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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春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483號、114年度偵字第16838號、114年度偵字第18773號、114年度偵字第2678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詹春盛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

扣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各壹張、智慧型手機壹支、現金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春盛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前某時許,加入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約定日薪新臺幣(下同)1,000元,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領款車手。嗣詹春盛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至三所示帳戶。再由詹春盛依上游指示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至附表一至三所示地點,提領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並將提領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而轉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如附件所載。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詹春盛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1月23日施行,該條例第43條前段原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例第43條前段修正後,對於原本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者,提高法定刑度。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被告若偵審中均自白,其減輕其刑之要件有變動,且修正後之規定為「得減」而非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⒊查被告與共犯各次詐欺獲取之財物均未達100萬元,被告於偵

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供稱尚未取得報酬等語(本院卷第351頁),本案依卷內現存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不生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被告已與鍾淑如、翁麗苹、黃姵蓉成立調解,然未依約給付賠償金,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參,迄未與其餘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故被告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但未合於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均適用行為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附表一編號4、9、10、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受騙後數次匯款至

該等帳戶,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9至11、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3至5所示同一告訴人所為數次提領行為,各係為達侵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之目的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㈤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按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1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累犯部分:

⑴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法院裁定與另案竊盜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4年2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經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為證,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⑵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應區分行為人所犯情節

,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本刑,以避免因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本院衡酌被告雖有上開竊盜前科與執行情形,然該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罪名相較,犯罪手段、侵害法益及罪質均有不同,考量本案情節、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認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爰裁量均不予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無證據足認被告

於本案有獲取犯罪所得,不生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⒊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且本案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得,合於上開減刑規定,原應予減輕其刑,惟被告各次犯行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均併予審酌。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擔任提款車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且嚴重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所為一般洗錢犯行符合上開減刑規定,其與鍾淑如、翁麗苹、黃姵蓉成立調解,然未依約給付賠償金,迄未與其餘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均如前述。參以被告之品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並就上開構成累犯之竊盜前案紀錄,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分工情節、本案告訴人受損金額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身體狀況、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㈨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尚有數件詐欺案件另經法院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認為宜待被告所涉及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本案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四、沒收: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各1張、智慧型手機1支,均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供述在卷(本院卷第360至361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現金20萬7,000元,其中20萬4,000元為本案洗錢之財物,其餘3,000元為被告自己所有等語,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本院卷第360至361頁),爰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上開20萬4,000元,其餘3,000元因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犯行隱匿之其餘詐欺所得,未經查獲,復無證據足證被告曾實際坐享其餘洗錢之財物,如逕對其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㈢其餘扣案物,因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直接相關,爰不予宣告沒

收。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無從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怡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罪名、宣告刑 1 黃傑霖 黃傑霖於114年3月23日20時43分,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其親友,急需借款等語,致黃傑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20時48分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3日20時58分 ②114年3月23日20時59分 ③114年3月23日21時整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新進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游茂霖 游茂霖於114年3月23日21時10分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其親友,急需借款等語,致游茂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21時20分 3萬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3日21時38分 ②114年3月23日21時40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營民興店)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鍾淑如 鍾淑如於114年3月23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鍾淑如小孩之保母,以出車禍急需用錢為由,向鍾淑如借款,致鍾淑如陷入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21時52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3日22時4分 ②114年3月23日22時5分 ①2萬元 ②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新進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陳宥廷 陳宥廷於114年3月26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沒有完善賣場條款,須經認證且開通使用,始可交易」等話術詐騙,致陳宥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①114年3月28日12時39分 ②114年3月28日12時40分 ①4萬9,989元 ②3萬123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8日12時46分 ②114年3月28日12時47分 ③114年3月28日12時48分 ④114年3月28日12時49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鹽水清泉店)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譚汶杰 譚汶杰於114年3月28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帳戶輸入錯誤,款項遭凍結,須依指示匯款」等話術詐騙,致譚汶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8日12時46分 5,000元 連線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2時50分 5,000元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黃柏翰 黃柏翰於114年3月26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中獎通知」話術詐騙,致黃柏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8日13時2分 2萬6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3時13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鹽水郵局)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FRENZA ADAGIO (張雲泰) FRENZA ADAGIO(張雲泰)於114年3月28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賣場下標有問題,須聯繫7-11賣貨便客服」等話術詐騙,致FRENZA ADAGIO(張雲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8日13時10分 1萬5,01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3時23分 1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鹽水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劉盛淼 劉盛淼於114年3月28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販售活體龍蝦,須依指示匯款等話術詐騙,致劉盛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8日14時17分 4,8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4時25分 1萬元(超過被害金額部分,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蔡絲庭 蔡絲庭於114年3月28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須使用順豐速運方式交易,須聯絡線上客服等話術詐騙,致蔡絲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①114年3月28日14時31分 ②114年3月28日14時33分 ①4萬9,980元 ②2萬9,980元 ①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②臺灣行動支付虛擬帳號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8日14時56分 ②114年3月28日14時57分 ①2萬元 ②6萬元 (超過被害金額部分,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 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鹽生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翁麗苹 翁麗苹於114年3月13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中獎通知」話術詐騙,致翁麗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①114年3月28日14時55分 ②114年3月28日14時57分 ①4萬9,998元 ②5萬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8日15時26分 ②114年3月28日15時27分 ③114年3月28日15時28分 ④114年3月28日15時29分 ⑤114年3月28日15時29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超過被害金額部分,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鹽新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黃姵蓉 黃姵蓉於114年3月28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以「未開通金流服務,須進行金流驗證」等話術詐騙,致黃姵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8日15時12分 3萬2,3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8日15時30分 ②114年3月28日15時31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超過被害金額部分,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罪名、宣告刑 1 藍恭俊 藍恭俊於臉書社團販售演唱會門票遭詐欺集團成員鎖定,向其佯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要求藍恭俊須匯款完成金融驗證,致藍恭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①114年3月19日23時47分 ②114年3月19日23時50分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1元 ①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②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0日0時4分 ②114年3月20日0時5分 ③114年3月20日0時5分 ④114年3月20日0時6分 ⑤114年3月20日0時7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超過被害金額部分,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佳忠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罪名、宣告刑 1 王志仁 王志仁於114年3月23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其公司會計師,以急需借款等話術詐騙,致王志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15時28分 10萬元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5時31分至15時36分 ①1,000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白河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邱樹榮 邱樹榮於114年3月23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其友人,以急需借款等話術詐騙,致邱樹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16時5分 1萬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6時13分 1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白河蓮花店)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張筠晧 張筠晧於114年3月23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須綁定收款帳戶等話術詐騙,致張筠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18時58分 4萬9,156元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9時6分至19時7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超過被害金額部分,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東山門市)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張榕容 張榕容於114年3月23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須預付定金始能委託繪畫等話術詐騙,致張榕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19時28分 2,53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9時43分至19時45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超過被害金額部分,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黃子嫣 黃子嫣於114年3月23日遭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欲購買動滋券,須完成7-11賣貨便實名認證等話術詐騙,致黃子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匯款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匯入帳戶。 114年3月23日19時40分 4萬5,985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詹春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件】證據名稱(出處) 被告詹春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下合稱本案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114年3月29日職務報告(警1卷第29至3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114年3月28日19時20分、同日19時4分、同日19時9分公務電話紀錄表(警1卷第35、37、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警1卷第47至53頁)、被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警1卷第59至60、65頁)、被告扣案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警1卷第67至75頁)、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77至81頁上方)、114年3月28日統一超商鹽新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1卷第81頁下方至93頁)、告訴人藍恭俊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1、23至2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卷第22、25至26頁)、藍恭俊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2卷第27至35頁)、附表二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2卷第37頁)、被告提領附表二款項之統一超商新佳忠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9至45頁)、被告提領附表三編號1款項之統一超商白河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卷第23至25頁)、被告提領附表三編號2款項之萊爾富超商白河蓮花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卷第27至31頁)、被告提領附表三編號3至5款項之統一超商東山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3卷第33至35頁)、附表三編號1、2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3卷第39頁)、附表三編號3至5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3卷第41頁)、告訴人王志仁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卷第69、72、8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71、77至78頁)、王志仁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過程之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警3卷第83至84頁)、告訴人邱樹榮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卷第87、90、99至10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89、95至96頁)、邱樹榮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過程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警3卷第101至104頁)、告訴人張筠晧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卷第107、110、119至120頁)、張筠晧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109、115至116頁)、張筠晧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過程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警3卷第121至123頁)、告訴人張榕容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卷第127、130、137至138頁)、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129、133至134頁)、張榕容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及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警3卷第139至142頁)、告訴人黃子嫣之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高雄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卷第145至146、155至15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3卷第151至152頁)、黃子嫣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3卷第157至158頁)、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11款項之提領影像一覽表(警4卷第19至22頁)、告訴人黃傑霖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65至66頁)、黃傑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67至69頁)、告訴人游茂霖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4卷第77至7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卷第79至80頁)、告訴人鍾淑如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87頁)、告訴人陳宥廷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93至98頁)、陳宥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99至101頁)、告訴人譚汶杰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107至115頁)、譚汶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成功分局都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117至119頁)、告訴人黃柏翰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127至129頁)、黃柏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131至133頁)、告訴人FRENZA ADAGIO(張雲泰)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4卷第141至145頁)、FRENZA ADAGI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卷第147至148頁)、告訴人劉盛淼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4卷第151至152頁)、劉盛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4卷第153至154頁)、告訴人蔡絲庭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159至165頁)、蔡絲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167至169頁)、告訴人翁麗苹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177至207頁)、翁麗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209至211頁)、告訴人黃姵蓉提出之遭詐騙過程之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217至219頁)、黃姵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4卷第221至223頁)、附表一編號1至3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4卷第225頁)、附表一編號1至3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27頁)、附表一編號4、5、7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4卷第229頁)、附表一編號4、5、7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31頁)、附表一編號6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4卷第233頁)、附表一編號6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35頁)、附表一編號8、9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4卷第237頁)、附表一編號8、9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39至243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4卷第245至249頁)、附表一編號10、11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警4卷第251頁)、附表一編號10、11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53頁)、統一超商新進門市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59至262頁)、全家超商鹽水清泉門市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4、5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63至264、265頁上方)、鹽水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6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65頁下方)、統一超商鹽水門市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7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66頁上方)、統一超商鹽水門市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8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67頁下方)、統一超商鹽生門市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9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70頁)、統一超商鹽新門市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10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73頁下方至275頁)、統一超商鹽新門市監視器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11款項錄影畫面擷圖(警4卷第276頁)各1份。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