時24分許 ①134,000元 ②16,0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長成店)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南赤崁店) 化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0時5分許,前往全家超商台南長成店提領134,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0時24分許,前往全家超商台南赤崁門市提領16,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3,123元+16,123元)X百分之2=585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戴綾萱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2日15時2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油PAY及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向告訴人戴綾萱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富邦信用卡遭盜刷,須進行操作取消錯誤交易紀錄云云,致告訴人戴綾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2日17時40分許 29,988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2日17時43分許 3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唯勝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2日17時43分許,前往統一超商唯勝門市提領3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9,988元X百分之2=6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黎卉淇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9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抖音刊登貸款訊息,告訴人黎卉淇看到訊息,加入好友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姚經理」向告訴人黎卉淇佯稱:申請貸款,因提供之帳戶有誤,須支付變更之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黎卉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6時1分許 1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16時11分許 15,6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6時11分許,前往合庫北台南分行提領15,6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44之告訴人部分:10,000元X百分之2=200元。 ②編號45之告訴人部分:5,500元X百分之2=11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陳淑惠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張鳳祥」於「二手輔具分享平台」社團上,刊登販售電動輪椅之貼文,告訴人陳淑惠看到貼文,私訊後,向告訴人陳淑惠佯稱:先支付款項,再寄出云云,致告訴人陳淑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6時8分許 5,5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16時11分許 15,6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6 蔡依潔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22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謝家偉」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線005號專員」、「向前看」及假冒FamilyMart客服向告訴人蔡依潔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全家超商好賣+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認證帳戶及簽署賣場交易資料云云,致告訴人蔡依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6時5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8時8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8時9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8時10分許 ①11,998元 ②9,988元 ③9,988元 ④6,998元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④) ①113年6月20日17時3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8時16分許 ①12,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60,000元 ①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寶園門市) ②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西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7時3分,前往統一超商寶園門市提領12,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8時16分許,前往臺南西華郵局提領6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1,998元+9,988元+9,988元+6,998)X百分之2=779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林浚宏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5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Divianka Arkarna」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專員」向告訴人林浚宏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認證帳戶云云,致告訴人林浚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8時15分許 12,01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18時17分許 15,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西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8時17分許,前往臺南西華郵局提領1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2,017元X百分之2=24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詹美華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5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陳悅涵」、「黃雨恬」、「楚雨雲」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思彤(子婷媽媽)」、「賣貨便」、「中國信託」、「線上客服」向告訴人詹美華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簽署誠信交易云云,致告訴人詹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7時1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7時17分許 ①45,123元 ②7,123元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7時2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7時23分許 ①45,000元 ②7,005元(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7時22分許,前往臺南成功路郵局提領4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7時23分許,前往臺南成功路郵局提領7,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5,000元+7,000元)X百分之2=1,04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雷以恩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Alok Sarkar」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雷以恩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全家超商好賣+進行交易,惟訂單遭凍結,須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告訴人雷以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7時2分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0日17時9分許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開元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7時9分、10分許,前往臺南開元路郵局提領60,000元、4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 ①編號49之告訴人部分:49,989元X百分之2=1,000元。 ②編號50之告訴人部分:49,988元X百分之2=1,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曾佳淇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簡美美」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賣貨便」、「客服專員」向告訴人曾佳淇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簽署誠信交易云云,致告訴人曾佳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7時6分許 4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7時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7時10分許 ①60,000元 ②4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開元路郵局)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王翔霖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1時7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Santkumar Santkumar」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靜茹」、「7-ELEVEN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告訴人王翔霖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王翔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1日0時2分許 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1日0時25分許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0時25分,前往臺南市○區○○路0號提領6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9,986元X百分之2=2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陳泳任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2時1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dian.aˍdaniarova」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趙世嘉」、「個人金融線上服務中心」向告訴人陳泳任佯稱:抽獎中獎,惟其帳號遇沖正失敗無法兌獎,須進行銀行帳戶驗證云云,致告訴人陳泳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3時5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3時53分許 ③113年6月21日0時5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③50,019元 ①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②)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 ①113年6月21日0時4分許 ②113年6月21日0時25分許 ③113年6月21日0時26分許 ①150,000元 ②60,000元 ③19,9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南和緯店)(①) ②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成功路郵局)(②-③)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0時4分許,前往全家超商臺南和緯店提領15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①)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0時25分、26分,前往臺南市○區○○路0號提領60,000元、19,9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②-③) *計算式:(49,985元+49,985元+50,019元)X百分之2=3,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威成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9時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油客服打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世豪」向告訴人陳威成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告訴人陳威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1時35分許 ②113年6月21日0時3分許 ①45,970元 ②49,988元 ①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1時44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1時45分許 ③113年6月21日0時4分許 ①30,000元 ②17,000元 ③150,000元 ①臺南市○區○○路000號(合庫銀行赤崁分行)(①-②) 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南和緯店)(③)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1時44、45分許,前往合庫赤崁分行提領30,000元、17,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①-②)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0時4分許,前往全家超商臺南和緯店提領15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③) *計算式:(45,970元+49,988元)X百分之2=1,919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蔡依芳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4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李向紜」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似齡(維新媽咪)」、「賣貨便」、「國泰世華銀行」向告訴人蔡依芳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須認證帳戶云云,致告訴人蔡依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4日19時9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19時18分許 ①49,985元 ②9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4日19時31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19時32分許 ③113年6月24日19時33分許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29,9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西華郵局)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4日19時31分、19時32分、19時33分許,前往臺南西華郵局提領60,000元、60,000元、29,9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60,000元+60,000元+29,900元)X百分之2=2,998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蕭亦婷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9時43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拍拍圈暱稱「edna5」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PopChill跨境交易客服」、「徐紹軒」向告訴人蕭亦婷佯稱:想購買商品,須開通海外交易云云,致告訴人蕭亦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9時43分許 49,977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9時5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9時53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9時54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9時55分許 ⑤113年6月20日19時56分許 ①30,000元 ②10,000元 ③20,000元 ④1,400元 ⑤13,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台南分行) 陳益祥堤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9時52分、19時53分、19時54分、19時55分、19時56分許,前往聯邦銀行台南分行提領30,000元、10,000元、20,000元、1,400元、13,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49,977元X百分之2=1,0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詹佩漩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16時2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Roberto Lemos」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秋琳」向告訴人詹佩漩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帳戶遭凍結,須驗證帳戶解凍云云,致告訴人詹佩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9時56分許 25,123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20時1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20時13分許 ①20,000元 ②5,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長順店)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20時12分、20時13分許,前往全家超商臺南長順店提領20,000元、5,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0,000元+5,000元)X百分之2=50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陳韋志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20時45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蔡敏婷」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思婷」、「Facebook官方在線客服」、「簽署.營業部」向告訴人陳韋志佯稱:想購買商品,惟無法下單,須填寫平臺協議云云,致告訴人陳韋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9日22時5分許 26,123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19日22時7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22時8分許 ①20,000元 ②6,1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日通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9日22時7分、22時8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0,000元,6,1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0,000元+6,100元)X百分之2=522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吳以心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21時4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陳煜樺」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貼文,告訴人吳以心看到貼文,私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晴媽咪」向告訴人詹曜銘佯稱:先支付款項,再寄出云云,致告訴人吳以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19日22時14分許 10,000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9日22時18分許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日通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9日22時18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0,000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10,000元X百分之2=200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9 李宗庭 (提出告訴) 113年6月19日20時2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楊平」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司辰」向告訴人李宗庭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李宗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3時17分許 29,099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3時2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3時23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台南大峰店)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3時22分、13時23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提領20,005元、20,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9,099元X百分之2=582元。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蘇珉漢 (提出告訴) 113年6月20日11時3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買家,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Rhe Vhan」向告訴人蘇珉漢佯稱:想購買商品,要使用全家超商好賣+進行交易,惟無法下單,須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蘇珉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0日13時57分許 33,117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0日14時2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4時3分許 ①20,005元 (含手續費5元) ②13,005元 (含手續費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森林裕門市)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0日14時2分、14時3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提領20,005元、13,005元,嗣廖紘陞再將提領款項交付陳益祥。 *計算式:(20,000元+13,000元)X百分之2=660元。(以被告廖紘陞實際領得之金額計算) 廖紘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益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