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榮添選任辯護人 鄭硯萍律師
陳思紐律師賴鴻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6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李榮添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12至13行「可預見」更正為「已預見」。證據增列「被告李榮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榮添所為,就附件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就附件附表編號2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既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併此敘明。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其犯罪主體固須為「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然他人仍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共犯。被告與冠聖有限公司(下稱冠聖公司)負責人歐界宏、陳耿詮,及身分不詳實際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
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應以「1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稅捐次數之計算。至於各稅期內之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行為,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
⒈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明定特定身分關係,然係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歐界宏共犯本案,而成立上開罪名,審酌被告係出面邀請歐界宏擔任名義負責人之人,尚非處於僅聽從他人指示行事之邊緣地位,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
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刑事準備狀固記載刑法第30條第2項之幫助犯減輕規定(本院卷第69頁),惟參考上述說明,被告本案犯行無從依刑法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邀請歐界宏擔任冠聖公
司名義負責人,參與本案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犯行,危害稅捐稽徵之公正性,其中部分統一發票更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逃漏營業稅,損害國家稅收及課稅公平,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斟酌本案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幫助及實際逃漏稅捐金額。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按營業人所逃漏之稅捐,性質上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且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故尚無應依刑法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651號被 告 李榮添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榮添、歐界宏(涉犯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陳耿詮(涉犯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及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於民國111年3、4月間,由李榮添與歐界宏約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約定歐界宏負責擔任冠聖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層,下稱冠聖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由李榮添負責利用微信通訊軟體與歐界宏聯繫細節及收取歐界宏之雙證件照片等個人資料以供辦理設立公司事宜;而李榮添、歐界宏、陳耿詮與某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均可預見冠聖公司為虛設公司,與附表所示柏毅金屬有限公司等公司無實際業務往來及銷貨之可能,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之故意,自111年5月至8月間,由歐界宏將冠聖公司大小章交與陳耿詮另轉交由某真實年籍不詳之人虚偽填載如附表所示不實發票共51張,銷售額共計3億7075萬1033元,供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扣抵銷項金額,藉此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484萬386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營業人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榮添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認識歐界宏且曾有使用微信通訊軟體之事實。 2 證人歐界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談話紀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訪談紀錄 1.證明其曾有擔任冠聖公司人頭並依指示辦理冠聖公司設立程序,待公司設立後即將冠聖公司大小章交與不詳之人之事實。 2.證明被告曾於上開時、地向其說明工作內容與處理報稅有關,伊只需提供身分證資料跟簽署文件,就可以領2萬元報酬,伊遂與被告互加微信聯繫,並依被告指示而提供其個人雙證件照片、電話等資料,幾天後即有某臺中人與伊聯絡及帶同辦理冠聖公司申設事宜之事實。 3 證人林昆毅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與歐界宏曾共同至柳營某友人住處,當時被告亦在場,被告曾向歐界宏表示需要身分證辦理、可以有2萬元等語之事實。 4 另案被告陳耿詮於另案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其曾有受指示負責帶同歐界宏前往辦理冠聖公司申設事宜,待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交付某綽號「阿財」之人收受之事實。 5 歐界宏微信對話紀錄1份 證明被告李榮添曾有利用微信與歐界宏聯繫及取得歐界宏之雙證件照片資料,並曾向歐界宏表示「等發票下來就有錢了」等語之事實。 6 臺南市政府111年8月12日府經工商字第11100168800號函、冠聖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冠聖有限公司籌備處歐界宏存戶交易明細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11年10月7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112550440號函暨函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票影本、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及查詢列印資料、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南區國稅局(臺南市)新化稽徵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冠聖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納書、公園大道商務共享中心租賃契約、冠聖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臺南市政府111年5月9日府經工商字第1110009385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112年2月14日北區國稅新莊銷稽字第1120604990號函暨函附优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交易發票、解約協議書、買賣契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檢附之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資料各1份 1.證明歐界宏有依指示辦理人頭公司「冠聖有限公司」之事實及經過。 2.證明「冠聖有限公司」經國稅局稽查確認有附表所示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就附表編號2部分,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與歐界宏、陳耿詮、某不詳實際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共犯間,具備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在各期申報營業稅期間內,主觀上係出於透過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且客觀上犯罪之時地甚為密接、接近,犯罪手法相同,而填製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請就各期申報營業稅期間內之行為,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者,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二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關於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4公司之各稅期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請依各申報稅期認定其罪數而予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鄭 聆 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寧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冠聖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冠聖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有無扣抵 幫助逃漏稅金額(元) 1 111年5-6月 柏毅金屬有限公司 11105 ZP00000000 9,955,397 497,770 有 無法計算 ZP00000000 4,826,520 241,326 有 ZP00000000 2,801,748 140,087 有 ZP00000000 8,636,688 431,834 有 ZP00000000 4,205,241 210,262 有 ZP00000000 7,193,538 359,677 有 ZP00000000 4,818,485 240,924 有 ZP00000000 4,240,524 212,026 有 ZP00000000 8,727,582 436,379 有 ZP00000000 9,784,254 489,213 有 ZP00000000 3,738,555 186,928 有 ZP00000000 6,993,419 349,671 有 ZP00000000 6,891,256 344,563 有 ZP00000000 7,000,120 350,006 有 ZP00000000 7,146,568 357,328 有 ZP00000000 6,149,022 307,451 有 ZP00000000 5,618,372 280,919 有 ZP00000000 6,637,846 331,892 有 ZP00000000 4,640,463 232,023 有 ZP00000000 7,905,084 395,254 有 ZP00000000 5,962,763 298,138 有 ZP00000000 7,489,653 374,483 有 ZP00000000 3,339,021 166,951 有 ZP00000000 9,317,920 465,896 有 ZP00000000 7,493,310 374,666 有 ZP00000000 10,582,909 529,145 有 ZP00000000 8,308,527 415,426 有 11106 ZP00000000 5,346,430 267,322 有 ZP00000000 3,372,040 168,602 有 ZP00000000 6,827,585 341,379 有 ZP00000000 4,025,478 201,274 有 ZP00000000 9,196,475 459,824 有 ZP00000000 6,174,994 308,750 有 ZP00000000 7,495,579 374,779 有 ZP00000000 8,884,540 444,227 有 ZP00000000 7,423,804 371,190 有 ZP00000000 6,774,458 338,723 有 ZP00000000 5,127,492 256,375 有 ZP00000000 3,862,398 193,120 有 ZP00000000 8,280,703 414,035 有 ZP00000000 582,364 29,118 有 ZP00000000 9,648,064 482,403 有 ZP00000000 446,553 22,328 有 2 111年7-8月 优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08 BS00000000 11,835,803 591,790 有 591,790 強鼎展業有限公司 11108 BS00000000 1,428,660 71,433 有 71,433 勝將精密有限公司 11108 BS00000000 4,612,828 230,641 有 230,641 瑪藍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11107 BS00000000 16,000,000 800,000 有 3,950,000 BS00000000 33,548,664 1,677,433 有 11108 BS00000000 3,339,200 166,960 有 BS00000000 4,062,720 203,136 有 BS00000000 22,049,416 1,102,471 有 合計 370,751,033 18,537,551 4,843,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