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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2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2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家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5

97、3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6共同犯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 13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6明知現行我國物流業發達,寄送、收受包裹之地點繁多、便利,且方式多元,價格亦屬實惠,任何人均得輕易至便利商店或物流營業據點寄取貨品,倘非涉及不法而須刻意隱瞞身分或識別資訊以規避稽查,否則實無給付報酬,卻僅單純委請他人代領包裹,再將其內物品轉寄他處,以致無從追索之理,因而得以預見包裹內之物品,極可能為他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所詐得之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舒潔」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方式,向A004、A03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A004、A03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復由A06依「舒潔」之指示,於民國114年4月27日8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領取本案金融卡包裏後,再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仁德梅花站,將其取得之上開包裏寄往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臺中八國站,A06因而獲得新臺幣580元之報酬。嗣警方偵辦前往收取包裹之黃依青、盧秋伶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由警方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影像,於114年7月13日6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A06位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A06與暱稱「舒潔」之人對話之iPhone 13手機1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06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供述。

㈡另案被告黃依青、盧秋伶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㈢告訴人A004、A03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㈣本院114年聲搜字1312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聲請書、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上網歷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辨系統資料、車行軌跡與取貨時間比較分析圖、搜索照片、被告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含交易紀錄)截圖。

㈤告訴人A004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含交貨便寄件資料)翻拍照片、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㈥告訴人A03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含交貨便寄件資料)

截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統一超商郡豐門市114年4月27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㈠被告固不否認確有依LINE暱稱「舒潔」之人之指示,於附表

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領取本案金融卡包裏後,再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仁德梅花站,將其取得之上開包裏寄往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臺中八國站,但矢口否認有何被訴犯行,辯稱:其為白牌車司機,當日係接到他人隨機指派之工作,剛好其人在安平,故接單順便完成,並未與詐欺集團有勾結云云。

㈡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

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衡諸現今快遞服務種類,除有寄至指定地點之郵務快遞服務外,另有民間快遞公司之指定時間到府收送、便利商店之店到店收件取件服務或寄至指定地點之宅配服務,且各該快遞服務,均有寄送單據為憑,確保運送雙方權益,甚至可全程隨時查詢運送狀況、寄送物所在位置,其安全性均有一定之保障,民眾或公司行號可視自己之需求選擇適合之快遞服務;在未涉有不法而須隱匿實際收件人資訊之情形下,實難想像會有民眾或公司行號就業務相關之重要包裹,願意負擔較高之成本,並承擔他人將該包裹侵占或遺失之風險,而另行支付較高價格委由未曾謀面之第三人代為收送。茍非所欲領取之包裹內含物品涉及不法,且寄件或收件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及相關識別資料以規避稽查,衡情應無於已透過包裹寄送之方式送達至超商,竟再以相當報酬刻意委請專人代為領送包裹,再將之轉寄他處之必要,是此舉顯係刻意掩飾真實身分而遂行不法行為。㈢查被告除透過通訊軟體之外,與LINE暱稱「舒潔」之人並無

其他聯繫方式,亦不知其真實年籍資料,顯見被告與該人並無信賴關係;又當前社會各種詐欺犯罪極為猖獗,而蒐集人頭帳戶以供詐欺集團使用,乃詐欺集團慣用手法,政府機關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媒體乃至諸多公益團體不斷反覆地向外界宣導,籲請民眾切勿受騙及教授如何防範因應之訊息,眾所皆知。被告為年滿40歲之成年人,自承大專畢業,顯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對上情自無不知之理。又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曾因駕駛白牌車搭載車手,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6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該署114年度偵字第67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即便該不起訴處分書正本於本案發生前尚未寄達被告,然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因駕駛白牌車搭載車手而受警方偵詢,被告對其職業極易與詐欺集團牽扯,當有相當程度之警覺;再依卷存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該LINE暱稱「舒潔」之人在群組中提及收取包裹工作之初,即已提及須將包裹送至仁德空軍一號寄出,然被告對此竟毫無懷疑,僅因群組中LINE暱稱「舒潔」之人之指示,即分別前往附表所示不同超商收取包裹,再將之包裝後一併寄出,自堪認其有縱使所收取、轉寄之包裹乃詐欺集團使用之物品,亦毫不在意之心態。

㈣雖被告辯稱:因其先前有領取包裹後送至大樓管理室之經驗

,因認本次與先前之經驗並無不同,並未認知與詐欺犯罪有關云云。然送至大樓管理室之包裹可由大樓管理人員確認包裹是否確係該大樓住戶所有,與被告收集不知來源之包裹後轉寄予不知名之他人迥異,自不可同日而語,是被告所辯情節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可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檢察官起訴意旨,以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舒潔」、「手工寶媽小妤」、「聯絡不上加@399okfdh」、社交軟體抖音暱稱「寶媽-文靜」、「家庭代工〜劉岢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為本案犯行,認被告就被訴詐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非無見。然遍查全卷,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與公訴意旨所指LINE暱稱「舒潔」以外之人有任何聯絡,據此自無從逕認被告主觀上已認知其係與三人以上之人共同犯詐欺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相同,此部分起訴法條應變更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本案既未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扣案之手機即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利提起公訴,檢察官A05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交付帳戶金融卡之時間、地點 交付之金融卡 收取帳戶金融卡時間、地點 1 A00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3日17時37分前某時起,先後以抖音暱稱「寶媽-文靜」、LINE暱稱「手工寶媽小妤」向A004佯稱:因工作所需,需寄送金融卡云云,致A004陷於錯誤,依指示以交貨便寄送金融卡至指定門市。 114年4月23日17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號統一超商利新門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4月27日8時50分許、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期建門市 2 A0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3日18時25分許前某時起,先後以抖音暱稱「家庭代工~劉岢晴」、LINE暱稱「聯絡不上加@399okfdh」向A03佯稱:因工作材料所需,需寄送金融卡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以交貨便寄送金融卡至指定門市。 114年4月23日18時25分許、 臺中市○○區○村路000號統一超商水豐門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4年4月27日8時3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郡豐門市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