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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長狄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4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A06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宣判,因告訴人即代號AC000-B114034之人於115年6月17日就被告被訴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部分撤回告訴,事涉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至於被告被訴強制等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因已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仍應如期宣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