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育松指定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026號、114年度偵字第30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育松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被告因另案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51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1月2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5日南檢和子114執11856字第11491023500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紙附卷可按,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月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