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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竑陞選任辯護人 王識涵律師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67號、114年度偵字第4367號、114年度偵字第6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竑陞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B女達成調解,告訴人B女並於114年9月11日撤回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佐,本件因而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沈芳伃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