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WONG HON CHEONG(黃漢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007號),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019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因刑法詐欺罪章對偵審中自白原先並無減刑規定,故就詐欺罪而言,修正前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係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係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詐欺犯罪防制條例增加減刑之要件,且修正後之規定為「得減」而非必減輕其刑,修正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各次所示犯行,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均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所犯1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坦承犯罪,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為本案犯行之過程中獲有犯罪所得,是尚無從繳交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一般洗錢犯行均坦承犯罪,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然被告既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未以一般洗錢罪處斷,即無上開洗錢防制法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五)爰審酌被告係香港人,正值青年,手腳健全,並非無工作能力之人,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自香港入境臺灣後即擔任自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車手,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分工合作,以遂行詐欺集團之犯罪計畫,被告於取款後,再層轉至詐欺集團核心成員,非但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同時以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易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且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事由、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失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分工情形;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1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又被告尚涉有其他詐欺案件,現於偵查或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另案既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就本案被告所犯數罪,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七)強制出境之說明: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逕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為香港人,此有被告之基本資料查詢附卷(詳警卷第277頁)可按,自無刑法第95條之適用,而被告於入境後有犯罪行為,且其所犯亦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是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規定予以強制出境,宜由檢察官於被告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處理,附此說明。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然依卷內現存證據,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有獲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另被告用以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動電話,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決沒收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詳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35頁)可查,是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既已經另案沒收,爰不予重複諭知沒收。
(三)又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謂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惟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過苛調節條款,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同有其適用,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本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此係屬事實審法院得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9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匯款,業經被告提領後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之人,而不在被告之支配或管領中,若就被告此部分洗錢之財物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A18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人頭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主文 1 告訴人 A02 114年7月9日20時許起,向A02佯稱中獎,需匯款審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1時8分、18分 70000元、32012元 ①114年7月10日21時44分27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1時45分04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21時45分44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21時46分22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21時47分00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21時47分37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21時48分12秒: 20000元 ⑧114年7月10日21時48分50秒: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告訴人 A03 114年7月7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 Instagram刊登不實之公益抽獎廣告,適A03於114年7月7日瀏覽該廣告並依指示操作後,向A03佯稱其中獎,兌獎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1時8分 48030元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告訴人 A04 114年7月10日10時52分起,以假買家向A04佯稱購買攜車架,需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0時15分、23分、25分 5000元、49985元、49985元 ①114年7月11日0時17分46秒: 5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0時29分23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1日0時30分07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1日0時30分47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1日0時31分29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1日0時32分26秒: 19000元 編號①: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 編號②~⑥: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0時3分、11分 5000元、95000元 ①114年7月11日0時9分16秒: 5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0時13分34秒: 60000元 ③114年7月11日0時14分36秒: 35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4 告訴人 A05 114年7月10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THREADS發表不實之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適A05於114年7月10日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繫,向A05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需進行實名制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2時42分、45分 17177元、5000元 ①114年7月10日22時46分40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2時47分26秒: 40000元 (含A12(未成年,姓名詳卷)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1時2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時1分,予以更正) 29985元 ①114年7月11日1時11分42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1時12分34秒: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1日1時12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時11分,予以更正) 29985元 ①114年7月11日1時13分55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1時14分40秒: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5 告訴人 A06 114年7月10日16時起,向A06佯稱設定交易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7時50分、53分 40123元、10123元 ①114年7月10日17時53分12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7時54分17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7時55分09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06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45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17時58分48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18時1分52秒: 17000元 (含A10所匯詐欺贓款) 編號①~⑥: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和門市)、編號⑦:臺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府城馬蹄門市)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9時37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時36分,予以更正) 29985元 ①114年7月10日20時1分01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0時3分43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20時4分21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20時4分57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20時5分33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20時6分09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20時6分44秒: 20000元 ⑧114年7月10日20時7分38秒: 10000元 編號①: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編號②~⑧: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9時41分 29985元 ①114年7月10日20時11分48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0時13分10秒: 30000元 (含A15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6 告訴人 A07 114年7月10日17時35分起,向A07佯稱自動捐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帳戶,第一層帳戶為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8時47分、49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時46分,予以更正) 49973元、491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9988元、49123元,予以更正) ①114年7月10日18時54分25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8時55分26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8時58分01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18時59分17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19時3分47秒: 1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新和東門市)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被害人 A08(未成年,姓名詳卷) 114年7月10日17時起,以假買家向A08(未成年,姓名詳卷)佯稱購買皮夾,賣貨便帳號需進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9時7分 29985元 ①114年7月10日19時16分51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9時17分49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9時18分46秒: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新和東門市)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告訴人 A09 114年7月10日18時18分前某時,在社群軟體THREADS發表不實之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適A09於114年7月10日18時18分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繫,向A09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需進行實名制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9時14分 20012元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告訴人 A10 114年7月10日16時38分起,向A10佯稱售票系統個資外洩、系統被駭,其信用卡遭購買演唱會門票,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7時43分、45分、47分 49985元、29988元、5123元 ①114年7月10日17時53分12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7時54分17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7時55分09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06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45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17時58分48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18時1分52秒: 17000元 (含A06所匯詐欺贓款) 編號①~⑥: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和門市) 編號⑦:臺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府城馬蹄門市)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告訴人 A11 114年7月10日12時50分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不實之租屋訊息,適A11於114年7月10日12時50分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繫,向A11佯稱若要先看房,需先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18時7分 7000元 114年7月10日18時19分26秒: 7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和門市)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被害人 A12(未成年,姓名詳卷) 114年7月10日18時30分起,向A12(未成年,姓名詳卷)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出售,其賣貨便帳戶有問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2時38分 30000元 ①114年7月10日22時46分40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2時47分26秒: 40000元 (含A05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告訴人 A15 114年7月10日19時31分起,以假買家向A15佯稱購買相機,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0時7分 40998元 ①114年7月10日20時11分48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0時13分10秒: 30000元 (含A06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告訴人 A14 114年7月10日20時15分起,向A14佯稱售票網站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資料外洩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0日21時12分 9989元 114年7月10日21時54分06秒: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A0000000000001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4007號被 告 A00000000000019 (中文名:黃漢昌,香港 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000000000019(中文名:黃漢昌,下稱黃漢昌)係香港地區人民,於民國114年7月間透過臉書網站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Ho Chan」、「沈三萬」、「佬士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車手(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129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黃漢昌於114年7月10日17時53分前某時許 ,在「Ho Chan」的安排下入境臺灣,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A02、A03 、A04、A05、A06、A07、A08(未成年,姓名詳卷)、A09、A10、A11、A12(未成年,姓名詳卷)、A15、A14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黃漢昌於不詳時間,依「沈三萬」指示前往臺南市南區新和東路某停車場內某處取得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放置之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沈三萬」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後,黃漢昌復依「沈三萬」指示,持該等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取款後再依「沈三萬」指示將款項丟包至指定地點,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A02、A03、A04、A05、A06、A07、A09、A10、A11、A15、A14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0000000000019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擔任提款車手,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再依指示將款項丟包至指定地點之事實。 2 ⑴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02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2遭附表編號1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⑴告訴人A03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03提供之交易明細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3遭附表編號2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4 ⑴告訴人A04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04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4遭附表編號3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6 ⑴告訴人A05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05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5遭附表編號4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7 ⑴告訴人A06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專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6遭附表編號5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8 ⑴告訴人A07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07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 ⑶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7遭附表編號6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9 ⑴被害人A08(未成年,姓名詳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被害人A08(未成年,姓名詳卷)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及對話紀錄截圖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被害人A08(未成年,姓名詳卷)遭附表編號7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0 ⑴告訴人A09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09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9遭附表編號8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1 ⑴告訴人A10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10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10遭附表編號9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2 ⑴告訴人A11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11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11遭附表編號10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3 ⑴被害人A12(未成年,姓名詳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被害人A12(未成年,姓名詳卷)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被害人A12(未成年,姓名詳卷)遭附表編號11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4 ⑴告訴人A15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15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15遭附表編號12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5 ⑴告訴人A14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A14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14遭附表編號13所示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6 附表所示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54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11、12所示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對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被害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各次所犯,行為互殊,犯意有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董 和 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人頭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A02(提告) 114年7月9日20時許起,向A02佯稱中獎,需匯款審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遠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21時8分、18分 70000元、32012元 ①114年7月10日21時44分27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1時45分04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21時45分44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21時46分22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21時47分00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21時47分37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21時48分12秒: 20000元 ⑧114年7月10日21時48分50秒: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 2 A03(提告) 114年7月7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 Instagram刊登不實之公益抽獎廣告,適A03於114年7月7日瀏覽該廣告並依指示操作後,向A03佯稱其中獎,兌獎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遠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21時8分 48030元 3 A04(提告) 114年7月10日10時52分起,以假買家向A04佯稱購買攜車架,需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遠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1日0時15分、23分、25分 5000元、49985元、49985元 ①114年7月11日0時17分46秒: 5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0時29分23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1日0時30分07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1日0時30分47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1日0時31分29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1日0時32分26秒: 19000元 編號①: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編號②~⑥: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1日0時3分、11分 5000元、95000元 ①114年7月11日0時9分16秒: 5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0時13分34秒: 60000元 ③114年7月11日0時14分36秒: 35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4 A05(提告) 114年7月10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THREADS發表不實之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適A05於 114年7月10日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繫,向A05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需進行實名制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22時42分、45分 17177元、5000元 ①114年7月10日22時46分40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2時47分26秒: 40000元 (含A12(未成年,姓名詳卷)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遠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1日1時1分 29985元 ①114年7月11日1時11分42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1時12分34秒: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臺灣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 114年7月11日1時11分 29985元 ①114年7月11日1時13分55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1日1時14分40秒: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5 A06(提告) 114年7月10日16時起,向A06佯稱設定交易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臺灣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7時50分、53分 40123元、10123元 ①114年7月10日17時53分12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7時54分17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7時55分09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06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45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17時58分48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18時1分52秒: 17000元 (含A10所匯詐欺贓款) 編號①~⑥: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和門市)、編號⑦:臺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府城馬蹄門市)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9時36分 29985元 ①114年7月10日20時1分01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0時3分43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20時4分21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20時4分57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20時5分33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20時6分09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20時6分44秒: 20000元 ⑧114年7月10日20時7分38秒: 10000元 編號①: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編號②~⑧: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金都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9時41分 29985元 ①114年7月10日20時11分48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0時13分10秒: 30000元 (含A15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6 A07(提告) 114年7月10日17時35分起,向A07佯稱自動捐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第二層帳戶,第一層帳戶為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8時46分、49分 49988元、49123元 ①114年7月10日18時54分25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8時55分26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8時58分01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18時59分17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19時3分47秒: 1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新和東門市) 7 A08(未成年,姓名詳卷)(未提告) 114年7月10日17時起,以假買家向A08(未成年,姓名詳卷)佯稱購買皮夾,賣貨便帳號需進行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9時7分 29985元 ①114年7月10日19時16分51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9時17分49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9時18分46秒: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新和東門市) 8 A09(提告) 114年7月10日18時18分前某時,在社群軟體THREADS發表不實之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適A09於114年7月10日18時18分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繫,向A09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需進行實名制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9時14分 20012元 9 A10(提告) 114年7月10日16時38分起,向A10佯稱售票系統個資外洩、系統被駭,其信用卡遭購買演唱會門票,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臺灣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7時43分、45分、47分 49985元、29988元、5123元 ①114年7月10日17時53分12秒: 2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17時54分17秒: 20000元 ③114年7月10日17時55分09秒: 20000元 ④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06秒: 20000元 ⑤114年7月10日17時57分45秒: 20000元 ⑥114年7月10日17時58分48秒: 20000元 ⑦114年7月10日18時1分52秒: 17000元 (含A06所匯詐欺贓款) 編號①~⑥: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和門市)、編號⑦:臺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府城馬蹄門市) 10 A11(提告) 114年7月10日12時50分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不實之租屋訊息,適A11於114年7月10日12時50分瀏覽該訊息後與之聯繫,向A11佯稱若要先看房,需先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臺灣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18時7分 7000元 114年7月10日18時19分26秒: 7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和門市) 11 A12(未成年,姓名詳卷) 114年7月10日18時30分起,向A12(未成年,姓名詳卷)佯稱有演唱會門票可出售,其賣貨便帳戶有問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22時38分 30000元 ①114年7月10日22時46分40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2時47分26秒: 40000元 (含A05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12 A15(提告) 114年7月10日19時31分起,以假買家向A15佯稱購買相機,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20時7分 40998元 ①114年7月10日20時11分48秒: 60000元 ②114年7月10日20時13分10秒: 30000元 (含A06所匯詐欺贓款)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 13 A14(提告) 114年7月10日20時15分起,向A14佯稱售票網站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資料外洩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0日21時12分 9989元 114年7月10日21時54分06秒: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鹽埕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