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凃嘉鎧選任辯護人 黃逸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6762、35331、38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凃嘉鎧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凃嘉鎧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被告另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15年3月5日起執行在案,有該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更申字第OOOO號執行指揮書(甲)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則被告既另案執行中,且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就本案自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淑勤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