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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信得選任辯護人 吳維妮律師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A07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