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7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品瑄選任辯護人 周聖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783號、114年度偵字第38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黎品瑄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手機壹支(iPhone16ProMax),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黎品瑄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之實際經營人,DOAN DINH QUAN(中文姓名:段庭君,下稱段庭君,現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85號審理中)、CAO K
E THAN(中文姓名:高計欣,下稱高計欣,現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85號審理中)則均為「歡喜音樂會館」之員工,黎品瑄、段庭君、高計欣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黎品瑄意圖營利,竟與段庭君、高計欣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聯絡,由黎品瑄先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後,黎品瑄以扣案手機1支(iPhone16ProMax)與段庭君、高計欣聯繫,並指示高計欣於民國114年8月9日21時10分許,將裝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之背包及找零用現金交付段庭君,再由段庭君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在上址「歡喜音樂會館」內,以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交易價額,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毒品種類、數量予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購毒者(即「歡喜音樂會館」顧客)。嗣經員警於114年8月10日0時3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歡喜音樂會館」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被告、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備註欄所列證據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近年第三級毒品危害社會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查緝非法販賣毒品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被告當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理;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販賣毒品等情,是被告有藉由販賣毒品賺取利潤,以供自身生活所需之營利意圖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與另案被告段廷君、高計欣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1罪)。
㈡刑之減輕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刑度云云,然被告前開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多達11次,且購毒者均異,已無刑法第59條「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3.被告雖供稱其毒品上游有一個是越南人、一個是臺灣人云云,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均函覆無查獲其他正犯及共犯,有該分局115年1月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50013178號函(本院卷第127頁)、該署115年1月14日南檢和宙114偵34783字第11590036550號函(本院卷第129頁)可憑,故本案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被告為前開
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助長毒品流通,所生危害匪淺,非但殘害人體身心健康,並導致施用毒品之人為購買毒品而觸犯刑典,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風氣,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坦認全部犯行,態度並非不良,暨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分工方式、被告販毒所得金額,及被告無前科、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㈠被告供稱:段廷君、高計欣賣完毒品的錢是交給我等語(偵3
4783卷第415頁),而本案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8100元,未扣案,然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已將該等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且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本件販毒所得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手機1支(iPhone16ProMax)係被告與共同正犯段廷君、
高計欣聯繫賣毒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至附表二所示之物於另案(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85號)查扣中,且檢察官未於本案聲請宣告沒收,故本院不予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附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306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240卷」)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403998931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931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96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5966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78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34783卷」)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651號刑事卷宗(下稱「聲羈651卷」)
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66號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 交易時間 購毒者 毒品種類、數量 交易價格 備註 宣告刑 1 114年8月9日23時30分許 NGUYEN THI BINH DUYEN(中文名:阮氏平緣)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偵34783卷第13至15頁、第17至35頁、第283至286頁、第363至381頁、第413至419頁、聲羈651卷第15至18頁、本院卷第31至33頁、第143至153頁)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警306卷第35至43頁、第49至62頁、偵34783卷第461至467頁)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警306卷第67至71頁、第73至82頁、第87至93頁、偵25966卷第19至25頁、第127至132頁、第225至233頁)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警306卷第99至104頁、第105至112頁、偵34783卷第303至305頁) ⑤證人NGUYEN THI BINHDUYEN(中文名:阮氏平緣)之證述(警931卷第23至30頁、偵25966卷第43至45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306卷第63至65頁)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306卷第83至85、警931卷第19至21頁、偵25966卷第165至167頁)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306卷第113至115頁) ⑨證人NGUYEN THI BINHDUYEN(阮氏平緣)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31至33頁、偵34783卷第435至436、449、357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警306卷第125至133頁、偵34783卷第257至265頁)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警240卷第3至309、警306卷第259至354頁、偵34783卷第155至250頁)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警306卷第253至258頁、偵34783卷第149至154頁)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警306卷第135至143、159至181、183至216頁、偵34783卷第45至53、55至112頁)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警306卷第145至149頁)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警306卷第151至153頁)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偵25966卷第377頁)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警306卷第217至252頁、偵34783卷第113至148頁)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偵34783卷第387至402頁)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 114年8月9日22時許 NGUYEN TUANANH(中文名:阮俊英)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NGUYEN TUAN ANH(中文名:阮俊英)之證述(警931卷第37至44頁、偵25966卷第53至55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NGUYEN TUAN ANH(阮俊英)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45至47頁、偵34783卷第437至438、450、351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 114年8月10日0時10分許 NGUYEN HOAI NAM(中文名:阮懷南)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NGUYEN HOAI NAM(中文名:阮懷南)之證述(警931卷第51至58頁、偵25966卷第63至69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NGUYEN HOAI NAM(阮懷南)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59至61頁、偵34783卷第439至440、451、345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 114年8月9日23時30分許 DAO TRUONG THO(中文名:桃長受)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DAO TRUONG THO(中文名:桃長受)之證述(警931卷第65至71頁、偵25966卷第77至81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DAO TRUONG THO(桃長受)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73至75頁、偵34783卷第441至442、452、349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 114年8月9日23時30分許 NGUYEN HOANG LONG(中文名:阮黃龍)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NGUYEN HOANG LONG(中文名:阮黃龍)之證述(警931卷第79至86頁、偵25966卷第89至91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NGUYEN HOANG LONG(阮黃龍)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87至89頁、偵34783卷第443至444、453、355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6 114年8月9日22時30分許 PHAM DUC PHU(中文名:范德富)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PAHM DUC PHU(中文名:范德富)之證述(警931卷第93至100頁、偵25966卷第99至103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PAHM DUC PHU(范德富)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101至105頁、偵34783卷第445至446、454、353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7 114年8月9日23時30分許 NGUYEN MINH TIEN(中文名:阮明進)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NGUYEN MINH TIEN(中文名:阮明進)之證述(警931卷第109至115頁、偵25966卷第111至113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NGUYEN MINH TIEN(阮明進)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117至119頁、偵34783卷第447至448、455、347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8 114年8月9日23時40分許 PHAN QUOC HUNG(中文名:潘國雄)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0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PHAN QUOC HUNG(中文名:潘國雄)之證述(警931卷第123至132頁、偵25966卷第289至291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PHAN QUOC HUNG(潘國雄)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警931卷第133至135頁、偵25966卷第279至281頁、偵34783卷第456、337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 114年8月10日0時許 TRAN DINH DAM(中文名:陳庭旦)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3,5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TRAN DINH DAM(中文名:陳庭旦)之證述(偵25966卷第297至306、325至327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TRAN DINH DAM(陳庭旦)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偵25966卷第307至309、315至317頁、偵34783卷第457、339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0 114年8月9日23時30分許 NGUYEN THANH PHUONG (中文名:阮青方)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NGUYEN THANH PHUONG(中文名:阮青方)之證述(偵25966卷第333至341、361至363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NGUYEN THANH PHUONG(阮青方)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偵25966卷第343至345、349至351頁、偵34783卷第458、341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 114年8月9日23時許 TRAN XUAN HUNG(中文名:陳春興)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①被告黎品瑄之供述(同上) ②證人CAO KE THAN(中文名:高計欣)之證述(同上) ③證人DOAN DINH QUAN(中文名:段庭君)之證述(同上) ④證人周文賢之證述(同上) ⑤證人TRAN XUAN HUNG(中文名:陳春興)之證述(偵25966卷第369至376、397至399頁) ⑥高計欣114年9月19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⑦段庭君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114年8月21日指認高計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同上) ⑧周文賢114年8月11日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⑨證人TRAN XUAN HUNG(陳春興)之指認段庭君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採尿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之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加驗4-甲基甲基卡西酮)各1份(偵25966卷第379至381、387至389頁、偵34783卷第459、343頁) 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hone16ProMax)各1份(同上) 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0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41131240號函暨檢附之偵查報告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同上) ⑫另案被告段庭君與被告黎品瑄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同上) 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47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8月10日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歡喜音樂會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搜索現場照片各1份(同上) 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同上) ⑯歡喜音樂會館平面圖1紙(同上) ⑰114年8月9日18時53分至23時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⑱員警於114年7月26日23時28分許臨檢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同上) 黎品瑄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附表二(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85號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註 1 K他命80包 段庭君 抽驗2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 毒品咖啡包10包 段庭君 抽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 手機1支 段庭君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4 現金3萬7,600元 段庭君 黑色側背包內扣得。 5 現金4萬1,400元 段庭君 置物櫃內扣得。 6 K菸1支 周文賢 編號6、22之扣案K菸,抽驗1支,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7 毒品咖啡包1包 周文賢 編號7、9、17、21之扣案毒品咖啡包,抽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8 毒品咖啡包粉末1包 周文賢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9 毒品咖啡包199包 周文賢 天花板內扣得。編號7、9、17、21之扣案毒品咖啡包,抽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0 現金23萬7,000元 周文賢 櫃檯桌面鐵櫃扣得。 11 金項鍊1條 周文賢 12 現金4萬8,000元 周文賢 櫃檯抽屜內扣得。 13 監視器主機2台 周文賢 14 監視器鏡頭10顆 周文賢 15 現金1萬6,500元 周文賢 16 K菸2支 周文賢 包廂桌上扣得。抽驗1支,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7 毒品咖啡包8包 周文賢 編號7、9、17、21之扣案毒品咖啡包,抽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8 K他命殘渣袋1包 周文賢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9 K他命粉末1包 周文賢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0 菸彈1顆 不詳 21 毒品咖啡包3包 周文賢 廁所內扣得。編號7、9、17、21之扣案毒品咖啡包,抽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22 K菸5支 周文賢 舞池內扣得。編號6、22之扣案K菸,抽驗1支,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3 K他命4包 周文賢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4 毒品咖啡包1包 周文賢 白色惡魔包裝。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25 手機1支 周文賢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