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信得選任辯護人 吳維妮律師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A07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