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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莫文昌選任辯護人 林宏鈞律師

麥玉煒律師被 告 王亮晨選任辯護人 莊舒涵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186號、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114年度偵字第24205號、114年度偵字第24206號、114年度偵字第24207號、114年度偵字第27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莫文昌犯附表十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王亮晨犯附表十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已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扣案附表二編號1、2、10至13、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莫文昌(微信暱稱「肯德基《奌餐员》」、「莫桑」、「阿肯」)、王亮晨(微信暱稱「梵蒂岡」、「王梵」、「梵文」、Telegram「석호필」「아씨발」,Telegram帳號為@basailongna)經由不詳方式,先獲悉身分不詳之人包含「迪總」(又稱「迪迪」、「嶼麓老總」)、「夢總」(又稱「滄瀾夢」)組成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假買賣、假投資玉石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證據認有未滿18歲之人參與),於社群媒體臉書、抖音等平台介紹投資原石或購買玉石、翡翠等成品,莫文昌、王亮晨見有利可圖,莫文昌單獨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與王亮晨共同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3年8月起,莫文昌單獨招募具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黃振嘉(暱稱「黃」、「黃詹姆士」、「東東」、「東哥」,本院另行判決)、張秉安(暱稱「奇異果圖案」、「安」、「服務專員張先生」,本院另行判決)加入其與王亮晨、王亮晨友人張博勛(暱稱「张尧」,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迪總」、「夢總」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詐欺取財營利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而從事詐騙工作,其組織分工如下:身分不詳之成員於社群媒體臉書、抖音等平台以【TangBo】、【一嘉珠寶】、【一嘉翡翠】、【福星珠寶】、【百萬翡翠珠寶】、【鑫偉達珠寶】、【翠夢閣】、【風華絕代】、【緬甸翡翠手鐲甄選】、【傳世客服】、【緬甸翡翠精品大全】、【一佳珠寶】等名義之直播間、客服人員,介紹投資原石或購買玉石、翡翠等成品,誆稱投資、購買原石能獲利,販售之成品為真貨;莫文昌負責聯繫直播間之「迪總」、「夢總」,取得被害人面交時、地、交易金額等資訊,及與王亮晨共同整合收取贓款(收水)資訊,由王亮晨在Telegram群組「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紀錄被害人、車手、面交時間、地點、金額、翡翠買賣合約照片,莫文昌、王亮晨並利用Telegram群組「嶼麓工作群」指揮下線張秉安、張博勛、黃振嘉擔任與被害人面交收款之車手,王亮晨、張秉安、張博勛、黃振嘉所收取之贓款最後均交與莫文昌,莫文昌再與「迪總」、「夢總」以不詳方式分配。

二、莫文昌、王亮晨、張秉安、張博勛、黃振嘉與身分不詳之直播主、客服人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直播間、客服人員端不詳成員使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以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一所示林慧宜、許世文、李清棋、柯惠娥、陳月珠、陳春子、丁心嵐、劉婉琳、林俊宏、丁憲机、林榮宗、楊瑾中均陷於錯誤,再分別由張秉安、張博勛、黃振嘉、王亮晨於附表一所示之面交時間、地點收取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詳附表一「面交時、地、金額」欄、「車手」欄),且將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取款金額上繳莫文昌,莫文昌再交與「迪總」、「夢總」,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黃振嘉依莫文昌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欲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林慧宜取款時,因林慧宜曾遭詐騙而警覺有異已先報警處理,黃振嘉旋遭埋伏警員當場逮捕,而未得逞(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B案件),並為警循線扣得附表二所示物品。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布袋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之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後述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二、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王亮晨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證據附卷可稽,及附表二編號10至13、16至18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見被告王亮晨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亮晨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莫文昌固坦承其有介紹黃振嘉、張秉安從事附表一所示取款工作,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交與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其再向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收取該款項,並以地下匯兌方式轉匯予嶼麓公司之「迪總」、「夢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指揮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幫大陸直播間或嶼麓公司、永紳公司做代收代付,不知道大陸直播間有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我與大陸直播間並無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經查: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不詳成年人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騙

取附表一所示面交金額等事實,被告莫文昌不予爭執,且有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證據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㈡被告莫文昌坦承其有招募黃振嘉、張秉安從事附表一所示取

款工作,及推由被告王亮晨負責派單(與附表一所示合約相關之發貨單)、紀錄合約等工作(如附表五所示被告王亮晨手機「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又被告莫文昌通訊軟體代號(「肯德基《奌餐员》」、「莫桑」、「阿肯」),被告莫文昌利用附表四所示通訊軟體群組「嶼麓工作群」、「公帳」、「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翡翠面交工作群」與黃振嘉、張秉安、王亮晨、王亮晨友人張博勛聯繫,並指示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去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收款後,其再向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收取該款項,並以「地下匯兌」方式轉匯予嶼麓公司之「迪總」、「夢總」等情,業據被告莫文昌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112至114、463、464、465頁,本院卷三第48、49、59、60、65頁,偵24199卷第667-668頁),核與證人王亮晨、黃振嘉、張秉安所述相符,且有附表四所示通訊軟體群組、附表五所示被告王亮晨手機「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之合約紀錄照片整理(偵24206卷第67-119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莫文昌知悉嶼麓公司為大陸地區公司,且永紳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登記負責人為陳禹彰)於113年初因稅金未繳而停業中,永紳公司停業後陳禹彰將永紳公司大小章交與被告莫文昌,因被告莫文昌向陳禹彰表示經營直播賣翡翠需要使用永紳公司大小章等情,業據被告莫文昌供承在卷(偵24199卷第669、752頁,本院卷一第464頁),且有證人陳禹彰之證述(偵24206卷第157至161頁)、永紳公司之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偵24187卷第95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附表一所示合約賣方即嶼麓公司、永紳公司為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假買賣、假投資玉石訊息之詐欺集團。經查:

⑴附表一所示合約賣方,分別為嶼麓公司、永紳公司,此有附

表一所示「合約賣方」欄暨附表一備註欄所列相關證據、附表五所示被告王亮晨手機「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之合約紀錄照片整理(偵24206卷第67-119頁)附卷可稽。

⑵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為透過社群媒體臉書、抖音等平台以【T

angBo】、【一嘉珠寶】、【一嘉翡翠】、【福星珠寶】、【百萬翡翠珠寶】、【鑫偉達珠寶】、【翠夢閣】、【風華絕代】、【緬甸翡翠手鐲甄選】、【傳世客服】、【緬甸翡翠精品大全】、【一佳珠寶】等名義之直播間、客服人員,介紹投資原石或購買玉石、翡翠等成品,誆稱投資、購買原石能獲利,販售之成品為真貨云云,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附表五所示被告王亮晨手機「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之合約紀錄照片整理(紀錄被害人、車手、面交時間、地點、金額、翡翠買賣合約照片,偵24206卷第67-119頁),將附表一所示款項交與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業經認定如前。

⑶嶼麓公司查無工商登記相關資料,且據被告莫文昌、王亮晨供稱嶼麓公司為大陸地區公司(本院卷三第51頁)。

⑷證人即永紳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禹彰證稱:永紳公司早於113年

初因稅金未繳而停業中,並未經營網路直播,亦未擁有翡翠原石,不具備切割加工原石的技術與服務等語(偵24206卷第157至159頁)。⑸附表一所示合約賣方既為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且嶼麓公司

、永紳公司並未實際經營網路直播、買賣翡翠成品、切割翡翠原石等營業項目,堪認附表一所示合約賣方即嶼麓公司、永紳公司為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假買賣、假投資玉石訊息之詐欺集團。

㈤被告莫文昌為附表一所示合約賣方即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之實際代表人。經查:

⑴被告莫文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委託何紫瀅律師擔任嶼

麓公司、永紳公司的法律顧問,我只有帶永紳公司的大小章去找何紫瀅律師,我沒有提出永紳公司或嶼麓公司之授權書或委任狀,我有跟何紫瀅律師說嶼麓公司、永紳公司是在經營翡翠買賣、翡翠交易、切原石等語(本院卷三第51至57頁)。

⑵證人何紫瀅律師稱:被告莫文昌委任其擔任永紳公司法律顧

問等語(本院卷一第372頁),且有附表六所示何紫瀅與被告莫文昌LINE對話紀錄可憑。

⑶證人王銘助律師於偵查中證稱:何紫瀅說她跟莫文昌配合了

一年多,問我有沒有意願擔任莫文昌的法律顧問,後來我才跟莫文昌聯繫,我和莫文昌沒有實際簽約,只有line上面法律顧問合同等語(偵24186-2卷第886-1至886-6頁),且有113年9月3日下午6時43、44分何紫瀅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作翡翠珠寶」、「法律顧問你要收多少」之訊息予王銘助(偵24186-2卷第895頁)、被告莫文昌於113年9月3日下午10時55分至同日下午11時9分間以附表七所示line傳送「王律師,我臺南何律師介紹」、「合同檔案」、「公司名稱是嶼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莫★昌準備將$35000轉帳給您」等訊息予王銘助(偵24186-2卷第905、907頁)附卷可稽。

⑷被告莫文昌既未出具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之授權書或委任狀

,即代表嶼麓公司、永紳公司分別與王銘助律師、何紫瀅律師簽立法律顧問合約,且均由被告莫文昌支付相關法律顧問費用,堪認被告莫文昌應為附表一所示合約賣方即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之實際代表人。㈥被告莫文昌招募黃振嘉、張秉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及與被

告王亮晨共同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詐騙取款。經查:⑴被告莫文昌招募黃振嘉、張秉安從事附表一所示取款工作,

及推由被告王亮晨負責派單(與附表一所示合約相關之發貨單)、紀錄合約等工作(如附表五所示被告王亮晨手機「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又被告莫文昌通訊軟體代號(「肯德基《奌餐员》」、「莫桑」、「阿肯」),被告莫文昌利用附表四所示通訊軟體群組「嶼麓工作群」、「公帳」、「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翡翠面交工作群」與黃振嘉、張秉安、王亮晨、王亮晨友人張博勛聯繫,並指示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去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收款後,其再向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收取該款項,並轉匯予嶼麓公司之「迪總」、「夢總」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⑵證人王亮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①我與被告莫文昌都有在附表四所示通訊軟體群組「嶼麓工作

群」、「公帳」、「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翡翠面交工作群」、「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公帳」及「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成員只有我和被告莫文昌等語(本院卷三第179至181頁)②「迪迪」(即「迪總」)會出現在附表八所示「翡翠面交工

作群」,是因為訂單都是「迪迪」在「翡翠面交工作群」丟出來的,所以我認為「迪迪」是直播間的人,也就是直播間丟單子(會寫直播間的名字,比如「風華絕代」)在「翡翠面交工作群」,直播間先跟我和莫文昌說商品的數量、公斤數、買者的資訊,我、莫文昌再跟車手說要怎麼填合約書,然後我看「嶼麓工作群」誰有空,就派誰去收錢(面交取款)等語(本院卷三第181至184、190、191頁)。

③依附表八編號5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迪迪」

說「丁心嵐那有錢收」、「能去嗎」,然後這時候群組在討論說外面風很大,沒有人要出門去收錢,這時候被告莫文昌說到「風很大,估計出門都站不穩」,然後我也在旁邊附和說「錢不要飛走都行」、「其他不重要」(該則對話紀錄1:42PM)……之後「迪迪」說「丁(丁心嵐)的單被別家截了」(該則對話紀錄8:26PM),被告莫文昌說「你瑪套路被學了」、「還要律師幹嘛」、「人家沒律師一樣幹」,這是在說他們直播間在賣貨,有些都是用轉帳匯款,好像只有我們是在幫直播間作面交的,那時候他好像意思就是又有另外一組人跑出來幫直播間作面交…之後「迪迪」說「那邊說丁(丁心嵐)的給別家收了」(該則對話紀錄8:28PM),被告莫文昌旋「傳送照片」、「還是沒接」、「早上我讓安(張秉安)聯繫」,「迪迪」問「不是黃去嗎」、「到底誰阿」,被告莫文昌與「迪迪」語音訊息後,「迪迪」說跟客人講是黃振嘉會過去等語(本院卷三第192、193、247頁)。

④依附表八編號6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我說「拉

去銀行一起領錢他媽的」、「真辣」,是指我印象中那個客戶(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李清棋)帶著被告張秉安去銀行一起取錢,「真辣」就是因為現在外面詐騙的車手也很多,所以李清棋帶著被告張秉安在銀行一起領錢的話會「很危險」,就是車手跟被害人跑去銀行領錢很危險,因為現在領大額的話銀行也都會提醒錢不要亂提、不要亂給,怕車手會「被擊落」,我說「穩點人員在現場」、「怕出岔子」是指客戶李清棋帶被告張秉安去銀行取錢,那時候客戶李清棋好像還有在跟直播間對話,然後我們就跟「迪迪」說叫直播間跟客人李清棋對話的時候穩一點,不然怕出問題,因為直播間如果跟客戶李清棋講的不愉快,客戶李清棋當場可能跟被告張秉安講怎麼樣了,張秉安就有可能會出問題「被擊落」,所以我才傳「請直播間再安撫一下」,再安撫一下客戶李清棋,可能客戶李清棋不愉快的情緒,把它穩定下來等語(本院卷三第194至196頁)。

⑤依附表八編號12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迪迪

」說「聯繫許少澤取錢」、「小安(張秉安)呢」,我說「小安(張秉安)飛廣州」,「迪迪」問「那是誰去」,我說「壹個兼職的」(即張博勛),「迪迪」傳送客戶「許少澤」訂單資訊,…我說「他(許少澤)時間還沒確定」、「他(許少澤)說再跟直播間說」,「迪迪」說:「電話別接了許(許少澤)的」,我說「怎麼了」,「迪迪」說「他(許少澤)剛剛檢測完」、「發現假的了」,被告莫文昌說「不是說許的買了很滿意?」、「那天收的直播間怎麼弄?一樣發貨?」,「迪迪」說「不發」,被告莫文昌說「不發直接...?」,我回覆「迪迪」說「不發,前面不會出事情嗎..」,我轉發「張堯(張博勛)消息」客人剛剛打電話來、轉發「張堯消息」說東西有問題不用過去,我回覆「迪迪」、「還是要防一下啊」、「不然更多案件押在他頭上」、「和解都是幾十萬的」,這是指張博勛傳訊息給我說「客人剛剛打電話來說東西有問題,叫我不用過去」,然後我轉發給「迪迪」看,「还是要防一下啊」、「不然更多案件压在他头上」、「和解都是几十万的」是我在回覆迪迪的語音訊息,因為刑事案件和解會降刑期,我們也是希望直播間幫我們出和解金,我們跟直播間講說客人有問題,就是跟其他投資詐騙一樣,「擊落費」的概念,我們用這樣去跟直播間講,直播間會給更多錢,「擊落費」會給更多,我們可以拿更多錢等語(本院卷三第196至199頁)。⑥附表四編號4所示「嶼麓工作群」是用來派單給車手用的,印

象中「嶼麓工作群」是被告莫文昌取的,因為翡翠買賣合約書上面記載的賣方是「嶼麓公司」,所以只要去做這個嶼麓公司的合約就是利用「嶼麓工作群」去派單,「嶼麓工作群」是被告莫文昌另外再設的車手群,「嶼麓工作群」群組內沒有「迪迪」,而附表四編號3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是我、莫文昌和「迪迪」一起,是「迪迪」在派單的群,將「嶼麓工作群」與「翡翠面交工作群」區分開來,就不要在同一個群組裡面,迪迪那個群就是專門在派單,還有討論客戶細節,「嶼麓工作群」就是專門在派單給車手用的,「翡翠面交工作群」因為有迪迪,迪迪代表直播間,所以就會有一些客戶的資訊在那個群裡面去討論等語(本院卷三第200、201頁)。

⑦附表九所示「公帳」群組成員是我和被告莫文昌,附表九所

示群組內容記載「律師8 萬,寄1 、生3 」,「寄1」是寄1

萬元給被告黃振嘉在監所裡面當生活費使用,然後「生3」是給被告黃振嘉的家人當生活費使用,「律師8萬」是被告黃振嘉先跟被告莫文昌借的,附表九所示群組內容記載「小安2-東哥3-律師5w」,「小安」是被告張秉安、「東哥3」是被告黃振嘉 3 萬,「律師5w」是律師五萬,因為「公帳」是我跟被告莫文昌的,我的錢也會放在被告莫文昌那邊,從我和被告莫文昌的帳裡面拿出來算公出,所以要記在「公帳」等語(本院卷三第188、189頁)。

⑧「(直播間等不等於『迪總』跟『夢總』?)我對他們的歸類都

是一樣的。」、「(所以你的直播間就是指『迪總』跟『夢總』?)對,也只有他們聯繫的到直播,所以把他們歸類在一起。」、「(你們有誰可以直接通直播間?)迪迪跟夢總。」(本院卷三第211頁)、「(你跟被告莫文昌之間誰可以直接通直播間?)我跟被告莫文昌沒有辦法直接問到直播間,只能透過迪迪跟夢總。」(本院卷三第212頁)。

⑨【(提示被告王亮晨114 年7 月1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P11,11

4 偵24205 卷宗P33,筆錄第11頁,第9 行,警察問你:「警方請求提示附件-車手黃振嘉工作截圖,於Telegram嶼麓工作群內,除了你使用帳號@bosailongnn暱稱『석호필』外,尚有帳號『肯德基《奌餐员》』負責於群組內指揮,屬於你們集團的角色為何?」,你回答:「『肯德基《奌餐员》』是莫文昌,他是老闆、金主,他就盯著我們做事,如果有問題的話,會負責與大陸方協調跟收取面交款項」,被告莫文昌為何會是老闆、金主?)錢都會交給他。】、「(所以你是因為最後面的錢都交給她,你就認為他是老闆、金主?)是。」、「(被告莫文昌收到的那些錢之後,如何做?)再給直播間。」、「(怎麼給直播間?)先給迪總跟夢總,他要給直播間。」、「(你說『如果有問題的話,莫文昌會負責與大陸方協調』,『大陸方』是何人?)迪總跟夢總。」(本院卷三第217頁)。

⑶證人黃振嘉於本院裡時證稱:①被告莫文昌找我去擔任面交取款的車手,一開始我就知道莫

文昌在做匯水(即地下匯兌),莫文昌找我時跟我說需要信任的人去幫莫文昌收錢,才不會錢收一收後人就跑掉了等語(本院卷三第300、301頁)。

②我有加入附表十所示「嶼麓工作群」,「嶼麓工作群」的用

途就是需要收錢時,會派「嶼麓工作群」裡面的成員去取款,暱稱「黃詹姆士」是我,暱稱「肯德基」是莫文昌,暱稱「석호필」是王亮晨,還有一個成員是張秉安(暱稱忘了),在「嶼麓工作群」負責調度、指派收款工作的人是王亮晨或莫文昌,王亮晨、莫文昌會在「嶼麓工作群」看誰有空、誰去收款,譬如他在工作群中他要派誰去時會先tag 他,如果他沒空就會指派別人等語(本院卷三第301至303頁)。

③我去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取款時,會帶著合約書,合約書有

一次是莫文昌給我的,拿一大疊給我,合約書上的賣方是「嶼麓供應鍊」,莫文昌跟我說我們去收匯水要有名目,才比較不會被人查到我們在做違法的地下匯兌等語(本院卷三第303至305頁)。

④「(從你歷次警詢、桃園檢察官內勤、羈押庭都在桃園,甚

至到後來延押,還有臺南這邊警詢時,你都提到一個名字『陳斌』為何你都說是『陳斌』?你是一直到114 年7 月16日偵訊時,你才說出嶼麓工作群的《肯德基奌餐员》為被告莫文昌,為何如此?)當時警詢時我有坦承『陳斌』就是我捏造的一個人物。」(本院卷三第306頁)、「(檢察官能否理解成,你當時是不想講出被告莫文昌?)是。」、「( 為何當初不想講出被告莫文昌?)因為我們有親戚關係。除了這個事件之外,其實被告莫文昌對我很好。」、「( 你不敢說出被告莫文昌,都隨便講一個叫『陳斌』的,是否你當時認為這個翡翠買賣是有問題的?如果是正常的,你就講出被告莫文昌就好了,何必掰一個『陳斌』?)當時我沒有說出是自認為如果被告莫文昌出來有跟這些被害人和解的話,或許事情會有轉圜。」(本院卷三第307頁)。

⑤「(提示113 偵54913 卷P403 ,『零用金支付憑證收據照

片(即附表十四編號14),客戶要求所以寫了張收據給她』、『收款人:梁志超』、『陳春子、丁心嵐』,是否為你向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陳春子收款時所寫的?)是。」、「(為何用假名梁志超?)這是我自己掰的。」(本院卷三第316頁)、「(為何要掰一個假名梁志超?)因為在陳春子這件之前,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林榮宗收到貨有跟我反映說有問題了。」、「(有何問題?)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林榮宗說他收到的貨都是比較稀。」、「(就是比較差的貨?)對。」、「(所以這次在面交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陳春子時,你就寫了假名梁志超?)是。」、「(你好像不止陳春子的部分是寫梁志超?)還有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丁心嵐。就這兩個而已。」、「(你的意思是說,因為前面都有問題了,所以你去面交取款時,你不敢寫你自己的名字,是否如此?)是。」、「(所以你認為收這些款都怪怪的?)是。」(本院卷三第317頁);且有附表十編號7所示黃振嘉傳送「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丁心嵐113年10月26日15萬8千元(即附表一編號7⑸部分)收款人『梁志超』之零用金支付憑證」翻拍照片1張、附表十編號14所示黃振嘉傳送「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陳春子113年11月2日7萬元(即附表一編號6⑷部分)收款人『梁志超』之零用金支付憑證」翻拍照片1張附卷可稽。

⑷證人張秉安於本院裡時證稱:①被告莫文昌找我去擔任面交取款的車手,當時莫文昌給我壹

個加入「嶼麓工作群」的帳號,我加入這個群組時,莫文昌就已經在群組裡了,我在群組裡的暱稱是「奇異果」,暱稱「肯德基」是莫文昌,暱稱「석호필」是王亮晨,黃振嘉的暱稱我忘了,被告莫文昌叫我去跟人家收款時,我就說我是「張專員」,莫文昌、王亮晨擬好合約書後,叫我去收款時要攜帶合約書去等語(本院卷三第343至345頁)。

②「嶼麓工作群」就是壹個派收款的群組,莫文昌或王亮晨會

在群組說何時要收款,我就去,由莫文昌或王亮晨指派收款工作,譬如他在工作群中他要派誰去時會先tag 他,王亮晨或莫文昌會在群組裡說誰買了多少件,多少錢,我就填在合約書上帶著合約書去取款等語(本院卷三第347、348頁)。

⑸按目前詐欺集團已因分工專業化、細緻化而分別組成詐騙電

信機房或網路直播間集團、外務車手集團等,然為完成特定單一詐騙犯行,實須不同集團成員共同參與、分工合作,由前述不同階段之犯罪集團整合後,始能遂行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而各詐欺直播間、車手集團之組成,皆係為達成詐欺取財目的,由不同詐欺集團內部分工結構、成員所組織,可見各該犯罪組織均具有一定之時間以上持續性或牟利性。又依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所謂有結構性組織,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從而,共同參與上開詐欺犯行之共犯,實無需另有何參與儀式,倘有實行共同詐欺行為,實均已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行。經查:

①依前開證人王亮晨、黃振嘉、張秉安之證述及附表八所示「

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附表十所示「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附表九所示「公帳」對話紀錄,被告莫文昌、王亮晨與「迪迪」共組「翡翠面交工作群」,被告莫文昌負責與直播間之對接窗口「迪迪」聯繫,「迪迪」所屬直播間先以附表一所示網際網路詐騙手法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詐後,「迪迪」便在「翡翠面交工作群」上傳被害人面交時、地、交易金額等資訊,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再共同整合收取贓款(收水)資訊,由被告王亮晨在Telegram群組「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如附表五所示)紀錄被害人、車手、面交時間、地點、金額、翡翠買賣合約照片,被告莫文昌又另外設立「嶼麓工作群」作為與取款車手黃振嘉、張秉安、王亮晨、王亮晨友人張博勛聯繫派單之用,特意將有「迪迪」在內之「翡翠面交工作群」與無「迪迪」在內之「嶼麓工作群」區分開來,且附表一所示車手所收取贓款最後均交與被告莫文昌,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彼此又另成立群組「公帳」,用來紀錄與「嶼麓工作群」車手團因取款工作所涉及必要支出方列入「公帳」,嗣被告莫文昌將取款所得利潤之不詳比例以地下匯兌方式匯款予「迪迪」。從而,被告莫文昌與本案直播間、「嶼麓工作群」車手集團成員,皆係為達成詐欺取財目的,由不同詐欺集團內部分工結構、成員所組織,確已具備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集團分工之特徵,亦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依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指示面交付款後,詐欺犯罪組織為免告訴人旋即發覺受騙尋求司法救濟,使其等最終無法享有犯罪成果,又將詐得款項層轉他人,並使偵查機關須額外耗費時間查閱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本質上係指揮犯罪

組織之特殊形態,所謂「指揮」犯罪組織,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查被告莫文昌負責整合「迪迪」所提供之提領贓款(收水)資訊,再招募並指派黃振嘉、張秉安擔任提款車手,被告莫文昌屬於管理層級,藉由計畫性決策領導其他單純參與者執行犯罪(車手工作),被告莫文昌具現場決策指示權,核與指揮犯罪組織之要件相符。

⑹被告莫文昌知悉直播間、嶼麓公司、永紳公司為詐欺集團犯

罪組織。經查:①依附表八編號5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暨證人王亮

晨相關證述(附表八之「王亮晨114年12月11日本院審理之證述」欄),「迪迪」說「丁(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丁心嵐)的單被別家截了」(該則對話紀錄8:26PM),被告莫文昌說「你瑪套路被學了」(指又有另外一組人跑出來幫直播間作面交)、「還要律師幹嘛」、「人家沒律師一樣幹」,應係被告莫文昌對於即將到手之贓款卻遭他人捷足先登而表達心有不甘之意。

②依附表八編號6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暨證人王亮

晨相關證述(附表八之「王亮晨114年12月11日本院審理之證述」欄),證人王亮晨提及「拉去銀行一起領錢他媽的(指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李清棋與車手張秉安)」、「真辣」(即很危險之意)、「穩點人員(指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李清棋與車手張秉安)在現場」、「怕出岔子」、「請直播間再安撫一下(指李清棋)」,就是怕東窗事發、車手會「被擊落」(即逮捕之意),顯然同為「翡翠面交工作群」成員之被告莫文昌亦應知悉此為對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李清棋設下之騙局。③依附表八編號12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暨證人王

亮晨相關證述(附表八之「王亮晨114年12月11日本院審理之證述」欄),「迪迪」說「他(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許少澤)剛剛檢測完」、「發現假的了」,被告莫文昌說「不是說『許』的買了很滿意?」、「那天收的直播間怎麼弄?一樣發貨?」,「迪迪」說「不發」,被告莫文昌說「不發直接...?」,之後被告王亮晨向「迪迪」表示希望直播間能出和解金,就是車手被逮捕後以和解換取輕判之「擊落費」概念;則在該則群組對話中,既已揭露直播間「不出貨」或「出假貨」之詐騙手法,同在該群族內之被告莫文昌自當明知。

④依證人黃振嘉於本院前開證述及附表十編號7「嶼麓工作群」

所示黃振嘉傳送「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丁心嵐113年10月26日15萬8千元(即附表一編號7⑸部分)收款人『梁志超』之零用金支付憑證」翻拍照片1張、附表十編號14「嶼麓工作群」所示黃振嘉傳送「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陳春子113年11月2日7萬元(即附表一編號6⑷部分)收款人『梁志超』之零用金支付憑證」翻拍照片1張,證人黃振嘉並已明確證稱其因察覺直播間出貨異常擔心有詐,遂不敢以真名收款而向被害人自稱「梁志超」;則同在「嶼麓工作群」內之被告莫文昌又為證人黃振嘉之表兄(四親等),被告莫文昌當已知悉黃振嘉在取款憑證上填載假名「梁志超」,益見被告莫文昌對於直播間從事詐騙乙事,自難辯稱不知。

㈦被告莫文昌雖辯稱其幫大陸直播間或嶼麓公司、永紳公司做

代收代付,不知道大陸直播間有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云云,而證人即附表一「車手」欄所示車手王亮晨、黃振嘉、張秉安固均曾證稱:一開始去收款,不知道是詐騙的贓款云云。然查:

⑴被告王亮晨、黃振嘉、張秉安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均已坦承上開犯行,且為全部認罪之表示。

⑵按一般正常代收代付業者皆需與本人(於本案即大陸直播間

或嶼麓公司或永紳公司)簽訂代收付契約,比如:訂定代收付之金錢給付方式、代收費用及收抽成之比例;又一般正常代收付業者或第三方支付業者,均會有擔保金之約定,以避免代收業者收款後未依約將款項交付予本人,或因代收付所衍生之問題而有以擔保金先行償付之情事。查被告莫文昌與直播間、嶼麓公司、永紳公司並無簽訂任何代收付契約以約定雙方之法律關係或責任歸屬,已與一般正常代收付業者或第三方支付業者的情形有相當大之差異。

⑶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去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收款

後,被告莫文昌再向附表一所示「車手」欄所列之人收取該款項,並以「地下匯兌」方式轉匯予嶼麓公司之「迪總」、「夢總」,業經認定如前;則如為正常代收付業者之業務,何以竟會以此種非法之地下匯兌方式匯款,足見被告莫文昌知悉其所收取款項之來源已涉及不法。

⑷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收水」等人員從事詐欺犯行,於

現今社會層出不窮,渠等往往對被害人施以各類詐術,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詐欺集團再指示「車手」前往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復交由「收水」層轉詐欺集團,迭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披露、報導已有多年,更屢經政府機關為反詐騙宣導;又衡情我國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或轉匯款項亦極為便利,且現今各家金融機構均有提供網路銀行服務款項,網路電子交易方式普遍,無遠弗屆,跨國或異地匯款均可透過正常管道進行,故款項之轉帳匯款,交易雙方直接提供交易帳戶,彼此間透過臨櫃、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服務,即可輕易完成交易,此不僅可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侵吞等不測風險,是倘若款項來源正當,根本無必要將款項委請他人代收並轉交之必要。

⑸另自本案詐欺集團直播間之角度審酌,直播間成員既已利用

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大費周章設局詐取被害人財物,當無甘冒遭他人侵吞等不測風險,而為他人作嫁之理。衡以直播間以附表四編號3所示「翡翠面交工作群」告知被告莫文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資訊(被害人、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被告莫文昌再轉貼至附表四編號4之「嶼麓工作群」,指派車手前往向被害人取款,更足見該直播間於向被害人詐欺取財時,確有把握其透過被告莫文昌指派車手,該贓款不會遭車手侵吞,可見直播間對於被告莫文昌具有高度信任,顯然被告莫文昌與本案詐欺集團直播間具有共謀詐欺之合意,即堪認定,被告莫文昌辯稱不知道直播間做詐騙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㈧綜上所述,被告莫文昌辯解均不可採,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莫文昌上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按被告莫文昌、王亮晨為附表一編號4、7、11所示犯行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公布,該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修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將符合「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條件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論罪科刑,並無更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被告王亮晨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

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公布,同年1月24日起生效,該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新法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比較新舊法規定,舊法時之規定,較之新法為寬鬆,新法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王亮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係就刑法第339條

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刑事判決參照)。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可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罪之最高度刑為10年6月,較刑法第339條之4第第1項之罪為重,依法規競合及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罪,而不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名。㈡行為人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指揮詐欺犯罪

組織之罪名,同時亦會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依法規競合及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而不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名。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本質上係指揮犯罪組織之特殊形態,則該罪僅應與首次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並從一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論斷。

㈢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共同指揮詐欺犯罪,指示車手黃振嘉、

張秉安、張博勛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面交取款,且被告王亮晨及車手黃振嘉、張秉安、張博勛取款後,均將款項上繳被告莫文昌,且依被告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公帳」群組對話紀錄,被告王亮晨負責記載本案詐欺集團之相關費用支出,顯見本案詐欺集團有不同之犯罪分工及處置計畫,各司其職以達成詐欺及洗錢之犯罪結果,犯罪期間亦非短暫,顯係具有持續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

㈣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被害人均係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

網路社群媒體臉書、抖音等平台廣告或直播誘騙,均合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加重事由。

㈤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所犯法條⑴經告訴人林慧宜配合警方誘捕偵查而佯裝受騙,與詐欺集團

成員相約面交,並於面交時當場逮捕車手黃振嘉,已如前述,是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指派之取款車手黃振嘉已依原訂犯罪計畫到達現場向告訴人林慧宜收取詐欺款項,堪認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已著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因告訴人林慧宜該次交付款項已無陷於錯誤之情形,且車手黃振嘉經員警當場逮捕,致其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是此部分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應屬未遂。⑵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⑶起訴書雖認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此部分另涉犯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然按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是依罪刑法定原則,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僅係針對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規定加重要件,然未針對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加以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而同時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時,自無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之餘地。查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就附表一編號1所涉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僅止於未遂,揆諸上開說明,依罪刑法定主義,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適用,上開公訴意旨,亦有未洽,惟因基本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未遂罪。⑷起訴書雖認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此部分另涉犯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被告莫文昌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然此部分並非本案詐欺集團於附表一中之首次詐欺犯行(詳後述),故不應論以此部分罪名,檢察官容有誤會,附此敘明。㈥核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就附表一編號2至7、9至12所為,均

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㈦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之所犯法條

附表一編號8之車手取款時間113年8月30日,為本案詐欺集團於附表一中之首次詐欺犯行,核被告莫文昌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核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之特別加重詐欺罪)。

㈧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指示車手分別向附表一編號2、4、6、7

、8、11所示被害人陸續面交取款之舉動;各係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單一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各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㈨被告莫文昌、王亮晨、黃振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附

表一編號1、5、6、10、11部分;被告莫文昌、王亮晨、黃振嘉、張秉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張秉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附表一編號3、4、12部分;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張博勛、黃振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張博勛、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附表一編號9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㈩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分別係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故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就附表一編號2至7、9至12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之特別加重詐欺罪)。

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

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數計算。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所為附表一所示犯行之被害人數為12人,故渠等所犯共1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刑之減輕⑴被告莫文昌、王亮晨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已著手於附表一編

號1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然經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未得手,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2目規定同條例所謂「詐

欺犯罪」包括犯同條例第44條之罪;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前段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王亮晨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同條例第44條之詐欺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4萬元,有被告王亮晨繳交犯罪所得之本院收據(本院卷二第414頁)附卷可稽,故被告王亮晨所犯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特別加重詐欺取財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及就被告王亮晨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依法遞減之。

⑶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王亮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之一般洗錢犯行,乃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且有繳交犯罪所得,故其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部分,將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附此敘明。

⑷至被告王亮晨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云云,

然被告王亮晨所為上開犯行之被害人數為12人,因本案被害人數眾多,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大,且被告王亮晨涉犯多起詐欺案件,目前均在本院另案審理中,有被告王亮晨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院斟酌犯罪情節認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故辯護人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⑸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所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

第1款之罪,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而變更其法定刑(亦即法定刑之加重),而非處斷刑加重,無庸再於論罪科刑欄就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所犯罪數部分後,再重複贅述「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或「先加後減之」等語,俾免混淆誤認為法定刑加重後,復再為處斷刑加重,附此敘明。

爰審酌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詐欺行為對於社會秩序侵害甚

鉅,並嚴重影響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均有謀生能力,被告莫文昌負責聯繫直播間之「迪總」、「夢總」,取得被害人面交時、地、交易金額等資訊,及與被告王亮晨共同整合收取贓款(收水)資訊,由被告王亮晨在Telegram群組「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紀錄被害人、車手、面交時間、地點、金額、翡翠買賣合約照片,被告莫文昌、王亮晨並利用Telegram群組「嶼麓工作群」指揮下線張秉安、張博勛、黃振嘉擔任與被害人面交收款之車手,被告莫文昌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居於主導地位,犯後猶否認犯行,危害社會治安;惟念及被告王亮晨犯後坦承犯行,配合偵查,暨考量犯罪情節(被告莫文昌最重;被告王亮晨次之)、犯後態度、分工模式、犯罪動機、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本案所受損害(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未提出告訴)、被告王亮晨前案紀錄、智識、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莫文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至檢察官雖對被告莫文昌、王亮晨具體求處重刑(被告莫文昌指揮犯罪組織部分量處10年有期徒刑,其餘犯行均量處6年有期徒刑;被告王亮晨指揮犯罪組織部分量處5年有期徒刑,其餘犯行均量處3年有期徒刑),然本院考量被告王亮晨坦承犯行,及斟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遭詐金額,認檢察官求刑尚嫌過重。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王亮晨於本案所犯數罪,固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惟被告王亮晨另因詐欺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17號判刑,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王亮晨另案所犯之罪與本案所犯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俟被告王亮晨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

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被告莫文昌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手機、被告王亮晨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18所示之物,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王亮晨已繳交犯罪所得4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被告莫文昌供稱其將所收取贓款轉匯給嶼麓公司之「迪總」、「夢總」,其又始終否認犯行,檢察官復未舉證其實際獲利金額或與直播間之拆帳比例,故本院僅足認定被告莫文昌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現金1萬9600元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檢察官未聲請沒收,亦未敘明與本案之關連性、沒收必要性,故本院均不予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意旨固認附表三所示犯罪事實,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二、然查:㈠被告莫文昌於114年9月25日本院移審庭訊問時供稱:與本案

有關的都是被害人交付現金的部分,如果被害人是用匯款匯款到帳戶去而非交付現金就和我沒有關係等語(本院卷一第113頁)。

㈡偵查檢察官於114年9月25日本院移審庭訊問時亦起稱:與被

告莫文昌有關的部分,只針對面交現金及車手「黃振嘉」「張秉安」、「張博勛」、「王亮晨」、「何紫瀅」等語(本院卷一第113頁)。

㈢附表三所示「車手欄」分別記載「王景鴻」、「劉天豪」、

「不詳」,卷內亦無「王景鴻」、「劉天豪」之筆錄或「王景鴻」、「劉天豪」與被告莫文昌、王亮晨聯繫之相關之證據。

三、綜上,就附表三部分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為被告莫文昌、王亮晨此部分有罪之證明,是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應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3項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 1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之 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卷目: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62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2562卷」)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91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54916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0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205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0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206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0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207卷」)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86號偵查卷宗㈠(下稱「偵24186-1卷」)

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86號偵查卷宗㈡(下稱「偵24186-2卷」)

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8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187卷」)

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4199卷」)

1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2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432卷」)

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4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434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969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969卷」)

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5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更一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聲羈更二字第6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更二卷」)

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更三字第7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更三卷」)

1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275號刑事卷宗(下稱「偵聲275卷」)

1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偵抗字第188號刑事卷宗(下稱「偵抗188卷」)

1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年度偵抗字第200號刑事卷宗(下稱「偵抗200卷」)

1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一(下稱「本院卷一」)

2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二(下稱「本院卷二」)

2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三(下稱「本院卷三」)

2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刑事卷宗四(下稱「本院卷四」)附表一(車手犯罪事實一覽表)編號 姓名(被害人) 詐騙手法(遭詐總金額) 面交時、地、金額 車手 合約賣方 合約事務所、合約 備註 1 林慧宜 (提告) 林慧宜於113年10月間在Facebook觀看【TangBo】珠寶買賣直播,而後加入對方Line遭慫恿投資紅寶石能穩賺不賠,先匯款3次計5萬6,988元(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莫文昌、王亮晨相關),而後對方表示要先給緬甸礦主6萬元紅包始驚覺遭詐騙,警方現場查獲面交車手黃振嘉 ⑶113年11月2日21時40分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統一超商德興門市交付6萬元(未遂,即B案件) ⑶黃振嘉 無合約 無合約 ①被告何紫瀅之供述(偵24186-1卷第11至25頁、第345至349頁、聲羈432卷第29至40頁、聲羈更一卷第21至41頁、聲羈更二卷第61至80頁、聲羈更三卷第193至206頁、偵24186-2卷第871至878頁、本院卷一第99至105頁、第339至375頁、本院卷二第297至322頁、本院卷三第5-118、149-254、275-380頁) ②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偵24199卷第7至8頁、第9至30頁、第465至467頁、聲羈434卷第29至37頁、偵24199卷第627至658頁、第667至683頁、偵聲275卷第25至30頁、偵24199卷第719至725頁、第727至729頁、第737至743頁、第751至757頁、本院卷一第111至117頁、第441至480頁、本院卷三第48-118、149-254、275-380頁) ③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偵2562卷第9至13頁、第15至65頁、第213至220頁、第253至258頁、偵24205卷第297至304頁、第305至317頁、第318至321頁、偵2562卷第295至300頁、357至360頁、偵24205卷第257至265頁、偵2562卷第417至419頁、偵24205卷第19至21頁、第23至50頁、第693至719頁、第789至795頁、第777至784頁、本院卷一第217至244頁、本院卷三第000-000000-000頁) ④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偵54916卷第11至12頁、第13至22頁、第127至130頁、聲羈969卷第25至30頁、偵聲627卷第27至29頁、偵24206卷第11至12頁、第13至23頁、第421至425頁、第475至481頁、第463至471頁、本院卷一第393至419頁、本院卷三第298-341頁) ⑤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偵24207卷第7至11頁、第13至22頁、第415至426頁、第459至464頁、第465至467頁、第475至480頁、本院卷一第251至273頁、本院卷三第341-380頁) ⑥證人即告訴人林慧宜警詢指述(偵24199卷第249至251頁、第253至255頁、偵54916卷第219至223頁) ⑦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⑧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⑨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2 許世文(許少澤,提告) 許世文於113年10月間在Facebook觀看【一嘉珠寶】、【一嘉翡翠】直播,欲購買翡翠,對方稱交易金額較大需面交,隨後共面交5次計97萬5,788元,許世文收到貨品後即辨識出為假貨,並有向亞瑟寶石鑑定中心送驗,確認為染色石英石遭詐騙(97萬5,788元) ⑴113年10月9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15萬4,600元現金 ⑵113年10月15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11萬5,100元現金 ⑶113年10月22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7萬2,200元現金 ⑷113年10月28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29萬9,700元現金 ⑸113年11月4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33萬4,188元現金 ⑴黃振嘉 ⑵黃振嘉 ⑶黃振嘉 ⑷黃振嘉 ⑸張秉安 ⑴嶼麓公司 ⑵嶼麓公司 ⑶嶼麓公司 ⑷嶼麓公司 ⑸嶼麓公司 ⑴詮律律師事務所、113年10月9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39至240頁、偵24206卷第67頁) ⑵詮律、113年10月15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41至243頁、偵24206卷第69頁) ⑶詮律、113年10月22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45至247頁、偵24206卷第71頁) ⑷詮律、113年10月28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49至251頁、偵24206卷第73頁) ⑸維權法律事務所、113年11月4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53-255頁) ①被告何紫瀅之供述(同上) ②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上) ③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上) ④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上) ⑤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上) ⑥證人即告訴人許世文警詢指述、偵查中之結證(偵24199卷第257至259頁、偵24186-2卷第845至848頁、第837至841頁) ⑦告訴人許世文指認黃振嘉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0月9日、10月15日、10月22日、10月28日、11月4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各1份、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對話截圖、翡翠鑑定照片各1份(偵54916卷第235至238、239至255、257至267、269至283頁) ⑧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⑨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⑩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3 李清棋 (提告) 李清棋於113年10月29日在Facebook【風華絕代】紛絲專頁,欲購買翡翠原石,對方稱要將現金交給永紳公司的服務員,其於113年11月1日交付44萬4,150元給張秉安,而後對方藉故未出貨,始驚覺遭詐騙(44萬4,150元) 113年11月1日14時55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台南分行交付44萬4,150元現金 張秉安 永紳公司 詮律、113年11月1日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偵54916卷第331至333頁、偵24206卷第77頁) ①被告何紫瀅之供述(同上) ②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上) ③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上) ④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上) ⑤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上) ⑥證人即告訴人李清棋警詢指述、偵查中之結證(偵54916卷第323至325頁、偵24199卷第275至276頁、第279至282頁、偵24186-2卷第773至775頁、第769至770頁) ⑦告訴人李清棋指認張秉安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李清棋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照片、與張秉安面交之監視器截圖、113年11月1日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各1份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李清棋指認張秉安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李清棋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照片、與張秉安面交之監視器截圖、113年11月1日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各1份(偵24207卷第327至330、297至304、305至322、偵54916卷第331至333頁) ⑧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⑨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⑩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4 柯惠娥 (提告) 柯惠娥於113年10月間在社群媒體抖音直播欲購買翡翠,而後轉加入Line「福星珠寶」,約定以面交方式付款,而後面交3次共計152萬8,681元,事後送賴泰安寶石顧問鑑定為染色石英始知遭詐騙(152萬8,681元) ⑴113年10月5日16時許在臺南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44萬2,000元現金 ⑵113年10月9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詮律律師事務所交付101萬2,233元現金 ⑶113年10月18日16時許在臺南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7萬4,448元現金 ⑴張秉安 ⑵張秉安 ⑶張秉安 ⑴嶼麓公司 ⑵嶼麓公司 ⑶嶼麓公司 ⑴詮律、113年10月5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299至300頁、偵24206卷第79頁) ⑵詮律、113年10月9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301至302頁、偵24206卷第頁、偵24206卷第83頁編號13) ⑶詮律、113年10月18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54916卷第303至304頁、偵24206卷第83至85頁編號14、15) ①被告何紫瀅之供述(同上) ②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上) ③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上) ④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上) ⑤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上) ⑥證人即告訴人柯惠娥警詢時之證述與偵查中之結證(偵24199卷第295至297頁、(偵24207卷第355至358頁、第379至380頁、偵24186-2卷第183至187頁、第759至763頁) ⑦告訴人柯惠娥113年11月26日、114年2月16日指認何紫瀅之指認犯罪嫌疑人告訴人紀錄表各1份、指認張秉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告訴人紀錄表1份。(偵54916卷第295至298、偵24207卷第367至369、381至384) ⑧告訴人柯惠娥提供10月5日、113年10月9日、10月18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賴泰安寶石顧問有限公司證書明細、與「福星珠寶」對話紀錄截圖、指認詮律律師事務所外觀照片、柯惠娥提供其與張秉安(「善化翡小哥」)通聯翻拍照片各1份。(偵54916卷第299至304、305、311至321、偵24207卷第359至365、367至369、385至386頁) ⑨告訴人柯惠娥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於113年10月9日手機基地台位置、與何紫瀅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偵24186-2卷第93至96、191至196頁) ⑩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⑪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⑫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5 陳月珠(不願報案) 陳月珠於113年9月26起,在Facebook【百萬翡翠珠寶】紛絲專頁購買翡翠,面交1次遭詐15萬2,500元(15萬2,500元) ⑶113年11月1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天母家樂福)1樓,交付15萬2,500元現金 ⑶黃振嘉 ⑶嶼麓公司 ⑶維權、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偵54916卷第393頁) ①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偵24199卷第7至8頁、第9至30頁、第465至467頁、聲羈434卷第29至37頁、偵24199卷第627至658頁、第667至683頁、偵聲275卷第25至30頁、偵24199卷第719至725頁、第727至729頁、第737至743頁、第751至757頁、本院卷一第111至117頁、第441至480頁、本院卷三第48-118、149-254、275-380頁) ②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偵2562卷第9至13頁、第15至65頁、第213至220頁、第253至258頁、偵24205卷第297至304頁、第305至317頁、第318至321頁、偵2562卷第295至300頁、357至360頁、偵24205卷第257至265頁、偵2562卷第417至419頁、偵24205卷第19至21頁、第23至50頁、第693至719頁、第789至795頁、第777至784頁、本院卷一第217至244頁、本院卷三第000-000000-000頁) ③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偵54916卷第11至12頁、第13至22頁、第127至130頁、聲羈969卷第25至30頁、偵聲627卷第27至29頁、偵24206卷第11至12頁、第13至23頁、第421至425頁、第475至481頁、第463至471頁、本院卷一第393至419頁、本院卷三第298-341頁) ④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偵24207卷第7至11頁、第13至22頁、第415至426頁、第459至464頁、第465至467頁、第475至480頁、本院卷一第251至273頁、本院卷三第341-380頁) ⑤證人即被害人陳月珠113年10月17日警詢指述(偵24199卷第343頁) ⑥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⑦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⑧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6 陳春子 (提告) 陳春子於113年10月間在Facebook直播間【鑫偉達珠寶、夢翠閣】等購買翡翠及珠寶,拿去當鋪問才發現是假的,共計財損56萬0,400元(560,400元) ⑴113年10月23日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管理室交付16萬3,900元現金 ⑵113年10月25日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管理室交付11萬6,000元現金 ⑶113年10月28日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管理室交付21萬500元現金 ⑷113年11月2日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管理室交付7萬元現金 ⑴黃振嘉 ⑵黃振嘉 ⑶黃振嘉 ⑷黃振嘉 ⑴嶼麓公司 ⑵嶼麓公司 ⑶嶼麓公司 ⑷收據-翠夢閣 ⑴維權、113年10月23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偵54916卷第73至74頁) ⑵維權、113年10月25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偵54916卷第75至76頁) ⑶維權、113年10月28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偵54916卷第77至78頁) ⑷- ①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編號5) ②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編號5) ③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編號5) ④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編號5) ⑤證人即告訴人陳春子警詢指述(偵54916卷第477至479頁、第481至187頁) ⑥告訴人陳春子113年10月28日、113年10月25日、113年10月23日交付現金之照片(含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告訴人陳春子113年11月2日交付7萬元現金之零用金支付憑證(收款人署明梁志超)、告訴人陳春子提供與詐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與「梁先生~鑫偉達珠寶」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偵54916卷第73至78、81至88、495至498、499至500頁) ⑦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⑧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⑨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7 丁心嵐 (提告) 丁心嵐於113年9月至10月間,在Facebook【風華絕代】看到推銷珠寶訊息及販售珠寶、原石玉石物品,對方指稱入股原石可以投資賺取利潤,後續寄送劣質飾品予丁心嵐,財損總計235萬5,800元(2,355,800元) ⑴113年10月7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交付46萬7,000元現金 ⑵113年10月8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交付134萬元現金 ⑶113年10月9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交付44萬3,000元現金 ⑸113年10月26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交付10萬5,800元現金 ⑴張博勛 ⑵王亮晨 ⑶張博勛 ⑸黃振嘉 ⑴收據-風華絕代 ⑵永紳公司 ⑶收據-風華絕代 ⑸收據-風華絕代 ⑴- ⑵詮律、113年10月8日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偵24206卷第101頁) ⑶- ⑸- ①被告何紫瀅之供述(同編號1) ②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編號1) ③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編號1) ④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編號1) ⑤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編號1) ⑥證人即告訴人丁心嵐警詢及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三第129-133、第30-46頁) ⑦告訴人丁心嵐勘察採證同意書、風華絕代收據3張、告訴人丁心嵐提供之通聯記錄照片各1份(偵24206卷第369至373頁、本院卷三第135-142頁) ⑧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⑨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⑩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8 劉婉琳 (提告) 劉婉琳於113年7月28日起在Facebook【緬甸翡翠手鐲甄選】粉絲專頁購買翡翠手鐲,加入對方Line後陸續面交2次計26萬元,事後均未收到商品始驚覺遭詐騙,共計財損26萬元(26萬元) ⑽113年8月30日14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交付18萬元現金 (11)113年9月1日17時5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交付8萬元現金 ⑽王亮晨 (11)王亮晨 ⑽嶼麓公司 (11)嶼麓公司 ⑽- (11)- ①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編號5) ②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編號5) ③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編號5) ④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編號5) ⑤證人即告訴人劉婉琳警詢指述(偵24199卷第385至391頁) ⑥告訴人劉婉琳提供之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20日、113年9月1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各1份(偵24199卷第392至395頁) ⑦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⑧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9 林俊宏 (未提告) 林俊宏於113年8月間接獲假冒朋友推薦渠投資大陸翡翠,而後加入Line暱稱「傳世客服」,後續對方以投資翡翠標的要求匯款投資,原先預計於113年10月28日以匯款方式交付,惟對方稱該帳戶遭警示改以面交,復於113年11月13日交付現金25萬5,000元(25萬5,000元) 113年11月13日12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交付25萬5,000元現金 張博勛 嶼麓公司 維權、113年11月13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各1份(偵24205卷第629頁) ①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編號5) ②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編號5) ③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編號5) ④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編號5) ⑤證人即被害人林俊宏警詢指述(偵24199卷第397至399頁) ⑥被害人林俊宏提供與「傳世客服」之對話紀錄照片、113年11月13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各1份(偵24205卷第629頁) 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3日儲字第1140075388號函附告訴人陳結安之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二第97至100頁) ⑧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⑨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⑩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10 丁憲机 (提告) 丁憲机於113年8月間在Facebook【緬甸翡翠精品大全】粉絲專業購買翡翠手鐲,於113年10月4日面交36萬5,000元,而後對方即消失未回,始驚覺遭詐騙,共計財損36萬5,000元(36萬5,000元) ⑵113年10月4日14時許嘉義縣○○鄉○○路0段00號交付36萬5,000元現金 ⑵黃振嘉 ⑵收據-鑫財寶直播 ⑵無合約 ①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編號5) ②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編號5) ③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編號5) ④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編號5) ⑤證人即告訴人丁憲机警詢指述(偵24199卷第413至416頁、第403至406頁) ⑥告訴人丁憲机提供之徐子洋之台新銀行812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年10月4日鑫財寶直播有限公司收據各1份(偵24206卷第379、387至391頁) ⑦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⑧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⑨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11 林榮宗 (提告) 林榮宗於113年6至7月間在Facebook【一嘉珠寶】、後更名【一佳珠寶】欲購買翡翠及玉石,對方稱台灣有辦事處人員可以收錢,復陸續面交6次,購買之產品送至中國寶石鑑定,均為石英染色灌膠,始驚覺遭詐騙,財損117萬9,190元 ⑵113年9月9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交付23萬4,000元現金 ⑶113年9月13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交付23萬1,400元現金 ⑷113年9月19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交付15萬390元現金 ⑸113年10月1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交付14萬7,800元現金 ⑹113年10月4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交付26萬5,300元現金 ⑺113年10月14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交付15萬300元現金 ⑵~⑺黃振嘉 ⑵嶼麓公司 ⑶無合約 ⑷無合約 ⑸無合約 ⑹嶼麓公司 ⑺嶼麓公司 ⑵弘群法律事務所 ⑶無合約 ⑷無合約 ⑸無合約 ⑹弘群 ⑺詮律、113年10月14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偵24206卷第417頁及第117頁編號43) ①被告何紫瀅之供述(同編號1) ②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編號1) ③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編號1) ④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編號1) ⑤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編號1) ⑥證人即告訴人林榮宗警詢指述(偵24199卷第421至428頁) ⑦告訴人林榮宗指認黃振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0月4日、10月14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各1份(偵24206卷第401至413、415至417頁) ⑧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⑨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⑩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 12 楊瑾中 (提告) 楊瑾中於113年9月在Facebook看到【一佳珠寶】販賣翡翠玉石,於是下訂50萬1,800之翡翠飾品,於113年10月間,對方稱有法律顧問台中王銘助律師可以詢問云云,但打電話去登記事務所稱該律師已離職,而後由現場面交收款人提供律師電話,起初該律師稱並無與一佳珠寶簽約,復於10月4日以0000000000打給被害人說有委託可以安心付款,交付50萬1,800元現金取貨後發現為石英玉染色,始驚覺遭詐騙,該律師也不回訊息(50萬1,800元) 113年10月4日接獲自稱律師之人來電確認,於113年10月4日交付50萬1,800元現金 張秉安 嶼麓公司 弘群 ①被告莫文昌之供述(同編號5) ②被告王亮晨之供述(同編號5) ③被告黃振嘉之供述(同編號5) ④被告張秉安之供述(同編號5) ⑤證人即告訴人楊瑾中警詢指述(偵24199卷第447至449頁) ⑥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錄1份(偵54916卷第339至475頁) ⑦黃振嘉、王亮晨(附表二編號16、18)手機內合約紀錄照片整理1份(偵24207卷第77至104頁) ⑧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與「阿肯」對話紀錄、「小夢翡翠原石面交」群組、「翡翠面交工作群」群組、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4205卷第119至166)附表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 備註 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6扣案物(莫文昌) 1 現金新臺幣1萬9,600元 莫文昌 得為證據之物 2 iPhone 14 Pro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莫文昌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4年7月15日嘉義縣○○鄉○○路00號(張秉安) 3 iPhone 13Pro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張秉安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陳禹彰) 4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5 現金簿(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本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6 公司工商登記文件(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份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7 工商章(私章、公司章、統一發票專用章)3個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惟並非起訴之被告所有) 8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9 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陳禹彰 得為證據之物 114年7月15日臺南市○○區○○路00巷0號(王亮晨) 10 空白翡翠成品買賣合同3張(嶼麓供應鍊管理有限公司)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 空白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2張(陳禹彰)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2 翡翠成品買賣合同1張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3 iPhone 15Pro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4 刑事案件卷宗影本1宗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 114年8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會客室(何紫瀅) 15 APPLE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何紫瀅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3年11月2日桃園市○鎮區○○路00號(B案件) 16 iPhone7 plus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黃振嘉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3年10月29日(王亮晨另涉詐欺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簡稱嘉義地檢署,其他地檢署亦同}113年度偵字第8687號、113年度偵字第11951號,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簡稱嘉義地院,其他法院亦同}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部分經臺南高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17號判決駁回上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手機,在該案件未判決沒收,下 稱A案件】) 17 iPhone 16 Pro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 113年11月27日(王亮晨另涉詐欺等案件【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953號、112年度偵字第32898號、112年度偵字第36656號、113年度偵字第26589號、113年度偵字第33247號、113年度偵字第33248號、114年度偵字第672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下合稱C案件,現為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04 號審理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手機,下合稱C案件】) 18 iPhone金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王亮晨 得為證據之物、犯罪工具附表三(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莫文昌、王亮晨相關部分)編號 姓名 詐騙手法 面交及匯款時、地、金額 車手 合約賣方 合約事務所 1 林慧宜 (提告) 被害人林慧宜於113年10月間在Facebook觀看【TangBo】珠寶買賣直播,而後加入對方Line遭慫恿投資紅寶石能穩賺不賠,先匯款3次計5萬6,988元,而後對方表示要先給緬甸礦主6萬元紅包始驚覺遭詐騙,警方現場查獲面交車手黃振嘉 ⑴113年10月30日13時40分、14時26分匯款6,988元、2萬3,000元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3年10月30日18時27分匯款2萬7,000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王景鴻 ⑵劉天豪(未遂) 無合約 無合約 5 陳月珠(不願報案) 陳月珠於113年9月26起,在Facebook【百萬翡翠珠寶】紛絲專頁購買翡翠,而後陸續匯款2次計3萬4,000元面交1次15萬2,500元,共計損失18萬6,500元,惟因工作繁忙暫不願製作筆錄 ⑴113年9月26日11時17分匯款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3年10月28日匯款2萬4,000元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⑴- ⑵劉天豪 ⑴- ⑵- ⑴- ⑵- 6 陳春子 (提告) 陳春子於113年10月間在Facebook直播間【鑫偉達珠寶、夢翠閣】等購買翡翠及珠寶,拿去當鋪問才發現是假的,共計財損56萬9,580元 ⑸113年10月29日15時37分匯款9,180元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劉天豪 ⑸- ⑸- 7 丁心嵐 (提告) 丁心嵐於113年9月至10月間,在Facebook【風華絕代】看到推銷珠寶訊息及販售珠寶、原石玉石物品,對方指稱入股原石可以投資賺取利潤,後續寄送劣質飾品予丁心嵐,財損總計311萬2,300元 ⑷113年10月15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交付35萬9,000元現金 ⑹113年10月31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交付35萬2,500元 ⑷不詳 ⑹不詳 ⑷- ⑹- ⑷- ⑹- 8 劉婉琳 (提告) 被害人劉婉琳於113年7月28日起在Facebook【緬甸翡翠手鐲甄選】粉絲專頁購買翡翠手鐲,加入對方Line後陸續匯款9筆計58萬2,000元,面交2次計26萬元,事後均未收到商品始驚覺遭詐騙,共計財損84萬2,000元 ⑴113年7月29日14時16分匯款4萬元至張美麗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3年8月1日15時29分匯款7萬元至朱鳳珍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113年8月6日15時32分匯款10萬元至伊來希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113年8月9日15時17分匯款6萬元至楊媛媞之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113年8月11日14時9分匯款3萬元至楊媛媞之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113年8月12日15時55分匯款1萬4,000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113年8月14日12時30分匯款1萬8,000元至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⑻113年8月19日15時25分匯款10萬元至楊禾靖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⑼113年8月21日15時17分匯款15萬元至陳開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⑼不詳 ⑴~⑼- ⑴~⑼- 10 丁憲机 (提告) 丁憲机於113年8月間在Facebook【緬甸翡翠精品大全】粉絲專業購買翡翠手鐲,於113年8月15日匯款2萬8,575元而未收到商品;另於113年10月4日面交交付36萬5,000元,而後對方即消失未回,始驚覺遭詐騙,共計財損39萬3,575元 ⑴113年8月15日14時40分匯款2萬8,575元至徐子洋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⑴- ⑴- 11 林榮宗 (提告) 被害人林榮宗於113年6至7月間在Facebook【一嘉珠寶】、後更名【一佳珠寶】欲購買翡翠及玉石,對方稱台灣有辦事處人員可以收錢,復陸續面交7次,購買之產品送至中國寶石鑑定,均為石英染色灌膠,始驚覺遭詐騙,財損127萬9,190元 ⑴113年8月28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蘆洲成功店)交付10萬元現金 ⑴不詳 ⑴- ⑴-附表四:本案詐欺集團群組被告莫文昌(暱稱「肯德基《奌餐员》」、「莫桑」、「阿肯」)被告王亮晨(微信暱稱「梵蒂岡」、「王梵」、「梵文」、Telegram「석호필」「아씨발」,Telegram帳號為@basailongna)黃振嘉(暱稱「黃」、「黃詹姆士」、「東東」、「東哥」,本院另行判決)張秉安(暱稱「奇異果圖案」、「安」、「善化翡小哥」、「服務專員張先生」,本院另行判決)張博勛(暱稱「张尧」,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嶼麓公司之「迪總」(又稱「迪迪」、「嶼麓老總」)嶼麓公司之「夢總」(又稱「滄瀾夢」)編號 群組名稱 群組成員 出處 1 公帳 아씨발 肯德基《点餐員》 已注銷帳號 偵24186-1卷第444頁編號14 2 小夢翡翠原石面交 아씨발 滄蘭夢(被告王亮晨稱其是「迪總」的表哥,就是「夢總」,本院卷三第251頁) 肯德基《點餐員》 michael 已注銷帳號 偵24186-1卷第467頁編號107 3 翡翠面交工作群 아씨발 肯德基《点餐員》 已注銷帳號 偵24186-1卷第469頁編號115 4 嶼麓工作群 아씨발 张尧 肯德基《点餐員》 已刪除的帳戶(DA) 偵24186-1卷第487頁編號186 아씨발 张尧 肯德基《点餐員》 已刪除的帳戶(DA) 黃詹姆士 奇異果圖案 偵54916卷第339至421頁 5 「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 被告王亮晨稱:群組成員只有我和莫文昌等語(本院卷三第180、181頁) 偵24206卷第67至119頁

附表五:被告王亮晨手機「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

內容之合約紀錄照片整理(偵24206卷第67-119頁)編號 照片內容 出處 1 (附表一編號2⑴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許世文 10/9 迪總 金額:15.46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許少澤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壹拾伍萬肆仟陸佰整新台币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154600新台幣元整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許少澤 日期:113年10月9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67頁 2 (附表一編號2⑵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許世文 10/15 迪總 金額:11.51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許少澤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整新台币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1151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15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許少澤 日期:113年10月15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69頁 3 (附表一編號2⑶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許世文 10/22 迪總 金額:7.22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許少澤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柒萬貳仟貳佰整新台币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72,200新台幣元整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許少澤 日期:113年10月22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71頁 4 (附表一編號2⑷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許世文 10/29 迪總 金額:29.97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許少澤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貳拾玖萬玖仟柒佰整新台币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299700新台幣元整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許少澤 日期:113年10月28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73頁 5 (附表一編號2⑸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許世文 11/4 迪總 金額:33.41 未出貨 安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許少澤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334188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334188新台幣元整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許少澤 日期:113年11月4日 維權法律事務所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75頁 6 (附表一編號3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李清棋 11/1第一次 迪總 金額:44.14 未出貨 安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李清棋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新台幣元整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李清棋 日期:113年11月1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偵24206卷第77頁 7 (附表一編號4⑴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柯惠娥 10/5 迪總 金額:44.2萬 未出貨 安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柯惠娥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肆拾肆萬貳仟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肆拾肆萬貳仟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5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柯惠娥 日期:113年10月5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79頁 8 (附表一編號4⑵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柯惠娥 10/9 迪總 金額:101.22萬 未出貨 安(需拿發貨單給律師)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柯惠娥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0000000整新台币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00000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9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柯惠娥 日期:113年10月9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81頁 9 (附表一編號4⑶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柯惠娥 10/18 迪總 金額:7.44萬 未出貨 安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柯惠娥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74448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74448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18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柯惠娥 日期:113年10月18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85頁 10 (附表一編號5⑶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陳月珠 11/1 迪總 金額:15.25萬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陳月珠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152500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1525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1月1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陳月珠 日期:113年11月1日 維權法律事務所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87頁 11 (附表一編號6⑴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陳春子 10/23 迪總 金額:16.39萬 未發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陳春子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163900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1639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23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陳春子 日期:113年10月23日 維權法律事務所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93頁 12 (附表一編號6⑵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陳春子 10/25 迪總 金額:11.6萬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陳春子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116,000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116,0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25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陳春子 日期:113年10月25日 維權法律事務所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95頁 13 (附表一編號6⑶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陳春子 10/25 迪總 金額:21.05萬 成品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陳春子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210,500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210,5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28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陳春子 日期:113年10月28日 維權法律事務所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97頁 14 (附表一編號6⑷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陳春子 11/2 夢總 金額:7萬 未出貨 黃 零用金支付憑證 日期:113年11月2日 單位:翠夢閣 翡翠成品4件 計新台幣柒萬元整 收款人梁志超 簽章陳春子 偵24206卷第99頁 15 (附表一編號7⑴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丁心嵐 10/7 迪總 金額:46.7萬 未出貨 張堯 收款證明 茲證明本人丁心嵐直播間已收到,金額為新台幣$463,000元整 收款詳情如下: 付款方名稱:丁心嵐 付款方式:現金 付款日期:113年10月7日 商品件數29包括4件福利 收款人/公司蓋章:風華絕代直播公司印 日期:113年10月7日 偵24206卷第99頁 16 (附表一編號7⑵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丁心嵐 10/8 迪總 金額:134萬 未出貨 梵 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賣方):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禹彰 乙方(買方):丁心嵐 一、商品 4.成交價格:134萬新台幣元整 二、付款方式:以現金方式交付,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新台幣新台幣元。 甲方(蓋章):(印文) 乙方(蓋章):丁心嵐 日期:113年10月8日 法律顧問:700臺南市○○區○○○街000號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101頁 17 (附表一編號7⑶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丁心嵐 10/9 迪總 金額:44.3萬 未出貨 張堯 收款證明 茲證明本人丁心嵐直播間已收到,金額為新台幣$443,000元整 收款詳情如下: 付款方名稱:丁心嵐 付款方式:現金 付款日期:113年10月9日 商品件數18件 收款人/公司蓋章:風華絕代直播公司印 日期:113年10月9日 偵24206卷第103頁 18 (附表一編號7⑸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丁心嵐 10/26 迪總 金額:15.08萬(此為誤載,實際為10.58萬) 原石 黃 零用金支付憑證 日期:113年10月26日 單位:風華絕代 莫灣基50.4公斤,14人合資 莫灣基3公斤,3人合資 數量:9件(包含5件福利及兩塊原石) 計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佰元整 收款人梁志超 簽章丁心嵐 偵24206卷第103頁 19 (附表一編號8⑽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劉婉琳 8/30 夢總 金額:18萬 未出貨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劉婉琳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180000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已收18萬訂金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18萬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8月30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劉婉琳 日期:113年8月30日 偵24206卷第105頁 20 (附表一編號8⑾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劉婉琳 9/1 夢總 金額:8萬 未出貨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劉婉琳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8萬整新台币元整(尾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尾款)8萬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9月1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劉婉琳 日期:113年9月1日 偵24206卷第107頁 21 (附表一編號9之相關合約) 张尧: 直播間:傳世 客戶名:林俊宏 金額:25.5萬 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林俊宏 二、付款方式:以現金方式交付,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新台幣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林俊宏 日期:113年11月13日 法律顧問:700臺南市○○區○○○街000號 維權法律事務所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附表一編號2⑴之相關合約) 偵24206卷第109頁 22 (附表一編號10⑵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丁憲机 10/4 夢總 金額:36.5萬 未出貨 黃 收款證明 茲證明本人丁憲机直播間已收到,金額為新台幣$365,000元整 收款詳情如下: 付款方名稱:丁憲机 付款方式:現金 付款日期:113年10月4日 收款人/公司蓋章:風華絕代直播公司印 偵24206卷第111頁 23 (附表一編號11⑵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林榮宗 9/9 迪總 金額:23.4萬 未出貨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林榮宗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貳拾陸萬伍仟參佰整新台币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全款)2653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4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林榮宗 日期:113年10月2日 弘群法律事務所 王銘助律師 偵24206卷第113頁 24 (附表一編號11⑶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林榮宗 9/13 迪總 金額23.14萬 未出貨 偵24206卷第115頁 25 (附表一編號11⑷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林榮宗 9/19 迪總 金額15萬 未出貨 黃 偵24206卷第115頁 26 (附表一編號11⑸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林榮宗 10/1 迪總 金額14.78萬 未出貨 黃 偵24206卷第115頁 27 (附表一編號11⑹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林榮宗 10/4 迪總 金額26.5萬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林榮宗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貳拾陸萬伍仟參佰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全款)新台幣265300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4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林榮宗 日期:113年10月4日 弘群法律事務所 王銘助律師 偵24206卷第115、117頁 28 (附表一編號11⑺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林榮宗 10/14 迪總 金額15.03 未出貨 黃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林榮宗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貳拾陸萬伍仟參佰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全尾款)265300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4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蓋章):林榮宗 日期:113年10月14日 詮律律師事務所 服務專線000-0000 台大何紫瀅律師 法律顾问:700台南市中西区西贤二街213号 (本律所仅此作为法律顾问,并非分公司或担保平台。) 偵24206卷第117頁 29 (附表一編號12之相關合約) 王亮晨手機TG「合约书签约合同&出货记录」群組內容 被害人楊瑾中 10/04 迪總 金額50.18萬 未出貨 安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楊瑾中 第一条产品信息 4.总价:伍佰萬壹仟捌佰整新台币元整(訂金/尾款)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支付現金:已付(訂金/尾款)伍佰萬壹仟捌佰新台幣元整 2.付款时间:113年10月4日 甲方(卖方): 代表簽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113年10月4日 乙方(簽字蓋章):楊瑾中 弘群法律事務所 王銘助律師 偵24206卷第119頁附表六(何紫瀅與莫文昌LINE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時間/訊息內容 備註 1 2024/8/27 下午 02:46:10莫文昌:何律師妳好,就是我有一份合同,想讓妳們幫我確認修正,是方便通話還是具體跟妳約時間方便。 2024/8/27 下午 03:28:46何紫瀅:是要用法律顧問嗎 2024/8/27 下午 03:28:52莫文昌:是 2024/8/27 下午 03:29:44何紫瀅:明天早上10:00方便嗎? 2024/8/27 下午 03:29:47莫文昌:可以 2024/8/27 下午 03:29:57莫文昌:地址在方便給我 2024/8/27 下午 03:30:02莫文昌:莫文昌或名片 2024/8/27 下午 03:30:32何紫瀅:顧問一年3萬,有6份書狀免費(含合約) 2024/8/27 下午 03:30:44莫文昌:好的 2024/8/27 下午 03:30:46何紫瀅:來諮詢均免費 2024/8/27 下午 03:31:35何紫瀅:詮律律師事務所 00 000 0000 (地圖連結) 2024/8/27 下午 03:32:14莫文昌:好謝謝,明天見 2024/8/27 下午 09:07:14何紫瀅:明天可以提早9:00嗎 2024/8/27 下午 09:07:33莫文昌:如果時間往後有幾點的 2024/8/27 下午 09:08:50何紫瀅:還是明天晚上 2024/8/27 下午 09:09:13莫文昌:也可以妳有營業到晚上? 2024/8/27 下午 09:16:32何紫瀅:語音通話7分5秒 偵24186-2卷第110至112頁 2 2024/8/27 下午 09:17:16莫文昌: 翡翠原石買賣、切割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鑒於甲方是翡翠原石的所有權人,乙方希望購買甲方的翡翠原石。甲方(直播間)具備切割加工翡翠原石的專業技術和服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買賣切割合同:一、商品信息 1. 商品名稱:翡翠原石 2.重量:___克(公斤) 3.數量:___數量 4.成交價格:_____新台幣元整二、付款方式以現金方式交付,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總金額______新台幣元。原石合資車____人數購買原石後甲方(直播間)免費幫乙方切割原石不收取任何費用。三、交付和驗收、服務內容 1. 直播間應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專業的翡翠原石切割服務。 2. 直播間應保證切割過程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盡量減少原石的損耗。 3.乙方直接請甲方(直播間)代加工(若有線上直播代操作切原石、視同交易完成)四、風險承擔 1.乙方請直播間代為切割,若因切割後原石價值降低,甲方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負責及賠償。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请直播间代为切割,若因切割后原石价值暴涨,甲方直播间需根据市场价值进行现金回收,或者根据乙方需求进行加工处理六、爭議解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七、其他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確定,並以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八、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8/27 下午 09:17:40莫文昌:上面這是原石買賣,切割的合同 2024/8/27 下午 09:18:50莫文昌:下面是成品買賣的合同,但是我們是被大陸公司聘請的員工, 2024/8/27 下午 09:18:58莫文昌: 翡翠成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莲阳区华山北路33号熙城1栋1-19-15号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专业翡翠成品的供应商,乙方有意愿购买翡翠成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翡翠成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产品信息 1. 产品名称:翡翠成品 2. 类别/种类:______________(如:手镯、挂件、摆件等) 3.数量:______(单位:件/对) 4.总价:_________新台币元整 5.质量标准:附带鉴定证书第二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翡翠成品符合大陆相关质量标准(包含鉴定证书)及本合同规定,若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退换或维修。第三条付款方式 1.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2.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或交货前/后多少天内)第四条交货方式 1. 交货时间:_________(具体日期) 2. 交货地点:_________(详细地址) 3. 交货方式:_________(如:自提、送货上门等)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六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七条其他约定 1.甲方需保证正常发货不得调换乙方所购买物品(以直播间后台截图记录为准) 2.乙方需收货第一时间录制视频确认收到物品未出现损坏,短缺避免后期不必要争议。如无视频佐证甲方无需负责。第八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代表签字:屿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偵24186-2卷第112至118頁 3 2024/8/28 上午 10:25:33何紫瀅:11:30在事務所 2024/8/28 上午 10:26:14何紫瀅:取消通話 2024/8/28 上午 10:29:48莫文昌:好的 2024/8/28 下午 01:32:38莫文昌: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2024/8/28 下午 02:44:09何紫瀅:好 2024/8/28 下午 05:41:35莫文昌:何律師原石那份妳在幫我看哪需要調整。爭取一下晚上給我,我剛好明天有客人會用到。 2024/8/28 下午 05:41:53莫文昌:(語音譯文)何律師,那個文字你說要調整的你再調整,貼給我就可以了,然後我們自己編排一下,就照你那個我們編排好就可以印出來了。對。再麻煩妳一下看今天晚上能不能弄出來。 2024/8/28 下午 08:31:39何紫瀅:好 2024/8/28 下午 10:10:22何紫瀅:傳送檔案「翡翠原石買賣.docx」(已無法開啟) 2024/8/28 下午 10:11:53莫文昌:(語音譯文)何律師,因為我們有一個問題齁,有時候他們買的石頭是合資的,比方說可能有三個人一起購買,所以我們石頭不可以寄給單獨一個人,所以通常他們都是默認統一處理這樣,那這樣怎麼辦? 2024/8/28 下午 10:14:51莫文昌:因為有合資的問題,變成石頭無法給單一個人,就是直播主會給大家看,就是後台處理掉了 2024/8/28 下午 10:15:39莫桑已收回訊息 2024/8/28下午 10:23:41莫文昌:目前都是合資(講白就是大家合資賭石)所以不會存在一個人買,切垮的可能已經切幾刀了(石頭基本切毀了)也很難認出來,所以就是有爭議(法院)時,我們也能隨便記一些切的碎石來 偵24186-2卷第118至119頁 4 2024/8/29 上午 08:21:26何紫瀅:買賣契約寫一個人還是3個人 2024/8/29 上午 08:31:22莫文昌:我們都是多人合資 2024/8/29 上午 08:37:35何紫瀅取消通話 2024/8/29 上午 08:43:20莫文昌語音通話3分28秒 2024/8/29 上午 09:23:07何紫瀅傳送檔案「:翡翠原石買賣.docx」 偵24186-2卷第119至120頁 5 2024/8/30 下午 07:22:08莫文昌:哈囉何律師那張高級顧問執照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我們還需要提供什麼給妳嗎 2024/8/30 下午 07:22:35莫文昌:公司名稱:永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禹彰 2024/8/30 下午 07:22:39莫文昌:(傳送GOOGLE搜尋永紳數位結果) 2024/8/30 下午 08:59:49何紫瀅:不用 2024/8/30 下午 09:00:02何紫瀅:需要一個星期的時間 2024/8/30 下午 09:00:07莫文昌:好 2024/8/30 下午 09:00:08莫文昌:謝謝 偵24186-2卷第120至121頁 6 2024/8/31 下午 07:15:54莫文昌:語音通話00:11:11 偵24186-2卷第122頁 7 2024/9/2 下午 02:20:04莫文昌:何律師,上次你說你同學在台中有律所,可問下他們一年顧問費多少嗎 2024/9/2 下午 02:22:40莫文昌:大陸那邊覺得這間用中部這樣有中部的朋友也比較能服務到 偵24186-2卷第122頁 8 2024/9/3 下午 05:45:21莫文昌:何律師台中顧問這處理了嗎 2024/9/3 下午 06:50:57何紫瀅:有 2024/9/3 下午 06:51:07何紫瀅:晚一點給你名片 2024/9/3 下午 06:51:11莫文昌:好 2024/9/3 下午 06:51:20何紫瀅:一年費用是00000 0000/9/3 下午 06:51:55莫文昌:(語音譯文)我們是直接跟他聯繫是不是?然後合同再給他看? 2024/9/3 下午 06:51:58何紫瀅:你們再聊一下 2024/9/3 下午 06:52:06莫文昌:好 2024/9/3 下午 06:52:28何紫瀅:我有大約說一下公司性質 2024/9/3 下午 07:01:29莫文昌:嗯嗯 2024/9/3 下午 07:30:27何紫瀅:(傳送王銘助名片) 偵24186-2卷第122至123頁 9 2024/9/12 上午 09:28:56何紫瀅:顧問證書好了 2024/9/12 上午 09:29:06何紫瀅:方便來事務所拿嗎? 2024/9/12 上午 11:43:31莫文昌:可以 2024/9/12 上午 11:43:36莫文昌:我下週去 2024/9/12 上午 11:43:42莫文昌:現在還在大陸 2024/9/12 下午 02:30:49何紫瀅:好 偵24186-2卷第123至124頁 10 2024/9/26 上午 11:30:39何紫瀅:傳送檔案「_永紳.pdf」 2024/9/26 上午 11:30:50何紫瀅:印出來蓋章 2024/9/26 上午 11:31:01何紫瀅:然後一份寄給我 2024/9/26 上午 11:32:03莫文昌:好 偵24186-2卷第126頁附表七:證人王銘助提供其與被告莫文昌之LINE對話紀錄1份(

偵24186-2卷第905至923頁)2024年9月3日二 莫桑(iPad批發):王律師,我台南何律師介紹(晩上10:55) 莫桑(iPad批發):傳送「2FA6D652D8EFA3 A431F182F39053B 5C4C78...合同.pdf下載期限:〜9/10 22:56 檔案大小:119.49 KB」(晩上10:56) 莫桑(iPad批發):在麻煩明天我們對接(晚上10:56)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04」(晚上11:01) 莫桑(iPad批發):公司名稱是-嶼麓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晩上11:02) 王銘助:「語音通話5:17」(晚上11:08) 莫桑(iPad批發):LINE Bank「莫*昌準備將$35,000轉帳給您 請確認是否接受轉帳。2024/09/04 23:09」(晩上11:09) 莫桑(iPad批發):在麻煩確認(晚上11:10)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09」(晚上11:10) 莫桑(iPad批發):「傳送鄭從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营业执照」(晚上11:11) 王銘助:「語音通話0:25」(晩上11:11) 莫桑(iPad批發):「傳送莫文昌個人資料截圖」(晩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0」(晚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2」(晚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語音訊息00:10」(晚上11:14) 莫桑(iPad批發):「傳送轉帳結果$35,000交易成功截圖」(晚上11:18) 莫桑(iPad批發):謝謝(晚上11:18) 王銘助:有收到了(晚上11:18) 莫桑(iPad批發):如果有客人致電詢問,只需確實有當我們公司顧問即可(晚上11:18) 莫桑(iPad批發):「傳送謝謝貼圖」(晚上11:18) 王銘助:好的(晩上11:19) 2024年9月4日三 莫桑(iPad批發):「很抱歉,轉帳失敗此筆轉帳交易已被取消或未能於24小時内確認,導致交易失敗。」(晚上11:11) 2024年9月20日五 莫桑(iPad批發):王律師您好。我們的顧問證書如果做好通知我一下(下午5:20) 王銘助:好(下午5:38)附表八: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查扣王亮晨手機內「翡翠面交工作群」對話紀錄照片1份(偵24186-1卷第469至486頁)編號 對話內容 王亮晨114年12月11日本院審理之證述 1 3成員 아씨발 肯德基《点餐員》 已注銷帳號 本院卷三第190頁 公訴檢察官問:(請求提示「翡翠面交工作群」,114 偵24186 卷一P469、P470 )這個群組是否有印象,也是你扣案手機裡面的? 證人王亮晨答:有。 公訴檢察官問:你是否有在裡面? 證人王亮晨答:有。 公訴檢察官問:你在裡面的暱為何? 證人王亮晨答:韓文字「아씨발」。 公訴檢察官問:裡面「肯德基」符號的,你說是被告莫文昌?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迪迪」是你方才講的「迪迪」迪總? 證人王亮晨答: 是。 2 肯德基《點餐員》:剛剛簽 許回來讓他過去(11:19PM) 3 10月29日 迪迪:好的(11:30AM) 迪迪:299700*0.89=266733(11:31AM) 迪迪:U價多少(11:31AM) 肯德基:4.54(11:32AM) 肯德基:U32.6(11:32AM) 迪迪:語音訊息5秒(11:33AM) 肯德基:語音訊息4秒(11:34AM) 迪迪:語音訊息3秒(11:35AM) 肯德基:嗯(11:35AM) 迪迪:語音訊息1秒(3:06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5秒(3:08PM) 迪迪:語音訊息1秒(3:09PM) 肯德基《點餐員》:我回U給你(3:09PM) 迪迪:之前50多萬那個(6:19PM) 迪迪:再打個電話問下(6:20PM) 迪迪:「回覆肯德基《點餐員》:我回U給你」好(6:20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2秒(6:20PM) 肯德基《點餐員》:直播間說打過去聯繫是嗎(5:20PM) 迪迪:語音訊息4秒(6:22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8秒(6:23PM) 迪迪:不知道(6:24PM) 迪迪:問下看看(6:24PM) 迪迪:嗯(6:2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3秒(6:3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5秒(6:31PM) 迪迪:哦哦(6:40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9秒(6:40PM) 迪迪:不知道了(6:43PM) 迪迪:大軍現在先聯繫下時間吧(7:45PM) 肯德基《點餐員》:嗯(7:45PM) 肯德基《點餐員》:@ashiqipp回電(7:53PM) 迪迪:一共是167件貨(8:14PM) 4 10月30日 迪迪: 迪迪:大軍幾點(1:09AM) 肯德基《點餐員》:晚上7:30(1:09AM) 迪迪:好(1:09AM) 肯德基《點餐員》:退貨後還要跟他收這裹的金額是嗎(1:10AM) 迪迪:對(1:10AM) 肯德基《點餐員》:1(1:10AM) 迪迪: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遠嗎(11:25AM) 肯德基《點餐員》:2-3小時吧(11:25AM) 迪迪:日期10月31日客戶名:李清棋直播間:風華絕代主揺名:牛仔商品数量:3件(2.3kg总价1.5万 10人合资,1.65kg总价3万10人合资,35.3kg总价27万3人合资)金額:444150台幣交易時間:上午10點左右交易地點:台灣省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319号聯繫方式:0000000000(4:57PM) 迪迪:誰去(4:57PM) 迪迪:傳送對話截圖(4:57PM) 迪迪:這個人要核對信息(4:57PM) 肯德基《點餐員》:?(4:58PM) 肯德基《點餐員》:明天?(4:58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3秒(4:58PM) 迪迪:對(4:58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6秒(4:58PM) 迪迪:確認下是誰 把名字電話給我發給個人 然後你們待會電話約下(4:59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4秒(5:0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6秒(5:01PM) 迪迪:語音訊息8秒(5:02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秒(5:06PM) 肯德基《點餐員》:沒接(5:25PM) 肯德基《點餐員》:對方電話沒接(5:26PM) 迪迪:語音訊息4秒(5:30PM) 肯德基《點餐員》:好(5:31PM) 肯德基《點餐員》:0000000000張(5:32PM) 迪迪:語音訊息7秒(5:3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6秒(5:4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3秒(5:43PM) 肯德基《點餐員》:我確認一下(5:44PM) 迪迪:我電話給他們了...(5:44PM) 迪迪:語音訊息1秒(5:4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8秒(5:44PM) 迪迪:語音訊息6秒(5:44PM) 迪迪:語音訊息3秒(5:44PM) 肯德基《點餐員》:ok(5:4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0秒(5:45PM) 迪迪:語音訊息2秒(5:46PM) 迪迪:語音訊息10秒(5:46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4秒(5:46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4秒(5:46PM) 肯德基《點餐員》:對,我知道(5:47PM) 迪迪:ok(5:47PM) 肯德基《點餐員》:我就是打算這麼安排(5:47PM) 迪迪:語音訊息2秒(3:30PM) 迪迪:不然早上聯繫來不及(6:30PM) 肯德基《點餐員》:嗯(6:47PM) 肯德基《點餐員》:@ashiqipp還是沒接電話(7:11PM) 迪迪:還是沒接嗎(7:18PM) 肯德基《點餐員》:對(7:18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0000000000通話紀錄截圖(7:19PM) 肯德基《點餐員》:都沒接(7:19PM) 迪迪:好 大軍合同發我(7:20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4秒(7:20PM) 迪迪:好(7:21PM) 已注銷帳號已邀請成員:아씨발 肯德基《點餐員》:@basailongna阿西巴(7:27PM) 王亮晨:阿西吧(7:44PM) 迪迪:小黃號碼多少(8:00PM) 迪迪:傳送照片(8:PM) 迪迪:我跟直播間說下換小黃去(8:01PM) 肯德基《點餐員》:0000-000000志超(8:01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3(8:02PM) 迪迪:什麼東西(8:02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9秒(8:0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6秒(8:04PM) 迪迪:這是哪家(8:04PM) 肯德基《點餐員》:我看下(8:04PM) 肯德基《點餐員》:沒說哪個直播間(8:05PM) 迪迪:怎麼會沒哪間(8:06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7秒(8:06PM) 迪迪:哪張單(8:06PM) 迪迪:傳送照片2張(8:07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7秒(8:08PM) 迪迪:哪家沒有嗎(8:08PM) 迪迪:9月份的原石應該是從國際貿易那裡來的(8:09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1張因為我換帳號最遠日期看到10/12 @basailongna你那有紀錄嗎(8:09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5秒(8:10PM) 迪迪:他這個現在找過來應該是後面的單子不反吧 不是我們簽約的那張吧(8:10PM) 已注銷帳號:轉發迪迪照片1張(8:11PM) 已注銷帳號:「轉發迪迪消息」59那個客戶(8:11PM) 已注銷帳號:「轉發迪迪消息」安排下晚上六點(8:11PM) 迪迪:我問下(8:13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8:14PM) 肯德基《點餐員》:台灣各地區開始宣布停課停班了(8:14PM) 迪迪:干啥(8:15PM) 迪迪:...(8:15PM) 迪迪:明天?(8:15PM) 肯德基《點餐員》:颱風進來(8:15PM) 迪迪:...(8:16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8:16PM) 迪迪:明天的那個客戶錢取好了已經(8:17PM) 迪迪:那明天能拿嗎(8:17PM) 肯德基《點餐員》:可以(8:17PM) 迪迪:好(8:17PM) 肯德基《點餐員》:如果他取好那沒問題(8:17PM) 迪迪:ok(8:17PM) 肯德基《點餐員》:所以10點前到指定地點是嗎(8:18PM) 迪迪:早點打電話約(8:19PM) 迪迪:傳送照片(8:19PM) 迪迪:本來這家直播間都丟給別人了(8:19PM) 迪迪:被一佳他們老板說服了丟回來(8:20PM) 迪迪:處理好點,回報快點客戶不會跑(8:20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秒(8:20PM) 迪迪:語音訊息3秒(8:20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5秒(8:21PM) 迪迪:語音訊息6秒(8:2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4秒(8:21PM) 肯德基《點餐員》:嗯(8:21PM) 迪迪:語音訊息39秒(8:21PM) 迪迪:語音訊息8秒(8:22PM) 迪迪:語音訊息6秒(8:22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4秒(8:2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3秒(8:2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9秒(8:23PM) 肯德基《點餐員》:明早讓他7點打(8:23PM) 迪迪:語音訊息13秒(8:24PM) 迪迪:語音訊息5秒(8:24PM) 迪迪:語音訊息6秒(8:24PM) 迪迪:語音訊息5秒(8:25PM) 迪迪:語音訊息4秒(8:25PM) 迪迪:語音訊息12秒(8:25PM) 肯德基《點餐員》:嗯嗯(8:27PM) 迪迪:語音訊息6秒(8:28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4秒(8:3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2秒(8:34PM) 迪迪:語音訊息2秒(8:3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4秒(8:35PM) 迪迪:語音訊息6秒(8:42PM) 迪迪:語音訊息7秒(8:43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8:4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3秒(8:4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3秒(8:4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35秒(8:44PM) 迪迪:他直播間今天還在聯繫(8:50PM) 迪迪:晚點可能在聯繫也可以(8:50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5秒(8:50PM) 迪迪:語音訊息10秒(8:5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32秒(8:5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9秒(8:53PM) 5 10月31日 迪迪:丁心嵐那有錢收(12:01PM) 迪迪:能去嗎(12:01PM) 肯德基《點餐員》:外面今天都沒人車門。風雨太大了(12:02PM) 迪迪:好(12:02PM) 肯德基《點餐員》:丁他應該也不出門吧(12:02PM) 迪迪:好(12:02PM) 肯德基《點餐員》:這颱風威力非常大(12:03PM) 迪迪:好(12:03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12:12PM) 肯德基《點餐員》:明天估計也放假(12:12PM) 肯德基《點餐員》:整個外面一個人影都沒(12:13PM) 王亮晨:「回覆肯德基《點餐員》:丁他應該也不出門吧」他很愛出門(1:08PM) 肯德基《點餐員》:風很大ㄋ出門估計都站不穩(1:14PM) 王亮晨:錢別飛走都行(1:42PM) 王亮晨:其他不重要(1:42PM) 迪迪:明天放假嗎(5:21PM) 肯德基《點餐員》:現在還不會宣布(5:21PM) 肯德基《點餐員》:要晚上(5:21PM) 迪迪:好(5:22PM) 迪迪:明天好像正常上班了(7:07PM) 迪迪:客人說的(7:07PM) 肯德基《點餐員》:如果正常就可收款(7:07PM) 肯德基《點餐員》:@ashiqipp明天是要收台南那位嗎,早上跟她聯繫還是等等跟她聯繫。(8:08PM) 肯德基《點餐員》:台南明天正常(8:08PM) 迪迪:我問下(8:09PM) 迪迪:新北正常嗎(8:09PM) 肯德基《點餐員》:我看下(8:10PM) 肯德基《點餐員》:因為陸續在宣布了(8:10PM) 迪迪:好,看下新北(8:10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8:11PM) 肯德基《點餐員》:基本上丁如果她自己沒問題(8:11PM) 肯德基《點餐員》:我們人員應該可以(8:12PM) 肯德基《點餐員》:台灣明天應該7.8成的地方都要上(8:12PM) 肯德基《點餐員》:可以2.3區就是山區,外島,東部(8:12PM) 肯德基《點餐員》:颱風應該明天要往福建了(8:13PM) 迪迪:ok(8:13PM) 迪迪:李清其先聯繫下(8:14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8:14PM) 肯德基《點餐員》:嗯(8:14PM) 肯德基《點餐員》:「回覆迪迪:李清其先聯繫下」沒接(8:24PM) 肯德基《點餐員》:「轉發已注銷帳號」沒接(8:25PM) 迪迪:他喵的(8:25PM) 迪迪:丁的單被別家截了(8:26PM) 肯德基《點餐員》:尼瑪套路被學了(8:27PM) 迪迪:李的還在(8:27PM) 肯德基《點餐員》:還要律師幹嘛(8:27PM) 迪迪:丁的本來也有好幾十那天說(8:27PM) 肯德基《點餐員》:人家沒律師一樣(8:27PM) 肯德基《點餐員》:還是用我們的(8:27PM) 迪迪:不知道是不是我們的(8:27PM) 肯德基《點餐員》:會不會被偷用(8:27PM) 迪迪:那邊說丁的給別家收了(8:28PM) 肯德基《點餐員》:@asiqipp傳送照片(9:21PM) 肯德基《點餐員》:還是沒接(9:21PM) 迪迪:好(9:21PM) 肯德基《點餐員》:早上我讓安聯繫(9:21PM) 迪迪:不是黃去嗎(9:22PM) 迪迪:到底誰阿(9:22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1秒(9:22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8秒(9:22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5秒(9:22PM) 迪迪:客人知道(9:22PM) 迪迪:跟他說了黃了(9:22PM) 本院卷三第192至193頁 公訴檢察官問:(請求提示「翡翠面交工作群」,114 偵24186 卷一P475)P475 迪迪有提到「丁心嵐那有錢收」、「能去嗎」,這是迪迪發出來的?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右下角這個應該是你的回答?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錢別飛走都行」「其他不重要」,你在群組傳這個是何意思? 證人王亮晨答:群組那時候在說風很大,我開玩笑說錢不要被風吹走就好。那時候在講說颱風來風很大,然後我在開玩笑說錢不要被風吹走就好。 公訴檢察官問:那時候是否已經收了 134 萬元? 證人王亮晨答:這時候還沒有收。 公訴檢察官問:你都還沒有收那 134 萬元,什麼風很大把錢吹走? 證人王亮晨答: 不是,我是說錢不要飛走都行,我大概是這樣打,就是開玩笑說錢不要飛走就好。 公訴檢察官問:依這個時間點,你還沒有去跟丁心嵐收 134 萬元? 證人王亮晨答:是,可是迪迪有說到說那邊就有錢可以去收了,只是我們還沒去收。 公訴檢察官問:依照這個時間點你根本還沒有跟丁心嵐碰面?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錢都還沒有收到,會被什麼吹走? 證人王亮晨答: 我的意思是,迪迪這邊說到「丁心嵐那邊有錢收」、「能去嗎」,然後這時候群組在討論說外面風很大,沒有人要出門去收錢,這時候被告莫文昌說到「風很大,估計出門都站不穩」,然後我也在旁邊附和說「錢不要飛走都行」、「其他不重要」。 本院卷三第247頁 偵查檢察官問: 這是「迪迪」傳的,他抱怨說「丁的單被別家截了」,「丁 」應該是指丁心嵐? 證人王亮晨答: 是。 偵查檢察官問: 被告莫文昌說「你瑪套路被學了」、「還要律師幹嘛」、「人家沒律師一樣幹」,這個款項要有律師才能收嗎?不然為何會這樣講?「套路」是什麼套路? 證人王亮晨答: 他們直播間在賣貨,有些都是用轉帳匯款,好像只有我們是在幫直播間作面交的,那時候他好像意思就是又有另外一組人跑出來幫直播間作面交。 偵查檢察官問: 為何會提到「你瑪套路被學了」,是什麼套路? 證人王亮晨答 就是面交這一塊,因為其他間正常都是用匯款的,只有我們是用面交。 本院卷三第193至194頁 公訴檢察官問:(請求提示「翡翠面交工作群」,114偵24186卷一P477)左上角,這也是迪迪傳的「客人知道」、「跟他說了黃了」,什麼東西「黃了」,他是講什麼意思? 證人王亮晨答:跟他說是被告黃振嘉去。 公訴檢察官問:所以這個「黃」是被告黃振嘉?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跟他說被告黃振嘉會過去? 證人王亮晨答:是。 6 11月1日 迪迪:日期11月1日客戶名:陈月珠直播間:雅韵珠宝主播名:牛仔商品數量:14件金額:台币150900交易時間:上午11点地址:台北市○○區○○○路00號之二號3樓約天母家樂福一樓見(捷運芝山站2號出口)电话:0000000000(12:12AM) 迪迪:台北能不能去(12:12AM) 迪迪:@NFT54088(12:13AM) 迪迪:@basailongna(12:13AM) 迪迪:現在打電話直接聯繫這個(12:13AM) 迪迪:確認下時間(12:13AM) 肯德基《點餐員》:現在打開(12:13AM) 迪迪:對(12:14AM) 迪迪:完了回報下(12:14A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3秒(12:14AM) 迪迪:對(12:14A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5秒(12:14AM) 肯德基《點餐員》:嗯(12:14AM) 迪迪:怎樣了(12:21AM) 肯德基《點餐員》:應該在打了(12:21AM) 肯德基《點餐員》:還沒回報(12:21AM) 迪迪:好了嗎(12:26AM) 肯德基《點餐員》:好了,時間11:00~12:00左右(12:27AM) 肯德基《點餐員》:約好了(12:27AM) 迪迪:ok(12:27A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秒(12:27AM) 迪迪:ok(12:29AM) 迪迪:日期11月1日客戶名:陈月珠直播間:雅韵珠宝主播名:牛仔商品數量:14件金額:台币152500交易時間:上午11点地址:台北市○○區○○○路00號之二號3樓約天母家樂福一樓見(捷運芝山站2號出口)电话:0000000000(12:35AM) 迪迪:金額變動(12:35AM) 肯德基《點餐員》:好(12:35AM) 迪迪:好了嗎(11:06AM) 迪迪:李清奇那邊怎麼講(11:07AM) 肯德基《點餐員》:還沒到 天氣不佳高速堵車有跟客戶說會慢30分左右(11:25A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2張(12:40PM) 王亮晨:客戶說忙完打過來 大約下午(12:43PM) 王亮晨:2:40(1:25PM) 王亮晨:確定時間了(1:25PM) 迪迪:好(1:26PM) 迪迪:這個特別特別有錢,李(1:27PM) 王亮晨:ok(1:27PM) 迪迪:碰面了嗎(2:44PM) 肯德基《點餐員》:應該在碰(2:45PM) 王亮晨:傳送照片@asiqipp(2:50PM) 肯德基《點餐員》:@asiqipp聯繫了嗎(2:53PM) 迪迪:聯繫了(2:5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8秒(2:54PM) 肯德基《點餐員》:搞得人員好像詐騙集團一樣(2:58PM) 王亮晨:拉去裂行一起領錢他媽的(2:58PM) 王亮晨:真辣(2:58PM) 迪迪:沒事(2:59PM) 肯德基《點餐員》:「轉發已注銷帳號」叫直播間安撫他(3:03PM) 肯德基《點餐員》:「轉發已注銷帳號」靠北直播間傳訊息給他機機歪歪(3:03PM) 肯德基《點餐員》:@asiqipp(3:03PM) 王亮晨:穩點 人員在現場(3:03PM) 王亮晨:怕出岔子(3:03PM) 迪迪:什麼意思(3:03PM) 王亮晨:讓直播間說話和平點(3:04PM) 王亮晨:人員跟客戶一起在銀行裡面領錢(3:04PM) 王亮晨:穩住客戶情緒(3:04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3:19PM) 肯德基《點餐員》:ok(3:19PM) 迪迪:有正草嗎(3:22PM) 肯德基《點餐員》:沒(3:24PM) 肯德基《點餐員》:等等回U(3:24PM) 迪迪:好(3:25PM) 肯德基《點餐員》:那個國際貿易怎麼說(3:25PM) 肯德基《點餐員》:說主播被按(3:25PM) 迪迪:問下(3:26PM) 迪迪:直播間已經聯繫客戶了(3:27PM) 迪迪:傳送照片(3:28PM) 王亮晨:1(3:29PM) 迪迪:u什麼價格今天(3:28PM) 肯德基《點餐員》:我問下(3:29PM) 王亮晨:轉發「已注銷帳號」請直播間在安撫一下吧(3:29PM) 迪迪:什麼又安撫(3:30PM) 王亮晨:還沒離開的樣子(3:30PM) 肯德基《點餐員》:應該是說讓直播間好好聯天(3:30PM) 迪迪:沒懂(3:3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8秒(3:3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8秒(3:3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7秒(3:32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27秒影片(4:25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4秒(4:25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3秒(4:26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7秒(4:26PM) 迪迪:語音訊息1秒(4:48PM) 迪迪:分開寄出多少運費啊(5:04PM) 肯德基《點餐員》:還沒去問(5:04PM) 迪迪:語音訊息3秒(5:05PM) 肯德基《點餐員》:這估計要2千人民幣要(5:05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7秒(5:06PM) 迪迪:語音訊息8秒(5:07PM) 迪迪:u多少問了嗎(5:10PM) 肯德基《點餐員》:32.45(5:10PM) 迪迪:ok(5:10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10:52PM) 肯德基《點餐員》:明天白天會打電話問她(10:52PM) 迪迪:好(10:55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asiqipp(11:36PM) 迪迪:ok(11:57PM) 本院卷三第194至196頁 公訴檢察官問:(請求提示「翡翠面交工作群」,114偵24186卷一P478)時間點是11月1日,剛好是被告張秉安去收一個買家叫「李清棋」,是否有印象? 證人王亮晨答:有。 公訴檢察官問:P478左下角,你為何會在這邊講了一句「拉去銀行一起領錢他媽的」、「真辣」,是何意思? 證人王亮晨答:我印象中那個客戶帶著被告張秉安去銀行一起取錢。 公訴檢察官問:所以是去銀行?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然後? 證人王亮晨答:「真辣」就是因為現在外面詐騙的車手也很多,所以他帶著被告張秉安在銀行一起領錢的話。 公訴檢察官問:「真辣」是何意思? 證人王亮晨答:很危險的意思。 公訴檢察官問:是車手跟被害人跑去銀行領錢很危險?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這樣?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車手跟被害人去銀行領錢,為何會很危險? 證人王亮晨答:因為現在領大額的話銀行也都會提醒錢不要亂提、不要亂給。 公訴檢察官問:是怕被擊落?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左下角這邊頭像是被告莫文昌「穩點人員在現場」、「怕出岔子」是指何意思? 證人王亮晨答:客戶帶被告張秉安去銀行取錢,那時候客戶好像還有在跟直播間對話,然後我們就跟迪迪說叫直播間跟客人對話的時候穩一點,不然怕出問題。 公訴檢察官問:要直播間跟誰對話的時候要穩一點? 證人王亮晨答:跟客戶對話的時候穩一點。 公訴檢察官問:就是跟「李清棋」?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為何要穩一點? 證人王亮晨答:因為他如果跟客戶講的不愉快,客戶當場可能跟被告張秉安講怎麼樣了,他就有可能會出問題。 公訴檢察官問:可能會出什麼問題?被擊落? 證人王亮晨答:對,被擊落。 公訴檢察官問:(請求提示「翡翠面交工作群」,114偵24186卷一P479)P479右上面,所以你才傳「請直播間再安撫一下」?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就是這個用意? 證人王亮晨答:對,再安撫一下客戶,可能客戶不愉快的情緒,把它穩定下來。 7 11月2日 迪迪:許少哲打電話給他然后去拿錢(1:49PM) 迪迪:約下時間(1:49PM) 肯德基《點餐員》:轉發「黃詹姆士消息」客戶在台東趕工程,禮拜一回來跟我聯繫(1:53PM) 迪迪:哪個(1:53PM) 迪迪:這許少哲嗎(1:53PM) 肯德基《點餐員》:許少則(1:53PM) 肯德基《點餐員》:是(1:53PM) 迪迪:h(1:53PM) 王亮晨:轉發黃詹姆士語音訊息24秒 王亮晨:轉發黃詹姆士語音訊息2秒 王亮晨:@asiqipp幫問下 迪迪:好(8:31PM) 迪迪:傳送照片(9:01PM) 8 11月3日 王亮晨:「回覆迪迪傳送照片」這是哪個貨運的(3:3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36秒(3:56PM) 迪迪:賺這種錢肯定有人問啊(11:59PM) 迪迪:25件貨品63400台幣(11:59PM) 迪迪:大軍(11:59PM) 迪迪:11件貨品334188台穽許少澤(11:59PM) 迪迪:黑貓物流(11:59PM) 肯德基《點餐員》:他們都睡了,明早在(12:00AM) 迪迪:好(12:44AM) 肯德基《點餐員》:「回覆迪迪:大軍」這躴2:30(12:49PM) 肯德基《點餐員》:許,電話沒接(12:49PM) 迪迪:許再打一次(1:49PM) 迪迪:大軍今天還有幾件退貨的一起拿了1:50PM) 迪迪:@APP94593了(1:57PM) 迪迪:許再確認下(1:58PM) 肯德基《點餐員》:嗯,許約7:30(2:00PM) 迪迪:今天換人去了嗎(3:32PM) 王亮晨:對(3:32PM) 肯德基《點餐員》:黃出國(3:32PM) 迪迪:啥情況(3:32PM) 迪迪:喔(3:32PM) 肯德基《點餐員》:有跟許說(3:33PM) 迪迪:我知道(3:33PM) 肯德基《點餐員》:他說好(3:33PM) 迪迪:就是許懷疑我才問(3:33PM) 迪迪:沒事(3:33PM) 肯德基《點餐員》:哈哈(3:33PM) 迪迪:大軍的好了嗎(3:40PM) 迪迪:@APP94593(3:41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23秒(3:43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2秒(3:46PM) 迪迪:語音訊息3秒(3:48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2秒(3:51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2張(3:33PM) 迪迪:000000000000(6:47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5秒(6:53PM) 迪迪:這個我決定不了啊(6:54PM) 迪迪:我做這個收款的怎麼去決定直播間怎麼操作阿(6:54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1秒(6:55PM) 肯德基《點餐員》:我跟他說了,如果不退的不要讓我們去拿(6:56PM) 迪迪:傳送照片(6:57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4秒(6:57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5秒(6:57PM) 迪迪:語音訊息2秒(6:58PM) 迪迪:語音訊息5秒(6:58PM) 迪迪:語音訊息5秒(6:59PM) 迪迪:334188成交了(7:12PM) 迪迪:傳送照片2張(11:23PM) 9 11月5日 王亮晨:沒單子嗎今天(3:49PM) 迪迪:兩個律師電話都打不通(6:07PM) 肯德基《點餐員》:打維權那個(6:13PM) 肯德基《點餐員》:銓律那個估計不爽,因為好幾件都找她了(6:13PM) 迪迪:就是維權哪個沒人接(6:16PM) 迪迪:后面打了何的也沒人接(6:17PM)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照片3張(6:46PM) 肯德基《點餐員》:這個單號在幫了解(6:47PM) 肯德基《點餐員》:客人報警了(6:47PM) 迪迪:好(6:47PM) 肯德基《點餐員》:月底要去做筆錄(6:47PM) 迪迪:傳送照片(6:53PM) 肯德基《點餐員》:1(6:53PM) 10 11月6日 迪迪:人民幣能收嗎(1:38AM) 肯德基《點餐員》:?(1:38AM) 肯德基《點餐員》:台灣這付人民幣?現金?(1:40AM) 迪迪:現金人民幣(1:40AM) 肯德基《點餐員》:現金好像在這不好弄(1:40AM) 肯德基《點餐員》:金額多嗎(1:40AM) 迪迪:語音訊息2秒(3:01AM) 迪迪:能不能收(12:57PM) 迪迪:我給直接間回復(12:57PM) 迪迪:@APP94593(12:57PM) 肯德基《點餐員》:你讓他先去銀行換回台幣(1:20PM) 迪迪:那就是不能收就好了(1:23PM) 肯德基《點餐員》:嗯(1:23PM) 迪迪:小黃被抓了?(6:52PM) 迪迪:傳送照片(6:55PM) 肯德基《點餐員》:我問下(6:55PM) 迪迪:傳送照片3張(6:56PM) 肯德基《點餐員》:陳春子正常發貨不是嗎(6:57PM) 迪迪:語音訊息7秒(6:58PM) 迪迪:語音訊息3秒(6:58PM) 肯德基《點餐員》:他媽的(6:58PM) 迪迪:小彭那邊的?(6:58PM) 迪迪:獨家就都這樣嗎我花錢簽合同(6:59PM) 肯德基《點餐員》:沒合同(6:59PM) 迪迪:語音訊息5秒(7:01PM) 肯德基《點餐員》:人肯定是正常(7:02PM) 肯德基《點餐員》:夢總的單有單他媽在亂搞(7:03PM) 迪迪:語音訊息5秒(7:04PM) 肯德基《點餐員》:夢的單一個月基本沒一張,我們也沒接,結果一接出事(7:05PM) 肯德基《點餐員》:「回覆肯德基《點餐員》圖片」這單夢總說號被封2天聯繫上發貨的(7:18PM) 肯德基《點餐員》:真的夢的單會死人(7:19PM) 迪迪:語音訊息13秒(7:19PM) 迪迪:語音訊息4秒(7:19PM) 迪迪:語音訊息4秒(7:20PM) 肯德基《點餐員》:真硬(7:20PM) 11 11月8日 迪迪:台風工程那個問下收不收(7:24PM) 王亮晨:能收(7:24PM) 王亮晨:他OK了嗎(7:24PM) 迪迪:你們打電話問下(7:25PM) 王亮晨:資訊@一下(7:25PM) 王亮晨:換手機了(7:25PM) 迪迪:傳送照片(7:35PM) 王亮晨:1(7:36PM) 迪迪:怎麼說(9:19PM) 迪迪:@asiqipp(9:27PM) 王亮晨:客人說(10:12PM) 王亮晨:之前有人去跟他收錢(10:12PM) 王亮晨:結果沒出貨就拉黑了(10:12PM) 王亮晨:這個客人很有錢(10:12PM) 王亮晨:做包工程的(10:12PM) 王亮晨:建設公司(10:13PM) 迪迪:這個人?(10:13PM) 迪迪:這個直播間?(10:13PM) 王亮晨:對(10:13PM) 王亮晨:客人說的(10:13PM) 迪迪:這個直播間拉黑了?(10:13PM) 王亮晨:對(10:13PM) 王亮晨:他說都沒收到貨 聯繫不到人了(10:13PM) 迪迪:不是這個直播間(10:14PM) 迪迪:這個直播間說沒收過錢(10:15PM) 王亮晨:我們也沒收過(10:15PM) 王亮晨:可能要查一下是哪個直播間(10:15PM) 迪迪:語音訊息1秒(10:16PM) 迪迪:語音訊息3秒(10:16PM) 王亮晨:回撥了(10:45PM) 王亮晨:客人說要帶著東西去(10:45PM) 王亮晨:他才願意面交(10:45PM) 迪迪:哦哦(10:59PM) 王亮晨:應該是有其他車隊做過了(11:01PM) 12 11月9日 迪迪:聯繫許少澤取錢(3:14PM) 迪迪:現在打電話(3:14PM) 王亮晨:1(3:14PM) 迪迪:約下時間回報(3:14PM) 迪迪:他現在在等電話(3:14PM) 王亮晨:電話有嗎(3:14PM) 王亮晨:來一下(3:14PM) 王亮晨:換手機了(3:14PM) 迪迪:小安呢(3:15PM) 迪迪:小安沒有嗎(3:15PM) 迪迪:0000000000(3:17PM) 王亮晨:小安飛廣州(3:17PM) 王亮晨:多少錢(3:17PM) 迪迪:那是誰去(3:18PM) 王亮晨:一個兼職的(3:18PM) 迪迪:客户名:许少泽 直播间:一嘉翡翠主播名:苹果 商品数量:5件 金 额:98643 交易时间:11.11 交易地点:彭化市自强南路22巷94号13楼联系方式0000000000(3:18PM) 迪迪:約好說(3:22PM) 王亮晨:1(3:22PM) 王亮晨:周一約好了(3:46PM) 王亮晨:客人六日在忙(3:46PM) 迪迪:知道周一(3:47PM) 迪迪:幾點(3:47PM) 王亮晨:他時間還沒確定(3:47PM) 王亮晨:他說再跟直播間說(3:47PM) 迪迪:電話別接了許的(4:48PM) 王亮晨:咋了(4:48PM) 迪迪:他剛剛檢測完(4:48PM) 迪迪:發現假的了(4:48PM) 王亮晨:1(4:55PM) 肯德基《點餐員》:不是說許的買了很滿意?(5:13PM) 肯德基《點餐員》:那天收的直播間怎麼弄?一樣發貨?(5:13PM) 迪迪:不發(5:13PM) 迪迪:傳送網路對話照片(5:14PM) 肯德基《點餐員》:不發直接...?(5:17PM) 肯德基《點餐員》:語音訊息1秒(5:18PM) 王亮晨:「回覆迪迪:不發」前面不會出事情嗎...(5:18PM) 王亮晨:都是小黃去的(5:18PM) 迪迪:語音訊息1秒(5:18PM) 王亮晨:轉發「張堯消息」客人剛剛打電話來(5:23PM) 王亮晨:轉發「張堯消息」說東西有問題叫我不用過去(5:23PM) 王亮晨:「回覆迪迪許音」還是要防一下啊(5:23PM) 王亮晨:不然更多案件押在他頭上(5:24PM) 王亮晨:和解都是幾十萬的(5:24PM) 迪迪:語音訊息3秒(5:24PM) 迪迪:語音訊息4秒(5:24PM) 王亮晨:「回覆迪迪語音」他接過的都是有發的(5:24PM) 王亮晨:很確定(5:26PM) 迪迪:語音訊息5秒(5:26PM) 王亮晨:是之前打卡的沒發(5:26PM) 王亮晨:被騙過去的(5:26PM) 王亮晨:騙過去也沒收錢(5:27PM) 迪迪:語音訊息2秒(5:27PM) 迪迪:傳送「陳春子零用金支付任證」照片1張(5:28PM) 迪迪:這是什麼呢(5:28PM) 王亮晨:回覆「迪迪5:14PM圖片」這個至少隨便發點什麼吧(5:28PM) 王亮晨:不然直接詐欺了(5:28PM) 迪迪:語音訊息6秒(5:29PM) 王亮晨:11/4號的呢?(5:32PM) 本院卷三第196至197頁 公訴檢察官問:(請求提示「翡翠面交工作群」,114偵24186卷一P485)P485左下角,「客人刚刚打电话来」、「说东西有问题叫我不用过去」、「还是要防一下啊」、「不然更多案件压在他头上」、「和解都是几十万的」,你傳這些是何意思? 證人王亮晨答:「剛剛打電話來說東西有問題,叫我不用過去」是張博勛傳訊息給我,然後我轉發給迪迪看,「还是要防一下啊」、「不然更多案件压在他头上」、「和解都是几十万的」是我在回覆迪迪的語音訊息,可是我有點忘記他那時候語音訊息是在講那個車手。 公訴檢察官問:特別寫「不然更多案件压在他头上」、「和解都是几十万的」,為何要和解? 證人王亮晨答:刑事案件和解會降刑期。 公訴檢察官問:因為你剛才一開始證述在被告何紫瀅事務所時,被告何紫瀅、被告莫文昌在聊天,被告何紫瀅有說到,如果有事情的話,就是說交易糾紛解決、用交易糾紛來收尾,所謂用交易糾紛解決、用交易糾紛來收尾,是否是去跟人家和解,還是怎麼樣?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是嗎?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確定是? 證人王亮晨答:就是打官司往交易糾紛這個方向去辯護,然後再來能和解就和解。 公訴檢察官問:如果跟買家做和解,依你們在群裡面,你們在面交的過程中,發生過幾次跟買家去和解的,就是直播間派的這些有無跟人家和解過的? 證人王亮晨答:那時候在做的時候,好像還沒。 公訴檢察官問:就你所知,有無跟買家和解過的? 證人王亮晨答:我的印象是我部分是沒有,其他車手的部分...。 公訴檢察官問:如果沒有,為何你會說「不然更多案件压在他头上」、「和解都是几十万的」? 證人王亮晨答:因為我們也是希望直播間幫我們出和解金。 公訴檢察官問:直播間幫你們出和解金? 證人王亮晨答:對,那時候是有這樣講,我印象中...。 公訴檢察官問:等一下,你講到重點,你說直播間會幫你們出和解金,你是如何知道的? 證人王亮晨答:我們跟直播間講說客人有問題,就是跟其他投資詐騙一樣,擊落費的概念。 公訴檢察官問:依照這個時間點,這個面交車手應該是被告張秉安,你是否有印象? 證人王亮晨答:能聽得到他的語音是發什麼,這樣我會更清楚,還是說這個聽不到? 公訴檢察官問:這個聽不到,只能秀這個,你回憶看看? 證人王亮晨答:有點忘記了。 公訴檢察官問:你說之後如果有一些糾紛的話,直播間會幫你們這些車手付和解費,是何人跟你說? 證人王亮晨答:沒有,我們用這樣去跟直播間講,直播間會給更多錢,擊落費會給更多,我們可以拿更多錢。 公訴檢察官問:直播間是否會給你們? 證人王亮晨答:目前好像還沒拿過。 公訴檢察官問:你是否可以跟直播間聯絡? 證人王亮晨答:我們只能跟迪迪聯繫。 公訴檢察官問:是否有辦法跟各個直播間聯繫? 證人王亮晨答:沒辦法。 公訴檢察官問:被告莫文昌是否有辦法跟他們聯繫? 證人王亮晨答:沒辦法。 公訴檢察官問:都要透過「迪迪」迪總? 證人王亮晨答:是。 公訴檢察官問:就你所知都要透過「迪迪」迪總? 證人王亮晨答:是。 13 11月10日 迪迪:4號的不就是不前的錢(7:25AM) 14 11月11日 迪迪:明天大約12件貨金額44298(12:09AM) 肯德基《點餐員》:1(12:14AM) 迪迪:幾點(11:25AM) 肯德基《點餐員》:3(12:24PM) 肯德基《點餐員》:大軍那沒收(3:36PM) 肯德基《點餐員》:因為直播間也無法處理(3:36PM) 迪迪:錢還沒收嗎(5:19PM) 迪迪:還是什麼沒收(5:19PM) 肯德基《點餐員》:沒收(5:21PM) 迪迪:大軍說錢給了阿(5:22PM) 肯德基《點餐員》:沒(5:23PM)附表九:王亮晨C案件查扣之手機內「公帳」群組對話紀錄(偵2

4186-1卷第427至440頁)編號 對話內容 出處 1 開始時間:2024/8/1 下午10:09:09 來源:Telegram 參與者:0000000000(擁有者) 0000000000肯德基《点餐員》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偵24186-1卷第427頁 2 10/18 7.44=8180-小安2-東哥3-律5w-23.2w-23.2w=510820 總帳: 張堯差-235000(已包含7萬私人帳) 臺幣總利潤=-49170元 U幣總利潤=26692顆 小卡2743U未回 From:0000000000肯德基《点餐員》 2024/10/22上午03:50:00 偵24186-1卷第434頁 3 律師8萬,寄1,生3 (已扣公帳,未跟對方結追回時加上) 寄1,其他律師費用8000 (已扣公帳,未跟對方結追回時加上) 7萬被扣(未跟夢總結算) 代付未結122顆 總帳: 張堯差-235000(已包含7萬私人帳) U幣總利潤=14555顆-(6.8/32.65)-2083=12472+入2019顆=餘14491顆 (小卡2743U未跟對方結,已扣公帳追回時加上) From:0000000000肯德基《点餐員》 2024/11/13上午03:17:00 偵24186-1卷第437頁

附表十:黃振嘉(附表二編號16)手機內「嶼麓工作群」對話紀

錄(偵54916卷第339至421頁)編號 對話內容 1 10月18日 已刪除的帳戶(DA):轉傳自迪迪 「明天星期五跟客戶約好了時間哈,共 12 件貨 74448 台幣【即附表一編號4⑶部分】,叫那個小安聯繫一下。」「這個是小安(張秉安)那個在律師簽約的那個女的(柯惠娥)的單。」(09:45) 奇異果:4. 奇異果:傳送「柯惠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及新臺幣照片2張(16:18) 已刪除的帳戶(DA):1(16:18) 2 10月20日 已刪除的帳戶(DA):轉傳自滄蘭夢「中國台灣包裹」翻拍照片(03:31) 已刪除的帳戶(DA):@east580819(03:31) 黃詹姆士:1 3 10月21日 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客戶名:林榮宗。直播間:一嘉翡翠。主播名:蘋果。商品數量:16 件。金額:147575。交易時間:電話聯系。交易地點:台灣新北市○○區○○街 000 號八樓。聯繫方式:0000000000。」 肯德基《點餐員》: 「客戶名:許少澤。直播間:一嘉翡翠。主播名:蘋果。商品數量:3 件。金額:72239。交易時間:10.22。交易地點:彭化市○○○路00巷00號13樓。聯繫方式:000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2⑶部分】 黃詹姆士:「回覆(林榮宗)」約明天下午三點左右(18:36) 黃詹姆士:「回覆(許少澤)」客戶治喪期間,約明天晚上。(18:36) 4 10月22日 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 「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名字:陳春子。電話:0000-000-000。金額:66700 台幣。時間10月22號下午3 點前。貨品數量:11 件。時間你打電話約下。」 (13:56) 肯德基《點餐員》: @east580819 你到時直接約 6 點,直播間好像約 6 點了。 (14:18) 已刪除的帳戶(DA):@east580819 讓客戶看下直播間信息。(15:21) 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日期10月22日。客戶名:Li Chin (秦芫澧)。直播間:雅韻。主播名:牛仔。商品數量:1 件。金額:568187 台幣。交易地點:台灣省彰化縣○○鎮○○街00號。聯繫方式:0000000000。新直播先聯繫。」(16:02) 已刪除的帳戶(DA):目前剩3單(16:06) 肯德基《點餐員》:「回覆(日期10月22日。客戶名:Li Chin (秦芫澧)」@east580819這要先打電話聯繫,新的上面直播間比較急。(16:06) 肯德基《點餐員》:確認下 (16:06) 已刪除的帳戶(DA):「回覆(日期10月22日。客戶名:Li Chin (秦芫澧)」現在約時間約好回報(16:07) 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中部都留0916隻了(16:12) 黃振嘉:「回覆(日期10月22日。客戶名:Li Chin (秦芫澧)」沒接(16:13) 肯德基《點餐員》:@chao1730000000t580819都聯繫上了嗎(17:03) 肯德基《點餐員》:@fengdian_1916新的合同丟這(18:03) 已刪除的帳戶(DA):「回覆(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名字:陳春子。)」這個約的幾點(18:07) 黃詹姆士: 「回覆(這個約的幾點)」待會兒聯繫完回報! (18:17) 已刪除的帳戶(DA):先找機會聯系了(18:19) 黃詹姆士:「回覆(@east580819「日期10月22日。客戶名:Li Chin (秦芫澧)。」一件而已幫確認是成品還是原石還是其他品類?(18:19) 肯德基《點餐員》:成本(18:20) 黃詹姆士:「回覆(肯德基《點餐員》:成本)」收 20分鐘後回報(18:22) 黃詹姆士:「回覆(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名字:陳春子。)」什麼直播間?(18:36) 黃詹姆士:「回覆(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日期10月22日。客戶名:Li Chin (秦芫澧)。」客人說待會回電(18:37) 肯德基《點餐員》:「回覆(黃詹姆士:什麼直播間?)鑫伟达珠宝(18:38) 黃詹姆士:「回覆(肯德基《點餐員》: 「客戶名:許少澤。直播間:一嘉翡翠。)」約10點左右!(20:18) 已刪除的帳戶(DA):1(20:18) 已刪除的帳戶(DA):(傳送對話截圖)沙鹿的(20:40) 已刪除的帳戶(DA):(傳送對話截圖)@east580819(20:41) 黃詹姆士:「回覆(已刪除的帳戶(DA):(傳送對話截圖)」好~轉達我的號碼給客人,0000000000 梁先生,不然陌生電話客人不接。(20:43) 已刪除的帳戶(DA):轉傳自已刪除的帳戶(DA):翡翠成品買賣合同1023.pdf(21:38) 已刪除的帳戶(DA)置頂了一個檔案 已刪除的帳戶(DA):客户有说之前什么情况吗(23:27) 已刪除的帳戶(DA):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名字陳春子。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这个号码会接 金額163900台幣 時間10月23號上午11點前或者下午兩三點,与客人提前电话联系 貨品數量33件 直播間鑫伟达珠宝 主播楊大偉(23:34)【即附表一編號6⑴部分】 黃詹姆士:「回覆(已刪除的帳戶(DA):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收(23:46) 黃詹姆士:明天聯繫完回報(23:54) 5 10月23日 奇異果:「回覆(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日期10月22日客戶名:Li Chin (秦芫澧)」兩通沒接(12:29) 奇異果:剛剛聯絡了,客戶說這兩天他都沒空,工作繁忙跑不開,讓我過兩聯繫他(13:42) 黃振嘉:轉送「陳春子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及新臺幣之照片2張(15:10) 6 10月25日 肯德基《點餐員》: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名字陳春子。電話 0000-000-000 金額116900台幣 時間10月25號下午兩三點,貨品數量26件 直播間鑫伟达珠宝 主播楊大偉(00:29)【即附表一編號6⑵部分】 黃詹姆士:「回覆(肯德基《點餐員》: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收!丨明天聯繫完回報(00:29) 黃振嘉:「回覆」(肯德基《點餐員》: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客人沒接等等聯繫上再回報(11:41) 黃振嘉:「回覆」(肯德基《點餐員》: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約2點(12:04) 黃振嘉:傳送「陳春子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及新臺幣之照片2張(14:21) 已刪除的帳戶(DA):150400台币丁心兰明天下午4点凤华绝代主播阿彪原石*1(23:36)【即附表一編號7⑸部分】 黃詹姆士:「回覆(已刪除的帳戶(DA):150400台币丁心兰明天下午4点凤华绝代)」購買資訊公斤幾人合資(23:43) 7 10月26日 已刪除的帳戶(DA):0000000000(00:10) 已刪除的帳戶(DA):日期10月26日 客户名:丁心岚 直播间:风华绝代 主播名:飙仔 商品数量:9件(包含5件福利 货品包含两块原石 莫湾基50.4kg总价45万14人合资,每人32000人民币 莫湾基3kg 总价10万3入合资,每人33333人民币) 金额:150894台币 交易时间:下午4点 交易地点:台灣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306巷30号3F 已刪除的帳戶(DA):約好4點(13:12) 黃詹姆士:「回覆(已刪除的帳戶(DA):日期10月26日客户名:丁心岚)」高速公路塞車已跟客人改約5點(15:28) 黃振嘉:傳送(丁心嵐113年10月26日15萬8千元收款人梁志超之零用金支付憑證)翻拍照片1張(17:16)【即附表一編號7⑸部分】 8 10月27日 已刪除的帳戶(DA):28號領現金 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 名字陳春子 電話 0000-000-000 金額210500台幣 時間10月28號下午兩點 貨品數量44件 直播間鑫伟达珠宝 主播楊大偉(22:57)【即附表一編號6⑶部分】 9 10月28日 已刪除的帳戶(DA):客户名:许少泽 直播间:一嘉翡翠主播名:苹果 商品数量:9件 金 额:299766 交易时间:10.29 交易地点:彭化市自强南路22巷 94号13楼联系方式0000000000(09:43)【即附表一編號2⑷部分】 黃詹姆士:「回覆(已刪除的帳戶(DA):28號領現金地址台中市○○區○○街000號天觀社區)」約好2點(11:47) 黃詹姆士:「回覆(已刪除的帳戶(DA):客户名:许少泽 直播间:一嘉翡翠)」客人要下去高雄開會晚點回程會再 跟我聯繫約時間(11:59) 已刪除的帳戶(DA):1(11:59) 黃振嘉:傳送「陳春子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及新臺幣之照片2張 黃詹姆士:「回覆(已刪除的帳戶(DA):客户名:许少泽 直播间:一嘉翡翠)」客人約明天時間待確認約好會回報(15:40) 肯德基《點餐員》:轉傳自梵猫「檔案名稱:翡翠成品买卖合同 1023.pdf」(18:34) 黃詹姆士:傳送「許少澤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2張(23:18) 10 10月29日 肯德基《點餐員》: 日期:10.28 客户名:張大均 直播间:一嘉 主播名:蘋果 商品数量:12 金額:104899 交易时间:10.30 交易地点:台灣台南市○○區○○街0段0巷00號 联系方式:0000000000 內容:退貨167(21:55) 11 10月30日 肯德基《點餐員》:@fengdian_1916 10/11 迪總 金額:4.69 未出貨 黃(15:34) 肯德基《點餐員》:這張你找下紀錄問下迪出貨單號(15:35) 肯德基《點餐員》:@louisa8787 日期10月31日 客戶名:李清棋 直播間:風華絕代 主揺名:牛仔 商品数量:3件(2.3kg总价1.5万 10人合资,1.65kg总价3万10人合资,35.3kg总价27万3人合资) 金額:444150台幣 交易時間:上午10點左右 交易地點:台灣省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319号 聯繫方式:0000000000 (17:06) 黃詹姆士:0000-000000梁志超(17:47)【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 석호필已透過邀請連結加入群組 12 10月31日 群組管理員將訊息設定為在1天之後自動刪除 群組管理員停用了自動刪除計時器 13 11月1日 黃振嘉:約11/01 11-12點(00:25) 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 @chao173394 日期11月1日 客戶名:陈月珠 直播間:雅韵珠宝 主播名:牛仔 商品數量:14件 金額:台币152500 交易時間:上午11点 地址:台北市○○區○○○路00號之二號3樓 約天母家樂福一樓見(捷運芝山站2號出口) 电话:0000000000 金額這個(00:36) 黃振嘉:「回覆(肯德基《點餐員》:@east580819 @chao173394)」收(00:36) 黃振嘉:傳送「陳月珠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2張(12:40)【即附表一編號5部分】 奇異果:傳送「翡翠成品買賣合同」及裝有新臺幣之紙袋照片2張(15:16) 肯德基《點餐員》:@chao173394 @east580819 主播-張茜 直播間-翠梦阁 金額:70138 (7萬整) 數:4件(19:59) 黃振嘉:收 等等聯繫完回報(20:00) 黃振嘉:陳春子 約9點半客戶說太晚 明天白天有事,暫定明晚8點~8點半(20:12) 肯德基《點餐員》:(傳送「陳月珠113年11月1日翡翠成品買賣合同」照片1張)@chao173394(22:09) 肯德基《點餐員》:直播間封號了(22:09) 肯德基《點餐員》:幫要一下她的line(22:09) 肯德基《點餐員》:@chao173394 @east580819(22:10) 黃振嘉:(傳送簡訊與陳月珠截圖)(22:51) 肯德基《點餐員》:1(22:52) 黃振嘉:(傳送簡訊與陳月珠截圖)(23:27) 14 今天 黃振嘉:(傳送陳春子113年11月2日柒萬元收款人梁志超之零用金支付憑證翻拍照片1張)客戶要求所以寫了張收據給她(10:17)【即附表一編號6⑷部分】 肯德基《點餐員》:嗯(10:17) 석호필:@chao173394约许少泽(13:49) 黃詹姆士:購買資訊(13:49) 석호필:語音訊息2秒(13:50) 奇異果:0000000000誰的電話他打到我的那隻(13:52) 黃詹姆士:「回覆(석호필:@chao173394约许少泽)」客戶在台東趕工程,禮拜一回來跟我聯繫(13:52) 석호필:这单算5000(17:08) 석호필:桃园市平镇區 (平镇国中)电话 0000000000,客户化名(辛西亚)说5点可以联糸,确认时间,6万台币。宝石款,不发货的,说缅甸直揺间主播小吴叫过去的人(17:11)【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 석호필:現在先聯繫 这会可以接电话(17:12) 黃詹姆士「回覆(석호필:桃园市平镇區 (平镇国中)电话 0000000000)」約9點(17:54) 黃詹姆士:21:15抵達(21:05) 肯德基《點餐員》:1(21:05) 黃振嘉:請小吳主播趕緊回撥電話給客人確認,不然不點交(21:26) 肯德基《點餐員》:嗯(21:26) 석호필:什么情况现在(21:28) 석호필:我跟直播间说(21:28) 석호필:有先请主播联系客人了(21:28) 黃振嘉:「回覆(석호필:我跟直播间说)」客人要跟小吳主播講電話確認(21:29) 석호필:轉傳自沧澜夢1+1=8(21:29) 석호필:辛西亚(21:31) 석호필:客戶化名(21:31) 黃振嘉:「回覆(沧澜夢1+1=8)這是什麼密碼!?(21:31) 석호필:暗号(21:31) 黃振嘉:叫小吳趕緊打給客人唄(21:31) 석호필:1(21:34) 黃振嘉:不要在天王蓋地虎我愛一條柴(21:35) 肯德基《點餐員》:簡單說客人就是要接電話是吧(21:35) 黃振嘉:「回覆(肯德基《點餐員》:簡單說客人就是要接電話是吧)」是的 客人在催了(21:35) 肯德基《點餐員》:客人沒法自己打?(21:40) 肯德基《點餐員》:他們只能單向嗎?(21:40) 黃振嘉:「回覆(肯德基《點餐員》:客人沒法自己打?)」打了都是女的接的(21:40) 肯德基《點餐員》:已經讓直播間聯繫(21:40) 黃振嘉:好(21:40)

附表十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告莫文昌、王亮晨之從一重處斷後罪名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莫文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亮晨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附表一編號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附表一編號3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附表一編號4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附表一編號5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附表一編號6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附表一編號7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8 附表一編號8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之特別加重詐欺罪) 莫文昌共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之特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王亮晨共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之特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9 附表一編號9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 莫文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王亮晨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