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力智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0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07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0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09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陳力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