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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N TOAN HUNG(安全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471號、114年度偵字第34001號、114年度偵字第34930號、114年度偵字第35092號、114年度偵字第35929號、114年度偵字第359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33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22之被害人姓名應更正為「A24」、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關於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1.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依被告歷次之供述、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內容以觀,可知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上下聯繫,由三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結構性組織,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

2.復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可資。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詐欺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為附表編號21所示犯行,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如附表編號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犯,在本案中一併審理。

(二)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1所為,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0、第22至第29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2罪名;就附表編號2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3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所犯2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坦承附表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惟均未繳回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仍無從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四)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然被告既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未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即無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五)爰審酌被告係越南籍,正值青年,手腳健全,並非無工作能力之人,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加入犯罪集團,自越南入境臺灣後即擔任自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車手,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分工合作,以遂行詐欺集團之犯罪計畫,被告於取款後,再層轉至詐欺集團核心成員,非但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同時以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易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且就附表編號21所示部分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事由、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失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分工情形、共獲取新臺幣(以下同)20,500元之報酬;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15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又被告涉有其他詐欺案件,尚在偵查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另案既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就本案被告所犯數罪,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七)又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外國人(越南籍),其經本案詐欺集團招募從事車手工作,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本案犯罪情節非輕,所為已對我國社會治安產生重大危害,是本院認其法治觀念偏差,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容任其繼續留滯於本國,顯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蘋果廠牌之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自承(詳本院卷第148頁)在卷,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就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共獲得20,5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自稱(詳本院卷第156頁至第157頁)在卷,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規定均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謂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惟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過苛調節條款,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同有其適用,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本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此係屬事實審法院得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9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匯款,業經被告提領後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之人,而不在被告之支配或管領中,若就被告此部分洗錢之財物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A32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主文 1 告訴人 A03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4日前某時於臉書「DAY6周邊/小卡交易交換社」社團以暱稱「蘇晴玲」張貼出售娃娃之貼文,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4日22時26分 新臺幣(下同)99,98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22時55分(20,000元)、22時56分(20,000元)、22時56分(20,000元)、22時57分(20,000元)、22時57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年8月24日23時59分 13,039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37分(2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2分 30,039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38分(20,000元)、0時39分(20,000元)、0時39分(20,000元)、0時40分(13,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8分 49,987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21分 29,987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22時25分(20,005元)、22時27分(9,005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14年8月24日22時28分 69,987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28分(1,005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33分(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114年8月24日22時31分 49,039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38分(20,005元)、22時39分(20,005元)、22時40分(20,005元)、22時41分(20,005元)、22時42分(18,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114年8月25日0時10分 148,101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22分(20,005元)、0時23分(20,005元)、0時24分(20,005元)、0時25分(20,005元)、0時25分(20,005元)、0時26分(20,005元)、0時27分(20,005元)、0時28分(9,005元) 同上 2 告訴人 A04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4日20時前某時於IG上以暱稱「konigyrm」張貼廣告,告訴人A04點擊連結後通知告訴人中獎消息,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4日21時47分 34,066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22時15分(20,005元)、22時16分(20,005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告訴人 A05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4日19時57分前某時於IG上以暱稱「陳秀琳」張貼廣告出售瑜珈墊,致告訴人A0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4日21時48分 49,97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22時17分(20,005元)、22時17分(20,005元)、22時18分(20,005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4日21時50分 16,117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1分 49,987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5日0時9分(20,005元)、0時10分(20,005元)、0時11分(10,005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41分 49,981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43分(20,005元)、0時43分(20,005元)、0時44分(10,005元)、 同上 4 告訴人 A06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5日12時47分前某時於IG上以暱稱「羅婷婷」張貼廣告出售光療美甲燈,致告訴人A0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5日15時53分 49,96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5日16時4分(20,005元)、16時5分(20,005元)、16時6分(20,005元)、16時7分(20,005元)、16時10分(19,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5日15時56分 49,999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16時39分 29,962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5日16時45分(20,000元)、16時46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5 告訴人 A07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5日15時56分前某時於IG上張貼公益捐款抽獎活動廣告,而告訴人A07依指示操作後詐欺集團成員通知告訴人中獎消息,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5日15時56分 48,123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5日16時20分(6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告訴人 A08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3日前某時於IG上張貼抽獎活動廣告,而告訴人A08經詐欺集團成員通知告訴人符合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5日15時57分 21,025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告訴人 A09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8日21時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支付裝箱費即可獲贈二手相機貼文,致告訴人A0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9日0時3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9日0時13分(20,000元)、0時14分(20,000元)、0時15分(9,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9日0時19分 5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9日0時25分(20,000元)、0時43分(20,000元)、0時44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8 被害人 A10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7日23時2分假裝買家向被害人A10表示欲購買衣服,但無法下訂,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扮之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5日0時26分 2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0時43分(60,000元)、0時44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告訴人 A11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7日23時前某時於臉書上張貼販賣偶像團體周邊小卡貼文,致告訴人A1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8日0時32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南市○區○○街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告訴人 A12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8日23時30分假裝買家向告訴人A12表示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訂,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扮之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9日0時1分 10,05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9日0時12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告訴人 A13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8日01時13分假冒告訴人A13友人,佯稱急需用錢向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8日1時18分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1時23分(5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告訴人 A14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7日23時前某時於臉書上張貼贈送偶像團體周邊玩偶貼文,並稱需先匯款認證,致告訴人A14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8日0時49分 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0時54分(20,000元)、0時55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8日0時51分 9,988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0時53分 9,988元 同上 13 告訴人 A15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8日21時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贈送偶像應援物貼文,並稱需先支付運費,致告訴人A1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8日21時57分 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22時48分(20,000元)、22時50分(20,000元)、22時52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8日21時58分 9,986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21時59分 9,987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22時1分 9,100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22時58分(20,000元)、22時59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4 告訴人 A16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8日19時26分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販售衣物貼文,致告訴人A1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8日22時8分 10,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告訴人 許稚昀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7日16時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送動畫海報貼文,並稱需先支付運費,致告訴人許稚昀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7日21時44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7日21時51分(60,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7日21時47分 12,129元 同上 16 告訴人 A18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7日20時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贈送手繪排球貼文,並稱需先支付運費,致告訴人A18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8日0時7分 15,67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0時19分(15,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告訴人 A19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8日20時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贈送縫紉機貼文,致告訴人A1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8日22時36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23時9分(20,000元)、23時10分(20,000元)、23時10分(20,000元)、23時11分(20,000元)、23時12分(18,005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8日22時39分 48,123元 同上 18 告訴人 A20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7日21時44分假冒告訴人A20友人,佯稱急需用錢向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7日22時9分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7日22時26分(60,000元)、22時27分(15,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告訴人 A21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日17時35分許傳送貸款簡訊至告訴人A21手機,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7日22時15分 2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南市○○區○○○街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告訴人 A22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7日19時前某時於DCARD上張貼販售二手書籍貼文,致告訴人A2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7日22時38分 20,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7日22時56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被害人 A23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1日00時06分前某時於IG上張貼抽獎廣告,被害人A23填寫資訊後,經通知中獎,致被害人A2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5時11分 1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5時31分(20,000元)、15時34分(8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2日15時11分 5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5時21分 2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5時46分 41,015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6時8分(20,000元)、16時9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22 告訴人 A24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1日20時前某時於IG上張貼販售相機貼文,致告訴人張文嬅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3日0時17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0時34分(20,005元)、0時36分(10,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8月23日0時23分 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0時30分(5,000元)、0時31分(3,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23 告訴人 A25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2日14時53分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贈送馬克杯貼文,致告訴人A2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6時11分 99,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6時33分(60,000元)、16時36分(3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告訴人 A26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7時14分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便宜出清盲盒貼文,致告訴人A2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7時32分 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7時38分(100,000元)、17時40分(3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告訴人 A27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3日某時於抖音上張貼報台資訊LINE群組貼文,致告訴人A27陷於錯誤,加入群組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7時18分 1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告訴人 A28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1日前某時於Threads上張貼送動畫海報貼文,致告訴人A28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7時34分 6,07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8時9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告訴人 A29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2日前某時於IG上張貼出售手機貼文,致告訴人A2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7時13分 50,9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7時38分(100,000元)、17時40分(3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告訴人 A30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2日17時13分前某時於臉書上張貼出售排球少年周邊產品貼文,致告訴人A3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7時13分 12,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告訴人 A31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0時40分前某時於IG上接獲中獎通知,致告訴人A3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8月22日15時12分 29,12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5時31分(20,000元)、15時34分(8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A00000000033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471號114年度偵字第34001號114年度偵字第34930號114年度偵字第35092號114年度偵字第35929號114年度偵字第35930號被 告 A00000000033(越南籍,中文名:安全雄)

選任辯護人 蔡知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000000033(中文名:安全雄)於民國114年8月份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悟空」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並屬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A00000000033負責擔任前往提領詐欺款項後轉交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嗣A00000000033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即與「悟空」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A00000000033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提領後再將款項放置於「悟空」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A03、A04、A05、A06、A07、A08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A09、A11、A12、A13、A14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A15、A16、許稚昀、A18、A19、A20、A21、A2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張文嬅、A25、A26、A27、A28、A29、A30、A31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安全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A04、A05、A06、A07、A08、A09、A11、A12、A13、A14、A15、A16、許稚昀、A18、A19、A2

0、A21、A22、張文嬅、A25、A26、A27、A28、A29、A30、A31等、被害人A10、A23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提領影像、對話紀錄、匯款(轉帳)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乘車軌跡、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前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1至20、22至29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悟空」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0、22至29所示之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所為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馮 雅 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A03(提告) 假網拍 114年8月24日22時26分 新臺幣(下同)99,98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22時55分(20,000元)、22時56分(20,000元)、22時56分(20,000元)、22時57分(20,000元)、22時57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114年8月24日23時59分 13,039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37分(2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2分 30,039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38分(20,000元)、0時39分(20,000元)、0時39分(20,000元)、0時40分(13,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8分 49,987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21分 29,987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22時25分(20,005元)、22時27分(9,005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14年8月24日22時28分 69,987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28分(1,005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33分(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114年8月24日22時31分 49,039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38分(20,005元)、22時39分(20,005元)、22時40分(20,005元)、22時41分(20,005元)、22時42分(18,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114年8月25日0時10分 148,101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22分(20,005元)、0時23分(20,005元)、0時24分(20,005元)、0時25分(20,005元)、0時25分(20,005元)、0時26分(20,005元)、0時27分(20,005元)、0時28分(9,005元) 同上 2 A04(提告) 假中獎通知 114年8月24日21時47分 34,066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22時15分(20,005元)、22時16分(20,005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3 A05(提告) 假網拍 114年8月24日21時48分 49,977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2時17分(20,005元)、22時17分(20,005元)、22時18分(20,005元) 同上 114年8月24日21時50分 16,117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1分 49,987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5日0時9分(20,005元)、0時10分(20,005元)、0時11分(10,005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41分 49,981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0時43分(20,005元)、0時43分(20,005元)、0時44分(10,005元)、 同上 4 A06(提告) 假網拍 114年8月25日15時53分 49,96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5日16時4分(20,005元)、16時5分(20,005元)、16時6分(20,005元)、16時7分(20,005元)、16時10分(19,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4年8月25日15時56分 49,999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16時39分 29,962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5日16時45分(20,000元)、16時46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5 A07(提告) 假中獎通知 114年8月25日15時56分 48,123元 同上 114年8月25日16時20分(6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6 A08(提告) 假中獎通知 114年8月25日15時57分 21,025元 同上 7 A09(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9日0時3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9日0時13分(20,000元)、0時14分(20,000元)、0時15分(9,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114年8月29日0時19分 5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9日0時25分(20,000元)、0時43分(20,000元)、0時44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8 A10 (未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5日0時26分 2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0時43分(60,000元)、0時44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9 A11(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8日0時32分 49,989元 同上 10 A12 (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9日0時1分 10,05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9日0時12分(10,000元) 同上 11 A13(提告) 冒名友人借款 114年8月28日1時18分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1時23分(50,000元) 同上 12 A14(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8日0時49分 9,987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0時54分(20,000元)、0時55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114年8月28日0時51分 9,988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0時53分 9,988元 同上 13 A15(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8日21時57分 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22時48分(20,000元)、22時50分(20,000元)、22時52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4年8月28日21時58分 9,986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21時59分 9,987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22時1分 9,100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22時58分(20,000元)、22時59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14 A16(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8日22時8分 10,985元 同上 15 許稚昀(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7日21時44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7日21時51分(60,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 114年8月27日21時47分 12,129元 同上 16 A18(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8日0時7分 15,678元 同上 114年8月28日0時19分(15,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 17 A19(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8日22時36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8日23時9分(20,000元)、23時10分(20,000元)、23時10分(20,000元)、23時11分(20,000元)、23時12分(18,005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114年8月28日22時39分 48,123元 同上 18 A20(提告) 冒名友人借款 114年8月27日22時9分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7日22時26分(60,000元)、22時27分(15,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 19 A21(提告) 假貸款 114年8月27日22時15分 25,000元 同上 20 A22(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7日22時38分 20,123元 同上 114年8月27日22時56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21 A23(未提告) 假中獎通知 114年8月22日15時11分 1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5時31分(20,000元)、15時34分(8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114年8月22日15時11分 5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5時21分 20,000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5時46分 41,015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6時8分(20,000元)、16時9分(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22 張文嬅(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3日0時17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0時34分(20,005元)、0時36分(10,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114年8月23日0時23分 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3日0時30分(5,000元)、0時31分(3,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23 A25(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2日16時11分 99,123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6時33分(60,000元)、16時36分(3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24 A26(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2日17時32分 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7時38分(100,000元)、17時40分(3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25 A27(提告) 假報牌群組 114年8月22日17時18分 10,000元 同上 26 A28(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2日17時34分 6,077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8時9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27 A29(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2日17時13分 50,900元 同上 114年8月22日17時38分(100,000元)、17時40分(3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28 A30(提告) 假買賣 114年8月22日17時13分 12,987元 同上 29 A31(提告) 假中獎通知 114年8月22日15時12分 29,12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2日15時31分(20,000元)、15時34分(89,000元) 同上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