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建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308號、114年度偵字第8777號、114年度偵字第10353號、114年度偵字第14187號、114年度偵字第14307號、114年度偵字第18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建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建騰依其智識及社會經歷,可知悉國民身分證係連結個人身分認證之重要資料,又金融帳戶則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國民身分證、金融帳戶者,極有可能利用其身分及帳戶資料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其身分及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用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涉犯詐欺以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1日13時49分前之某時,將其名下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元大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個人身分證資料,提供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盧建騰之國民身分證及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先持上開資料據以作為如附表所示之點數發行商、電商平臺經營公司所配合如附表所示通路公司之網路特約商店消費者個人資料登錄使用,並以盧建騰名義在如附表所示之點數發行商、電商平臺經營公司平台下單,而取得系統產生之超商繳費代碼,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連桂琇、周中雄、陳筠欣、馬涵軒、陳育廷、簡浚丞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附表所示之繳費代碼繳費,佯以向附表所示點數發行商、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後,再以盧建騰名義取消購買訂單,將連桂琇、周中雄、陳筠欣、馬涵軒、陳育廷、簡浚丞如附表所示之繳費金額申請退費至盧建騰之本案帳戶,詐欺集團成員遂因此詐欺取財得逞,並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嗣連桂琇等6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供述、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指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繳款條碼紀錄查詢資料、被告個人資料與本案帳戶於繳費平台之登記紀錄、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發之愛警字第1131113001號函文、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發之愛警字第1131001001號函文、本案元大帳戶之金流明細、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發之愛警字第1131101006號函文、本案元大帳戶之基本資料、附表所示通路公司或網路特約商店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把本案元大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只有在113年9月至同年11月的某日請朋友「矮仔」(音譯)幫我去提款,「矮仔」當天就把提款卡還我了,而且我在玩線上博奕遊戲,將本案的元大銀行帳戶及個人資料(身分證、本案元大銀行帳戶存摺、攝影自拍還有照片)傳給博奕網站,我在上傳身分證給博奕網站的時候,我用手寫註記身分證僅供遊戲註冊認證使用,我手中拿的是本案元大銀行帳戶的存摺,裡面有記載我轉錢給遊戲公司的明細紀錄及我贏錢後對方遊戲公司轉帳給我的明細紀錄(我跟遊戲公司買幣,存摺上會註明:營業部,如果有贏錢的話,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直接轉錢給我,存摺上會註明: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附表編號3、5、6所示告訴人遭施以附表編號3、5、6所示詐
術,而於附表編號3、5、6所示超商繳費時間,以附表編號
3、5、6所示條碼繳費如附表編號3、5、6所示金額,嗣此部分繳費金額被申請退費至之本案元大帳戶等情,有附表編號
3、5、6所示告訴人之指述、附表編號3、5、6所示訂單資訊、附表編號3、5、6備註欄所列函文、本案元大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予認定。
㈡附表編號1、2、4所示告訴人遭施以附表編號1、2、4所示詐
術,而於附表編號1、2、4所示超商繳費時間,以附表編號
1、2、4所示條碼繳費如附表編號1、2、4所示金額,嗣此部分繳費金額有無轉至本案元大帳戶,卷內無相關證據可佐,檢察官亦未聲請調查證據,故本院難以認定。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提出本案元大帳戶之提款卡、存摺,
經本院及檢察官檢視後,當庭發還被告簽收,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憑(本院卷第43頁);故被告稱其未將本案元大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交付他人,尚非無據。
㈣本案並無附表編號1所示「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電商平台帳單資訊之相關資料,故難認此部分與被告相關。
㈤附表編號1、2、4所示「熊吉力有限公司」電商平台帳單資訊
,雖記載姓名「盧建騰」(即被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即被告身分證字號)、本案元大帳戶之存摺封面照面;然帳單地址卻為「臺南市○里區○○街00號」、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電子郵件地址為「jack6610000000il.com」,被告否認上開帳單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與其相關,且0000000000門號、「jack6610000000il.com」電子信箱均非被告所申辦,亦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15頁)、臺灣高等法院115年1月20日院高文孝字第1150000869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77-184頁)可憑;且「熊吉力有限公司」會員帳號僅需在網路上填具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即可申請使用,則「熊吉力有限公司」網路註冊會員帳號既係由註冊之人自行輸入資料,不乏有冒用他人名義之情事,接受登記之業者亦未有足夠之查證管道,且目前網路會員帳號之認證不若銀行帳戶認證嚴格,有心人士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亦非難事,況一般犯罪集團為免個人犯行曝光,多隱身幕後而藉用他人名義為犯罪行為,鮮少以個人名義為之,尚難以上開「熊吉力有限公司」帳單資訊之訂購人為被告,即遽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情事。況另案告訴人張祐瑋於113年9月4日14時13分許,至統一超商永安港門市,透過統一超商代碼繳費(繳費條碼為「熊吉力有限公司」電商平台,訂購人為被告)遭詐騙;另案告訴人林琬婷於113年9月12、13日,至統一超商門市,透過統一超商代碼繳費(繳費條碼為「熊吉力有限公司」電商平台,訂購人為被告)遭詐騙,而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各以114年度偵字第6441、9537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㈥附表編號3、5、6備註欄所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雖均
記載附表編號3、5、6所示訂單資訊由供應商代收貨款,後供應商因故無法出貨而取消訂單,將款項退回至訂購人(姓名「盧建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留存之帳戶(本案元大帳戶);然0000000000門號非被告所申辦,且目前網路會員帳號之認證不若銀行帳戶認證嚴格,有心人士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亦非難事,況被告稱其因網路賭博,有將本案元大帳戶之帳號上傳給博奕網站,尚難以上開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訂單資訊之訂購人為被告及留存帳戶為本案元大帳戶帳號,即遽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情事。㈦按一般提供帳戶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之人,常係提供長時
間未使用、非供日常慣行使用帳戶,甚至於提供帳戶前才臨時申辦帳戶或對不常用之帳戶掛失補發新存摺,以避免該等帳戶成為警示帳戶而不堪使用。查卷附自113年8月7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之本案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警745卷第13至30頁),有頻繁之跨行轉入、跨行轉出、卡片提款、企網付款情形,且於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付款後,於113年8月23日有50900元匯入本案元大帳戶(備註:「商品退款」,被告稱其買家具後退貨,警745卷第17頁,本院卷第41頁),於113年8月25日有18060元匯入本案元大帳戶(備註:「商品退款」,被告稱其買家具後退貨,警745卷第18頁,本院卷第41頁),於113年8月30日有30100元匯入本案元大帳戶(備註:「優晶國際有限公司」,被告稱博奕匯款,警745卷第20頁,本院卷第42頁),於113年8月31日有64700元匯入本案元大帳戶(備註:「超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稱博奕匯款,警745卷第20頁,本院卷第42頁),於113年9月4日有90600元匯入本案元大帳戶(備註:「樂享行銷有限公司」,被告稱博奕匯款,警745卷第21頁,本院卷第42頁),於113年9月7日有11550元匯入本案元大帳戶(備註:「購買酒款」,被告稱朋友轉買酒的錢,警745卷第23頁,本院卷第42頁);可見本案元大帳戶確為被告平日慣用之重要帳戶,而與提供帳戶供他人實行犯罪者之情形有異。
㈧至檢察官雖認被告於113 年8 月25日有轉2000元至華南銀行0
00000000000號「潘明宏」帳戶,而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潘明宏」帳戶於同日再匯入34175 元本案元大帳戶,另案被告「潘明宏」因提供該華南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 年度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判刑,固有該刑事判決及本案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警745 卷第18頁)、華南銀行函覆資料可憑。然被告辯稱:我賣幣,贏了之後,贏的錢(34175元)又轉到我的帳戶等語(本院卷第251頁),且檢察官復未舉證說明該筆34175元為詐騙相關款項,自難憑此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㈨再者,臺灣目前詐欺集團猖獗,手法亦推陳出新,且經積極
查緝後,改為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者,亦多有所聞,甚至進而以求職、感情引誘等事由為基礎,在帳戶所有者無需提供密碼,仍保有帳戶管領支配權限下,降低其戒心,進而為詐騙集團提領轉匯犯罪所得,莫名成為詐騙集團利用之工具。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然有因投資、感情、求職等受騙而蒙受損失之詐欺取財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知識分子等情,即可明瞭帳戶之持有人,因相似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等情,洵屬可能,則不能排除詐欺集團以相類手法欺瞞他人以取得帳戶或利用他人犯罪之可能,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提供帳戶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對其參與犯罪之故意,尚無法確信其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本案被告所持有之本案元大帳戶之存、提款紀錄有上開有利被告之證據,實無從排除被告參與線上博奕之說詞,致遭利用本案元大帳戶並成為車手可能。本案自難僅憑被告以本案元大帳戶存、提款之客觀事實,遽認被告可預見詐騙集團將以其帳戶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並利用其做為車手一事,有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主觀犯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詐欺、洗錢等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楊振岳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卷目: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市警莊刑字第00000000
23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223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53351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100卷」)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40119745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745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77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8777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35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0353卷」)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30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4307卷」)
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18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4187卷」)
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30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4308卷」)
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26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8268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刑事卷宗一(下稱「本院卷一」)
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刑事卷宗資料卷一(下稱「本院資料卷1」)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刑事卷宗資料卷2-1(下稱「本院資料卷2-1」)
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62號刑事卷宗資料卷2-2(下稱「本院資料卷2-2」)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 超商繳費時間 超商繳費第二段條碼(訂單資訊) 繳費金額(新臺幣) 電商平台經營公司 點數發行商/通路公司、特約商店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案號 備註 1 連桂琇 (提告) 113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錢進築夢 實體公司」帳號向連桂琇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 113年8月21日13時49分許 040821QPZL5H7T01 5000元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偵字第14308號 113年8月21日13時49分許 040821QPZL5H8201 5000元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21日19時25分許 040821QPZL5K9A01 (警223卷第13、15、17頁之訂單資訊) 10000元 熊吉力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21日19時25分許 040821QPZL5K8X01 20000元 熊吉力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21日19時32分許 040821QPZL5KCM01 (警223卷第9、11、17頁之訂單資訊) 20000元 熊吉力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2 周中雄 (提告) 113年8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營利世代」帳號向周中雄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 113年9月7日10時14分許 040907QPZL9PK901 (偵8777卷第17頁之訂單資訊) 20000元 熊吉力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偵字第8777號 113年9月7日10時14分許 040907QPZL9PKP01 (偵8777卷第17頁之訂單資訊) 10000元 熊吉力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3 陳筠欣 (提告) 113年8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財富之巔」帳號向陳筠欣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 113年9月10日11時19分許 040910QPZLAE0S01 (警100卷第5頁之訂單資訊) 5000元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偵字第10353號 113年9月12日16時28分33秒自000-000000000000方居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73,000元(含左揭繳費金額在內)至盧建騰本案元大帳戶,有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愛警字第1131113001號函可憑(警745卷第25頁、警100第7至13頁) 113年9月10日11時19分許 040910QPZLAE0M01 (警100卷第5頁之訂單資訊) 5000元 4 馬涵軒 (提告) 113年9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領航薪時代」帳號向馬涵軒佯稱可透過投資期貨獲利 113年9月18日20時1分 040918QPZLC66M01 (偵18268卷第35頁之訂單資訊) 20000元 熊吉力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偵字第18268號 040918QPZLC67301 (偵18268卷第39頁之訂單資訊) 10000元 熊吉力有限公司 5 陳育廷 (提告) 113年9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FB暱稱「巨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向陳育廷佯稱可透過投資期貨獲利 113年9月3日11時59分許 040903QPZL8QYG01 20000元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偵字第14307號 113年9月9日9時58分43秒自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匯款40,000元(即左揭繳費金額)至盧建騰本案元大帳戶,有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日愛警字第1131001001號函可憑(警745卷第24、31至35頁) 113年9月3日12時01分許 040903QPZL8QYN01 20000元 6 簡浚丞 (未提告) 113年9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築夢新未來」帳號向簡浚丞佯稱可透過投資期貨獲利 113年9月18日 20時51分許 040918QPZLC6Q101 5000元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客樂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偵字第14187號 113年9月19日14時24分24秒自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匯款37,000元(含左揭繳費金額在內)至盧建騰本案元大帳戶,有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日愛警字第1131101006號函文可憑(警745卷第27頁、偵14187卷第11至15頁) 040918QPZLC6QA01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