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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紫瀅選任辯護人 趙文淵律師

郭晏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186號、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114年度偵字第24205號、114年度偵字第24206號、114年度偵字第24207號、114年度偵字第27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紫瀅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民國114年10月20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確認被告何紫瀅起訴範圍,本院卷二第87至88頁)略以:

㈠被告何紫瀅為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詮律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被告何紫瀅加入由莫文昌、張秉安、黃振嘉、王亮晨(莫文昌等4人,本院另行判決)、張博勛(檢察官另案偵辦)及身分不詳之人包含「迪總」(又稱「迪迪」、「嶼麓老總」)、「夢總」(又稱「滄瀾 夢」)所組成持續性、有結構性之假買賣、假投資玉石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以投資翡翠原石、玉石獲利、買賣翡翠成品等詐術誆騙被害人財物,再以未獲利、不出貨、出假貨等方式牟利。該集團分工係由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員於社群媒體臉書、抖音等平台以【TangBo】、【一嘉珠寶】、【一嘉翡翠】、【福星珠寶】、【百萬翡翠珠寶】、【鑫偉達珠寶】、【夢翠閣】、【風華絕代】、【緬甸翡翠手鐲甄選】、【傳世客服】、【緬甸翡翠精品大全】、【一佳珠寶】等名義之直播間、客服人員,介紹投資原石或購買玉石、翡翠等成品,誆稱投資、購買原石能獲利,販售之成品為真貨等話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以面交方式交付財物。被告何紫瀅與被害人面交收款,從中抽取不詳比例不法利益後,再以不詳方式回款予詐欺機房;而莫文昌為免遭共犯指證並且管控集團運作風險,事先即安排集團內車手為警方查獲時均委任被告何紫瀅為選任辯護人,以便掌握到案之車手供述內容,事後也安排被告何紫瀅至看守所律見,並由莫文昌支付律師費、律師車馬費、車手交保金。該集團提供被害人簽立之合約上,係以「嶼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嶼麓公司)及「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永紳公司)為甲(賣)方,其中嶼麓公司為大陸地區公司查無相關資料、永紳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為陳禹彰【檢察官另案偵辦】)未實際經營翡翠玉石買賣、切割事業,僅是人頭公司供該詐欺、洗錢集團作為收款合約上使用以取信被害人。莫文昌經被告何紫瀅同意,使集團在「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翡翠成品買賣合同」(下稱翡翠買賣合約)上記載法律顧問為詮律律師事務所何紫瀅律師,以取信被害人,提高集團收贓、洗錢成功機率。

㈡被告何紫瀅與莫文昌、王亮晨、張秉安、黃振嘉、張博勛、

身分不詳之直播主、客服人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直播間、客服人員端成員使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其中附表一編號4柯惠娥部分,柯惠娥受附表一編號4之詐騙手法所騙,而於113年10月5日16時許(附表一編號4⑴部分)在臺南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新臺幣(下同)44萬2,000元現金給張秉安(「善化翡小哥」)。何紫瀅知悉其他律師不願意致電給柯惠娥為莫文昌擔保交易之合法性,仍依照莫文昌之指示,於113年10月5日20時17分許,致電給柯惠娥,稱其是法律顧問,也是真實的律師事務所等語,取信於柯惠娥。其後該集團機房端(直播間、客服人員)持續對柯惠娥施用詐術,柯惠娥第二次交付款項時對於鉅額價金有疑慮,遂於113年10月9日19時許(附表一編號4⑵部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詮律律師事務所交付101萬2,233元現金給何紫瀅,嗣何紫瀅將款項交給張秉安,並影印該次交易之翡翠合約,張秉安將款項上繳給莫文昌,何紫瀅受有面交款項1%之酬勞(1萬元)。何紫瀅另於不詳之時間,在電話中向柯惠娥稱:翡翠都是真的,其會催直播間盡快出貨等語。

㈢王亮晨另涉詐欺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簡稱嘉義地檢

署,其他地檢署亦同}113年度偵字第8687號、113年度偵字第11951號,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簡稱嘉義地院,其他法院亦同}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部分經臺南高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17號判決駁回上訴,下稱A案件,非本案之起訴範圍,僅是莫文昌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何紫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之一部分】於113年10月28日17時50分許為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持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莫文昌指派何紫瀅為王亮晨之選任辯護人,安排王亮晨之女友江唯喆通知王亮晨之父親王伯騰選任何紫瀅為選任辯護人,惟被告何紫瀅尚未到場,王亮晨已為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諭知以3萬元交保,莫文昌支付該筆3萬元保證金並且支付何紫瀅3,000元車馬費。㈣黃振嘉113年11月2日21時40分許,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

分局以現行犯逮捕(即本案附表一編號1⑶部分,下稱B案件),被告何紫瀅受莫文昌指使擔任黃振嘉選任辯護人,收取由莫文昌支付之8萬元律師費,持續將黃振嘉開庭、律見、延長羈押情形回報予莫文昌知悉(其中LINE對話紀錄於附表三編號17~31),並收取莫文昌支付之律見車馬費、莫文昌匯款用於支付黃振嘉交保金之款項。

㈤王亮晨另涉詐欺等案件【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953號

、112年度偵字第32898號、112年度偵字第36656號、113年度偵字第26589號、113年度偵字第33247號、113年度偵字第33248號、114年度偵字第672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下合稱C案件,現為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審理中,此段非本案之起訴範圍】,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偵查第三隊等單位,於113年11月27日10時52分拘提王亮晨到案。㈥王亮晨另涉詐欺等案件【臺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562、70

89、13922、14953、113年度偵字第29548號,下合稱D案件,現為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審理中,詐欺取財部分非本案之起訴範圍,此段僅是莫文昌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何紫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之一部分】,警方於114年1月13日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王亮晨拘提到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王亮晨羈押禁見獲准,被告何紫瀅明知莫文昌於該案件為王亮晨之共犯,為與該案件有潛在利害衝突之人,竟受莫文昌指使,擔任王亮晨之選任辯護人,妨害偵查權之行使,何紫瀅基於洩密之犯意,於王亮晨接受偵訊後某時,向莫文昌透露王亮晨在偵查中指證莫文昌為集團成員「Domon惡魔」(起訴書誤載為Demon)此因業務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洩漏之。

㈦被告何紫瀅獲得包含前述之面交金額1%酬勞、二間公司法律

顧問費、律見、車馬費等共計約20萬元。因認被告何紫瀅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洩漏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既均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如後述),揆諸上開說明,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傳聞證據即不再論述其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認被告何紫瀅涉有前揭犯行,係以附表三所示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何紫瀅堅決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洩密等犯行,辯稱:嶼麓公司不是我授權的,我簽的是永紳公司的法律顧問,我沒有加入犯罪組織,附表一編號4 ⑵部分,我在場我是見證律師,我是看到告訴人柯惠娥直接交錢給張秉安,我沒有影印合約,我也沒有在電話中向柯惠娥稱翡翠都是真的這些話;我去擔任王亮晨A案、D案的辯護人、黃振嘉B案的辯護人,並非受莫文昌指使參與犯罪組織,我也沒有向莫文昌透露王亮晨在D案偵查中指證莫文昌為集團成員「Domon 惡魔」等語。

五、被訴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部分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何紫瀅同意擔任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之法

律顧問,其過程太過隨便,有違一般情況,即認被告何紫瀅與被告莫文昌有共同謀議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云云。經查:

⑴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去委託被告何紫瀅擔任嶼

麓公司、永紳公司法律顧問時,我只帶了永紳公司大、小章,我並沒有帶嶼麓公司、永紳公司負責人的授權書,我跟被告何紫瀅說我和嶼麓公司、永紳公司算是合作關係、客戶關係,我跟被告何紫瀅說嶼麓公司、永紳公司是在做翡翠跟原石的買賣代收付,「嶼麓」是大陸的公司,「永紳」是臺灣的公司(負責人陳禹彰),一開始想說收完客人的錢,應該要開發票,後來因為陳禹彰的永紳公司停業沒有去復業,後來就改用嶼麓公司等語(本院卷三第51至58頁),且有永紳公司與詮律律師事務所何紫瀅律師113年9月1日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聲羈更三卷第227頁)可參;故被告莫文昌並非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未出具嶼麓公司、永紳公司「名義負責人」之授權狀,即委任被告何紫瀅擔任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之法律顧問等情,固堪予認定。

⑵惟查:

①證人莫文昌於114年12月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和被告何紫

瀅「兩年前」就有認識接觸,我之前有其他案子跟被告何紫瀅法律諮詢過,所以被告何紫瀅其實跟我兩年前就有接觸,被告何紫瀅是選擇相信我不會有什麼亂來,就同意擔任嶼麓公司、永紳公司法律顧問,且被告何紫瀅一開始並不知道永紳公司停業等語(本院卷三第48至54、58頁),並有被告莫文昌於112年5月23日至112年8月14日間詢問被告何紫瀅有關詮律律師事務所地址及其他案件法律諮詢之line對話紀錄(偵24186-2卷第99至109頁)可參。

②依附表五編號1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莫文昌起初傳送「何律

師你好,就是我有一份合同,想讓你們幫我確認修正」訊息給被告何紫瀅,被告何紫瀅才答稱「是要用法律顧問嗎」、「顧問一年3萬,有6份書狀免費(含合約)」、「來諮詢均免費」;依附表五編號2、3、4所示line對話紀錄,被告莫文昌與何紫瀅在調整、討論有關「翡翠原石買買、切割合同」事項;依附表五編號5所示line對話紀錄,被告莫文昌傳送「公司名稱: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禹彰」、「GOOGLE搜尋永紳數位結果」予被告何紫瀅;依附表五編號7所示line對話紀錄,被告莫文昌問「何律師,上次你說你同學在台中有律所,可問一下他們一年顧問費多少嗎」、「大陸那邊覺得這間用中部這樣有中部的朋友也比較能服務到」;依附表五編號8所示line對話紀錄,被告莫文昌問「何律師台中顧問這處理了嗎」,被告何紫瀅答「有」、「一年費用是35000」、「我有大約說一下公司性質」、「傳送王銘助(律師)名片」。

③證人王銘助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何紫瀅說她跟莫文昌配合了

一年多,問我有沒有意願擔任莫文昌的法律顧問,後來我才跟莫文昌聯繫,我和莫文昌沒有實際簽約,只有line上面法律顧問合同等語(偵24186-2卷第886-1至886-6頁),且有113年9月3日下午6時43、44分被告何紫瀅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作翡翠珠寶」、「法律顧問你要收多少」之訊息予王銘助(偵24186-2卷第895頁)、被告莫文昌於113年9月3日下午10時55分至同日下午11時9分間以附表八所示line傳送「王律師,我臺南何律師介紹」、「合同檔案」、「公司名稱是嶼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莫★昌準備將$35000轉帳給您」等訊息予王銘助(偵24186-2卷第905、907頁)附卷可稽。

④依證人莫文昌、王銘助前開證述、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被告

何紫瀅、莫文昌間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莫文昌對被告何紫瀅而言,並非首次委任之「生客」(第一次上門之客人),此由被告何紫瀅向莫文昌所收法律顧問費3萬元對比證人王銘助(律師)向莫文昌所收法律顧問費3萬5千元,亦可得知。

⑤現行一般律師與當事人(公司法人)間之法律顧問委任流程

,並無明文規範課以律師應對委託人(公司法人)盡何種查核義務,且公司負責人僅為「借名登記」狀態亦非少見;則被告莫文昌既非首次委任被告何紫瀅之「生客」,被告何紫瀅基於「信任」關係,在未實際查核永紳公司、嶼麓公司登記現況下,即接受被告莫文昌之委任,同意擔任永紳公司、嶼麓公司法律顧問,自難為被告何紫瀅不利之認定。

⑥至被告何紫瀅雖爭執其沒有擔任嶼麓公司之法律顧問,而與

被告莫文昌此部分所證有異,然此為被告何紫瀅答辯之權利,縱與此部分事證有異,仍不得據此即認其與被告莫文昌有共謀,附此敘明。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何紫瀅同意本案詐欺集團在「翡翠原石買賣

、切割合同」、「翡翠成品買賣合同」上記載法律顧問為詮律律師事務所何紫瀅律師,以取信被害人,提高集團收贓、洗錢成功機率云云。經查:

⑴附表一編號1部分「無」買賣合約;附表一編號2至6部分相關

之買賣合約,其上雖記載法律顧問為詮律律師事務所何紫瀅律師,然該等合約亦均載明「本律所僅此作為法律顧問,並非分公司或擔保平台」等語,此有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買賣合約附卷可稽。

⑵被告莫文昌於113年9月3日下午10時55分至同日下午11時9分

間以附表八所示line傳送「王律師,我臺南何律師介紹」、「合同檔案」、「公司名稱是嶼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莫★昌準備將$35000轉帳給您」等訊息予王銘助(偵24186-2卷第905、907頁);證人王銘助於偵查中結證稱:是有客戶打電話到事務所問說是不是法律顧問,是不是嶼麓分公司,有沒有幫嶼麓公司擔保等問題,我的回覆都是有擔任法律顧問,但是買賣問題要自己評估,因為我不知道買賣實際情形,而將律師事務所資訊印於合約上,應該可以增加信任度,但沒有「擔保」效益,因為沒有顯示任何保證人的文字等語(偵24186-2卷第886-3頁);是依經由被告何紫瀅介紹,同受被告莫文昌委任而擔任嶼麓公司法律顧問之王銘助律師上開證述,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買賣合約既均未顯示任何「保證」字樣,故該等合約上所載之「法律顧問」並不負「擔保產品真偽」或「出貨與否」之責任,而係由消費者自行評估。

⑶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丁心嵐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均

證稱:我有打電話給合約上記載的何紫瀅律師,只打過1通,何律師說她現在沒有管珠寶的事情,何律師說她沒有管客戶詐欺的事情,對於詐欺的事情何律師說她也不知道等語(偵24186-1卷第290頁,本院卷三第39至43頁、132頁);故證人丁心嵐親耳聽聞被告何紫瀅稱其「未」對翡翠買賣合約負擔保責任。至證人丁心嵐雖證稱:向我收款的車手王亮晨對我說,何紫瀅律師有擔保商品原石、翡翠不會是假的等語(本院卷三第38、39頁);然證人王亮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記得我是跟丁心嵐說我們有請律師顧問,交易有任何問題的話,都可以問我們的顧問何紫瀅律師,印象中我沒有說到「擔保」這件事,我一定是說賣賣有問題的話,可以找這個律師來確認等語(本院卷三第186頁),益見被告何紫瀅雖擔任法律顧問,但未負保證責任。⑷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剛說你們的嶼麓公

司或是永紳公司,嶼麓公司好了,有聘請,比如被告何紫瀅跟王銘助律師、還有『維權』擔任你們的法律顧問,他們律師是否有需要去擔保交易的真實性?)不需要。」、「(律師在跟你們配合這個法律服務是在做什麼事情?)我不確定律師的角色要擔任什麼,我只知道被告何紫瀅當時說她是法律顧問,但是我不知道實際的內容要怎麼操作,或者是有什麼流程,我不確定。」、「(你剛剛有回答檢察官說,就是可能有一些客人有交易文字上的疑義的時候,可以跟律師確認?)是。」、「(所以以你的認知,律師也是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對,被告何紫瀅就是很單純的法律顧問。」(本院卷三第96頁)、「(你們在討論法律顧問的時候,你們是否會把原石,還是什麼成品的照片拿給被告何紫瀅看?)通常不會,因為我們也不會拿到,通常直播間不會發給我們,就是不會發給嶼麓,嶼麓不會發給我們,通常都是直接說這個客人他買了可能 5 件或者是多少錢,我們要去收款這樣而已。」、「(你們考慮跟被告何紫瀅在討論法律顧問的事情的時候,是否有講到翡翠的品質是怎麼樣,什麼 B貨、C貨那些?)沒有,我印象是沒有刻意去聊到這個內容。」(本院卷三第97頁);故被告莫文昌否認其與被告何紫瀅共同謀議利用翡翠買賣合約上記載法律顧問,以取信被害人,提高集團收贓、洗錢成功機率等情節。

⑸證人王亮晨證稱其曾經陪被告莫文昌一起去被告何紫瀅律師

事務所討論法律顧問的事等語(本院卷三第174頁);又經本院勘驗王亮晨114年7月16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24205卷第23至50頁),勘驗結果如附表七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319、326頁)可憑;是依證人王亮晨此部分證述,被告莫文昌委任被告何紫瀅擔任法律顧問時,被告莫文昌向被告何紫瀅表示「做買賣」,證人王亮晨在場觀看之感覺為被告何紫瀅亦不是很清楚受委任法律顧問之內容。

⑹至證人張秉安即附表一編號3、4之取款車手雖曾於警詢證稱

:被告何紫瀅負責於被害人有疑慮時,出面擔保,取信被害人,使收款得以順利進行云云(偵24207卷第460頁);然證人張秉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認為怎樣是擔保?)我當時對擔保的意思有點誤解,但對我來講,如果被害人有疑慮時,打電話給律師,律師會跟他說明,我認為這樣是取信他們,使收款得以順利進行。」、「(是否知悉這些買家打給被告何紫瀅律師時,被告何紫瀅律師會跟他講何事?)我不知道。」、「(你不知道的話,為何你會認為這樣是擔保?)我覺得如果律師有跟他說明的話,所以我剛才說我當時對『擔保』兩個字的意思有誤解。」(本院卷三第373頁)、「(律師是背書哪個部分?)會出貨與否。」、「(可是你剛剛回答說你不知道被告何紫瀅律師是怎麼跟客戶解釋的,律師會擔保會出貨的說詞,是誰跟你講的?)被告莫文昌跟我說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找律師,對我來說,他說這句話的意思代表如果真的有問題,律師會處理好。」、「(這部分為你自己的解釋及想像?)是。」(本院卷三第374頁)。則證人張秉安既未親自見聞被告何紫瀅向翡翠買賣合約之買者擔保何事,自難徒以證人張秉安之想像,據為被告何紫瀅不利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雖以附表五編號3所示113年8月28日下午10:23:41

莫文昌傳送給被告何紫瀅之訊息,及被告王亮晨114年9月10日之偵訊筆錄,認被告何紫瀅於113年8月28日應已知悉被告莫文昌以「假玉石」方式牟利云云。經查:

⑴證人王亮晨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求提示114 年9 月1

0日證人王亮晨偵訊筆錄,114偵24205 卷P781 下方-782上方,檢察官有問你:『你跟莫文昌去找何紫瀅聽到他們聊什麼?』,這是否是你方才證述說你當天有跟被告莫文昌去被告何紫瀅辦公室務所的那次?)是。」、「(你當時回答:『第一個就是我們角色是第三方支付,假設商品有問題,也沒辦法直接向我們求償,再來就是商品品質,何紫瀅有幫忙列一條大陸鑑定跟台灣鑑定標準不一樣,如果商品不如預期要到大陸人民法院提告。還有原石就是願賭服輸的東西,成品就是兩情相悅的交易,你認為有這個價值再買,她們談的很愉快,我看她也沒有拒絕莫文昌提議,她們這個聊完就聊我自己的投資詐騙,何紫瀅說可以用交易糾紛解決爭議,用交易糾紛來收尾。』,你當時是這麼說的,所以你當天是有聽到他們談論這樣的話?)有談論到交易糾紛,那個聊我自己的投資大概就是我自己的案件要委任被告何紫瀅。」(本院卷三第175頁)、「(這些話是何人說的?是被告何紫瀅說的、還是被告莫文昌說的,還是他們兩個人聊,因為你跟檢察官證述時是說是他們聊的內容?那是何人說的?)被告何紫瀅。」等語(本院卷三第175頁)。

⑵惟經本院勘驗王亮晨114年7月16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24205

卷第23至50頁),勘驗結果如附表七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319、326頁)可憑;是依證人王亮晨此部分證述,被告莫文昌委任被告何紫瀅擔任法律顧問時,被告莫文昌向被告何紫瀅表示「做買賣」。又依附表五編號1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莫文昌起初傳送「何律師你好,就是我有一份合同,想讓你們幫我確認修正」訊息給被告何紫瀅,被告何紫瀅才答稱「是要用法律顧問嗎」、「顧問一年3萬,有6份書狀免費(含合約)」、「來諮詢均免費」。則比對附表七所示王亮晨筆錄之勘驗紀錄與附表五編號1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何紫瀅既接受莫文昌委任而擔任法律顧問,被告何紫瀅接受與翡翠買賣合約相關之「法律諮詢」,並提供「法律意見」,甚為符合常情;再者,依檢察官所認對被告何紫瀅不利之114年9月10日證人王亮晨偵訊筆錄(114偵24205卷第781、782頁),證人王亮晨提及被告何紫瀅當時所述,被告何紫瀅當時均係以「假設性用語」與被告莫文昌討論,即「『假設』商品有問題,也沒辦法直接向我們求償」、「『如果』商品不如預期要到大陸人民法院提告」,益見被告何紫瀅係本於律師職責,於接受當事人委任後提供「法律意見」,自難認與被告莫文昌有詐欺、洗錢之謀議。

⑶附表五編號3所示113年8月28日下午10:23:41莫文昌傳送給

被告何紫瀅之訊息,固為「目前都是合資(講白就是大家合資賭石)所以不會存在一個人買,切垮的可能已經切幾刀了(石頭基本切毀了)也很難認出來,所以就是有爭議(法院)時,我們也能隨便記一些切的碎石來」。然依附表五編號3所示113年8月28日下午 10:11:53莫文昌傳送給被告何紫瀅訊息「(語音譯文)何律師,因為我們有一個問題齁,有時候他們買的石頭是合資的,比方說可能有三個人一起購買,所以我們石頭不可以寄給單獨一個人,所以通常他們都是默認統一處理這樣,那這樣怎麼辦?」、附表五編號3所示113年8月28日下午 10:14:51莫文昌傳送給被告何紫瀅訊息「因為有合資的問題,變成石頭無法給單一個人,就是直播主會給大家看,就是後台處理掉了」、附表五編號4所示113年8月29日上午 08:21:26被告何紫瀅傳送給莫文昌訊息「買賣契約寫一個人還是3個人」、附表五編號4所示113年8月29日上午 08:31:22莫文昌傳送給被告何紫瀅訊息「我們都是多人合資」、附表五編號4所示113年8月29日上午09:23:07被告何紫瀅傳送檔案「翡翠原石買賣.docx」;是綜觀附表五編號3、4所示對話紀錄前後文,僅足認被告何紫瀅與莫文昌彼此討論翡翠買賣合約之記載問題。

⑷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剛有回答檢察官說

整個交易就是永紳跟嶼麓,他們是在處理切原石或者是成品買賣,是否可以說明切原石跟成品買賣的差異在哪裡?)成品買賣就是比方手鐲、項鍊、首飾之類是成品的買賣,客人如果在直播間上看到,比方他看到這一個手鐲好了,她喜歡她就會跟直播間下單,成品買賣大概就是這樣,原石的部分,因為原石它要切石頭,我們有一種說法叫賭石,客人要自己承擔風險,他要去冒險去切這塊石頭,那就是切原石。」(本院卷三第94頁)、「(你的意思是,原石比較像是賭石,就是一種?)原石就是賭石。」、「(賭博的概念?)是。」、「(如果割垮之後,是否就沒有價值了?)通常切垮之後,客人跟直播間怎麼聊我不確定,但是如果沒有價值,他們通常就是直接處理掉。」、「(就丟棄的意思?)是,就是直接丟棄了,或者是有殘值他們也會跟客人去聊事後的這一些,比方可能殘值切完,本來你可能這個石頭買20 萬元,可能切完它剩 5 萬元,然後,他們就會跟客人說這個殘值、大概回收的價格這一類的,就會說殘值,我是知道這樣的模式,但是我沒有去問直播間過。」(本院卷三第95頁)、【{請求提示附表五編號3所示被告何紫瀅與莫文昌對話紀錄,『目前都是合資(講白就是大家合資賭石)所以不會存在一個人買,切垮的可能已經切幾刀了(石頭基本切毀了)也很難認出來,所以就是有爭議(法院)時,我們也能隨便記一些切的碎石來』,意思是你在跟被告何紫瀅解釋,這個原石就是一種賭石?}是。】、「(所以如果垮沒有經濟價值就是?)就丟棄了,通常會丟棄,除非客人他要,但是要的時候,因為他可能不是當下要,他可能事後跟直播間說他想要那一些石頭的話,直播間還是會把切垮的石頭寄給他們。」等語(本院卷三第96頁);是依證人莫文昌對附表五編號3所示對話紀錄之解釋,其係向被告何紫瀅解釋「原石」買賣似「賭博」、又稱「賭石」,自難徒以臆測或推論方式即認被告何紫瀅在此段對話中知悉或可得知悉此為「假玉石」買賣。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何紫瀅擔任附表一編號4(2)之取款車手

,共同參與詐騙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柯惠娥云云。經查:

⑴公訴人以附表五編號12、13所示對話紀錄,認被告何紫瀅知

悉其他律師不願意致電給柯惠娥擔保翡翠買賣交易之合法性,仍於113年10月5日下午8時17分許,致電給柯惠娥,稱其是法律顧問,也是真實的律師事務所,並擔保交易等語,取信於柯惠娥云云。經查:

①被告莫文昌於113年10月4日下午10時55分11秒傳送給被告何

紫瀅一對話截圖,該截圖顯示「對方稱『弘群律師事務所,不告知有沒有王銘助這位律師?客戶說的』,莫文昌回復對方『有阿』『怎麼可能沒有』」;被告莫文昌於同日下午10時55分12秒傳送給被告何紫瀅一對話截圖,該截圖顯示為莫文昌與王銘助律師LINE對話「王銘助表示:『莫先生,今天來電的情形都是要確認事務所是不是分公司,或是確認是不是有擔保的狀況,如果是這樣可能我這邊沒辦法配合,我再按比例退款過去』」;被告莫文昌於113年10月5日下午2時46分傳送給被告何紫瀅「嶼麓供應鍊營業執照」照片;被告莫文昌於同日下午5時50分傳送給被告何紫瀅「柯惠娥 0000000000

何律師。這昨天那位客人有打律所電話。是不是等等有空幫回她一通。」;被告何紫瀅於同日下午8時30分28秒傳送給莫文昌一對話截圖,該截圖顯示「被告何紫瀅與柯惠娥通話紀錄(113年10月5日下午8時17分)」;被告莫文昌於同日下午8時30分58秒傳送語音訊息給被告何紫瀅,語音譯文為「她(柯惠娥)剛剛有購買了,她(柯惠娥)有購買了,她(柯惠娥)還說為什麼不能律師擔保,你娘阿,很想要給她(柯惠娥)巴下去。」;固有附表五編號12、13所示對話紀錄可憑。

②證人王銘助(律師)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13年9月擔任嶼麓

公司法律顧問後都沒有發生什麼事,但113年10月4日當天有很多通當事人打電話詢問他們跟嶼麓公司的交易,因為這不是我的服務項目,我也沒有擔保交易,我也沒看過他們跟嶼麓公司的契約,我認為我沒辦法配合這樣的服務,我就終止與嶼麓公司法律顧問合作,至於當事人打電話來詢問時,我有沒有覺得「異常」,這點我沒有辦法做任何回覆,因為當事人與嶼麓公司之間的相關法律行為我沒有親眼看到;而我與嶼麓公司終止法律顧問,我沒有立即告訴被告何紫瀅,我也不知道莫文昌有傳送113年10月4日下午10時55分這兩張我與莫文昌的對話截圖(附表五編號12)給何紫瀅等語(偵24186-2卷第886-4頁)。

③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通知廠商不要再用我

的相關資料,如果有電話我這邊會直接告知沒有配合法顧了』即附表八所示113年10月4日下午5時34分莫文昌與王銘助對話紀錄,這是王銘助律師傳給你的?)是。」、「(為何王銘助律師會打這句話這個給你?)因為當時客人有時候會打電話到律所確認是不是有這一間公司,然後他們是不是擔任法律顧問,所以他覺得接到這種電話可能是不妥還是煩吧,我不確定他什麼想法。」、「(王銘助律師當時不是也是要做你們的法顧嗎?)當時有。」、「(既然人家打電話只是去問有沒有做法顧,為何他覺得很煩?)我不知道,因為他也沒有解釋。」(本院卷三第75頁)、「(附表五編號13所示113年10月5日下午5時50分對話紀錄『柯惠娥 0000000000 何律師,這昨天那位客人有打律所電話,是不是等等有空幫回她一通。』,這個是要做什麼?)沒有,因為當時柯惠娥要確認是不是有法律顧問這件事情,她後來有打可能被告何紫瀅沒接到,後來跟直播間反應,然後直播間也是透過嶼麓跟我們說,所以我就請被告何紫瀅說。」、「(你說直播間跟你說?)沒有,直播間跟嶼麓,我們沒有辦法跟直播間對接。」、「(然後嶼麓再跟你說?)對,然後說可能這位客人想要確認是不是有法律顧問這件事情。因為當時柯惠娥她是想要到律師事務所去簽合同,所以她想要確認這件事情。」(本院卷三第76頁);且有附表八所示莫文昌與王銘助對話紀錄可憑。

④依證人王銘助律師前開證述及附表八所示莫文昌與王銘助對

話紀錄,可見王銘助律師係因擔任法律顧問之委託人為「嶼麓公司」,而其並未親自見聞來電詢問者與嶼麓公司之實際簽約情形,故認為來電詢問者詢問渠等與嶼麓公司之交易不在其法律顧問服務項目內,遂自行單方面告知莫文昌欲終止法律顧問委任關係,王銘助律師並未證述其當時有察覺嶼麓公司有何「異常」;故檢察官徒以證人王銘助律師不願繼續擔任嶼麓公司法律顧問,致莫文昌轉而尋求被告何紫瀅撥打電話給柯惠娥,即認被告何紫瀅與莫文昌共謀詐騙柯惠娥,實有臆測之嫌。

⑤況被告莫文昌於113年10月5日下午8時30分58秒傳送語音訊息

給被告何紫瀅,語音譯文為「她(柯惠娥)剛剛有購買了,她(柯惠娥)有購買了,她(柯惠娥)還說為什麼不能律師擔保,你娘阿,很想要給她(柯惠娥)巴下去。」,此有附表五編號13所示對話紀錄可憑。被告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跟被告何紫瀅說:『她(柯惠娥)剛剛有購買了,她(柯惠娥)有購買了,她(柯惠娥)還說為什麼不能律師擔保,你娘阿,很想要給巴下去。(時間為第一次車手張秉安與柯惠娥面交)』,此段話是否是你傳給被告何紫瀅的?)是。」、「(是否是柯惠娥在交易過程中有講過說為什麼律師沒有擔保?)她是跟直播間說的,我們其實都是透過嶼麓公司,我們是沒有辦法跟客人確定內容,但是她應該是跟直播間說,然後直播間又再透過嶼麓跟我們說,所以我們說不可能要擔保什麼,因為你們的買賣內容我們沒有看到。」、「(應該是說直播間跟你反應客人一直要律師來擔保,可是你們也很老實跟他講律師就是沒有擔保這件事情,所以你就把這件事情反映給被告何紫瀅?)我就像聊天這樣給她知道。」等語(本院卷三第98頁)。則莫文昌既經由直播間、嶼麓公司之告知,獲悉「柯惠娥向直播間反應『為什麼不能律師擔保』」,可見被告何紫瀅並「未」向柯惠娥擔保之可能性甚高,否則柯惠娥何來上開埋怨之詞;參以被告何紫瀅亦未見聞柯惠娥與直播間商議翡翠買賣過程,益徵被告何紫瀅應未向柯惠娥承諾擔保。

⑵公訴人雖認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柯惠娥於附表一編號4⑵所

示面交時地,將101萬2,233元現金交與被告何紫瀅,嗣被告何紫瀅將該款項交給張秉安云云,然被告何紫瀅否認有經手上開款項。經查:

①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柯惠娥於113年11月26日警詢

、114年2月16日警詢、同年2月21日警詢、同年7月31日偵訊、同年8月15日偵訊(偵24199卷第295至297頁,偵24207卷第355至358、379至380頁,偵24186-2卷第183至187頁、759至763頁),就其將上開款項究竟直接交與被告何紫瀅或直接交與張秉安乙節,先後證述不一且反反覆覆。②證人張秉安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一編號4⑵部分,是被害人柯

惠娥跟直播間聯絡後,覺得金額太大,需要到合約書上的事務所交錢,我當時沒有跟何紫瀅律師約時間,是莫文昌跟何紫瀅律師約時間,然後莫文昌告訴我時間,我再跟柯惠娥約柯惠娥家附近超商,而在律師事務所時,柯惠娥「沒有」問何紫瀅有關商品真假的問題等語(偵24207頁第417、476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柯惠娥拿現金給我,然後我點收,當時的細節我有點忘了,但最後錢是給我,我再交給莫文昌,我沒有印象中間錢是否經過何紫瀅的手,且當天何紫瀅「沒有」向柯惠娥保證商品的真假等語(本院卷三第35

6、375頁)。證人柯惠娥於偵查中亦證稱:「(什麼狀況下聊到原石真偽?)印象中比較有可能是(和何紫瀅)電話講,因為去她家(何紫瀅律師事務所)那次,善化翡翠小哥(張秉安)在場,我不好意思問」等語(偵24186-2卷第760頁)。③證人柯惠娥既對此部分交付翡翠買賣合約價金是否經手被告

何紫瀅之證述不一,且證人張秉安與柯惠娥一同在被告何紫瀅事務所時,張秉安證稱其「未」見聞被告何紫瀅有擔保翡翠買賣合約商品之真假,故檢察官所指被告何紫瀅有向柯惠娥取款並擔保商品真偽云云,尚難以認定。

⑶公訴人雖認附表一編號4⑵部分,被告何紫瀅受有面交款項1%之酬勞(1萬元)云云。經查:

①證人柯惠娥於偵查中證稱:「(10月9日即附表一編號4⑵部分

,你怎麼約何紫瀅律師?)要交錢之前我有問何紫瀅何時有空,想跟她約時間,她說要去屏東開庭比較晚,我說沒關係看她幾點回來我再過去,因為就是想讓律師『見證』」等語(偵24186-2卷第184頁)。

②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附表五編號14所示1

13年10月9日莫文昌、何紫瀅對話紀錄,這邊有你在10月9日,應該是柯惠娥有一次去被告何紫瀅事務所那邊交款的那次,後來有匯『 10000 元』給被告何紫瀅,這一萬元指的是何費用?)律師的這種服務費或者是場地費什麼這一些,我不知道你們專業的名詞叫什麼,就是服務費。」(本院卷三第98頁)、「(就是有點像被告何紫瀅的法律服務費用?)是。」等語(本院卷三第99頁),且依附表五編號14所示113年10月9日莫文昌、何紫瀅對話紀錄,莫文昌向被告何紫瀅表示有業務會帶客人過去被告何紫瀅事務所,這個費用就是照莫文昌與被告何紫瀅約定的「1%」,客人在被告何紫瀅事務所的案子結束後,被告何紫瀅傳送存摺照片給莫文昌,莫文昌匯款1萬元給被告何紫瀅。

③被告何紫瀅供稱:我於113年10月5日下午8時17分與柯惠娥通

電話,只有說我是法律顧問而已,附表一編號4⑵所示翡翠買賣合約是張秉安已經印好帶過來我的事務所,是要交給我作見證的合約,在事務所填寫乙方(買者柯惠娥)的資料及產品的數量,我於113年10月9日下午7時許「見證」的事項為確認雙方(張秉安、柯惠娥)交易的商品數量及買賣價金,柯惠娥當天有帶現金來履行這個交易,之後由莫文昌轉帳給我1萬元就是上開「見證費用」等語(本院卷一第361、362頁);且有附表五編號14所示113年10月9日下午 08:02被告何紫瀅傳送存摺照片給莫文昌、113年10月9日 下午 08:04莫文昌傳送匯款成功1萬元照片給何紫瀅之line對話紀錄可憑。

④依附表五編號15所示113年10月10日莫文昌與被告何紫瀅對話

紀錄,被告何紫瀅對莫文昌表示「因為剛開始配合」、「如果可以儘快發貨」、「這筆發貨沒問題才會再配合下一次在律所簽約收款喔!」、「我是信任你」、「也有風險需要控管」、「謝謝你體諒」、「信任基礎是慢慢培養的」等語;並據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為何被告何紫瀅後來一直跟你說:『因為剛開始配合』、『 如果可以儘快發貨』、『這筆發貨沒問題才會再配合下一次』?)因為被告何紫瀅也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所以她也是希望要求直播間要發貨,就是你要給人家快一點發貨的意思。」、「(這樣我可以說,其實這邊是因為在被告何紫瀅事務所交易,所以被告何紫瀅有在追蹤這個進度?)對,她會追蹤這件事情,所以我們有一段對話,好像就是要把發貨紀錄丟給被告何紫瀅。」、「(請求提示114 偵字第24186卷一 ,P515,即附表九所示『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你方才有說因為被告何紫瀅會追蹤整個交易的進度?) 沒有,就是柯惠娥的那件。」、「(所以你這邊即附表九所示『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才註明說要『需拿發貨單給律師』,這是跟你剛才講的是一樣的嗎?)是。」(本院卷三第99頁)、「(這個部分就是要讓被告何紫瀅相信說這個真的是一個正常的交易?)不是要讓她相信,因為本來就是事實,就是正常交易。因為被告何紫瀅是第一次採這樣的模式,所以她也會比較謹慎。」等語(本院卷三第102頁),核與證人王亮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九所示『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是因為這單的客戶(柯惠娥)有疑慮,而這場交易律師有在現場,律師也要確定有沒有出貨給客人,群組就說要拿發貨單給律師,發貨單是迪迪跟夢總那邊把發貨單傳到群組,群組裡莫文昌看得到,然後莫文昌可以傳給何紫瀅,跟何紫瀅律師說這單確實有發貨等語(本院卷三第237、238頁)相符,且有附表九所示『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註記「需拿發貨單給律師」,因被告何紫瀅不在該群組內)為憑。

⑤依附表五編號16所示113年10月14日莫文昌與被告何紫瀅對話

紀錄,被告何紫瀅對莫文昌表示「客人說都不回應」、「還沒收到貨」、「你幫我問一下」,莫文昌回答「我問下」、「這切原石」、「應該是切垮了,所以沒後續」;依附表五編號17所示113年10月24日莫文昌與被告何紫瀅對話紀錄,莫文昌對被告何紫瀅表示「何律師我有跟大陸那邊說讓他們自己找新的律師事務所,如果沒辦法嚴格控制直播間那我請他們自己找,免得有什麼問題又麻煩的要死,感覺他們對接的直播間越多問題也多」,被告何紫瀅答「好」;並據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求提示114 偵字第2418

6 卷二,P139,即附表三編號17所示對話紀錄,這邊你跟被告何紫瀅說:『何律師我有跟大陸那邊說讓他們自己找新的律師事務所,如果沒辦法嚴格控制直播間那我請他們自己找,免得有什麼問題又麻煩的要死,感覺他們對接的直播間越多問題也多』,被告何紫瀅回:『好』,這段你跟被告何紫瀅是在講什麼?)因為好像當時我跟被告何紫瀅好像有講到這一方面的事情,因為可能客人如果要問追貨、反應什麼這些,如果問題多一點,我們就會覺得是不是他們沒有辦法掌握直播間的素質,所以當時我們就覺得那還是就請他們找新的合作的人。」、「(被告何紫瀅這邊跟你回說『好』,意思就是被告何紫瀅也同意讓他們自己在找新的律師來合作?)對,我們當時是可能有聊到發貨這一些、要追蹤什麼這一些可能會比較累,所以後來我們就覺得還是請他們去找新的法律顧問合作。」(本院卷三第100頁)。

⑥則證人柯惠娥既證述其於附表一編號4⑵所示時地,是想讓何

紫瀅律師「見證」翡翠買賣合約交易過程,且確實有利用被告何紫瀅之律師事務所作為交易場地,核與被告何紫瀅所稱「見證」的事項為確認雙方(張秉安、柯惠娥)交易的商品數量及買賣價金等情相符;又被告何紫瀅經營詮律律師事務所,有關買賣交易合約之見證及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本為律師營業項目,考量場地、人事、時間成本後,酌收相關費用,在律師業界為常態,故莫文昌向被告何紫瀅表示有業務會帶客人過去被告何紫瀅事務所,這個費用就是照莫文昌與被告何紫瀅約定的「1%」(即附表五編號14所示113年10月9日莫文昌、何紫瀅對話紀錄),客人(即柯惠娥)在被告何紫瀅事務所的案子結束後,被告何紫瀅傳送存摺照片給莫文昌,莫文昌匯款1萬元給被告何紫瀅(即附表三編號14所示113年10月9日莫文昌、何紫瀅對話紀錄)等情,堪認合情合理,並未有何異於常情之處。況被告何紫瀅於見證張秉安、柯惠娥簽立翡翠買賣合約後,被告何紫瀅有後續向莫文昌追蹤出貨情形,莫文昌亦於附表九所示『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註記「需拿發貨單給律師」,且因被告何紫瀅有向莫文昌反應出貨問題,莫文昌最終向被告何紫瀅提議由直播間另尋其他合作律師;則果若被告何紫瀅真有參與詐騙柯惠娥,被告何紫瀅何需再追蹤後續出貨與否,莫文昌又何需在上開群組內註記「需拿發貨單給律師」;更甚者,被告何紫瀅於案發前經營詮律律師事務所已久,在臺南地區具一定名氣,果若被告何紫瀅真依莫文昌之指示,擔任向柯惠娥取款之車手角色,被告何紫瀅豈會僅收取面交款項「1%」之報酬(即1萬元),實低於目前一般常見車手案件之報酬,亦低於本案起訴書起訴事實所載「王亮晨獲得所面交金額2.5%之酬勞;張秉安、黃振嘉獲得面交金額1.5%之酬勞」(參本案起訴書)之比例,故檢察官認被告何紫瀅有參與詐騙柯惠娥云云,顯有可疑。

㈤檢察官雖認被告王亮晨另涉A案件,其於113年10月28日17時5

0分許為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持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莫文昌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何紫瀅為王亮晨之選任辯護人,惟被告何紫瀅尚未到場,王亮晨已為臺灣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諭知以3萬元交保,莫文昌支付何紫瀅3,000元車馬費,此為被告何紫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之一部分云云。然查:

⑴證人王亮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剛嘉義地方法院那

個案子即A案件,是虛擬貨幣然後才去犯到詐欺罪?)這個是黑吃黑。」、「(是否是玩虛擬貨幣?)是。」(本院卷三第224頁)、「(你除了本案之外,另外涉及的虛擬貨幣詐欺案件,我剛剛給你看的那個嘉義地方法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967號,那個案件即A案件的運作方式跟本案的完全不一樣?)是。」、「(請求提示偵字第24205號P779倒數第5行,『那時候我已經認識何紫瀅律師,那件是黑吃黑案件,我是開車自行到案被約提』,這件是你剛剛說的那個黑吃黑案件嗎?你現在講的這句話?)是。」(本院卷三第225頁)、「(你是否也講過那些跟被告莫文昌沒有關係?)是。」(本院卷三第226頁)、「(你說那一件跟本案無關,就是你其他投資的虛擬貨幣黑吃黑的事情,所以才被朴子分局抓?)是。」等語(本院卷三第240頁),且有A案件相關之刑事案件報告書、起訴書、判決書(偵24205卷第827至863頁)可參;而被告莫文昌亦否認其有參與任何詐欺犯行,故王亮晨所涉A案件,難認與被告莫文昌相關,先予敘明。

⑵莫文昌介紹被告何紫瀅為王亮晨A案件之辯護人,被告何紫瀅

尚未到場為王亮晨所涉A案件辯護,王亮晨已於113年10月29日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諭知3萬元交保,莫文昌支付3000元車馬費給被告何紫瀅等情,有被告何紫瀅之供述(本院卷一第362頁),及有附表三編號18所示莫文昌與被告何紫瀅之對話紀錄可憑。

⑶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當時王亮晨的女友打電

話給我求救,我請被告何紫瀅去,然後被告何紫瀅也出發了,後來何律師在中途,王亮晨就被交保了,然後我就說讓何紫瀅律師白跑一趟,我貼了3000元給何紫瀅律師,算服務費還是什麼的費用等語(本院卷三第66頁)。

⑷被告莫文昌既難認定與王亮晨所涉A案件相關,被告何紫瀅因

莫文昌之介紹而擔任王亮晨A案件之辯護人,自屬被告何紫瀅接受當事人委任之正常律師業務範疇;況被告何紫瀅尚未抵達嘉義地檢署為王亮晨辯護,王亮晨即交保獲釋,被告何紫瀅尚未實際為王亮晨之A案件辯護,但被告何紫瀅既已自臺南市詮律律師事務所驅車出發前往嘉義,考量人事、交通、時間成本後,被告何紫瀅向莫文昌酌收相關費用(車馬費),亦為律師業界之常態,實難認此為被告何紫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之一部分。

㈥檢察官雖認黃振嘉於113年11月2日21時40分許因B案件遭逮捕

,莫文昌指使被告何紫瀅擔任黃振嘉B案件辯護人,被告何紫瀅有向莫文昌收取8萬元律師費(黃振嘉B案件),並持續將黃振嘉開庭、律見、延長羈押情形回報予莫文昌知悉(即附表三編號19~34對話紀錄),且收取莫文昌支付之律見車馬費、莫文昌匯款用於支付黃振嘉交保金之款項,此為被告何紫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之一部分云云。然查:

⑴有關被告何紫瀅擔任黃振嘉B案件辯護人之過程:

①證人黃振嘉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因B案遭逮捕,我看翡翠

買賣合約書有詮律律師事務所何紫瀅律師的資訊,警方讓我通知我母親陳澤芬,我請我母親聯繫我的表哥莫文昌,再由莫文昌聯繫何紫瀅律師,律師費由表哥莫文昌幫我墊付,因為我媽媽沒有錢,算是我先跟莫文昌借,莫文昌沒有說過我被抓要找誰辯護,我自己看合約上的律師是何紫瀅等語(偵24206卷第22、422、423、469頁);證人黃振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因B案件遭逮捕,派出所說只能打電話給三親等,我請我母親聯絡莫文昌幫我找何紫瀅律師等語(本院卷三第308頁)。

②依附表五編號19所示莫文昌、被告何紫瀅於113年11月2日lin

e對話紀錄,莫文昌於113年11月2日下午10時52分至同日下午11時5分傳送「黃振嘉今天晚上去面交時不知道是客人報警還是(客人第一次交易)我們有問客人是否報警,客人說沒有,他可以過去派出所解釋」、「照片:平鎮區振平街228號北勢派出所」、「照片:陳澤芬(黃振嘉母親)身分證」等訊息給被告何紫瀅;且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黃振嘉是我表弟,黃振嘉也知道何紫瀅是法律顧問,所以黃振嘉因為B案件被逮捕時本來就要委任何紫瀅律師,只是當時是黃振嘉的母親(我阿姨)打電話給我,我阿姨請我幫黃振嘉去找何紫瀅律師等語(本院卷三第78、79頁)。

③依附表五編號19所示113年11月2日下午11時50分莫文昌傳送

「匯款25000給何紫瀅截圖」、附表五編號21所示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51分莫文昌傳送「轉帳55000給何紫瀅截圖」、同日下午1時43分莫文昌傳送「何律師。黃先生寄錢1萬,妳在幫我們弄,我會轉給妳,到時一起算看還延伸出什麼費用我們都會處理」訊息給何紫瀅;依附表九所示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186-1卷第437頁),莫文昌即暱稱「肯德基《点餐員》」記帳「律師8萬,寄1,生3(已扣公帳,未跟對方結追回時加上)寄1,其他律師費用8000(已扣公帳,未跟對方結追回時加上)」。

④被告何紫瀅供稱:附表五編號19所示「匯款25000給何紫瀅截

圖」、附表五編號21所示「轉帳55000給何紫瀅截圖」,加總共計80000元就是與黃振嘉B案相關之律師費等語(本院卷一第364頁)。證人莫文昌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五編號19、21所示轉帳給被告何紫瀅截圖,是我先幫黃振嘉墊付律師費,因為我阿姨(黃振嘉母親)經濟不好,附表五編號21所示「黃先生寄錢1萬」,指的是黃振嘉等語(偵24199卷第638、467頁)。證人王亮晨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九所示「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律師8萬」,指的是何紫瀅律師,委任人是黃振嘉老婆,「寄1」是指黃振嘉被羈押時打給黃振嘉1萬元,「生3」是指給黃振嘉老婆的生活費3萬,「未跟對方追回時加上」是指黃振嘉跟莫文昌借錢請律師尚未還,款項還沒結清等語(偵24205卷第33、34頁)。

⑤經核證人黃振嘉、莫文昌均一致證述,因翡翠買賣合約上有

記載「何紫瀅律師」,故黃振嘉因B案遭逮捕時,黃振嘉即欲委任何紫瀅律師,遂聯繫母親陳澤芬,再由陳澤芬聯繫黃振嘉表哥莫文昌,莫文昌再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傳送「照片:平鎮區振平街228號北勢派出所」、「照片:陳澤芬(黃振嘉母親)身分證」給被告何紫瀅,委由被告何紫瀅為黃振嘉辯護等情;且黃振嘉與莫文昌為四親等表兄弟關係,實難認此委任被告何紫瀅律師擔任黃振嘉B案辯護人之過程,有何特殊不合理之處。

⑥又證人黃振嘉、莫文昌、王亮晨均一致證述,莫文昌先幫忙

黃振嘉代墊B案律師費8萬元給被告何紫瀅,及如附表五編號21所示Line所載給羈押中之黃振嘉1萬元等情;核與附表九所示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公帳」群組對話紀錄中所載「律師8萬,寄1,生3」、「未跟對方追回時加上」等情相符,堪認莫文昌只是「代墊」黃振嘉B案律師費8萬元而已,故被告何紫瀅擔任黃振嘉B案辯護人並收取相關費用,為其業務上之合理行為,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⑵被告何紫瀅為黃振嘉所涉B案辯護,難認係配合被告莫文昌傳達將B案件以代收代付、買賣糾紛方向處理。

①依附表四所示同案被告莫文昌歷次供述,其均否認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洗錢等犯行,先予敘明。

②依附表五編號20所示113年11月3日莫文昌與被告何紫瀅對話

紀錄,被告莫文昌傳送「客人跟直播間前面交易幾次目前不知道,但是委託嶼麓是第一次,今天去感覺就是釣魚桃园市平镇区(平镇国中)电话0000000000,客户化名(辛西亚)说5点可以联系,确认时间,6万台币。宝石款,缅甸直播间主播小吴叫过去的人」、「估計就是直播間跟客人說別亂說,因為(嶼麓)他們是正規代收,可能亂說話,業務可能就會離開」、「客人自己也在隱瞞事實」、「可以先問是什麼原因會被抓到派出所嗎?因為那位客人裝傻說她沒報警。沒報警怎麼可能被當地派出所抓。這客人前面有消費一次4萬+這次6萬=共10萬。好像是說有漲(漲跌我們肯定不知道)然後直播間應該要給那位客人錢(有待確認金額)可能直播間跟客人怎麼討論我們無法得知。他們這交易是沒有合同的。但是應該是過去收寶石尾款頂多可能會寫收到款項之類的收據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她自己跟直播間故意隱瞞要收的款項名目,然後直播間委託代收公司人員去,可能客人覺得是不是有問題然後報警抓人。」等訊息,均係莫文昌單方面向被告何紫瀅告知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與直播間之誤會糾紛,經被告何紫瀅與莫文昌語音通話後,莫文昌再傳「好像客人一開始就不太願意給,這不方便那不方便的。就是下面資訊:昨天他們電話聯繫約在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國中)電話0000000000,客戶化名(辛西亞)說5點可以聯繫,確認時間,6萬台幣。寶石款,緬甸直播間主播小吳叫過去的人」訊息,被告何紫瀅答「好」,莫文昌傳送「被抓那位人員(即黃振嘉)很聰明,你只要提醒他說什麼或不要多說什麼,他大概就知道,或者朝代收付或買賣糾紛之類的,你看可以敲敲跟他聊一下之類他就知道」等語。

③證人黃振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說你委任被告何紫

瀅律師,被告何紫瀅去見你,跟你律見時有無講到你去收林慧宜的案件即B案要講說是代收付或買賣糾紛?)那時被告何紫瀅律師沒有說被告莫文昌說要朝什麼方向,我印象被告何紫瀅律師來律見時,我們二人在討論林慧宜的案件時有說到,因為林慧宜之前有跟其他平臺購買東西時,有匯一些款項給對方賣家,到我去收那筆6 萬元時才被抓,我跟被告何紫瀅律師在討論針對這個案件,拜託我表哥莫文昌去全額退款給她還是怎麼樣。」、「(我的問題是,被告何紫瀅有無跟你說朝代收付、買賣糾紛的方向講?)被告何紫瀅沒有直接跟我講代收代付或買賣糾紛的字眼。」、「(沒有用這個字眼,那是用何字眼?)就單純討論,因為被告何紫瀅是我的委任律師,我們就是單純討論案件」(本院卷三第309頁)、「(你說被告何紫瀅律師去律見你時,並沒有很明確提到代收代付、買賣糾紛的方式處理,係用別的字句,那是用何字句?)有出現買賣糾紛的字眼,被告何紫瀅跟我說的意思是,因為林慧宜之前有在別的平臺,別的買家那邊買東西並有匯款,我的解讀是可能這是她與別人的買賣糾紛。」(本院卷三第310頁)。

④被告莫文昌既否認其有涉犯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以附表五

編號20所示訊息,單方面向被告何紫瀅告知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與直播間有誤會糾紛,導致黃振嘉涉犯B案遭逮捕,莫文昌遂與擔任法律顧問之被告何紫瀅討論B案案情,莫文昌向被告何紫瀅諮詢有關「朝代收付」或「買賣糾紛」方向之意見,尚屬被告何紫瀅擔任法律顧問之服務項目範疇,況證人黃振嘉亦證稱其當時與被告何紫瀅律見時就單純討論案情,黃振嘉自己認為是「買賣糾紛」,且檢察官亦始終未舉證說明被告何紫瀅知悉莫文昌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自難認被告何紫瀅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即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

⑶證人黃振嘉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我與被告何紫瀅律見時,

將附件一所示手寫筆記(載有已收款之被害人姓名)交與被告何紫瀅,請被告何紫瀅轉告莫文昌說,這些人(附件一所示筆記上所載人名)都要正常發貨,因為我怕到時候被害人越來越多,我會被延押,沒出貨的話會有事,莫文昌也有說會找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和解(B案)等語(本院卷三第311至314頁),且有附件一所示手寫筆記為證。然查:

①按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可見「與被害人和解」為詐欺犯罪之減刑要件,至關重要。

②黃振嘉與莫文昌為表兄弟關係,且黃振嘉係經由莫文昌招募

而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收款,致遭收押禁見,黃振嘉與其B案辯護人即被告何紫瀅在臺南看守所律見後,由被告何紫瀅轉告莫文昌要「正常發貨」、「與被害人和解」,乃被告何紫瀅為黃振嘉所涉B案辯護之訴訟上策略,自屬被告何紫瀅為黃振嘉所涉B案辯護權之正當行使,實難據此即認被告何紫瀅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

⑷至被告何紫瀅持續將黃振嘉開庭、律見、延長羈押情形回報

予莫文昌知悉,固有附表三編號19~34對話紀錄可憑;然黃振嘉與莫文昌為表兄弟關係,莫文昌關心表弟黃振嘉之B案進度,符合一般親戚間之關懷常態,亦難為被告何紫瀅不利之認定。

㈦檢察官雖認警方於114年1月13日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將王亮晨拘提到案(D案),另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王亮晨羈押禁見獲准,被告何紫瀅明知莫文昌於D案件為王亮晨之共犯,為與D案件有潛在利害衝突之人,竟受莫文昌指使,擔任王亮晨之D案選任辯護人,妨害偵查權之行使,此為莫文昌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何紫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之一部分云云。然查:

⑴被告王亮晨於114年1月14日D案承辦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是

參加「嗨嗨」詐欺集團,我是控盤,成員有我、邵偉哲、黃紹君、張崇瑋,經警方告知後,我還有指認出黃國鈞,我知道的集團成員就是這些;「莫桑」與「嗨嗨集團」不是一起的,「莫桑」本名我不知道等語(偵2562卷第214、217、218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供稱:D案的詐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同」等語(本院卷四第108頁);且依D案刑事案件報告書、起訴書(偵24205卷第907至908頁),亦未將莫文昌列為D案共犯;故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何紫瀅明知莫文昌於D案件為王亮晨之共犯。

⑵證人王伯騰即王亮晨父親於偵查中證稱:114年1月13日案件

(D案),是我傳訊息給被告何紫瀅說要委任,何紫瀅人還沒到場就先傳存摺照片,說要先付款,我轉帳3萬、3萬共6萬給被告何紫瀅,我還跟何紫瀅說不能跟別人說王亮晨在看守所的編號,因為我不希望有別人知道王亮晨怎麼了等語(偵24205卷第806、807頁);是依證人王伯騰所述,王亮晨所涉D案係王亮晨父親王伯騰委任被告何紫瀅擔任王亮晨D案辯護人,且D案委任費用亦由王伯騰支付,實難認此委任被告何紫瀅律師擔任王亮晨D案辯護人之過程,有何特殊不合理之處,亦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㈧依附表十一所示本案詐欺集團群組,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何紫

瀅為該等群組內成員,且證人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何紫瀅沒有在群組裡面,何紫瀅對於附表十一所示群組內所載內容均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三第104頁),自難認被告何紫瀅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行。

六、被訴洩密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何紫瀅於被告王亮晨接受D案偵訊後『某時』,向被告莫文昌透露被告王亮晨在D案偵查中指證被告莫文昌為集團成員「Domon惡魔」而洩漏之云云。經查:㈠警方於114年1月13日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D案拘票將被

告王亮晨拘提到案,D案承辦檢察官於114年1月14日下午4時08分訊問被告王亮晨(被告何紫瀅為在場辯護人)後,旋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王亮晨,本院於同日下午9時46分聲羈庭訊問被告王亮晨(被告何紫瀅為在場辯護人),並裁定羈押被告王亮晨;而被告莫文昌於同日下午9時36分以附表五編號35所示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那弟弟(即被告王亮晨)還沒出來嗎」予被告何紫瀅,被告何紫瀅於同日下午10時41分與被告莫文昌以附表五編號35所示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7分58秒等情,有D案偵查卷宗、被告王亮晨114年1月14日偵訊筆錄(偵2562卷第213至219頁)、被告王亮晨114年1月14日本院聲羈庭筆錄(偵2562卷第253至258頁)、附表五編號35所示被告何紫瀅與莫文昌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憑,先予敘明。

㈡同案被告莫文昌始終未曾證述被告何紫瀅有向其透露王亮晨指證其為集團成員「Domon惡魔」。經查:

⑴同案被告莫文昌如附表四所示歷次供述,均未提及被告何紫

瀅有向其透露王亮晨指證其為集團成員「Domon惡魔」乙事。

⑵被告莫文昌於114年10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供稱:被告何紫瀅

沒有向我透露王亮晨指證我為集團成員一事,我也不知道王亮晨有指證我等語(本院卷一第476頁);其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王亮晨於114年1月14日被查獲那一次(即D案),不是做我的單,我也不知道王亮晨是什麼理由被抓,因為我和王亮晨的合作於113年11月就停止了,附表五編號35所示line對話紀錄中,我問被告何紫瀅「那弟弟(即被告王亮晨)還沒出來嗎」,是因為王亮晨女友當時打電話給我,請我去瞭解為什麼王亮晨還沒出來,至於附表五編號35所示line對話紀錄中,我和被告何紫瀅確實語音通話7分58秒,但我沒有辦法準確說出在講什麼,我真的想不出來是講什麼等語(本院卷三第86至88頁);故證人莫文昌始終未曾證述被告何紫瀅有向其透露王亮晨指證其為集團成員「Domon惡魔」乙事。

㈢公訴檢察官雖以如附件二所示「手寫筆記」(原本仍在被告

何紫瀅持有中,此為影本,乃員警於114年7月15日拘提被告何紫瀅時,徵得被告何紫瀅同意後所影印之文件,偵24186-1卷第91頁),認被告何紫瀅於114年1月14日之王亮晨D案偵訊過程中,因擔任王亮晨辯護人而知悉王亮晨指證被告莫文昌,遂與被告莫文昌於附表五編號35所示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7分58秒,而向被告莫文昌洩漏王亮晨指證其為集團成員「Domon惡魔」云云(本院卷四第123頁);而證人王亮晨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我因D案於114年1月14日要被聲請羈押,我人還在地檢署還沒送過去法院時,被告何紫瀅律師和我律見有討論寫下附件二所示筆記,附件二所示筆記中「Domon-莫文昌(肯尼)」是我的筆跡等語(本院卷三第203至206頁)。然查:

⑴同案被告王亮晨於114年1月14日D案偵訊及D案本院聲羈庭訊問時,均未指證被告莫文昌為集團成員。此據:

①同案被告王亮晨於114年1月14日D案承辦檢察官偵訊時(被告

何紫瀅為在場辯護人)供稱:我是參加「嗨嗨」詐欺集團,我是控盤,成員有我、邵偉哲、黃紹君、張崇瑋,經警方告知後,我還有指認出黃國鈞,我知道的集團成員就是這些;「莫桑」與「嗨嗨集團」不是一起的,「莫桑」本名我不知道等語(偵2562卷第214、217、218頁)。

②其於同日本院聲羈庭(D案)時(被告何紫瀅為在場辯護人)

供稱:我承認犯罪,我叫黃國鈞(車手)把錢交給暱稱「惡魔」之人,我之前在偵查中否認,是因為群組內「大摩」有幫派背景,我擔心等語(偵2562卷第255、256頁)。

⑵附件二所示筆記中王亮晨手寫「Domon-莫文昌(肯尼)」之時間未能認定係114年1月14日。經查:

①被告何紫瀅辯稱:114年1月14日王亮晨根本沒有指認莫文昌

,且114年1月14日聲押庭時,我做的筆記只有寫到附件二所示文件中「大摩有幫派背景」這一列,在「大摩有幫派背景」這一列以下的手寫文字都是114年1月15日我去律見王亮晨時,王亮晨在看守所跟我討論要作為羈押抗告的內容,王亮晨已經確定要指認莫文昌,我把這點寫在抗告理由,幫王亮晨就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等語(本院卷一第370、371頁)。

②被告何紫瀅於114年1月15日下午4時53分至同日下午5時28分

間、114年1月21日下午12時20分至同日下午12時39分間,在臺南看守所以辯護人關係接見王亮晨,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114年10月28日南所戒字第11400356680號函暨該所收容人王亮晨接見明細表(本院卷二第101至103頁)附卷可稽。

③被告何紫瀅於114年1月15日、同年月21日至臺南看守所律見

因D案遭羈押之王亮晨後,將王亮晨願供出D案集團內之其他共犯,即暱稱「Domon」是莫文昌,大約40多歲,中等身材,身高約170公分,是集團之幣商,負責向車手收款後轉換成U幣交付「嗨嗨」等情節,列為不服本院D案羈押裁定(114年度聲羈值字第23號)而於114年1月22日提起抗告之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1月24日以114年度偵抗字第35號裁定(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業已供出集團內之其他共犯暱稱「Domon」)駁回抗告,此有被告王亮晨就114年度聲羈值字第23號裁定提出之抗告狀(蓋有本院114年1月22日收狀戳章,偵2562卷第281至283頁)、前開114年度偵抗字第35號裁定(本院卷四第159至163頁)附卷可稽。④被告王亮晨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附件二所示筆記中「Domon-

莫文昌(肯尼)」是我在114年1月14日所寫(本院卷三第203至206頁)。然被告王亮晨於114年1月14日D案偵訊及D案本院聲羈庭訊問時,卻「未」指證被告莫文昌為集團成員,而被告何紫瀅於114年1月15日既有至臺南看守所律見王亮晨,且於114年1月22日將王亮晨指證被告莫文昌乙節,列為不服本院D案羈押裁定之抗告理由,堪認被告何紫瀅辯稱:附件二所示筆記中王亮晨手寫「Domon-莫文昌(肯尼)」之時間係114年1月15日,而非114年1月14日等語,與客觀事證相符,較可採信。⑶同案被告王亮晨於114年1月14日D案偵訊及D案本院聲羈庭訊

問時,既均未指證被告莫文昌為集團成員,且附件二所示筆記中王亮晨手寫「Domon-莫文昌(肯尼)」之時間亦未能認定係114年1月14日,則王亮晨於114年1月14日究竟有無指證被告莫文昌為集團成員,已屬難以認定;故被告何紫瀅與被告莫文昌於附表五編號35所示通訊軟體line(114年1月14日下午10時41分)固有語音通話7分58秒,惟被告何紫瀅是否於該則語音通話中透露王亮晨指證被告莫文昌為集團成員乙事,更屬無從證明。

㈣公訴意旨雖以附表六所示勘驗紀錄(本院卷一第369頁),認

被告何紫瀅已自承「我就跟他(莫文昌)說現在可能王亮晨有講到你(莫文昌)」云云,而被告何紫瀅固供稱:附表六之甲女是我沒有錯,附表六勘驗紀錄中「我再也不跟他聯絡」、「我就跟他說現在可能王亮晨有講到你」,我所指「他」、「你」指的是莫文昌等語(本院卷一第370頁)。然查:

⑴被告王亮晨因涉犯D案,於114年1月14日遭本院裁定羈押,經

D案承辦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62、7089、13922、14953號、113年度偵字第29548號提起公訴,於114年5月13日繫屬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審理中,有王亮晨之前案紀錄表可參;則王亮晨所犯D案既於114年5月13日已繫屬本院,堪認王亮晨所犯D案自114年5月13日起即採行公開審理,已非偵查不公開之案件,故王亮晨縱於所犯D案件中有指證其他集團共犯,惟該指證內容自114年5月13日起已非屬刑法第132條所規定「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先予敘明。

⑵附表六所示勘驗紀錄之勘驗標的「員警密錄器檔案」,係114

年7月15日下午4時26分至同日下午4時27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即被告何紫瀅居所),員警與被告何紫瀅之對話,此有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三隊偵查員114年7月16日職務報告1份可憑(偵24186-1卷第7至9頁)。⑶檢察官雖以被告何紫瀅針對附表六所示勘驗紀錄中,其有無

向被告莫文昌透露「可能王亮晨有講到你(莫文昌)」乙節,先後供述不一,即認被告何紫瀅有洩密云云。然查:

①起訴意旨為「何紫瀅基於洩密之犯意,於王亮晨接受偵訊後『

某時』,向莫文昌透露王亮晨在偵查中指證莫文昌為集團成員『Domon惡魔』」云云,並未具體指出被告何紫瀅於「何時」洩密;則王亮晨縱於所犯D案件中有指證其他集團共犯,惟該指證內容自114年5月13日起已非屬刑法第132條所規定「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且附表六所示勘驗紀錄之勘驗標的「員警密錄器檔案」,係114年7月15日員警與被告何紫瀅之對話,而該段對話時間距離 D案繫屬本院之同年5月13日,已相隔2個月之久,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何紫瀅於「何時」向被告莫文昌洩密,自難徒以附表六所示勘驗紀錄即認被告何紫瀅涉犯洩密犯行。

②被告何紫瀅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提示附表六所示本院

員警密錄器勘驗筆錄,你在這份紀錄中有提到『我就跟他(莫文昌)說現在可能王亮晨有講到你』,那你是何時跟莫文昌說『現在可能王亮晨有講到你』?)我沒有跟莫文昌這樣說,應該是我記憶錯誤,因為114 年1月14日王亮晨根本沒有指認莫文昌,而且我從114 年1 月14日以後就沒有跟莫文昌聯繫的相關紀錄」等語(本院卷一第371頁),且公訴檢察官提出心裡學論點認被告何紫瀅無「記憶錯誤」之可能(本院卷四第124至126頁);然縱認被告何紫瀅於附表六所示勘驗紀錄中所提及「我就跟他(莫文昌)說現在可能王亮晨有講到你(莫文昌)」乙節為真,然此充其量為被告何紫瀅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莫文昌始終否認被告何紫瀅有向其透露王亮晨指證乙事,復無被告何紫瀅、莫文昌間與此洩密相關之對話紀錄可佐,自亦無從認定被告何紫瀅有洩密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洩密等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何紫瀅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何紫瀅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何紫瀅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卷目: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62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2562卷」)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91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54916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0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205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0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206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0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207卷」)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86號偵查卷宗㈠(下稱「偵24186-1卷」)

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86號偵查卷宗㈡(下稱「偵24186-2卷」)

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8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187卷」)

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199卷」)

1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2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432卷」)

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4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434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969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969卷」)

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5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更一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聲羈更二字第6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更二卷」)

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更三字第7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更三卷」)

1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275號刑事卷宗(下稱「偵聲275卷」)

1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偵抗字第188號刑事卷宗(下稱「偵抗188卷」)

1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偵抗字第200號刑事卷宗(下稱「偵抗200卷」)

1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一(下稱「本院卷一」)

2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二(下稱「本院卷二」)

2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三(下稱「本院卷三」)

2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四(下稱「本院卷四」)附表一編號 姓名 詐騙手法 面交及匯款時、地、金額 車手 合約賣方 合約事務所、相關合約書 1. 林慧宜 (提告) 被害人林慧宜於113年10月間在Facebook觀看【TangBo】珠寶買賣直播,而後加入對方Line遭慫恿投資紅寶石能穩賺不賠,先匯款3次計5萬6,988元,而後對方表示要先給緬甸礦主6萬元紅包始驚覺遭詐騙,警方現場查獲面交車手黃振嘉 ⑶113年11月2日21時40分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超商德興門市交付6萬元(未遂,即B案件) ⑶黃振嘉 無合約 無合約 2. 許世文(許少澤,提告) 許世文於113年10月間在Facebook觀看【一嘉珠寶】、【一嘉翡翠】直播,欲購買翡翠,對方稱交易金額較大需面交,隨後共面交5次計97萬5,788元,許世文收到貨品後即辨識出為假貨,並有向亞瑟寶石鑑定中心送驗,確認為染色石英石遭詐騙 ⑴113年10月9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15萬4,600元現金 ⑵113年10月15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11萬5,100元現金 ⑶113年10月22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7萬2,200元現金 ⑷113年10月28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29萬9,700元現金 ⑴黃振嘉 ⑵黃振嘉 ⑶黃振嘉 ⑷黃振嘉 ⑴嶼麓公司 ⑵嶼麓公司 ⑶嶼麓公司 ⑷嶼麓公司 ⑴詮律律師事務所、113年10月9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39至240頁、偵24206卷第67頁) ⑵詮律、113年10月15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41至243頁、偵24206卷第69頁) ⑶詮律、113年10月22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45至247頁、偵24206卷第71頁) ⑷詮律、113年10月28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49至251頁、偵24206卷第73頁) 3. 李清棋 (提告) 李清棋於113年10月29日在Facebook【風華絕代】紛絲專頁,欲購買翡翠原石,對方稱要將現金交給永紳公司的服務員,其於113年11月1日交付44萬4,150元給張秉安,而後對方藉故未出貨,始驚覺遭詐騙 113年11月1日14時55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台南分行交付44萬4,150元現金 張秉安 永紳公司 詮律、113年11月1日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偵54916卷第331至333頁、偵24206卷第77頁) 4. 柯惠娥 (提告) 柯惠娥於113年10月間在社群媒體抖音直播欲購買翡翠,而後轉加入Line「福星珠寶」,約定以面交方式付款,而後面交3次共計152萬8,681元,其中一次交付予何紫瀅,何紫瀅稱買賣翡翠是真的,所以才會擔任買賣之律師,柯惠娥不疑有他交付現金101萬2,233元予何紫瀅,事後送賴泰安寶石顧問鑑定為染色石英始知遭詐騙 ⑴113年10月5日16時許在臺南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44萬2,000元現金 ⑵113年10月9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詮律律師事務所交付101萬2,233元現金 ⑶113年10月18日16時許在臺南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7萬4,448元現金 ⑴張秉安 ⑵何紫瀅、 張秉安 ⑶張秉安 ⑴嶼麓公司 ⑵嶼麓公司 ⑶嶼麓公司 ⑴詮律、113年10月5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99至300頁、偵24206卷第79頁) ⑵詮律、113年10月9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301至302頁、偵24206卷第頁、偵24206卷第83頁編號13) ⑶詮律、113年10月18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303至304頁、偵24206卷第83至85頁編號14、15) 5. 丁心嵐 (提告) 丁心嵐於113年9月至10月間,在Facebook【風華絕代】看到推銷珠寶訊息及販售珠寶、原石玉石物品,對方指稱入股原石可以投資賺取利潤,後續寄送劣質飾品予丁心嵐,財損總計311萬2,300元 ⑵113年10月8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交付134萬元現金 ⑵王亮晨 ⑵永紳公司 ⑵詮律、113年10月8日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偵24206卷第101頁) 6. 林榮宗 (提告) 被害人林榮宗於113年6至7月間在Facebook【一嘉珠寶】、後更名【一佳珠寶】欲購買翡翠及玉石,對方稱台灣有辦事處人員可以收錢,復陸續面交7次,購買之產品送至中國寶石鑑定,均為石英染色灌膠,始驚覺遭詐騙,財損127萬9,190元 ⑺113年10月14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交付15萬300元現金 ⑺黃振嘉 ⑺嶼麓公司 ⑺詮律、113年10月14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24206卷第417頁及第117頁編號43)附表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 備註 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6扣案物(莫文昌) 1 現金新臺幣1萬9,600元 莫文昌 得為證據之物 2 iPhone 14 Pro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莫文昌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4年7月15日嘉義縣○○鄉○○路00號(張秉安) 3 iPhone 13Pro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張秉安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陳禹彰) 4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5 現金簿(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本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6 公司工商登記文件(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份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7 工商章(私章、公司章、統一發票專用章)3個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惟並非起訴之被告所有) 8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9 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路00巷0號(王亮晨) 10 空白翡翠成品買賣合同3張(嶼麓供應鍊管理有限公司)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 空白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2張(陳禹彰)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2 翡翠成品買賣合同1張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3 iPhone 15Pro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4 刑事案件卷宗影本1宗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 114年8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會客室(何紫瀅) 15 APPLE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何紫瀅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3年11月2日桃園市○鎮區○○路00號(B案件) 16 iPhone7 plus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黃振嘉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3年10月29日(A案件) 17 iPhone 16 Pro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3年11月27日(C案件) 18 iPhone金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附表三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何紫瀅於警詢時、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 2 被告莫文昌於警詢時、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 3 被告王亮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4 被告黃振嘉於警詢時、偵查中、桃園地院羈押庭之供述;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5 被告張秉安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6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禹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7 證人王伯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結證 8 證人王伯騰手機與江唯喆(被告王亮晨之女友)之對話紀錄照片1份 9 ⑴證人江唯喆114年2月2日警詢時之證述 ⑵江唯喆手機內與被告莫文昌之微信對話紀錄照片1份 10 ⑴證人王銘助警詢時之證述、偵查中之結證 ⑵證人王銘助提供其與被告何紫瀅、被告莫文昌、告訴人楊瑾中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林慧宜警詢指述 ⑵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 12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許世文警詢指述、偵查中之結證 ⑵告訴人許世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0月9日、10月15日、10月22日、10月28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各1份 ⑶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 ⑷附表二編號18手機內「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對話紀錄1份 13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李清棋警詢指述、偵查中之結證 ⑵告訴人李清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1月1日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告訴人李清其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照片各1份 ⑶附表二編號18手機內「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對話紀錄1份 14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柯惠娥警詢時之證述與偵查中之結證 ⑵柯惠娥指認犯罪嫌疑人告訴人紀錄表(何紫瀅、張秉安)、詮律律師事務所外觀照片、賴泰安寶石顧問有限公司證書明細、113年10月9日、10月18日、10月5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柯惠娥提供其與張秉安(「善化翡小哥」)通聯翻拍照片各1份。 ⑶告訴人柯惠娥手機基地台位置、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⑷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 ⑸附表二編號18手機內「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對話紀錄1份 15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丁心嵐警詢指述 ⑵告訴人丁心嵐勘察採證同意書、風華絕代收據3張、告訴人丁心嵐提供之通聯記錄照片各1份 ⑶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對話紀錄1份 16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告訴人林榮宗警詢指述 ⑵告訴人林榮宗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振嘉)、113年10月4日、10月14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各1份 ⑶附表二編號18手機內「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對話紀錄1份 17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3年10月29日嘉朴警偵字第113002715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A案件起訴書、A案件一審判決書、A案件二審判決書各1份 1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3年11月2日桃園市○鎮區○○路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被告黃振嘉B案件之手機) 1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2月24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11874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C案件起訴書各1份 20 附表二編號18所示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 2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4年4月21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402546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D案件起訴書各1份 22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查扣王亮晨手機內對話紀錄照片 23 附表二編號16、18所示被告黃振嘉、王亮晨遭查扣之手機(B、C案件手機) 24 臺南地院114年聲搜字001298號(南院刑搜字第01857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6)、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扣案 25 臺南地院114年聲搜字001298號(南院刑搜字第01857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4年7月15日嘉義縣○○鄉○○路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扣案 26 臺南地院114年聲搜字001298號(南院刑搜字第01857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扣案 27 臺南地院114年聲搜字001326號(南院刑搜字第01861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路00巷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表二編號10~14所示之物扣案 2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4年7月14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140448134號函、被告何紫瀅提供之筆記、被告何紫瀅114年8月4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數位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照片各1份、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手機扣案 29 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三隊偵查員114年7月16日職務報告1份、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 30 臺南地院114年度聲扣字第34號裁定書1份 31 ⑴附表二編號15被告何紫瀅之手機(同證據清單編號34)圖片資料擷取照片1份 ⑵本署114年度偵字第2562號(D案件)卷宗1宗附表四:同案被告莫文昌歷次供述

1.114年7月15日警詢【偵24199卷p7-8(偵24207卷p199-200、偵24206卷p209-210、偵24205卷p421-422)】 2.114年7月16日警詢【偵24199卷p9-30(偵24207卷p201-222、偵24206卷p211-232、偵24205卷p423-444)】 3.114年7月16日偵訊【偵24199卷p465-467】 4.114 年7 月17日聲羈訊問筆錄【聲羈434 卷p29-37(偵24199 卷p597-608)】 5.114年8月15日警詢【偵24199卷p627-658】 6.114年8月21日偵訊「具結」【偵24199卷p667-683】 7.114年9月12日延押訊問筆錄【偵聲275卷p25-30】 8.114年9月16日上午10時50分警詢【偵24199卷p719-725】 9.114年9月16日下午12時44分警詢【偵24199卷p727-729】 10.114年9月16日偵訊「具結」【偵24199卷p737-743】 11.114年9月19日偵訊「具結」【偵24199卷p751-757】 12.114年9月25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一p111-117】 13.114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p441-480】 14.114年12月4日審理「具結」【本院卷三p48-118】 15.114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三p149-254】 16.114年12月18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三pp296-297、380】附表五(被告何紫瀅與莫文昌LINE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時間/訊息內容 備註 1 2024/8/27 下午 02:46:10莫文昌:何律師妳好,就是我有一份合同,想讓妳們幫我確認修正,是方便通話還是具體跟妳約時間方便。 2024/8/27 下午 03:28:46何紫瀅:是要用法律顧問嗎 2024/8/27 下午 03:28:52莫文昌:是 2024/8/27 下午 03:29:44何紫瀅:明天早上10:00方便嗎? 2024/8/27 下午 03:29:47莫文昌:可以 2024/8/27 下午 03:29:57莫文昌:地址在方便給我 2024/8/27 下午 03:30:02莫文昌:莫文昌或名片 2024/8/27 下午 03:30:32何紫瀅:顧問一年3萬,有6份書狀免費(含合約) 2024/8/27 下午 03:30:44莫文昌:好的 2024/8/27 下午 03:30:46何紫瀅:來諮詢均免費 2024/8/27 下午 03:31:35何紫瀅:詮律律師事務所 00 000 0000 (地圖連結) 2024/8/27 下午 03:32:14莫文昌:好謝謝,明天見 2024/8/27 下午 09:07:14何紫瀅:明天可以提早9:00嗎 2024/8/27 下午 09:07:33莫文昌:如果時間往後有幾點的 2024/8/27 下午 09:08:50何紫瀅:還是明天晚上 2024/8/27 下午 09:09:13莫文昌:也可以妳有營業到晚上? 2024/8/27 下午 09:16:32何紫瀅:語音通話7分5秒 偵24186-2卷第110至112頁 2 2024/8/27 下午 09:17:16莫文昌: 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鑒於甲方是翡翠原石的所有權人,乙方希望購買甲方的翡翠原石。甲方(直播間)具備切割加工翡翠原石的專業技術和服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買賣切割合同:一、商品信息 1. 商品名稱:翡翠原石 2.重量:___克(公斤) 3.數量:___數量 4.成交價格:_____新台幣元整二、付款方式以現金方式交付,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總金額______新台幣元。原石合資車____人數購買原石後甲方(直播間)免費幫乙方切割原石不收取任何費用。三、交付和驗收、服務內容 1. 直播間應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專業的翡翠原石切割服務。 2. 直播間應保證切割過程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盡量減少原石的損耗。 3.乙方直接請甲方(直播間)代加工(若有線上直播代操作切原石、視同交易完成)四、風險承擔 1.乙方請直播間代為切割,若因切割後原石價值降低,甲方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負責及賠償。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请直播间代为切割,若因切割后原石价值暴涨,甲方直播间需根据市场价值进行现金回收,或者根据乙方需求进行加工处理六、爭議解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七、其他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確定,並以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八、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8/27 下午 09:17:40莫文昌:上面這是原石買賣,切割的合同 2024/8/27 下午 09:18:50莫文昌:下面是成品買賣的合同,但是我們是被大陸公司聘請的員工, 2024/8/27 下午 09:18:58莫文昌: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专业翡翠成品的供应商,乙方有意愿购买翡翠成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翡翠成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产品信息 1. 产品名称:翡翠成品 2. 类别/种类:______________(如:手镯、挂件、摆件等) 3.数量:______(单位:件/对) 4.总价:_________新台币元整 5.质量标准:附带鉴定证书第二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翡翠成品符合大陆相关质量标准(包含鉴定证书)及本合同规定,若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退换或维修。第三条付款方式 1.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2.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或交货前/后多少天内)第四条交货方式 1. 交货时间:_________(具体日期) 2. 交货地点:_________(详细地址) 3. 交货方式:_________(如:自提、送货上门等)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六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七条其他约定 1.甲方需保证正常发货不得调换乙方所购买物品(以直播间后台截图记录为准) 2.乙方需收货第一时间录制视频确认收到物品未出现损坏,短缺避免后期不必要争议。如无视频佐证甲方无需负责。第八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代表签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偵24186-2卷第112至118頁 3 2024/8/28 上午 10:25:33何紫瀅:11:30在事務所 2024/8/28 上午 10:26:14何紫瀅:取消通話 2024/8/28 上午 10:29:48莫文昌:好的 2024/8/28 下午 01:32:38莫文昌: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2024/8/28 下午 02:44:09何紫瀅:好 2024/8/28 下午 05:41:35莫文昌:何律師原石那份妳在幫我看哪需要調整。爭取一下晚上給我,我剛好明天有客人會用到。 2024/8/28 下午 05:41:53莫文昌:(語音譯文)何律師,那個文字你說要調整的你再調整,貼給我就可以了,然後我們自己編排一下,就照你那個我們編排好就可以印出來了。對。再麻煩妳一下看今天晚上能不能弄出來。 2024/8/28 下午 08:31:39何紫瀅:好 2024/8/28 下午 10:10:22何紫瀅:傳送檔案「翡翠原石買賣.docx」(已無法開啟) 2024/8/28 下午 10:11:53莫文昌:(語音譯文)何律師,因為我們有一個問題齁,有時候他們買的石頭是合資的,比方說可能有三個人一起購買,所以我們石頭不可以寄給單獨一個人,所以通常他們都是默認統一處理這樣,那這樣怎麼辦? 2024/8/28 下午 10:14:51莫文昌:因為有合資的問題,變成石頭無法給單一個人,就是直播主會給大家看,就是後台處理掉了 2024/8/28 下午 10:15:39莫桑已收回訊息 2024/8/28下午 10:23:41莫文昌:目前都是合資(講白就是大家合資賭石)所以不會存在一個人買,切垮的可能已經切幾刀了(石頭基本切毀了)也很難認出來,所以就是有爭議(法院)時,我們也能隨便記一些切的碎石來 偵24186-2卷第118至119頁 4 2024/8/29 上午 08:21:26何紫瀅:買賣契約寫一個人還是3個人 2024/8/29 上午 08:31:22莫文昌:我們都是多人合資 2024/8/29 上午 08:37:35何紫瀅取消通話 2024/8/29 上午 08:43:20莫文昌語音通話3分28秒 2024/8/29 上午 09:23:07何紫瀅傳送檔案「:翡翠原石買賣.docx」 偵24186-2卷第119至120頁 5 2024/8/30 下午 07:22:08莫文昌:哈囉何律師那張高級顧問執照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我們還需要提供什麼給妳嗎 2024/8/30 下午 07:22:35莫文昌:公司名稱: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禹彰 2024/8/30 下午 07:22:39莫文昌:(傳送GOOGLE搜尋永紳數位結果) 2024/8/30 下午 08:59:49何紫瀅:不用 2024/8/30 下午 09:00:02何紫瀅:需要一個星期的時間 2024/8/30 下午 09:00:07莫文昌:好 2024/8/30 下午 09:00:08莫文昌:謝謝 偵24186-2卷第120至121頁 6 2024/8/31 下午 07:15:54莫文昌:語音通話00:11:11 偵24186-2卷第122頁 7 2024/9/2 下午 02:20:04莫文昌:何律師,上次你說你同學在台中有律所,可問下他們一年顧問費多少嗎 2024/9/2 下午 02:22:40莫文昌:大陸那邊覺得這間用中部這樣有中部的朋友也比較能服務到 偵24186-2卷第122頁 8 2024/9/3 下午 05:45:21莫文昌:何律師台中顧問這處理了嗎 2024/9/3 下午 06:50:57何紫瀅:有 2024/9/3 下午 06:51:07何紫瀅:晚一點給你名片 2024/9/3 下午 06:51:11莫文昌:好 2024/9/3 下午 06:51:20何紫瀅:一年費用是00000 0000/9/3 下午 06:51:55莫文昌:(語音譯文)我們是直接跟他聯繫是不是?然後合同再給他看? 2024/9/3 下午 06:51:58何紫瀅:你們再聊一下 2024/9/3 下午 06:52:06莫文昌:好 2024/9/3 下午 06:52:28何紫瀅:我有大約說一下公司性質 2024/9/3 下午 07:01:29莫文昌:嗯嗯 2024/9/3 下午 07:30:27何紫瀅:(傳送王銘助名片) 偵24186-2卷第122至123頁 9 2024/9/12 上午 09:28:56何紫瀅:顧問證書好了 2024/9/12 上午 09:29:06何紫瀅:方便來事務所拿嗎? 2024/9/12 上午 11:43:31莫文昌:可以 2024/9/12 上午 11:43:36莫文昌:我下週去 2024/9/12 上午 11:43:42莫文昌:現在還在大陸 2024/9/12 下午 02:30:49何紫瀅:好 偵24186-2卷第123至124頁 10 2024/9/26 上午 11:30:39何紫瀅:傳送檔案「_永紳.pdf」 2024/9/26 上午 11:30:50何紫瀅:印出來蓋章 2024/9/26 上午 11:31:01何紫瀅:然後一份寄給我 2024/9/26 上午 11:32:03莫文昌:好 偵24186-2卷第126頁 11 2024/9/26 下午 01:08何紫瀅:傳送「被告王亮晨去取款的畫面擷圖」 2024/9/26 下午 01:08何紫瀅:傳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翻拍擷圖」 2024/9/26 下午 01:08何紫瀅:傳送「證據如后面玩3派沒出貨按照老闆說120萬人民幣收了主播:T人:畫面擷圖」 2024/10/4 下午 01:10莫文昌:這是什麼? 2024/10/4 下午 01:11何紫瀅:語音通話00:01:17 2024/10/4 下午 02:07莫文昌:傳送「合同照片1張」這當時的合同9萬 2024/10/4 下午 02:07莫文昌:回覆「證據如后面玩3派沒出貨按照老闆說120萬人民幣收了主播:T人:畫面擷圖」這個我就沒看明白,不知道內容是什麼,不知道這截圖跟9萬台幣有沒什麼關係 2024/10/4 下午 02:11何紫瀅:好 2024/10/4 下午 02:11何紫瀅:不管他 偵24186-2卷第137至129頁 12 2024/10/4 下午 08:43:52莫文昌語音通話何紫瀅未接 2024/10/4 下午 09:13:12莫文昌:何律師看到在播空回電下謝謝 2024/10/4 下午 09:42:21何紫瀅:要10:30 2024/10/4 下午 09:43:12莫文昌:好 2024/10/4 下午 10:37:43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10 2024/10/4 下午 10:38:07莫文昌:沒聲音 2024/10/4 下午 10:40:3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1:41 2024/10/4 下午 10:43:16莫文昌傳送兩張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 2024/10/4 下午 10:55:11莫文昌傳送一對話截圖顯示對方稱「弘群律師事務所,不告知有沒有王銘助這位律師?客戶說的」,莫文昌回復對方「有阿」「怎麼可能沒有」 2024/10/4 下午 10:55:12莫文昌傳送對話截圖,內容為與王銘助律師LINE對話,王銘助表示:「莫先生,今天來電的情形都是要確認事務所是不是分公司,或是確認是不是有擔保的狀況,如果是這樣可能我這邊沒辦法配合,我再按比例退款過去」 偵24186-2卷第130至131頁 13 2024/10/5 下午 01:36:26莫文昌:未接來電 2024/10/5 下午 01:37:0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11 2024/10/5 下午 02:46:16莫文昌:傳送「嶼麓供應鍊營業執照」照片 2024/10/5 下午 05:50:41莫文昌:柯惠娥 0000000000 何律師。這昨天那位客人有打律所電話。是不是等等有空幫回她一通。 2024/10/5 下午 06:01:50何紫瀅:好 2024/10/5 下午 06:02:04莫文昌:謝謝 2024/10/5 下午 08:30:28何紫瀅:傳送與柯惠娥通話紀錄(113年10月5日下午8時17分) 截圖 2024/10/5 下午 08:30:58莫文昌:(語音譯文)她剛剛有購買了,她有購買了,她還說為什麼不能律師擔保,你娘阿,很想要給她巴下去。 (時間為第一次車手張秉安與柯惠娥面交) 2024/10/5 下午 08:35:34莫文昌:她跟妳聊這麼久 2024/10/5 下午 08:57:54何紫瀅:語音通話00:06:08 偵24186-2卷第132至134頁 14 2024/10/9 下午 01:28:53莫文昌:何律師 2024/10/9 下午 01:28:59莫文昌:在嗎 2024/10/9 下午 01:30:50莫文昌:未接來電 2024/10/9 下午 01:48:44何紫瀅:語音通話00:01:24 2024/10/9 下午 04:20:24莫桑已收回訊息 2024/10/9 下午 04:20:58莫文昌:上次南部那位業務會跟客人一同過去,大約晚上8點左右(預計30分鐘)費用暫定5000、到時我轉給妳,不用另外跟客人收費 2024/10/9 下午 04:35:0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2:42 2024/10/9 下午 05:24:11何紫瀅:(語音譯文)那8點有要過來還是要取消? 2024/10/9 下午 05:24:22何紫瀅:(語音譯文)如果沒有要過來,我要排其他的事情了 2024/10/9 下午 05:24:43莫文昌:(語音譯文)直播間還沒回覆,對,因為他們要讓客人自己出這筆錢,主要是現在還沒回覆 2024/10/9 下午 05:25:11莫文昌:我讓他們直接找客人說稍等 2024/10/9 下午 05:27:09莫文昌:可以 2024/10/9 下午 05:27:44莫文昌:反正到時候,這筆,這筆到時候費用我給你。對阿,或者是說看等下他們有最新消息過來的話,看是客人是當場給妳,還是我給妳,反正這個費用就是照我們這樣講的「1%」,對,所以這個OK,8點是沒有問題的。 2024/10/9 下午 05:28:27何紫瀅:好 2024/10/9 下午 05:28:28莫文昌:費用我給你 2024/10/9 下午 05:28:43莫文昌:他們結束後我轉帳 2024/10/9 下午 08:02:0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1:08 2024/10/9 下午 08:02:32何紫瀅:(傳送存摺照片) 2024/10/9 下午 08:04:19莫文昌:(傳送匯款成功1萬元照片) 2024/10/9 下午 08:04:20莫文昌:謝謝 偵24186-2卷第134至136頁 15 2024/10/10 上午 12:01:01何紫瀅:因為剛開始配合 2024/10/10 上午 12:01:17何紫瀅:如果可以儘快發貨 2024/10/10 上午 12:01:28莫文昌:嗯有交代了。 2024/10/10 上午 12:02:12何紫瀅:這筆發貨沒問題才會再配合下一次在律所簽約收款喔! 2024/10/10 上午 12:02:15莫文昌:通常有些貨好像從緬甸發回國內(大陸)然後再發回台灣 2024/10/10 上午 12:02:49何紫瀅:我是信任你 2024/10/10 上午 12:03:07何紫瀅:也有風險需要控管 2024/10/10 上午 12:03:18莫文昌:是的 2024/10/10 上午 12:03:24何紫瀅:謝謝你體諒 2024/10/10 上午 12:03:48何紫瀅:信任基礎是慢慢培養的 2024/10/10 上午 12:03:54莫文昌:嗯 2024/10/10 上午 12:04:46何紫瀅:我們也可以不只是客戶關係,同時也是朋友 2024/10/10 上午 12:05:00莫文昌:哈哈是的 偵24186-2卷第137至138頁 16 2024/10/14 上午 12:39何紫瀅:傳送「法律顧問詮律律師事務所之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2張」 2024/10/14 上午 12:39何紫瀅:通話取消 2024/10/14 上午 12:39何紫瀅:客人說都不回應 2024/10/14 上午 12:39何紫瀅:還沒收到貨 2024/10/14 上午 12:40何紫瀅:你幫我問一下 2024/10/14 上午 12:48莫文昌:我問下 2024/10/14 上午 12:50莫文昌:這切原石 2024/10/14 上午 12:57莫文昌:應該是切垮了,所以沒後續 2024/10/14 上午 01:00何紫瀅:語音通話00:01:58 偵24186-2卷第138至139頁 17 2024/10/24 下午 03:15:15莫文昌:何律師我有跟大陸那邊說讓他們自己找新的律師事務所,如果沒辦法嚴格控制直播間那我請他們自己找,免得有什麼問題又麻煩的要死,感覺他們對接的直播間越多問題也多 2024/10/24 下午 03:30:50何紫瀅:好 2024/10/24 下午 03:32:15莫文昌:謝謝 2024/10/24 下午 04:01:58何紫瀅:語音通話00:05:21 偵24186-2卷第139頁 18 2024/10/29 上午 10:24:28莫文昌:語音通話 00:02:47 2024/10/29 上午 10:24:44莫文昌:王亮晨嘉義朴子分局 2024/10/29 上午 11:25:09莫文昌:有消息在跟我說下 2024/10/29 上午 11:39:59何紫瀅:語音通話 00:03:33 2024/10/29 下午 12:36:06莫文昌:語音通話00:01:16 2024/10/29 下午 02:29:23何紫瀅:語音通話00:04:40 2024/10/29 下午 04:14:58莫文昌:未接通 2024/10/29 下午 04:26:52何紫瀅:語音通話00:01:36 2024/10/29 下午 04:28:11莫文昌:(傳送轉帳3000元給何紫瀅截圖) 2024/10/29 下午 04:28:13莫文昌:謝謝 偵24186-2卷第140至141頁 19 2024/11/2 下午 10:52:00莫文昌:姓名:黃振嘉今天晚上去面交時不知道是客人報警還是(客人第一次交易)我們有問客人是否報警,客人說沒有,他可以過去派出所解釋。 2024/11/2 下午 10:52:03莫文昌:(傳送照片:平鎮區振平街228號北勢派出所) 2024/11/2 下午 11:02:30莫文昌:語音通話00:03:06 2024/11/2 下午 11:05:57莫文昌:傳送陳澤芬(黃振嘉母親)身分證 2024/11/2 下午 11:19:00莫文昌:傳送直播間與被害人對話內容截圖 2024/11/2 下午 11:22:52何紫瀅:語音通話00:10:23 2024/11/2 下午 11:50:50莫文昌:傳送匯款25000給何紫瀅截圖 偵24186-2卷第141至143頁 20 2024/11/3 上午 12:02:38莫文昌:客人跟直播間前面交易幾次目前不知道,但是委託嶼麓是第一次,今天去感覺就是釣魚桃园市平镇区(平镇国中)电话0000000000,客户化名(辛西亚)说5点可以联系,确认时间,6万台币。宝石款,缅甸直播间主播小吴叫过去的人 2024/11/3 上午 12:09:38莫文昌:估計就是直播間跟客人說別亂說,因為(嶼麓)他們是正規代收,可能亂說話,業務可能就會離開 2024/11/3 上午 12:10:58 莫文昌:客人自己也在隱瞞事實 2024/11/3 上午 12:12:01莫文昌:何律師妳先休息,如果有什麼對話或截圖,我早上發給妳妳在看 2024/11/3 上午 07:51:01莫文昌:可以先問是什麼原因會被抓到派出所嗎?因為那位客人裝傻說她沒報警。沒報警怎麼可能被當地派出所抓。這客人前面有消費一次4萬+這次6萬=共10萬。好像是說有漲(漲跌我們肯定不知道)然後直播間應該要給那位客人錢(有待確認金額)可能直播間跟客人怎麼討論我們無法得知。他們這交易是沒有合同的。但是應該是過去收寶石尾款頂多可能會寫收到款項之類的收據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她自己跟直播間故意隱瞞要收的款項名目,然後直播間委託代收公司人員去,可能客人覺得是不是有問題然後報警抓人。 2024/11/3 上午 08:07:33何紫瀅:語音通話08:07:33 2024/11/3 上午 08:12:13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00 2024/11/3 上午 08:12:14何紫瀅:取消通話 2024/11/3 上午 08:18:06莫文昌:語音通話00:05:38 2024/11/3 上午 08:28:47莫文昌:好像客人一開始就不太願意給,這不方便那不方便的。就是下面資訊:昨天他們電話聯繫約在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國中)電話0000000000,客戶化名(辛西亞)說5點可以聯繫,確認時間,6萬台幣。寶石款,緬甸直播間主播小吳叫過去的人 2024/11/3 上午 08:31:26何紫瀅:好 2024/11/3 上午 08:34:38莫文昌:被抓那位人員很聰明,你只要提醒他說什麼或不要多說什麼,他大概就知道,或者朝代收付或買賣糾紛之類的,你看可以敲敲跟他聊一下之類他就知道 2024/11/3 上午 08:36:38莫文昌:今天他如果知道有問題他也不可能去的,就是客人也在耍白痴,自己也沒跟他說。感覺就是直播間跟客人有構通不能說 2024/11/3 上午 09:00:34莫文昌:00-0000000 0000/11/3 上午 09:01:02莫文昌:語音通話00:00:13 2024/11/3 上午 11:23:5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6:22 2024/11/3 上午 11:37:03何紫瀅:語音通話00:04:29 2024/11/3 下午 04:47:28莫文昌:何律師他人還沒交保出來嗎,感覺時間這樣有點玄 2024/11/3 下午 05:52:34莫文昌:何律師 2024/11/3 下午 05:52:54莫文昌:人要收押嗎? 2024/11/3 下午 07:07:2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5:45 2024/11/3 下午 08:18:22何紫瀅:語音通話00:04:06 2024/11/3 下午 08:35:26 何紫瀅:語音通話00:01:44 2024/11/3 下午 09:02:11何紫瀅:語音通話00:03:54 2024/11/3 下午 10:53:51何紫瀅:明天早上10:30才會開庭 2024/11/3 下午 10:54:03莫文昌:好辛苦了 偵24186-2卷第143至149頁 21 2024/11/4 上午 11:09:07何紫瀅:語音通話00:05:12 2024/11/4 上午 11:09:36莫文昌:語音通話00:00:13 2024/11/4 上午 11:51:34莫文昌:傳送轉帳55000給何紫瀅截圖 2024/11/4 下午 01:43:06莫文昌:何律師。黃先生寄錢1萬,妳在幫我們弄,我會轉給妳,到時一起算看還延伸出什麼費用我們都會處理, 2024/11/4 下午 01:43:37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00 2024/11/4 下午 01:53:47莫文昌:語音通話00:10:00 2024/11/4 下午 02:11:34莫文昌:語音通話00:02:32 偵24186-2卷第149至151頁 22 2024/11/6 下午 01:44:14莫文昌:何律師妳有聯繫對方被害人了嗎,另外還有這週妳打算安排上去桃園嗎。 2024/11/6 下午 01:58:27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01 2024/11/6 下午 02:02:27何紫瀅:語音通話00:03:56 偵24186-2卷第151頁 23 2024/11/11 下午 07:19:36莫文昌:(傳送黃振嘉押票) 2024/11/11 下午 07:19:58莫文昌:他太太傳過來的 2024/11/11 下午 07:19:58莫文昌:這有要注意什麼嗎 2024/11/11 下午 07:38:35何紫瀅:我有收到 2024/11/11 下午 07:38:44何紫瀅:有要抗告嗎? 2024/11/11 下午 07:39:59莫文昌:妳的建議是 2024/11/11 下午 07:40:13何紫瀅:機會不大 2024/11/11 下午 07:40:23莫文昌:那就不用 2024/11/11 下午 07:40:42何紫瀅:我明天跟他本人討論一下 2024/11/11 下午 07:40:50莫文昌:嗯嗯 2024/11/11 下午 07:42:21莫文昌:語音通話00:00:44 偵24186-2卷第153至154頁 24 2024/11/12 下午 04:09:16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34 2024/11/12 下午 04:49:32莫文昌:語音通話00:09:27 2024/11/12 下午 06:43:09何紫瀅:(傳送會客菜等費用單據) 2024/11/12 下午 06:43:50何紫瀅:這次總共00000 0000/11/12 下午 06:43:59莫文昌:好我現在轉過去 2024/11/12 下午 06:46:43莫文昌:車票那些妳也算嗎,是金額我要給妳1.8萬是吧 2024/11/12 下午 06:47:03何紫瀅:是 2024/11/12 下午 06:48:02莫文昌:(傳送匯款18000給何紫瀅截圖) 2024/11/12 下午 06:48:05莫文昌:謝謝 2024/11/12 下午 06:53:36何紫瀅:收到了 2024/11/12 下午 06:54:05莫文昌:他是羈押完之後會在開庭嗎 2024/11/12 下午 07:25:5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3:23 偵24186-2卷第154至156頁 25 2024/11/15 下午 07:40何紫瀅:語音通話00:04:50 2024/11/15 下午 07:44莫文昌:傳送「對話截圖4張」這陳春子說收到貨了很滿意,所以那天買了是黃過去收的 2024/11/15 下午 07:45莫文昌:「黑貓,000000000000陳春子的快遞截圖」這是第二次買的 2024/11/15 下午 07:45莫文昌:傳送「對話截圖1張」估計警察都有聯繫他們 2024/11/15 下午 07:53何紫瀅:語音通話00:07:13 2024/11/15 下午 07:54莫文昌:語音通話00:00:23 2024/11/15 下午 08:01何紫瀅:傳送「黃振嘉不起訴處分書翻拍照片5張」 偵24186-2卷第157至161頁 26 2024/11/18 下午 08:32:57何紫瀅:語音通話00:03:44 偵24186-2卷第162頁 27 2024/11/20 下午 06:42:15莫文昌:目前還在問是不是有換直播,因為那間他們沒合作了,但是當時有幫客戶代付出去。 偵24186-2卷第162頁 28 2024/11/22 下午 02:00:43何紫瀅:總共00000 0000/11/22 下午 02:03:32何紫瀅:語音通話00:02:40 2024/11/22 下午 02:05:14莫文昌:(傳送匯款13500給何紫瀅截圖) 2024/11/22 下午 02:22:04莫文昌:語音通話00:00:23 偵24186-2卷第165至166頁 29 2024/11/26 下午 03:49:22何紫瀅:語音通話00:06:30 偵24186-2卷第166頁 30 2024/12/16 上午 10:38:47何紫瀅:今天去看他 2024/12/16 上午 10:39:00何紫瀅:有什麼要交代嗎? 2024/12/16 上午 11:56:09莫文昌:沒有 2024/12/16 下午 01:09:04莫文昌:就是天冷他自己注意保暖 偵24186-2卷第166頁 31 2024/12/17 下午 12:10:09莫文昌:何律師那這次費用多少,妳帳號在給我一次,我轉給妳 2024/12/17 下午 12:21:51何紫瀅:00000 0000/12/17 下午 12:22:27莫文昌:他在裡面都ok吧 2024/12/17 下午 12:22:38何紫瀅:(傳送存摺) 2024/12/17 下午 12:28:09何紫瀅:語音通話00:04:53 2024/12/17 下午 12:29:19莫文昌:轉過去了忘記截圖 2024/12/17 下午 12:29:35莫文昌:妳在查詢一下 2024/12/17 下午 01:59:06何紫瀅:有收到 2024/12/17 下午 01:59:22莫文昌:謝謝 偵24186-2卷第167至168頁 32 2024/12/27 下午 05:55:57何紫瀅:星期一要開延押庭 2024/12/27 下午 05:56:06莫文昌:暈倒 2024/12/27 下午 05:56:21莫文昌:所以可能要繼續押他嗎 2024/12/27 下午 05:56:29莫文昌:這麼硬 2024/12/27 下午 05:59:13何紫瀅:語音通話00:02:30 2024/12/27 下午 06:19:03莫文昌:何律師看到時有沒機會拼個交保,在麻煩妳了 2024/12/27 下午 06:27:39何紫瀅:好 偵24186-2卷第168至169頁 33 2024/12/30 下午 06:26:24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30 2024/12/30 下午 06:29:11莫文昌:好了。因為月底轉帳額度不夠了 2024/12/30 下午 06:29:20莫文昌:分3筆入11萬 2024/12/30 下午 06:32:58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09 2024/12/30 下午 08:37:53何紫瀅:語音通話00:00:25 偵24186-2卷第169至170頁 34 2024/12/31 下午 05:15:44何紫瀅:語音通話00:10:00 2024/12/31 下午 05:20:07莫文昌:語音通話00:01:06 2024/12/31 下午 05:28:28莫文昌:語音通話00:04:09 偵24186-2卷第170頁 35 2025/1/14 下午 12:23:44莫文昌:未接通 2025/1/14 下午 12:33:45何紫瀅:語音通話00:08:30 2025/1/14 下午 09:36:32莫文昌:那弟弟還沒出來嗎 2025/1/14 下午 10:41:26何紫瀅:語音通話00:07:58 偵24186-2卷第170至171頁 36 其後無對話紀錄附表六:114年7月15日下午4時26分至同日下午4時27分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即被告何紫瀅居所),員警與被告何紫瀅(即「甲女」)之對話勘驗紀錄(本院卷一第369頁)案號案由: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 勘驗標的:員警密錄器檔案(偵24186-1卷第7至9頁之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三隊偵查員114年7月16日職務報告1份暨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 檔案全長:28秒 勘驗結果:一名著白花、黑上衣、長髮之女子(下稱「甲女」)站在畫面左側,畫面右側站立一名著白色外套之女子,裝設密錄器之員警(下稱「員警」)一邊滑動手機螢幕,一邊與甲女為下列對話: 員警:對話都沒有刪除過嗎? 甲女:我沒有刪阿,你自己看,對阿,我還截圖勒。 員警:都有,妳自己也都有截圖? 甲女:我怕,對阿,後來我覺得不太對勁我都還有截圖阿。最 後一次就是,王亮晨被押了,我再也不跟他聯絡,我就 跟他說現在可能王亮晨有講到你,所以基於案件我們可 能就不適合再有任何聯絡,所以我都没有在刪,對,你 自己看就知道了啦。附表七:王亮晨114年7月16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24205卷第23至

50頁)勘驗結果(本院卷二第326頁)光碟 第三則 筆錄內容 114偵字第24205頁43第1行起 譯文 時間 15:42 問:承上,你如何知悉莫文昌與何姿瑩之問如何協議擔任法律顧問?有無簽訂合約?擔任何公司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費用如何計算? 答:莫文昌跟何紫瀅在討論的過程中我有在場,我不清楚有無簽訂合約,負責擔任莫文昌「嶼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我只知道莫文昌有給過何紫瀅三萬元,剩餘我不清楚。 問:承上,你如何知悉莫文昌與何姿瑩之如何協議擔任法律顧問?有無簽訂合約?擔任何公司之法律顧問?費用如何計算? 答:他們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我有一起去 問:他怎麼算? 答:怎麼算?先第一個問題他們二個在談的時候我有在場 問:談要當法律顧問? 答:對我在場 問:所以律師也知道你麼在幹嘛的意思? 答:律師我感覺他不是很清楚,就是莫文昌跟他說做買賣 問:做翡翠買賣 答:對 問:你有在場然後有沒有簽合約? 答:當場沒有簽定合約,之後有沒有簽我不知道 問:擔任什麼公司法律顧問 答:擔任莫文昌公司法律顧問 問:哪一間?就嶼麓這間是不是? 答:對 問:那永坤有沒有 答:沒有 問:就嶼麓而已 答:對 問:那錢怎麼算 答:我知道他有給他一次3萬塊 問:一年的是嘛 答:應該是 問:你也不知道反正你知道他有給她一次3萬塊 問:為什麼你知道 答:他跟我講 問:你說莫文昌跟你講? 他說他有給何紫瀅3萬塊法律顧問的錢? 答:對。

附表八:證人王銘助提供其與被告莫文昌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24186-2卷第905至923頁)2024年9月3日二 莫桑(iPad批發):王律師,我台南何律師介紹(晩上10:55) 莫桑(iPad批發):傳送「2FA6D652D8EFA3 A431F182F39053B 5C4C78...合同.pdf下載期限:〜9/10 22:56 檔案大小:119.49 KB」(晩上10:56) 莫桑(iPad批發):在麻煩明天我們對接(晚上10:56)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04」(晚上11:01) 莫桑(iPad批發):公司名稱是-嶼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晩上11:02) 王銘助:「語音通話5:17」(晚上11:08) 莫桑(iPad批發):LINE Bank「莫*昌準備將$35,000轉帳給您 請確認是否接受轉帳。2024/09/04 23:09」(晩上11:09) 莫桑(iPad批發):在麻煩確認(晚上11:10)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09」(晚上11:10) 莫桑(iPad批發):「傳送鄭從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营业执照」(晚上11:11) 王銘助:「語音通話0:25」(晩上11:11) 莫桑(iPad批發):「傳送莫文昌個人資料截圖」(晩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0」(晚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2」(晚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0」(晚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轉帳結果$35,000交易成功截圖」(晚上11:18) 莫桑(iPad批發):謝謝(晚上11:18) 王銘助:有收到了(晚上11:18) 莫桑(iPad批發):如果有客人致電詢問,只需確實有當我們公司顧問即可(晚上11:18) 莫桑(iPad批發):「傳送謝謝貼圖」(晚上11:18) 王銘助:好的(晩上11:19) 2024年9月4日三 莫桑(iPad批發):「很抱歉,轉帳失敗此筆轉帳交易已被取消或未能於24小時内確認,導致交易失敗。」(晚上11:11) 2024年9月20日五 莫桑(iPad批發):王律師您好。我們的顧問證書如果做好通知我一下(下午5:20) 王銘助:好(下午5:38) 2024年9月30日一 莫桑(iPad批發):王律師好(晚上10:26) 莫桑(iPad批發):有個問題想請教下(晚上10:26) 莫桑(iPad批發):(您已收回訊息) 王銘助:什麼事(晚上11:07) 莫桑(iPad批發):「語音通話9:42」 2024年10月4日五 莫桑(iPad批發):「語音通話0:47」(上午11:13) 莫桑(iPad批發):王律師有幫我們回撥電話給客人了嗎(上午11:32) 莫桑(iPad批發):謝謝打擾(上午11:32) 王銘助:有(11:33) 莫桑(iPad批發):嶼麓是一間公司(代收付)下面會有10+以上的直播間(上午11:33) 莫桑(iPad批發):嗯嗯謝謝(上午11:33) 王銘助:有一個牛老師?(上午11:37) 莫桑(iPad批發):嗯(上午11:37) 王銘助:「語音通話1:09」(上午11:38) 莫桑(iPad批發):王律師打擾,剛剛那位女性 客人:0000000000 李明樺」(中午12:45) 莫桑(iPad批發):「傳送簡訊截圖」(中午12:45) 王銘助:「語音通話6:40」(下午1:01) 王銘助:莫先生,今天來電的情形都是要確認事務所是不是分公 司,或是確認是不是有擔保的狀況,如果是這樣可能我這邊沒辦法配合,我再按比例退款過去(下午5:30) 莫桑(iPad批發):好,造成麻煩了( 下午5:31) 王銘助:請通知廠商不要再用我的相關資料,如果有電話我這邊 會直接告知沒有配合法顧了(下午5:34) 莫桑(iPad批發):柯惠娥0000000000(下午5:35)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06」(下午5:35)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6」(下午 5:35) 莫桑(iPad批發):你在幫忙這單,不然客人誤會我們(下午5:35) 莫桑(iPad批發):明天開始合同終止(下午5:36) 王銘助:已退30000元到國泰帳戶(下午5:4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34」(下午5:42) 莫桑(iPad批發):造成困擾(下午5:42) 莫桑(iPad批發):「傳送謝謝貼圖」(下午5:42) 王銘助:好的(下午5:42) 莫桑(iPad批發):謝謝(下午5:45)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9」(下午5:52) 莫桑(iPad批發):謝謝(下午5:53) 王銘助::我有回訊息給柯(下午5:59) 莫桑(iPad批發):謝謝(下午6:04) 莫桑(iPad批發):(柯)客人下午有打電話到00-00000000求證。事務所是否存在,櫃檯好像回覆她不知道,現在客人有疑慮,可能台灣詐騙太多,大家都很謹慎。(下午6:23) 莫桑(iPad批發):「傳送訊息截圖」(晩上8:02) 莫桑(iPad批發):「傳送訊息截圖」(晩上8:13) 莫桑(iPad批發):真是頭大(晩上8:13) 2024年10月22日二 王銘助:「傳送楊瑾中合同翻拍照片3張」(晚上9:55) 王銘助:我並沒有同意列在契約上(晚上9:55) 莫桑(iPad批發):當時我印象是有電話中跟你說合同大致上的內容應該是有紿王律師看過何律師的類似合同(晚上10:09) 莫桑(iPad批發):請他們有問題聯繫直播(晚上10:09) 莫桑(iPad批發):因為我對話紀錄沒了,我也看不到我們之前的對話(晚上10:10) 王銘助:沒有喔,我的Line裡沒有(晚上10:10) 莫桑(iPad批發):「傳送印有詮律事務所法律顧問之合同翻拍照片」(晚上10:11) 莫桑(iPad批發):那請你在讓他們自行聯繫(晚上10:11) 莫桑(iPad批發):我跟大陸也反應下問題(晚上10:12) 王銘助:「回覆莫桑(iPad批發)傳送印有詮律事務所法律顧問之合同翻拍照片」這份有備註,剛剛那份卻沒有!!(晚上10:14)附表九:合約紀錄照片整理(偵24206卷第81頁)編號 照片內容 出處 1 編號12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柯惠娥 10/9 迪總 金額:101.22萬 未出貨 安(需拿發貨單給律師)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柯惠娥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0000000整新台币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00000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9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柯惠娥 日期:113年10月9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81頁附表十: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

4186-1卷第437頁)編號 對話內容 出處 1 律師8萬,寄1,生3 (已扣公帳,未跟對方結追回時加上) 寄1,其他律師費用8000 (已扣公帳,未跟對方結追回時加上) 7萬被扣(未跟夢總結算) 代付未結122顆 總帳: 張堯差-235000(已包含7萬私人帳) U幣總利潤=14555顆-(6.8/32.65)-2083=12472+入2019顆=餘14491顆 (小卡2743U未跟對方結,已扣公帳追回時加上) From:0000000000肯德基《点餐員》 2024/11/13上午03:17:00 偵24186-1卷第437頁附表十一:本案詐欺集團群組被告莫文昌(暱稱「肯德基《奌餐员》」、「莫桑」、「阿肯」)被告王亮晨(微信暱稱「梵蒂岡」、「王梵」、「梵文」、Telegram「석호필」「아씨발」,Telegram帳號為@basailongna)黃振嘉(暱稱「黃」、「黃詹姆士」、「東東」、「東哥」)張秉安(暱稱「奇異果圖案」、「安」、「善化翡小哥」、「服務專員張先生」)張博勛(暱稱「张尧」,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嶼麓公司之「迪總」(又稱「迪迪」、「嶼麓老總」)嶼麓公司之「夢總」(又稱「滄瀾夢」)編號 群組名稱 群組成員 出處 1 公帳 아씨발 肯德基《点餐員》 已注銷帳號 偵24186-1卷第444頁編號14 2 小夢翡翠原石面交 아씨발 滄蘭夢 肯德基《點餐員》 michael 已注銷帳號 偵24186-1卷第467頁編號107 3 翡翠面交工作群 아씨발 肯德基《点餐員》 已注銷帳號 偵24186-1卷第469頁編號115 4 嶼麓工作群 아씨발 张尧 肯德基《点餐員》 已刪除的帳戶(DA) 偵24186-1卷第487頁編號186 아씨발 张尧 肯德基《点餐員》 已刪除的帳戶(DA) 黃詹姆士 奇異果圖案 偵54916卷第339至421頁 5 「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 被告王亮晨稱:群組成員只有我和莫文昌等語(本院卷三第180、181頁) 偵24206卷第67至119頁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