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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佑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8

85、19920、20671、22917、2384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5546、2600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佑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佑丞(下稱被告)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並補述:

㈠附件一起訴書第2頁第7行之「附表1」後均新增記載「、附表2」。

㈡附件一起訴書第17頁第6行之「第2項」、第7行、第8行之「未遂」均刪除。

㈢附件一起訴書附表1編號1、2「提領時間」欄之記載應對調。

㈣附件一起訴書附表1編號7「匯款時間」欄應補充記載「15時43分、15時45分、15時47分」。

㈤附件一起訴書附表1編號9「提款金額」欄之「1萬20005元」應更正為「1萬2005元」。

㈥附件一起訴書附表1編號26「匯款金額」欄之「2萬元」應更正為「1萬元」。

㈦附件一起訴書附表3編號1「匯款金額」欄之「4萬8,0元」應

更正為「4萬8,063元」;「匯款時間」攔之「114年5月13日14時38分」應更正為「114年5月13日14時36分」。

㈧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㈨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查本案所援引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所犯其餘罪行部分,則不受此限制,附此說明。

三、論罪科刑:㈠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

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加入之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本案如附件一附表1編號3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最先即114年7月23日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2日南檢和儉114偵18885字第1149059096號函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7至38頁),依上說明,被告本案如附件一附表1編號3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㈡核被告就如附件一附表1編號3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就如附件一附表1編號1至30、32至33、附表2、附表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就如附件一附表4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未遂罪;核被告就如附件一附表5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之收受贓物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件一附表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嫌,然被告就該部分犯行業已提領詐欺款項成功,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本院卷第276頁),並有如附件一附表2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證,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本院復於審理時踐行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應屬既遂,並給予被告充分答辯之機會,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爰更正如前述,附此敘明。

㈣又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件一附表4編號2犯行所為,同時涉犯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惟觀該條之立法理由「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28條第1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於第1項訂定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可知該條性質上係將原本屬於洗錢預備行為(剛收集帳戶但尚未指示被害人匯入)入罪,訂立一個新增的蒐集帳戶罪。按照一般刑法的行為階段處罰理論,對洗錢既遂之行為,即無須再討論未遂、預備犯。被告本案收集如附件一附表4編號2所示帳戶後,已有如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之人匯入款項並遭提領,而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即無須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性質上屬於洗錢預備犯)之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論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㈤被告與共犯凃維仁、其餘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除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㈥被告就如附件一附表1、附表2、附表3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件一附表4編號1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未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罪處斷。

㈦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如附件一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編號1、附表5所示46件犯行,被害人各異,自屬犯意各別,行為分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件二部分),與本件起訴部分(即附件一附表2編號4至6部分),屬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㈧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就附件一附表4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已著手以詐財為目的之施詐行為,然因被告未及收取提款卡即為警查獲,屬未遂階段,故被告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被告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均未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9,700元(本院卷第397至403頁),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適用。又被告如附件一附表1編號31所示犯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前開被告此部分符合減輕其刑之事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一併指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

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簿手、收水工作,共同從事詐欺犯行,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告訴人、被害人遭騙款項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陳依妏、吳詠庭、劉晉睿、鄧景誼、蔡瑞珍、楊雅淑、高士剛、吳承勳、林和順、林筱萱、陳淑鈴、施博鈞、林主洧、顧子欣均成立調解(本院卷第375至384頁)、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則未能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暨衡酌被告之素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參與情節、所造成之損害,及被告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2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件一附表5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涉上開除附件一附表5以外之犯行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刑,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亦相近等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並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檢察官雖就被告具體求刑(本院卷第328頁),惟本院審酌前揭各情,認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之罪責相當,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件一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編號1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即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本院卷第326頁),不問屬於上開被告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擔任本案車手獲利29,700元報酬

等語(本院卷第277頁),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如附件一附表1至3所示提領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之現金

,為本案洗錢之財產上利益,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惟本院審酌,被告已依指示將前開款項轉交予上手,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或朋分該筆款項,該筆款項並非被告所得管領、支配,被告就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944號、114年度偵字第28700號、114年度偵字第300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分別以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相同、屬同一案件為由,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查,本案已於114年8月22日辯論終結,上開3案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9月15日、114年9月19日、114年9月24日始送達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15日南檢和平114偵27944字第1149074539號函、114年9月19日南檢和平114偵28700字第1149076623號函及114年9月24日南檢和平114偵30098字第1149077917號函所蓋之本院收件戳章各1枚附卷可查。是此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均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昆廷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一:主文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1編號1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附表1編號2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起訴書附表1編號3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附表1編號4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起訴書附表1編號5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1編號6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1編號7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起訴書附表1編號8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起訴書附表1編號9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1編號10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附表1編號11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起訴書附表1編號12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起訴書附表1編號13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起訴書附表1編號14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起訴書附表1編號15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起訴書附表1編號16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1編號17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起訴書附表1編號18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起訴書附表1編號19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起訴書附表1編號20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起訴書附表1編號21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起訴書附表1編號22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1編號23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起訴書附表1編號24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起訴書附表1編號25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起訴書附表1編號26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起訴書附表1編號27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起訴書附表1編號28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起訴書附表1編號29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起訴書附表1編號30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起訴書附表1編號31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起訴書附表1編號32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起訴書附表1編號33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起訴書附表2編號1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起訴書附表2編號2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起訴書附表2編號3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起訴書附表2編號4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起訴書附表2編號5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起訴書附表2編號6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起訴書附表3編號1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起訴書附表3編號2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起訴書附表3編號3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起訴書附表3編號4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起訴書附表3編號5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起訴書附表4編號1 陳佑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6 起訴書附表5編號1 陳佑丞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扣案物114年6月6日14時10分許扣押於臺南市○里區○○○0○00號601號房 (南市警學偵0000000000卷第15至19頁)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註 1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陳佑丞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1張 陳佑丞 帳號000-000000000000 3 遠東商銀金融卡 1張 陳佑丞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陳佑丞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陳佑丞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6 IPHONE 13手機 1支 陳佑丞 IMEI:000000000000000 7 ACER筆記型電腦(含變壓器電源線1條) 1台 陳佑丞 型號MS2391 8 讀卡機 1台 陳佑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885號114年度偵字第19920號114年度偵字第20671號114年度偵字第22917號114年度偵字第23849號被 告 陳佑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號之1(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佑丞、凃維仁(涉嫌詐欺等罪嫌另案偵辦)於民國114年4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LINE暱稱「飛流」、「呆呆」及其他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成立飛機群組「06作業群」、「06特工14%」,陳佑丞擔任車手及收水之工作,負責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款項後,並放置在指定地點,或向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並約定可獲取日薪臺幣(下同)5000元到6000元之報酬;凃維仁擔任車手,負責依照陳佑丞之指示提領詐欺款項,並將詐欺贓款交給陳佑丞,可獲得提領金額5%之報酬。嗣陳佑丞、凃維仁、「飛流」、「呆呆」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1、2、3、4所示方式向附表1、2、3、4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1、2、3、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寄出附表4帳戶之提款卡,而於附表1、2、3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1、2、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1、2、3所示之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提款卡放置在臺南市○○區○○○○○○○○○○○○號,陳佑丞再依指示前往領取提款卡,或指示凃維仁前往領取提款卡,陳佑丞再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1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後,將款項放置在臺南市學甲區宅港橋岸邊;陳佑丞再指示凃維仁於附表3所示時間提領款項,再交給陳佑丞,陳佑丞再將款項放置在臺南市學甲區宅港橋岸邊。嗣經警於114年6月6日14時10分許,在臺南市○里區○○○0○00號喜來登汽車旅館持拘票拘提陳佑丞,並扣得提款卡5張(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I PHONE 13,IMEI:000000000000000號)、電腦1臺(ACER MS2391)、讀卡機1臺,附表2被害人匯入附表2所示帳戶之部份未及提領而洗錢未遂。另凃維仁經警於於114年5月19日為警逮捕而扣得附表4編號1之提款卡,始悉上情。

二、陳佑丞明知附表5張秋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來源不明,極可能為他人遭竊之竊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未必故意,自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處收受上開提款卡。嗣經警於114年6月6日14時10分許,在臺南市○里區○○○0○00號喜來登汽車旅館持拘票拘提陳佑丞,並扣得上開提款卡5張(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I PHONE 13,IMEI:000000000000000號)、電腦1臺(ACER MS2391)、讀卡機1臺,始悉上情。

三、案經陳依妏、林靖傑、施博鈞、蔡沛成、蔡佳蓉、吳詠庭、王苗蓁、曾彥鈞、陳詹秀燕、劉晉睿、顧子欣、彭健翔、鄧景誼、蔡瑞珍、陳淑鈴、楊雅淑、高士剛、羅偉文、陳威豪、劉茂彬、陳明守、許家綺、吳承勳、呂昀玳、羅郁瑄、林和順、林柏安、林主洧、林祐謙、陳尚穎、許政文、鍾珮榕、程守立、張秋蓉、廖芸、林以婕、林靜宜、陳瑾儀、蕭禎麒、陳建宏、陳睦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學甲、新營、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佑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坦承於114年4月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有成立飛機群組「06作業群」、「06特工14%」,成員有「飛流」、「呆呆」等人,被告依照指示前往臺南市學甲區宅港橋岸邊領取提款卡後,依指示提款,再將款項放置在臺南市學甲區宅港橋岸邊,約定可獲利每日5000元到6000元,有於附表1所示時、地領取被害人之詐欺贓款,並放到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臺南市學甲區宅港岸邊;為警拘提時經警扣得5張提款卡;有指揮共犯凃維領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並提領被害人之詐欺贓款,再向共犯凃維仁收水之事實。 2 證人即同案共犯凃維仁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共犯凃維仁依照收水手即被告之指示前往領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並於附表3所示時間、地提領被害人之詐欺贓款再交給被告,擔任車手可獲得提領金額之5%,被告擔任收水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陳依妏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依妏於114年04月14日19時在Threads貼販賣球鞋的貼文,詐欺成員表示要使用順豐貨運進行交易,告訴人陳依妏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4 證人即被害人楊欣妍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被害人楊欣妍於114年4月16日11時37分,經詐欺集團佯稱中獎,被害人楊欣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 證人即告訴人林靖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截圖及單據 證明告訴人林靖傑於114年4月14日在Threads上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詐欺集團表示要購買,告訴人林靖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6 證人即告訴人施博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施博鈞在臉書張貼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並提供假物流網址給告訴人施博鈞,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7 證人即告訴人蔡沛成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蔡沛成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並傳送假蝦皮客服給告訴人蔡沛成,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8 證人即告訴人蔡佳蓉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蔡佳蓉在臉書貼文要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購買,並傳送假賣貨便客服給告訴人蔡佳蓉,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9 證人即告訴人吳詠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詠庭在臉書貼文要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並傳送假賣貨便客服給告訴人吳詠庭,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 證人即告訴人王苗蓁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王苗蓁於114年4月10日在小紅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商品,提供假賣貨便客服給告訴人王苗蓁,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 證人即告訴人曾彥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曾彥鈞於114年4月9日,詐欺集團以IG通知告訴人曾彥鈞中獎,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2 證人即告訴人陳詹秀燕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詹秀燕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何培吟,向告訴人陳詹秀燕借款,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3 證人即告訴人劉晉睿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劉晉睿於114年4月20日收到詐欺集團佯稱欲請告訴人劉晉睿代打遊戲須先繳費,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4 證人即告訴人顧子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顧子欣於114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通知告訴人顧子欣中獎,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5 證人即告訴人彭健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彭健翔於114年4月13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通知告訴人彭健翔中獎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6 證人即告訴人鄧景誼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鄧景誼於114年5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通知告訴人鄧景誼中獎,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7 證人即告訴人蔡瑞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蔡瑞珍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提供假交貨便客服給告訴人蔡瑞珍,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8 證人即被害人胡郁翎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被害人胡郁翎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提供假交貨便客服給告訴人胡郁翎,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9 證人即告訴人陳淑鈴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淑鈴於114年5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知告訴人陳淑鈴中獎,告訴人陳淑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0 證人即告訴人楊雅淑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楊雅淑於114年4月20日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云禎,向楊雅淑借款,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1 證人即告訴人高士剛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高士剛於114年4月20日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潘文欽,向告訴人高士剛借款,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2 證人即告訴人羅偉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羅偉文於114年4月21日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鄧禮鏹,向告訴人羅偉文借款,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3 證人即告訴人陳威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向告訴人陳威豪佯稱可以視訊裸聊,使告訴人陳威豪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4 證人即告訴人劉茂彬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劉茂彬於114年4月23日在臉書看到詐欺集團張貼販售商品之貼文,表示欲購買,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5 證人即告訴人陳明守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明守於114年4月21日,在臉書看到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投資貼文,致告訴人陳明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6 證人即告訴人許家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告訴人許家綺佯稱以為友人郭育伶欲借款,使告訴人許家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7 證人即告訴人吳承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告訴人吳承勳佯稱為友人彭男順欲借款,使告訴人吳承勳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8 證人即告訴人呂昀玳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 年4月18日向告訴人呂昀玳佯稱可投資獲利,使告訴人呂昀玳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9 證人即告訴人羅郁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告訴人羅郁瑄佯稱為友人陳菡怡欲借款,使告訴人羅郁瑄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0 證人即告訴人林和順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細目資訊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告訴人林和順佯稱可向告訴人林和順購買遊戲帳號,使告訴人林和順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1 證人即告訴人林柏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細目資訊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佯稱可販售商品給告訴人林柏安,使告訴人林柏安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2 證人即告訴人蔡和蓁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蔡和蓁於114年4月10日在臉書貼文轉讓高鐵票,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購買,並提供假交貨便客服,告訴人蔡和蓁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33 證人即告訴人林筱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筱萱於114年4月2日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後,請告訴人林筱萱以順風速運交易,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4 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黃鈺婷於114年4月11日在DCARD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欲以旋轉拍賣交易,提供假客服,告訴人黃鈺婷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5 證人即告訴人陳濬騰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陳濬騰於114年4月10日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並傳送黑貓假客服,告訴人陳濬騰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6 證人即告訴人林主洧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主洧於114年6月5日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友人陳福全欲借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7 證人即告訴人林祐謙於警詢之證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貼文,告訴人林祐謙於114年6月5日見之表示欲購買,陷於錯誤依指 示匯款。 38 證人即告訴人陳尚穎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在臉書張貼出租房屋貼文,告訴人陳尚穎於114年6月3日見之表示欲承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9 證人即告訴人許政文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許政文於114年6月5日20時3分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友人李香靜欲借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0 證人即告訴人鍾珮榕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截圖 證明告訴人鍾珮榕於114年6月5日19時30分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高中同學欲借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1 證人即告訴人程守立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在臉書張貼出售手機貼文,告訴人程守立於114年6月5日表示欲購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2 證人即告訴人廖芸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向告訴人廖芸佯稱欲購買其販售商品,使告訴人廖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3 證人即告訴人林以婕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3日向告訴人林以婕佯稱欲購買其販售商品,使告訴人林以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4 證人即告訴人林靜宜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佯以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文章,告訴人林靜宜見之陷於錯誤表示欲購買,依指示匯款。 45 證人即告訴人陳瑾儀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佯以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文章,告訴人陳瑾儀見之陷於錯誤表示欲購買,依指示匯款。 46 證人即告訴人蕭禎麒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截圖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3日向告訴人蕭禎麒佯稱欲購買其販售商品,使告訴人蕭禎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7 告訴人陳建宏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陳建宏於114年5月在臉書看到詐欺集團張貼可以領取補助之貼文,陷於錯誤,與之聯繫後,依指示寄出郵局帳戶提款卡。 48 告訴人陳睦凡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睦凡佯稱可以領取創業資金補助,陷於錯誤依指示依指示寄出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 49 證人即告訴人張秋蓉於警詢之證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被告身上扣得之提款卡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為證人張秋蓉所申設,然遭竊之事實。 50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21張、附表1所示提領監視器畫面133張、附表1、2、3所示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1.證明被告有於附表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1所示被害人匯入附表1所示帳戶之詐欺贓款。 2.證明被告為警拘提扣得5張提款卡、手機、電腦、讀卡機各1臺。 3.附表2被害人遭詐欺匯款至附表2所示帳戶。 4.附表3被害人遭詐欺匯款至 附表3所示帳戶。 51 證人即同案共犯凃維仁之手機截圖1份、逮捕之現場照片5張、提領監視器畫面1份 證明同案共犯凃維仁於114年5月19日為警逮捕,並扣得附表4告訴人陳建宏之郵局提款卡,依照收水手即被告之指示前往領裝有提款卡之包裹,並於附表3所示時間、地提領被害人之詐欺贓款再交給被告,擔任車手可獲得提領金額之5%。

二、核被告所為:

(一)就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1、3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二)就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2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未遂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未遂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4編號1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未遂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4編號2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未遂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四)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5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罪嫌。被告、凃維仁與暱稱「飛流」、「呆呆」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附表1之33次、附表3之5次加重詐欺罪嫌,附表2之5次加重詐欺罪嫌、附表4之2次加重詐欺罪嫌、附表5之贓物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扣案之提款卡5張、手機1支(I

PHONE 13,IMEI:000000000000000號)、電腦1臺(ACER MS2391)、讀卡機1臺,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白 覲 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 莉 媞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詐騙方式 匯款金 額 匯款時 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依妏(提告) 陳依妏於114年04月14日19時在threads貼販賣球鞋的貼文,詐欺成員表示要使用順豐貨運進行交易,陳依妏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匯款。 2萬1,078元 114年4月16日12時22分 台灣新光銀行 戶名:李明諺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2時11分、 114年4月16日12時12分 2萬、1萬6005元 臺南市○○區○○里0000號(麻豆區農會-湖山辦事處) 2 楊欣妍 楊欣妍於114年4月16日11時37分,IG暱稱悠遊天涯通知中獎,現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6,223元 114年4月16日12時01分 台灣新光銀行 戶名:李明諺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2時28分、114年4月16日12時29分、114年4月16日12時30分 2萬5元、2萬5元、1萬1305元 臺南市○○區○○街0號 (六甲郵局) 3 林靖傑(提告) 林靖傑於114年4月14日在Threads上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詐欺集團表示要購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9987元、29985元 114年4月16日12時22分、12時35分 台灣新光銀行 戶名:李明諺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3時3分、114年4月16日13時10分 2萬5元、1萬2千元 臺南市○○區○鎮里○○○街00巷00號(統一二鎮) 4 施博鈞(提告) 施博鈞在臉書張貼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並提供架假物流網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萬5,058元 114年4月13日15時45分 中華郵政 戶名:蕭又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3日15時47分 6萬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麻豆總爺郵局) 5 蔡沛成(提告) 蔡沛成在臉書張貼要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並傳送假蝦皮客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2,123元 114年4月13日16時39分 中華郵政 戶名:蕭又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3日16時53分 1萬2千元 臺南市○○區○○○路0號1樓(麻豆郵局) 6 蔡佳蓉(提告) 蔡佳蓉在臉書貼文要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並傳送假賣貨便客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萬9,986元 114年4月13日15時41分 中華郵政 戶名:蕭又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3日15時47分 6萬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麻豆總爺郵局) 7 吳詠庭(提告) 吳詠庭在 臉書貼文要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並傳送假賣貨便客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9999元、9988元、9989元 114年4月13日15時41分 中華郵政 戶名:蕭又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3日15時47分 6萬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麻豆總爺郵局) 8 王苗蓁(提告) 王苗蓁於114年4月10日在小紅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商品,提供假賣貨便客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萬9,986元 4萬9,983元 114年4月13日13時07分、114年4月13日13時09分 臺灣銀行 戶名:蕭又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3日13時19分、13時20分、13時21分、13時22分、13時23分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 9 曾彥鈞(提告) 曾彥鈞於114年4月9日,詐欺集團以IG通知曾彥鈞中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1,998元 114年4月13日13時24分 臺灣銀行 戶名:蕭又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3日13時38分、13時39分 2萬5-元、1萬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企銀) 10 陳詹秀燕(提告) 陳詹秀燕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何培吟,向陳詹秀燕借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元 114年4月20日18時31分 第一銀行 戶名:劉芳伶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0日18時46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第 一銀行鹽水分行) 11 劉晉睿(提告) 劉晉睿於114年4月20日收到詐欺集團佯稱欲請劉晉睿代打遊戲須先繳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0,001元、2萬2002元 114年4月20日22時12分、114年4月20日23時35分 第一銀行 戶名:劉芳伶 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 戶名:粘睿哲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0日22時25分、113年4月21日0時23分 1萬元、2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麻豆郵局)、臺南市○里區○里○000○0號 (佳里興郵局) 12 顧子欣(提告) 顧子欣於114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果IG通知顧子欣中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4,055元 114年4月16日12時41分 中華郵政 戶名:王瑞霖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2時53分 5萬元 臺南市○○區○鎮里○○路00號(官田工業區郵局) 13 彭健翔(提告) 彭健翔於114年4月13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通知彭健翔中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元 114年4月16日12時28分 中華郵政 戶名:王瑞霖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2時37分、114年4月16日12時38分、114年4月16日12時40分 2萬元、2萬元、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七甲門市)、臺南市○○區○○街0號(六甲郵局) 14 鄧景誼(提告) 鄧景誼於114年5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通知鄧景誼中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萬9,985元 114年5月12日15時41 合作金庫銀行 戶名:朱君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2日16時19分、114年5月12日16時19分、114年5月12日16時20分、114年5月12日16時21分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下營中山) 15 蔡瑞珍(提告) 蔡瑞珍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提供假交貨便客服,蔡瑞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萬9,985元、4萬4055元 114年5月12日17時53分、114年5月12日17時37分 中華郵政 戶名:朱君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2日17時53分、 114年5月12日17時53分、114年5月12日17時55分 6萬元、6萬元、500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下營郵局,前2筆)、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營墘門市) 16 胡郁翎 胡郁翎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要購買,提供假交貨便客服,胡郁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0,103元 114年5月12日17時45分 中華郵政 戶名:朱君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2日17時53分、 114年5月12日17時53分、114年5月12日17時55分 6萬元、6萬元、500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營墘門市) 17 陳淑鈴(提告) 陳淑鈴於於114年5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知陳淑鈴中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3,016元、8019元 114年5月12日17時42分、114年5月12日17時49分 中華郵政 戶名:朱君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2日17時53分、 114年5月12日17時53分、114年5月12日17時55分 6萬元、6萬元、500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下營郵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營墘門市) 18 楊雅淑(提告) 楊雅淑於114年4月20日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云禎,向楊雅淑借款,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元 114年4月20日20時17分 中華郵政 戶名:粘睿哲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0日20時27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中華郵政鹽水郵局) 19 高士剛(提告) 高士剛於114年4月20日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潘文欽,向高士剛借款,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元、 5萬元 114年4月20日18時25分、114年4月20日20時53分 中華郵政 戶名:粘睿哲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0日 18時34分、114年4月20日21時03分 5萬元、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中華郵政鹽水郵局) 20 羅偉文(提告) 羅偉文於114年4月21日遭詐欺集團佯裝為友人鄧禮鏹,向羅偉文借款,導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元、 5萬元 114年4月21日22時58分、114年4月21日23時12分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戶名:謝秉橙 帳號: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謝金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一)114年4月21日23時08分、114年4月21日23時09分 (二)114年4月21日23時23分 (一)2萬5元、2萬5元 (二)5萬元 (一)臺南市○○區○○路0號(全家-鹽水武廟) (二)臺南市○○區○○路0號(中華郵政鹽水郵局) 21 陳威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佯稱可以視訊裸聊,使陳威豪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14年4月21日 23時24分 114年4月22日 00時04分 114年4月22日 00時06分 中華郵政 戶名:謝金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1日23時29分、114年4月22日10時45分、11時29分 5萬元、6萬元、4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中華郵政鹽水郵局) 22 劉茂彬(提告) 劉茂彬於114年4月23日在臉書看到詐欺集團張貼販售商品之貼文,表示欲購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2,000元 114年4月23日 16時31分 玉山銀行 戶名:王仁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7時06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街00號(衛福部新營醫院-玉山銀行) 23 陳明守(提告) 陳明守於114年4月21日,在臉書看到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投資貼文,致陳明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萬元 3萬元 114年4月23日16時32分、114年4月23日16時38分 玉山銀行 戶名:王仁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 17時07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街00號(衛福部新營醫院-玉山銀行) 24 許家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許家綺佯稱以為友人郭育伶育借款,使許家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萬元 114年4月23日 16時52分 玉山銀行 戶名:王仁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7時08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街00號(衛福部新營醫院-玉山銀行) 25 吳承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吳承勳佯稱為友人彭男順欲借款,使吳承勳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元 114年4月23日 14時51分 中華郵政 戶名:林俊億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5時37分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新營郵局) 26 呂昀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 年4月18日向呂昀玳佯稱可投資獲利,使呂昀玳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元 114年4月23日 14時52分 中華郵政 戶名:林俊億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 15時37分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新營郵局) 27 羅郁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羅郁瑄佯稱為友人陳菡怡欲借款,使羅郁瑄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7萬元 114年4月23日 15時20分 中華郵政 戶名:林俊億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 15時38分 47,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新營郵局) 28 林和順(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向林和順佯稱可向林和順購買遊戲帳號,使林和順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元、 4萬1元、 3萬1元 114年4月23日13時04分、114年4月23日13時27分、114年4月23日13時58分 中華郵政 戶名:盧家炳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一)114年4月23日13時25分 (二)114年4月23日13時27分、114年4月23日13時28分、114年4月23日14時19分 (一)2萬5元 (二)2萬5元、2萬5元、3萬元 (一)臺南市○○區○○里○○00號(統一鹽水歡雅門市) (二)臺南市○○區○○里○○00○0號(鹽水區農會歡雅分部) 29 林柏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佯稱可販售商品給林柏安,使林柏安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3000元 114年4月23日13時08分 中華郵政 戶名:盧家炳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3時25分、114年4月23日13時28分、 114年4月23日13時29分 2萬5元、 2萬5元、2萬5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鹽水區農會歡雅分部) 30 蔡和蓁(提告) 蔡和蓁於114年4月10日在臉書貼文轉讓高鐵票,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購買,並提供假交貨便客服,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1995元 114年4月11日13時14分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1日13時21分 6萬元 臺南市○○區○○里○○00號(北門郵局) 31 林筱萱(提告) 林筱萱於114年4月2日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後,請林筱萱以順風速運交易,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6066元、9930元 114年4月11日12時44分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1日13時4分、114年4月11日13時5分、114年4月11日13時21分 6萬元、2萬2000元、6萬元 臺南市○○區○○里○○00號(北門郵局) 32 黃鈺婷(提告) 黃鈺婷於114年4月11日在DCARD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欲以旋轉拍賣交易,提供假客服,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一)49980元、(二)29980元 114年4月11日12 時55分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一)114年4月11日13時4分、114年4月11日13時5分 (二)114年4月11日13時21分、114年4月11日13時22分 (一)6萬元、2萬2000元 (二)6萬元、2100元 臺南市○○區○○里○○00號(北門郵局) 33 陳濬騰(提告) 陳濬騰於114年4月10日在臉書販售商品,詐欺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並傳送黑貓假客服,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6101元 114年4月11日13時3分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 4月11日13時4分、114年4月11日13時5分 6萬元、2萬2000元 臺南市○○區○○里○○00號(北門郵局)附表2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1 林主洧(提告) 林主洧於114年6月5日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友人陳福全欲借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5萬元 114年6月5日13時28分 國泰華商業銀行戶名:林柔安000-000000000000號 2 林祐謙(提告) 詐欺集團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貼文,林祐謙於114年6月5日見之表示欲購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500元 114年6月5日14時47分 遠東商業銀行戶名:楊明哲000-00000000000000號 3 陳尚穎(提告) 詐欺集團在臉書張貼出租房屋貼文,陳尚穎於114年6月3日見之表示欲承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萬2000 元 114年6月5日13時21分 遠東商業銀行戶名:楊明哲000-00000000000000號 4 許政文(提告) 許政文於114年6月5日20時3分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友人李香靜欲借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萬元 114年6月5日21時3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吳易璇000-00000000000000號 5 鍾珮榕(提告) 鍾珮榕於114年6月5日19時30分遭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高中同學欲借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元 114年6月5日23時3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吳易璇000-00000000000000號 6 程守立(提告) 詐欺集團在臉書張貼出租手機貼文,程守立於114年6月5日表示欲購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5000元 114年6月5日23時53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吳易璇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3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金 額 匯款時 間 匯入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廖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向廖芸佯稱欲購買其販售商品,使廖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4萬9,982元 4萬8,0元 4萬9,982元 114年5月13日14時38分 14時38分 14時50分 中華郵政 戶名: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凃維仁(收水陳佑丞) 113年5月13日 14時42分 14時44分 14時59分 5萬2000元 4萬8,000元 5萬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延平路郵局) 2 林以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3日向林以婕佯稱欲購買其販售商品,使林以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4,109元 114年5月13日21時49分 第一銀行 戶名:陳睦凡 帳號: 000-00000000000 凃維仁(收水陳佑丞) 114年5月13日 21時53分 1萬4,005元 臺南市○○區000號(七股區農會) 3 林靜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佯以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文章,林靜宜見之陷於錯誤表示欲購買,依指示匯款。 1萬1,000元 114年5月13日22時00分 第一銀行 戶名:陳睦凡 帳號: 000-00000000000 凃維仁(收水陳佑丞) 114年5月13日 22時05分 1萬1,005元 臺南市○○區000號(七股區農會) 4 陳瑾儀(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佯以欲販售演唱會門票文章,陳瑾儀見之陷於錯誤表示欲購買,依指示匯款。 2萬2,000元 114年5月13日22時06分 第一銀行 戶名:陳睦凡 帳號: 000-00000000000 凃維仁(收水陳佑丞) 114年5月13日 22時14分 22時15分 2萬元、 2,005元 臺南市○○區000號(七股區農會) 5 蕭禎麒(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3日向蕭禎麒佯稱欲購買其販售商品,使蕭禎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萬3,997元 114年5月13日22時21分 第一銀行 戶名:陳睦凡 帳號: 000-00000000000 凃維仁(收水陳佑丞) 114年5月13日 22時40分 1萬4,000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龍門市)附表4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申設帳戶 1 陳建宏(提告) 陳建宏於114年5月在臉書看到詐欺集團張貼可以領取補助之貼文,陷於錯誤,與之聯繫後,依指示寄出郵局帳戶提款卡。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2 陳睦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睦凡佯稱可以領取創業資金補助,陷於錯誤依指示依指示寄出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附表5編號 被害人 申設帳戶 1 張秋蓉(提告)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25546號114年度偵字第26009號被 告 陳佑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之1另案在法務部○○○○○○○○羈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中之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與併案理由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佑丞係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3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許政文、鍾珮榕、程守立等3人,致許政文等3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金額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再由陳佑丞將其中新臺幣(下同)30,000元款項轉匯款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嗣由陳佑丞於翌(6)日0時28分許,在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北中門市,持本件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20,000元及5,000元2筆款項,另於同(6)日0時29分許,在同一地點,自名下中華郵政帳戶提領20,000元及10,000元2筆款項,以此方式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案經許政文、鍾珮榕、程守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清單:㈠被告陳佑丞之自白㈡告訴人許政文、鍾珮榕、程守立警詢中之陳述㈢監視器影像截圖多張㈣本件人頭帳戶及被告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各1紙、告訴

人等人提出之匯款資料、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3份㈤告訴人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份

三、所犯法條: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四、移送併辦理由:被告前曾被訴詐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885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本件同一被告所涉詐欺等罪嫌,與該案件編號2編號4、5、6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許政文 盜用友人 LINE帳號借款 114年6月5日21時30分 30,000元 2 鍾珮榕 假冒友人名義借款 114年6月5日23時31分 10,000元 3 程守立 假網售 114年6月5日23時50分 15,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