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煒鈞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5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14年度簡字第40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iPhone13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A05未經告訴人即代號A000000000003(姓名年籍詳卷,民國94年生)女子之同意,基於散布性影像之犯意,於114年間某日,將其先前在TELEGRAM群組「流浪貓投餵戰」下載之告訴人裸體或僅穿著丁字褲或襪子之性影像3張,上傳至TELEGRAM群組「流浪貓投餵戰」,以上開方式散布告訴人之性影像,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4年度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23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01號卷第35頁、第37頁至第38頁),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9條之5亦規定甚明。查本案被告所涉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犯行,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惟扣案之被告所有iPhone13智慧型手機1支,乃係告訴人遭散佈性影像之附著物,揆諸上開說明,爰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