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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寅勝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案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就「被害人蔡靜芬、告訴人蘇素荻」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被告黃寅勝關於其餘被害人等部分、同案被告潘志軒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