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奕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6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奕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奕德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2641號刑事判決,於115年1月27日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5年2月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