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怡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243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蘇怡婷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肆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按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定有明文。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蘇怡婷於審理中之自白(訴字卷第55、60、64至65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又附件附表編號9之轉帳時間應為「110年5月29日12時56分」,附為說明。
三、按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所定「不正方法」即不正當之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該不正方法不以法律所明文限制或排斥為限,如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認屬於非正當者,亦屬之。所謂「虛偽資料」是指虛假不實之資料,包含不完整的資料;所指「不正指令」是指「不正當指令」之意;所稱「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即製造財產權增長、消失或變換易位之紀錄。而今日電腦科技日新月異,透過電腦網際網路,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達到製造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之目的,應同受規範。且因以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得他人財產,基於電腦犯罪屬於高度性智慧犯罪之本質,不易防範,有時危害甚烈、影響至鉅,故予以規範處罰。本條規定「不正方法」,已納入以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為之,亦屬規範範圍,並將「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之偽造、變造準私文書行為,納入構成要件要素,故未經本人授權或同意、逾越授權範圍,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製造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自屬本條處罰之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第358條、第359條規定之「無故」,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必須綜合考量行為目的、行為當時之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第41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論罪部分:
1.核被告蘇怡婷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2.被告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轉帳操作,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主要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於延續的時間為之,其各次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以接續犯論處。
3.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論處。
五、爰審酌被告年為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多次登入告訴人金融帳戶,將告訴人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提領花用,造成告訴人損失,牟取不正當之財產上利益,漠視法紀,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交易秩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訴字卷第6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懲儆。
六、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如附件附表所示金額為被告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之3第1項、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2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243號被 告 蘇怡婷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怡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10年3月19日23時39分許起至111年6月14日14時58分許止,在臺南市某處,未經其前男友林奕安之同意或授權,接續以手機連結上網際網路後,擅自輸入林奕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訊,偽以林奕安名義登入玉山網路銀行會員操作介面,再接續輸入如附表所示轉帳帳號、轉帳金額之不正指令,將該等偽造之不實電磁紀錄傳送至玉山銀行伺服器而行使之,以此方式無故入侵林奕安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變更林奕安玉山銀行帳戶電磁紀錄及製作林奕安玉山銀行帳戶財產權之喪失、變更紀錄,進而取得林奕安之財產供己使用(各筆轉帳金額及總額詳如附表所示),致生損害於林奕安及玉山銀行對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奕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蘇怡婷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奕安於警詢時指訴及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玉山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遭被告擅自使用,且上開帳戶內之款項遭被告轉帳陸續匯入被告上揭6個帳戶內之事實。 告訴人林奕安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票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被告蘇怡婷之中信銀行、台新銀行、郵局、玉山銀行、臺北富邦銀行、連線銀行等6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二、按文書兼具傳達思想與證明各種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功能,其正確性與真實性為公眾信賴之所繫,攸關社會公共信用之維護,刑法因而設有偽造文書罪章,以防杜文書作偽,故刑法偽造文書罪所規範之文書,須具有體性、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之文書特徵。舉凡以視覺感官可見之方法,記載於物體上,得存續達相當期間,用以表達一定意思、觀念之文字或其他足以代替文字而具可讀性之符號,並得依其內容、形跡、文體,判斷其制作人者,均屬之。惟文書載體隨科技演進而多樣化,儲存於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之意思、觀念表達,固不似附麗於一般物體上之傳統文書具直接之可視性,然猶可隨時藉諸機器或電腦處理予以重現,為週全社會公共信用維護之網絡,刑法第220條第2項爰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其所明文列舉準用文書規定之準文書,雖僅「聲音、影像或符號」,而不及於文字,然符號經使用於系統地記錄語言時,即成為文字,文字既是用以記錄語言的符號,自係符號之一種。從而,將儲存於電磁紀錄,藉由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文字,若具備上開文書之特徵,自屬該規定之準文書,而應受刑法偽造文書罪之規範。又刑法上之文書,固須有一定之制作名義人,然制作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非必以文字明示於文書上為必要,苟由文書之內容、附隨情況,甚或記載該文書之物品或電磁紀錄整體觀之,如專用信箋、特殊標誌等,可推知係特定之名義人制作者,亦屬之。故刑法之偽造文書罪,所處罰之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制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或盜用他人印章之情形為限,苟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為係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者,亦足當之。此於準文書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58條規定之入侵電腦罪,保護法益涵蓋個人隱私與經濟利益之電腦資訊秘密,此電腦資訊秘密必須是在特別保護之下,而彰顯其具有保護秘密之利益;入侵電腦之手段必須是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行為人是否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應依「對資訊內容具有處分權人」之觀點判斷,依處分權人意願,行為人不應取得電腦資訊支配時,即屬入侵。對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入侵,祇要達到隨時可以取得電腦內部資訊之情形,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所定「不正方法」即不正當之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該不正方法不以法律所明文限制或排斥為限,如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認屬非正當者,亦屬之。所稱「虛偽資料」指虛假不實之資料,包含不完整之資料;所稱「不正指令」指「不正當指令」;所稱「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即製造財產權增長、消失或變換易位之紀錄。今日電腦科技日新月異,透過電腦網際網路,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達到製造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之目的,應同受規範。且因以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得他人財產,基於電腦犯罪屬於高度智慧犯罪之本質,不易防範,有時危害甚烈、影響至鉅,故予以規範處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及同法第339條之3第1項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轉帳操作,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延續、密接的時間為之,其各次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以接續犯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論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 英 杰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林奕安 110年3月19日 23時39分 1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 林奕安 110年4月4日 23時44分 2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 林奕安 110年4月15日 15時58分 2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 林奕安 110年4月24日 8時13分 1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 林奕安 110年4月28日 5時43分 1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6 林奕安 110年5月1日 7時38分 2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7 林奕安 110年5月18日 14時28分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8 林奕安 110年5月18日 14時29分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9 林奕安 110年5月29日 15時56分 5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0 林奕安 110年6月1日 15時11分 2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 林奕安 110年6月16日 8時8分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2 林奕安 110年6月18日 10時11分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3 林奕安 110年6月20日 12時33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4 林奕安 110年7月9日 11時30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5 林奕安 110年7月13日 6時23分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6 林奕安 110年7月14日 7時16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7 林奕安 110年7月22日 7時59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8 林奕安 110年7月23日 7時56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9 林奕安 110年7月24日 11時01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0 林奕安 110年7月25日 17時43分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1 林奕安 110年8月4日 6時11分 2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2 林奕安 110年8月7日 8時44分 3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3 林奕安 110年8月11日 7時47分 3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4 林奕安 110年8月17日 9時6分 3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5 林奕安 110年8月18日 8時3分 3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6 林奕安 110年8月19日 6時35分 3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7 林奕安 110年8月27日 8時5分 3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8 林奕安 110年9月1日 5時40分 40,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9 林奕安 111年1月19日 9時49分 15,015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0 林奕安 110年3月31日 12時46分 23,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1 林奕安 110年5月12日 0時39分 1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2 林奕安 110年5月21日 19時09分 2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3 林奕安 110年8月12日 06時09分 3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4 林奕安 110年10月20日 13時41分 1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5 林奕安 110年10月20日 14時03分 8,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6 林奕安 110年10月23日 15時54分 3,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7 林奕安 110年12月2日 19時03分 3,5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8 林奕安 110年12月7日 00時48分 1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9 林奕安 110年12月9日 6時59分 3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0 林奕安 110年12月20日 3時52分 3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1 林奕安 111年1月12日 16時41分 3,000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2 林奕安 111年1月23日 22時44分 5,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3 林奕安 111年1月24日 11時52分 5,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4 林奕安 111年2月1日 4時1分 10,015元 郵局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5 林奕安 111年3月30日 19時58分 3,015元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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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77 林奕安 111年5月23日 13時23分 3,015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78 林奕安 111年6月14日 14時58分 2,015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戶 戶名:蘇怡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總計 104萬6,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