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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珮筑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珮筑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珮筑與魏雅珍原為情侶,兩人分手後,劉珮筑竟意圖損害魏雅珍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0日15時許前某時,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靠北長官2024」、「靠北長官永不停止」、「靠北長官{永不停止}」、「匿名3公社」,匿名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並在附表編號5、6之文字下方張貼魏雅珍之照片,擅自將魏雅珍之姓名、軍種、照片等個人資料,公布於臉書社團上,並傳達魏雅珍在營區內淫亂、將寢室視為炮房、男女通吃等涉及隱私之內容,以此方式非法利用魏雅珍之個人資料,並貶抑魏雅珍之人格評價而損害其名譽。嗣魏雅珍於113年1月20日15時許經親友轉告,始悉上情。

二、案經魏雅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行,且一再表示其不認識魏雅珍、並未見過魏雅珍云云,迄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其認識魏雅珍,但仍抗辯附表所示貼文並非其所為。經查:

(一)被告與魏雅珍原為情侶關係,嗣因故分手一情,業據證人魏雅珍於警詢及偵訊證述明確,並提出兩人之合照(警卷第15頁)及遠傳電信公司通聯紀錄(偵卷第59-61頁)各1份在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承認上情,然自113年2月20日警詢、113年4月29日及7月17日偵訊,至114年8月4日本院準備程序,卻始終以其不認識亦未見過魏雅珍,作為否認犯罪之理由,其中113年4月29日偵訊時,魏雅珍陳述被告之手機門號,經檢察事務官當庭撥打結果,被告手機當場響起(偵卷第33頁),在事證如此確鑿下,被告依然堂而皇之表示其不認識魏雅珍,不清楚何以魏雅珍知悉伊手機號碼云云,足徵被告所述之憑信性實值存疑。

(二)有人在臉書社團「靠北長官2024」、「靠北長官永不停止」、「靠北長官{永不停止}」、「匿名3公社」,匿名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並在編號5、6之文字下方張貼魏雅珍之照片,業已揭露魏雅珍之姓名、軍種、照片等個人資料,並傳達魏雅珍在營區內淫亂、將寢室視為炮房、男女通吃等涉及隱私之內容等事實,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臉書社團之貼文截圖7張可稽(警卷第29-41頁)。

(三)被告雖否認附表所示貼文係其所為,然根據魏雅珍提出其與被告於113年1月20日22時49分至同月21日4時57分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147-161頁,被告於本院自承該對話紀錄之大頭貼照片是其本人,院卷第187頁),被告先傳送內容為「大家好,我是稍早發佈國軍那篇文的人。因為事發之後事情延燒很快,當事人找上我說會跟我好好談,麻煩我先把文章撤除。目前雙方私下說好,到明天下午三點前他會把欠我的全數歸還,如果沒有做到,大家放心明天還會再看到我,但爆出來的東西我還會再加碼。目前請大家別再散播到底為什麼突然撤除的原因,讓當事人跟他的長官們先好好交代處理,請截圖轉發來這裡的那位仁兄也請先刪除,等明天雙方說好的沒有做到,我一定不會讓大家失望!」之貼文截圖,之後陸續對魏雅珍表示「我有說到做到,先暫時平息」、「我做到這樣,希望別讓我失望」、「21:29分你有用無號碼打給我嗎?」、「我還有問題要問你」、「你沒有在通話了,不回我也不接?」、「這麼快就讓我找不到人?」、「太過分了!你在騙我!」、「我要繼續了,不會相信你了」、「你失去信用了」、「你給我等著!耖你媽的賤人!果然是在騙我先撤文!」、「你騙我,等着」、「我要發文了」、「現在」、「打給我」、「我要送出了」、「你再拖我時間沒關係」、「我沒辦法等了」、「你真的說到做到就會打給我」、「我打給你打不進去!本來有通後面被封鎖」、「我不會再相信你了!你去死吧!不會再接你電話了」。

1、上述被告傳送最後一則訊息之時間為113年1月21日4時57分(偵卷第161頁),而附表編號3、7之文字內容提及「…現在凌晨05:07!不到八小時馬上讓我找不到人!我不會再相信他了!我真的太笨相信一個爛人!」,不但先後時序吻合,內容亦一脈相承,可認應係被告與魏雅珍對話後,對其回應大感不滿,遂於對話結束後,立即發佈附表編號3、7之文字。

2、此外,比對附表編號6文字下方最左邊所張貼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9頁),其對話內容與魏雅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相符(偵卷第149-153頁),足徵刊載附表所示7則貼文之人確係被告無誤。

(四)綜上,被告辯稱附表所示貼文並非其所為,顯然不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以接續之發文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僅對魏雅珍有所不滿,竟任意於不特定人可瀏覽之臉書社團,為附表所示7則貼文,除非法利用魏雅珍之個人資料,侵害其資訊自主權,內容更涉及性隱私,嚴重貶損其名譽,所為實屬惡劣,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其於本院所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陳鈺雯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附表:

編號 臉書社團 文章內容 1 靠北長官永不停止 中華民國陸軍-魏雅珍(女同志T) 什麼單位就不說詳細,交往時私下在營區裡的行為不檢點,作為一位國軍明知道規矩還是明知故犯,也帶頭同寢室的一同犯法。 魏雅珍幾乎每天都與當時交往對象以視訊方式聯繫,連用餐、開軍車外出、甚至晚上也掛睡,這些我想只要進了營區後都是不可以的,因為他還有另外一支16可以拿來唬,每次只要進營區前就把假手機16拿來當做被檢查的手機,過了檢查後馬上用真正的手機再次FaceTime打給交往對象。 某次交往對象好奇進了營區是長什麼樣子,就看了下魏的行車記錄器,無意間發現了某次明明魏說他的長官不讓他放假要他留守,卻有那兩天與人出遊的行車記錄器對話,對話裡是魏與同樣營區又同寢室的同事對話: 同事:你每天這樣跟你女朋友掛著睡覺要注意一下有時候被查房查到,但這樣我們又有需求的時候怎麼辦? 魏:我就假裝有人來查房先掛掉,我們先做一做我再打給她就好 同事:最近跟我老公沒有性生活真的還好有你,我有上網買了道具到時候等其他人放假回家我們... 2 靠北長官永不停止 .....什麼意思? 原來女兵的私生活這麼精彩,把寢室當做炮房嗎? 而且同寢室的同事還是有老公有小孩的,魏雅珍 這樣你也吃的下去.. 不止發現這一段,還發現了魏手機裡與長官們的對話,長官有男有女,我就大概: 女長官:原來手指也能這麼舒服,當你的女朋友真幸福 魏:謝謝長官,為你服務是我的榮幸 男長官:我都不知道T也能這麼會叫,下次有需求再找你! ...所以是男女通吃了嗎現在? 交往時因為信任把第一次給了你,分開時卻扯什麼:又沒有流血,哪知道是不是第一次?況且叫那麼大聲那麼淫蕩誰會相信妳是處女? 然後還出動了他的姐姐來說:沒事啦~過了12點就又還是處女了阿! ...果然是家人,三觀邏輯一致的奇葩。 交往時的你情我願就不提了,但魏欠了女方一萬五不能因為覺得分開了就不還了吧? 要為了一萬五上國軍爆料你也說歡迎我來,那我... 3 靠北長官{永不停止} 【對不起各位!我被騙了!魏雅珍果然是騙我先撤文!他下午剛騙完我撤文之後晚上就失蹤讓我找不到人,把我的手機號碼全部封鎖,答應我的都沒有做到!現在凌晨05:07!不到八小時馬上讓我找不到人!我不會再相信他了!我真的太笨相信一個爛人!】 中華民國陸軍-魏雅珍(女同志T) 什麼單位就不說詳細,交往時私下在營區裡的行為不檢點,作為一位國軍明知道規矩還是明知故犯,也帶頭同寢室的一同犯法。 魏雅珍幾乎每天都與當時交往對象以視訊方式聯繫 ,連用餐、開軍車外出、甚至晚上也掛睡,這些我想只要進了營區後都是不可以的,因為他還有另外一支16可以拿來唬,每次只要進營區前就把假手機16拿來當做被檢查的手機,過了檢查後馬上用真正的手機再次FaceTime打給交往對象。 某次交往對象好奇進了營區是長什麼樣子,就看了下魏的行車記錄器,無意間發現了某次明明魏說他的長官不讓他放假要他留守,卻有那兩天與人出遊的行車記錄器對話,對話裡是魏與同樣營區又同寢室的同事對話: 同事:你每天這樣跟你女朋友掛著睡覺要注意一下有時候被查房查到,但這樣我們又有需求的時候怎麼辦? 魏:我就假裝有人來查房先掛掉,我們先做一做我... 4 靠北長官{永不停止} 魏:我就假裝有人來查房先掛掉,我們先做一做我再打給她就好 同事:最近跟我老公沒有性生活真的還好有你,我有上網買了道具到時候等其他人放假回家我們再來試試看舒不舒服 魏:好,我也很久沒有讓我女朋友舒服,我真的體力每天晚上都用在妳身上,沒辦法交代了。 ......什麼意思? 原來女兵的私生活這麼精彩,把寢室當做炮房嗎? 而且同寢室的同事還是有老公有小孩的,魏雅珍這樣你也吃的下去..不止發現這一段,還發現了魏手機裡與長官們的對話,長官有男有女,我就大概: 女長官:原來手指也能這麼舒服,當你的女朋友真幸福 魏:謝謝長官,為你服務是我的榮幸 男長官:我都不知道T也能這麼會叫,下次有需求再找你! ...所以是男女通吃了嗎現在? 交往時因為信任把第一次給了你,分開時卻扯什麼:又沒有流血,哪知道是不是第一次?況且叫那麼大聲那麼淫蕩誰會相信妳是處女? 然後還出動了他的姐姐來說:沒事啦~過了12點就又還是處女了阿! 5 靠北長官{永不停止} 交往時因為信任把第一次給了你,分開時卻扯什麼:又沒有流血,哪知道是不是第一次?況且叫那麼大聲那麼淫蕩誰會相信妳是處女? 然後還出動了他的姐姐來說:沒事啦~過了12點就又還是處女了阿! ...果然是家人,三觀邏輯一致的奇葩。 交往時的你情我願就不提了,但魏欠了女方一萬五不能因為覺得分開了就不還了吧? 要為了一萬五上國軍爆料你也說歡迎我來,那我就成全你。 照片我稍微意思一下,放個背影照讓大家大概知道是哪位偉大的女國軍,以及再放上一張女國軍的姐姐神奇的言論。 PS:我沒有要毀了你,是你一再的欺騙我糟蹋我,還出動了你家人一起欺負我,欠錢還錢天經地義,還說你寧願名聲臭也不還這一萬五... 6 靠北長官2024 然後還出動了他的姐姐來說:沒事啦~過了12點就又還是處女了阿! ....果然是家人,三觀邏輯一致的奇葩。 交往時的你情我願就不提了,但魏欠了女方一萬五不能因為覺得分開了就不還了吧? 要為了一萬五上國軍爆料你也說歡迎我來,那我就成全你。 照片我稍微意思一下,放個背影照讓大家大概知道是哪位偉大的女國軍,以及再放上一張女國軍的姐姐神奇的言論。 PS:我沒有要毀了你,是你一再的欺騙我糟蹋我,還出動了你家人一起欺負我,欠錢還錢天經地義,還說你寧願名聲臭也不還這一萬五.. 7 「匿名3公社」 【對不起各位!我被騙了!魏雅珍果然是騙我先撤文!他下午剛騙完我撤文之後晚上就失蹤讓我找不到人,把我的手機號碼全部封鎖,答應我的都沒有做到!現在凌晨05:07!不到八小時馬上讓我找不到人!我不會再相信他了!我真的太笨相信一個爛人!】 中華民國陸軍-魏雅珍(女同志T) 什麼單位就不說詳細,交往時私下在營區裡的行為不檢點,作為一位國軍明知道規矩還是明知故犯,也帶頭同寢室的一同犯法。 魏雅珍幾乎每天都與當時交往對象以視訊方式聯繫,連用餐、開軍車外出、甚至晚上也掛睡,這些我想只要進了營區後都是不可以的,因為他還有另外一支16可以拿來唬,每次只要進營區前就把假手機16拿來當做被檢查的手機,過了檢查後馬上用真正的手機再次FaceTime打給交往對象。 某次交往對象好奇進了營區是長什麼樣子,就看了下魏的行車記錄器,無意間發現了某次明明魏說他的長官不讓他放假要他留守,卻有那兩天與人出遊的行車記錄器對話,對話裡是魏與同樣營區又同寢室的同事對話: 同事:你每天這樣跟你女朋友掛著睡覺要注意一下有時候被查房查到,但這樣我們又有需求的時候怎麼辦? 魏:我就假裝有人來查房先掛掉,我們先做一做我...附錄論罪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