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君毅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黃懷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君毅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君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裁定執行羈押。
三、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1月19日送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5年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