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烋富選任辯護人 曹詩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942號、113年度偵字第16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烋富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烋富與告訴人陳盈蓁均任職於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再生能源公司),彼此為主管與部屬,謝烋富竟為以下行為:

㈠謝烋富明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車牌號碼及車行資料等,

均屬受保護之個人資料,對該等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符合特定目的,並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亦明知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之員工出差管理辦法訂定,「凡使用自用車出差洽公,以『私車公用補助標準表』對應金額進行核銷,無須檢附憑證」,詎其竟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前某時許,先佯以瞭解陳盈蓁之過往工作經歷為由,要求該公司人資處同仁黃姵文、張雅君提供陳盈蓁之履歷表,以此方式蒐集陳盈蓁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位於臺南市東區之通訊地址(均詳卷),復要求陳盈蓁提供其所使用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車牌號碼(詳卷),並於112年7月20日下午4時1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遠通電收FETC網站」,在「車號查詢」功能欄輸入陳盈蓁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本案車輛車牌號碼,藉此查詢本案車輛於111年10月、同年12月、112年6月間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通行費明細(下稱本案車行資料),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蒐集陳盈蓁之個人資料,侵害陳盈蓁之隱私權,足生損害於陳盈蓁。

㈡嗣謝烋富向聯合再生能源公司指摘陳盈蓁不實申報差旅費乙

案,經該公司調查認定陳盈蓁並未違反規定,謝烋富明知前情,仍另行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將其以上述方式取得之陳盈蓁之通訊地址及本案車行資料,分別記載、檢附於刑事告發暨調查證據聲請狀,並於113年1月16日以前開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告發略以陳盈蓁向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不實申報差旅費、涉有詐欺取財犯嫌等語,以此方式非法利用陳盈蓁之個人資料,使陳盈蓁無端接受司法調查,足生損害於陳盈蓁。因認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同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既均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如後述),揆諸上開說明,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傳聞證據即不再論述其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盈蓁之證述、證人即聯合再生能源公司前人資處處長林靖騰之證述、證人即聯合再生能源公司稽核主管紀姵君之證述、證人即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人資處員工黃姵文之證述、證人即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人資處員工張雅君之證述、證人即聯合再生能源公司法務經理蔡金河之證述、聯合再生能源公司員工出差管理辦法1份、112年6月30日電子郵件1份、112年7月3日電子郵件1份、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之前身)應徵人員資料表1份、112年7月17日視訊會議錄音檔案暨譯文1份、「遠通電收FETC網站」頁面截圖1份、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3份(即本案車行資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113年3月19日113聯(北)字第3009號函文、性騷擾暨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各1份、113年1月16日刑事告發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暨其附件1份、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079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涉嫌向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不實申報差旅費部分)、聯合再生能源公司維基百科資料1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之犯行,辯稱:告訴人是我的員工,我是告訴人主管的主管,因告訴人將出差費以多報少,我才請求告訴人提供資料,我是為了查核告訴人的出差費是否有核實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均任職於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被告為告訴人之

直屬主管,被告於112 年7 月20日下午4 時17分許,連結網際網路至「遠通電收FETC網站」,在「車號查詢」功能欄輸入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本案車輛車牌號碼,藉此查詢本案車輛於111 年10月、同年12月、112 年6月間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通行費明細,及將告訴人之通訊地址、本案車行資料記載並檢附於刑事告發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而於113年1月16日以前開聲請狀向臺南地檢署告發略以告訴人向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不實申報差旅費、涉有詐欺取財犯嫌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16、117頁),且有告訴人之指述、本案通行資料(他738卷第39、53、61頁)、113年1月16日刑事告發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暨其附件(他738卷第3至77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按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

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個資法;而所稱「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條、第2條第3、4、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㈢依現行個資法之修法歷程,其第41條關於違反同法相關規定

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之客觀行為,在主觀要件上可區分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型態。前者係沿襲舊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意圖營利」之規定並略作修正,故應循舊法原旨,依目的性限縮解釋為僅指財產上之利益。至於後者,既以造成他人損害為目的,即與「意圖營利」之意義不同,自不以損害財產上之利益為限,尚包括人格權等非財產上之利益,此徵個資法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該法第1條規定參照)而立法益明,上述區分為目前一致之見解。是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財產上暨非財產上之利益」,而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者,方得認成立上開犯罪。又「損害他人之利益」雖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惟仍須為法律所保障之權利或利益,並非當事人主觀願望或期待,或其他社會生活之抽象利益,否則個資法第41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之範圍將無限擴充,而與民事責任產生扞格。個資法第41條所稱他人利益,於該法中並未明文定義,然如參諸同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及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足見本法所稱他人非財產上之利益,應以「人格權」為限,並非泛指一般之反射利益或其他非法所保護之抽象利益。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屬人格權保障之具體法律規定,與個資法第41條所稱「他人利益」之範圍相當。再基於刑罰謙抑性原則,刑罰具有最後手段性,相較於行政罰非以限制他人身體自由為處罰手段,刑罰應受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嚴格限制,不得任意為不利於行為人之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進言之,個資法關於違反第6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等違反個資法之行為,於同法第41條、第47條、第48條分別設有處罰規定,其中第41條採刑事責任之立法模式,第47條、第48條則為行政處罰立法模式,於構成要件上,除違反本法規定而蒐集、處理、利用個資外,第41條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要件,採意圖犯之立法模式,是於犯罪之成立上,亦應就犯罪意圖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以與同法第47條、第48條之行政處罰區別,因此,並非所有違反個資法之蒐集、處理、利用個資行為,均構成同法第41條之刑事犯罪。

㈣檢察官雖認被告非法蒐集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通訊地址云云。然查:

⑴被告係聯合再生能源公司系統光儲暨設備採購處協理,告訴

人則係聯合再生能源公司台南廠電池生產採購部之副經理,被告為告訴人之直屬主管;又聯合再生能源公司就員工出差費用報支訂有附表一所示「員工出差管理辦法」,就員工出差交通費、膳費、住宿費等之申請、報支定有明文;再依董事長核決權限授權一覽表所示:「國內差旅費報銷」金額逾新臺幣(下同)5000~3萬(含),授權「廠/處級」核決權限(他738卷第31頁)。是以,告訴人報支之差旅費金額若逾5000元以上則需經被告核決,被告係經董事長授權核決權限,先予敘明。⑵告訴人於112年6月15日提出附表二所示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

(表單編號FINE-0000000000),出差起日為同年月11日,出差訖日為同年月12日,報支明細項目為出發廠別「臺南廠」、目的地「新竹縣」之交通費「自用車」、住宿費、膳雜費、雜支費,共計報支7,320元,嗣被告獲悉蕭輔智經理有於同年月11日至新竹高鐵站接送告訴人,於審核告訴人所提出上開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時,遂對於告訴人以「自用車」報支核銷產生疑慮,此有附表二所示上開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表單編號FINE-0000000000,他738卷第33頁)暨簽核紀錄(他738卷第34頁)、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商請Paul Hsiao蕭輔智經理於112年6月11日至竹北高鐵站相載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67頁)附卷可稽。則被告既為告訴人之直屬主管,且經董事長授權簽核上開報支申請單,被告為達正確核決之目的,故需釐清告訴人是否使用自用車出差洽公,非無理由。

⑶被告先數次以電子郵件【subject:為了釐清協理(即被告)的

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即附表二所示報支單)】要求告訴人提出ETC通行費用記錄,以釐清告訴人是否使用自用車出差洽公,卻遭告訴人拒絕,被告遂向稽核主管紀姵君詢問「看看有啥辦法可以依公司規定澄清我的疑慮」,此有附表五、六、七所示電子郵件可憑。

⑷告訴人早於99年10月18日即親自簽署附表十所示「個人資料

提供查詢同意書」,其上記載「本人同意提供下列資料『直屬主管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特立此同意書」,有附表十所示同意書可憑。

⑸被告於告訴人拒絕提出本案車輛ETC通行費用記錄後,遂向聯

合再生能源公司人資部門索取告訴人個人基本資料,由人資處員工張雅君交付「應徵人員(告訴人)資料表」給被告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有證人張雅君之證述(偵16942卷第211至215頁)、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之前身)應徵人員資料表(載有告訴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偵16942卷第105頁)可稽。⑹則告訴人既早於99年10月18日已簽署「同意直屬主管查詢個

人基本資料」,被告身為告訴人之直屬主管,為達正確核決出差費之目的,於告訴人拒絕提出本案車輛ETC通行費用記錄後,遂向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人資部門索取告訴人個人基本資料(告訴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自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故檢察官認被告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而非法蒐集告訴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云云,容有誤會。

㈤檢察官雖認被告非法蒐集告訴人之本案車輛車牌號碼云云。

然查:

⑴被告係告訴人之直屬主管,且經董事長授權簽核附表二所示

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被告為達正確核決之目的,故需釐清告訴人是否使用自用車出差洽公,業如上述。

⑵被告先以電子郵件【subject:為了釐清協理(即被告)的疑點

,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即附表二所示報支單)】要求告訴人說明以下事項:「1.自行開車車號為何?2.大約幾點自台南家裡出門?3.大約幾點到達新竹安捷酒店?4.到達新竹安捷酒店後車子停在哪兒?5.週一上班,您表示是自酒店搭乘計程車前往竹科廠,再搭輔智的車一同前往湖口碩禾,有否搭乘計程車資料證明?6.回台南時,大約幾點自竹科廠出發?去哪兒牽車開回台南的呢?開自己的車去發回台南時大約幾點?幾點到達家中呢?謝謝。」,經告訴人以附表四所示電子郵件回覆被告,且告訴人於附表四所示電子郵件中記載「1.自行開車車號為何?『自用車C9-2839』」(偵16989卷第47頁)。

⑶則告訴人既在附表四所示電子郵件(寄件人為告訴人)中自

行提供本案車輛之車牌號碼,且收件人記載為被告,已足認告訴人同意提供本案車輛之車牌號碼予被告,自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故檢察官認被告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而非法蒐集告訴人之本案車輛車牌號碼,並無理由。

㈥檢察官雖以被告、告訴人、紀姵君(稽核主管)、蔡金河(

法務經理)於112年7月17日共同參與視訊會議,紀姵君已表示,依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之員工出差管理辦法,告訴人使用自用車出差,無須檢附憑證,蔡金河亦表示本案車輛之車牌號碼為個人資料,而認被告非法蒐集、利用告訴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案車輛車牌號碼,於同年月20日查詢本案車行資料云云,固有112年7月17日視訊會議錄音檔案暨譯文(警814卷第13至29頁)、附表一所示員工出差管理辦法為憑。

然查:

⑴依附表一所示員工出差管理辦法第9點「相關責任」,其明文

記載「9.1差旅申請者:員工個人的『人格操守』是本辦法的最基本要求及期許,出差同仁必須審愼使用公司資源,並依據此管理辦法誠實申報實際發生之費用。」、「9.2簽核主管:各簽核主管對該出差報支費用的合理性及需發生之適切性,負有判斷及審核的權責。」、「9.3經發現差旅申請者有虛報或浪費公款之情事,其負責簽核之直屬主管需負連帶責任。」。查被告為告訴人之直屬主管,且經董事長授權簽核告訴人提出之出差報支申請單,則依上開員工出差管理辦法第9.3規定,若經發現告訴人之差旅申請有虛報或浪費公款之情事,其負責簽核之直屬主管即被告需負連帶責任。

⑵被告係告訴人之直屬主管,且經董事長授權簽核附表二所示

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被告為達正確核決之目的,故需釐清告訴人是否使用自用車出差洽公,業如上述;又依附表二所示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之表單格式,有「附件」欄位,申請人可上傳相關出差報支資料供直屬主管審閱,以達簽核之目的,故被告要求告訴人提供本案車輛ETC通行費用記錄以佐證「使用自用車出差」,並非無據。

⑶被告先數次以電子郵件【subject:為了釐清協理(即被告)的

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即附表二所示報支單)】要求告訴人提出ETC通行費用記錄,以釐清告訴人是否使用自用車出差洽公,卻遭告訴人拒絕,被告遂向稽核主管紀姵君詢問「看看有啥辦法可以依公司規定澄清我的疑慮」(參附表五、六、七所示電子郵件);嗣被告因告訴人堅持拒絕提出ETC通行費用記錄之態度實啟人疑竇,被告始決定一併查核告訴人先前以「自用車」出差之差旅費,有告訴人於111年10月24日提出之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他738卷第57、58頁)、111年12月30日提出之國內出差報支申請單(他738卷第49、50頁)可參。

⑷被告於112年7月20日以「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光

儲暨設備採購處」名義,函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案車輛之高速公路ETC消費記錄,並於函文之說明欄記載「依據本公司國内出差辦法規定,同仁出差需依照公司規定、提供實際單據以實報實銷方式報帳,近期發現同仁有違反此項規定」,有附表九所示函文可憑;又證人即稽核主管紀姵君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以他自己的名義行文遠通電收,遠通電收雖然沒有回函,但有電話告知被告可以如何自行查詢車行紀錄,後來被告自己利用網站查詢方式,輸入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及車號查詢車行紀錄等語(偵16942卷第75頁),亦有被告自行查詢獲得之本案通行資料(他738卷第39、53、61頁)可參。

⑸被告為告訴人之直屬主管,本應如實簽核出差費申請,否則

需負連帶責任;又告訴人於112年6月11日(附表二所示申請單之出差起日)既有商請蕭輔智經理至新竹高鐵站相載(附表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被告質疑告訴人使用「自用車」出差之真實性,已符常情,故在告訴人拒絕提出本案通行資料之情況下,被告始輸入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本案車輛車號以查詢車行紀錄,以達正確核決差旅費申請之目的,非無理由,自難認被告有「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利益」之不法意圖。

㈦檢察官雖以被告向聯合再生能源公司指摘告訴人不實申報差

旅費乙案,業經該公司調查認定告訴人並未違反規定,被告仍將告訴人之通訊地址及本案車行資料,分別記載、檢附於刑事告發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向臺南地檢署告發告訴人不實申報差旅費、涉有詐欺取財犯嫌,而認被告非法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云云,固有112年10月17日聯合再生能源公司性騷擾暨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申訴人為告訴人,被申訴人為被告,主文:性騷擾部分,申訴無理由,性騷擾事件不成立;職場不法侵害部分,申訴有理由,職場霸凌事件成立,警571卷第23至32頁)為憑。然查:

⑴依112年10月17日上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所載

內容,略以「…被告輸入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車牌以獲取告訴人私用車ETC紀錄…且連續不間斷壓迫,意圖使告訴人承認其浮報出差費用…被告迄今仍固執己見,仍然未批准告訴人之出差費用…要屬職場霸凌」(警571卷第29、30頁),且被告因上開職場霸凌事件成立,經聯合再生能源公司於112年12月29日向全體員工公告「系統光儲暨設備採購處謝烋富協理(即被告)懲處案」,被告遭記「大過乙次」,有附表八所示公告可參(警571卷第39頁)。

⑵被告另將告訴人之通訊地址、本案車行資料記載並檢附於刑

事告發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而於113年1月16日以前開聲請狀向臺南地檢署告發略以告訴人向聯合再生能源公司不實申報差旅費、涉有詐欺取財犯嫌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⑶被告既如上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所載,堅持

己見,不願批准告訴人之出差費用,而遭認定職場霸凌事件成立,且遭記「大過乙次」之懲處,被告辯稱:其為平反遭公司懲處乙事,始檢附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向臺南地檢署告發,希望透過司法單位調查等語,自非無據,故被告是否有「意圖損害告訴人利益」之不法意圖,即有可疑。況被告提供告訴人之通訊地址、本案車行資料予臺南地檢署,其目的係供承辦檢察官參酌外,未持之作為非法用途,益徵被告主觀上無惡意損害告訴人具體利益之意圖。

⑷又個資法係以保護個人隱私為主軸,被告將告訴人之通訊地

址、本案車行資料於相關牽涉之浮報出差費案件中提出,並未對外洩漏,除有權閱卷之人得以得知卷附卷證資料內容外,一般人並無機會可以蒐集利用,而偵查中有權閱卷之人除檢察官外,別無他人,則被告向臺南地檢署告發告訴人浮報出差費案件中提出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並無遭恣意外洩而揭露告訴人個資之可能,且被告具狀提出之對象為偵辦告訴人是否浮報出差費之檢察官,並非係向不特定人為散布,自難以認定有何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可言。

六、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違反個資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桑婕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101571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571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30237814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814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38號偵查卷宗(下稱「他738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07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3079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94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6942卷」)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98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6989卷」)

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附表一:員工出差管理辦法(警571卷第57頁)

5.3交通費 5.3.3凡使用自用車出差洽公,以「私車公用補助標準表」對應金額進行核銷,無須檢附憑證。請參閱「跨廠區/非跨廠區私車公用補助標準-汽車」、「私車公用補助標準-機車」。 5.6住宿費: 5.6.1每晚報支上限$3,000元,並檢據實支實付。 9.相關責任 9.1差旅申請者: 員工個人的「人格操守」是本辦法的最基本要求及期許,出差同仁必須審愼使用公司資源,並依據此管理辦法誠實申報實際發生之費用。 9.2簽核主管: 各簽核主管對該出差報支費用的合理性及需發生之適切性,負有判斷及審核的權責。 9.3經發現差旅申請者有虛報或浪費公款之情事,其負責簽核之直屬主管需負連帶責任。附表二: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國内出差報支申請單(他73

8卷第33至34頁)填單人:02091陳盈蓁 表單編號:FINE-0000000000 申請日期:2023/06/15 姓名:陳盈蓁 部門:00000000a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出差類別:非廠區出差 出差起日:2023/06/11 出差訖日:2023/06/12 報支明細:本幣金額合計:7320 扣除預支後金額:7320 項目 起始日 結束日 地址 對象/客戶名稱 報支項目 類別 1 2023/06/11 2023/06/12 308新竹縣寶山郷 時拓新能源有限 交通費 自用車 2 2023/06/11 2023/06/12 新竹縣竹北市 新竹安捷國際酒店 住宿費 是否月租:否 3 2023/06/11 2023/06/12 新竹縣湖口鄉 碩禾電子材料(股) 膳雜費 膳費 4 2023/06/11 2023/06/12 新竹縣湖口鄉 碩禾電子材料(股) 雜支費 備註出差事由 9/19稽核通知調查後重新送簽 6/11採購會議 6/12訪廠碩禾+時拓 *出差報支預估:NT$8,360->報支申請$7,320 交通費3,970(依私車公用補助標準) 住宿費3,000 膳費100*2(附6/12Google map通行紀錄) 雜費150*1 高鐵改自用車,報支低於預估$1,040 附件 檔案名稱 上載時間 住宿00000000.pdf 2023/06/15 下午6:01 RE請協助抽回FINE-0000000000出差費用申請單.msg 2023/06/20 上午9:17 RE為了釐清協理的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內出差費用報支單.msg 2023/7/7 下午5:19 私車公用補助標準.pdf 2023/7/7 下午5:19 自用車通行紀錄00000000.xlsx 2023/7/11 下午2:52 簽核記錄 順序 簽核階段 簽核人 部門 是否同意 意見 簽核時間 1 填寫申請單 陳盈蓁副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送出申請單 2023/06/15 18:02:22 2 權責主管簽核 蕭輔智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同意 2023/06/15 18:05:35 3 權責主管簽核 謝烋富協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同意 2023/06/15 18:30:29 4 會計部簽核 劉于瑄管理師代(張博媛) 總帳稅務部 駁回 6/16採購Mandy來信告知,此單先行駁回,請知悉 2023/06/16 13:33:25 5 退回申請人 陳盈蓁副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送出申請單 2023/06/20 09:21:45 6 權責主管簽核 蕭輔智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駁回 請依實際發生費用報支 2023/06/26 12:02:09 7 退回申請人 陳盈蓁副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送出申請單 2023/06/29 09:18:17 8 權責主管簽核 蕭輔智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駁回 請附上相關交通費用證明 2023/07/06 18:05:30 9 退回申請人 陳盈蓁副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送出申請單 2023/07/07 17:20:05 10 權責主管簽核 蕭輔智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駁回 1.膳雜費:出差報支單之實際出差迄(時/分)為19:30,依規定6/12核銷晚餐費需提供通行紀錄時間佐證。 2.雜支費:按出差過夜日數報支,每日150元,6/11-6/12出差算過夜一日。 2023/07/11 10:44:09 11 退回申請人 陳盈蓁副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送出申請單 2023/07/11 15:10:12 12 權責主管簽核 蕭輔智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同意 依8/9稽核郵件通知:同仁依出差管理辦法報支,報支全額經確認後未超出上限,如無疑慮,再請兩位主管協助簽核,謝謝。 2023/08/09 12:03:02 13 權責主管簽核 謝烋富協理 系統光儲暨設備暨採購部 駁回 不同意報銷 雖未超出報支上限,但還是有疑慮。 住宿費,請檢據實報實銷,將實際個人額外餐飲花費與住宿費用分開。 交通費,google map非實際發生狀況,請附ETC證明。 2023/08/10 16:15:42 14 退回申請人 陳盈蓁副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送出申請單 2023/09/27 17:17:31 15 權責主管簽核 蕭輔智經理 設備暨電池生產採購部 駁回 請加入時拓拜訪紀錄或報告附表三:告訴人商請Paul Hsiao蕭輔智經理於6月11日至竹北高鐵站相載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67頁)6月2日(五) 告訴人:想請問6/11(日)是否方便在竹北高鐵站搭您車前往? 蕭輔智:OK的 告訴人:感恩~我預計九點到竹北高鐵,跟您約9:30會合 告訴人:但協理應該記錯記成週六,我是否可約碩禾6/12 (一)拜訪? 蕭輔智:可以的 事先告訴協理 且黃總要剛好有時間附表四:(偵16989卷第47頁)From:Brandy.Chen (陳盈蓁) Sent:Friday,June 30,2023 3:44PM To: Hf.Hsieh (謝烋富) Cc:Paul Hsiao(蕭輔智);Rubyc.Chang(張雅君) Subject:RE:為了釐清協理的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內出差費用報支單 Dear協理. 回覆如下,6/16给協理的信件如附. 截圖一、商請Paul經理6/11至竹北高鐵相載Line對話 截圈二、出差單報支預估NT$8,360->實際報支申請$7,470 1.自行開車車號為何?自用車C9-2839 2.大約幾點自台南家裡出門?6/11(日)上午6點出發 3.大約幾點到達新竹安捷酒店?6/11(日)上午9點到達 4.到達新竹安捷酒店後車子停在哪兒?路邊&飯店人住後可免费停車24hr 5.週一上班,您表示是自酒店搭乘計程車前往竹科廠,再搭輔智的車一同前往湖口碩禾,有否搭乘計程車資料證明? 沒有保留單據只記得車資約NT$280。 可調閲6/11(日)09:35前後URE竹科廠力行路自動門門口監視器。 天盛時拓Laurence&Paul經理於1F Lobby看到找下計程車。 6.回台南時,大約幾點自竹科廠出發?去哪兒牽車開回台南的呢?開自己的車去發回台南時大約幾點?幾點到達家中呢?謝謝。 6/12(一)14:20前後自竹科廠出發。 可調閱1F櫃枱左側監視器與模組採購Will交談至計程車來廠 至飯店牽車、買飲料,遇下班車潮大約19:00到家。附表五:(偵16989卷第53頁)From:Hf.Hsieh(謝烋富) Sent:Monday,July3,2023 10:29AM To:Brandy.Chen(陳盈蓁) Cc:Paul.Hsiao(蕭輔智);Rubyc.Chang(張雅君) Subject:RE:為了釐清協理的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I Dear Brandy 謝謝您的回覆 另 麻煩您,如下截圖 A.再提供遠東電收官網ETC通行費紀錄台南、新竹去回程資枓佐證。 B.您居住新竹安捷酒店實際花費多少錢?為何請酒店開兩張發票呢? C.兩天一夜的出差行程,為何報支膳費NT$100*4?實際上第一天中餐協理請客、隔天中餐在竹科廠用膳,請於下班前回答附表六:(偵16989卷第52頁)From:Hf.Hsieh(謝烋富) Sent:Monday,July03,2023 6:19PM To:Brandy.Chen(陳盈蓁) Cc:Paul.Hsiao(蕭輔智);Rubyc.Chang(張雅君) Subject:RE:為了釐清協理的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 Dear Brandy 我身為系统光儲暨設備採購處的最高負責主管, 也是您的主管的主管, 對妳提出的費用申請有所疑慮,要求妳再提供資料佐證。 A.請問有何違法疑慮?請於今日下班前回覆佐證資料。 B.您居住新竹安捷酒店實際花費多少錢 If you should have any further question,please don't hesitate to contact us. Sincerely yours, Jeff Hsieh/謝烋富 PurchasingAVP採購協理附表七:(偵16989卷第51頁)From:Phoebe.Chi(紀姵君) Sent:Friday,July07,2023 5:24PM To:Hf.Hsieh(謝烋富);Paul.Hsiao(蕭輔智) Subject:FW:為了釐清協理的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 Dear Jeff and Paul. 我看到日前出差費用報支單退回申請人,我目前正在確認出差申請及報支狀況,若單子重新送出,請先不要簽單,謝謝。 另外,出差申請日期6/11-6/12,6/11是周日,照道理應該是6/12(周一)才會去拜訪廠商碩禾、時拓新能源,所以6/11是什麼出差行程?是採購部門會議嗎? Bestregards, Phoebe#58150 From:Hf.Hsieh(謝烋富) Sent:Wednesday,July05,2023 1:05PM To:Phoebe.Chi(紀姵君) Subject:FW:為了釐清協理的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 Dear姵君 既然所屬同仁陳盈蓁將此E-mail CC給稽核單位。 我想跟您聊一下,看看有啥辦法可以依公司規定澄清我的疑慮, If you should have any further question,please don't hesitate to contact us. Sincerely yours, Jeff Hsieh/謝烋富 PurchasingAVP採購協理 United Renewable Energy Co.,Ltd. From:Brandy.Chen(陳盈蓁) Sent:Wednesday,July05,2023 12:07PM To:Hf.Hsieh(謝烋富);Phoebe.Chi(紀姵君) Cc:Paul.Hsiao(蕭輔智〉;Rubyc.Chang(張雅君) Subject:RE:為了釐清協理的疑點,有關FINE-0000000000國内出差費用報支單 Dear協理, 經您前日下班時間來電要求 詢問家人ETC查詢方式,家中長輩表示不便提供,請您見諒。 如附件6/16给您的回信已附上該飯店實際花費NT$4,085元(6/11住宿+晚餐)附表八:再生能源份有限公公告(警571卷第39頁)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2023年12月29日 受文者:全體同仁 發文字號:URE-HR0000000 附件: 主旨:系統光儲暨設備採購處謝烋富協理懲處案 說明: 一、系統光儲暨設備採購處謝烋富協理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不當言詞致使他人遭受語言不法侵害、經查該案不法侵害事件成立。 二、為端正公司工作風氣與職場倫理,依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公司企業文化及共同行為規範,情節重大者」,系統光儲暨設備採購處謝烋富協理記「大過乙次」。望全體同仁以此為戒,持續秉持理性溝通與尊重原則共同維護公司優良企業文化。附表九:(偵16942卷第135頁)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統光儲暨設備採購處函 收件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15樓 主旨:本公司欲調閱公司同仁車號(C9-2839)於下列時間是否有貴司高 速公路ETC消費記錄?煩請提供下列圖表日期區間ETC消費明細。 說明:依據本公司國内出差辦法規定,同仁出差需依照公司規定、提供實際單據以實報實銷方式報帳,近期發現同仁有違反此項規定,欲查核該同仁車號(C9-2839)於下列時間是否有貴司高速公路ETC消費記錄?煩請提供下列圖表日期區間ETC消費明細。 特此通知貴公司如上,敬祈查照。 系統光儲暨設備採購處 代表人:謝烋富採購協理 中 華 民 國 2023 年 7 月 20 日 ETC消費明細: 項目項次 日期 說明 1 2023/06/11(日) 供應商參訪 2 2023/06/12(—) 供應商參訪 3 2022/12/28(三) 尾牙 4 2022/11/22(二) 團膳 5 2022/10/20(四) Energy Taiwan 6 2021/12/08(三) Energy Taiwan附表十:本院卷第147頁正 本 附件一、陳盈蓁「個人資料提供查詢同意書」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提供查詢同意書 二廠(竹科廠) 本人陳盈蓁(以下簡稱乙方)於任職期間繳交之個人基本資料文件予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相關法令規定,保護乙方之個人基本資料隱私權,期使乙方於任職期間能安心無慮工作。 故本人同意提供下列資料,特立此同意書,以資證明 1.個人手機電話提供予主管備查 2.健康檢查報告予工安環保室相關辦法備查 3.直屬主管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4.人資部相關資料查詢提供 部門:資材處(二廠) 工號:C2091 立同意書人:陳盈蓁(簽章) 日期:99年10月18日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