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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AN NGOC VIEN(陳玉圓)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TRAN NGOC VIEN(陳玉圓)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TRAN NGOC VIEN(陳玉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已遭收容準備遣返,若未羈押,將因遣返而無從到案接受審判及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