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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聿林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謝聿林、鐘士峯均明知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且謝聿林知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且未申請設置貯存地點或轉運站,不得任意棄置廢棄物,亦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之處理,或任何轉運或堆置行為。詎鐘士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在臺南市某處,委託謝聿林在上開土地回填道路,謝聿林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自110年10月4日起,除向合法土資場取得土方,並運送至上開土地回填道路外,亦自不詳處所載運含有塑膠、電線、木材之營建剩餘廢棄物至上開土地回填,而為非法清理廢棄物。嗣因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巡查人員,於110年12月13日發現上開土地遭人違規堆置廢棄物,會同警方前往調查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謝聿林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謝聿林因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其業於114年9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謝聿林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沈芳伃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