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3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139號、114年度偵字第27199號、114年度偵字第28689號、114年度偵字第29035號、114年度偵字第30447號、114年度偵字第31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家俞犯如附表編號1-18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一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家俞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自民國114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由Telegram暱稱「湯米」、「麥克」、「成功」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陳家俞負責前往領取寄送人頭帳戶之包裹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取詐騙款項後,購買虛擬貨幣繳回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而擔任俗稱「取簿手」及「車手」之工作。陳家俞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Telegram暱稱「湯米」、「麥克」、「成功」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復由陳家俞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持附表匯入帳戶提款卡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取得款項購買虛擬貨幣USDT,存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並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提告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新營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件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陳家俞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自白外,並有附件證據足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編號1-18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本案被告提領之金額均未達100萬元,無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適用,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主觀上均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此等詐欺所得,有如前述,堪認被告與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之間,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應就其等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共同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而被告雖曾陸續有對單一被害人接續領款行為,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復係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上開數罪名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詐欺取財犯罪之類型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所犯不同被害人間之犯罪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均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然未能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減輕其刑。
㈤、茲審酌被告正值年輕,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領款等工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告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經手之款項金額非鉅、對告訴人等造成之損害情形及行為之分擔。復考量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起訴書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爰考量被告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被告供稱遂行上揭犯行時有收取每日3,000元之報酬。經查,被告所為之本案犯行,日期分布為114年4月10、11、12、14、
21、23、24日,共計7日,其中4月11日、23日已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114年度訴字第909號等判決中宣告沒收,此有判決附卷足參(本院卷29-57頁),是扣除該2日後合計為1萬5,000元,此即屬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不影響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另被告依指示向告訴人等收取款項後,除獲取前述報酬外,並無證據足證其曾實際坐享其他洗錢之財物,若再對其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蔡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吳欣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0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欣時取得聯繫後,再佯稱為買家,欲向吳欣時購買物品,惟須吳欣時先提供保證金云云,致吳欣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0日09時31分許匯款150,000元 林俊宏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0日09時57分許ATM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全家超商國宅門市 114年04月10日09時58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10日10時0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10日10時0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10日10時0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10日10時04分許ATM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道成門市 114年04月10日10時05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10日10時06分許ATM提領9,000元 2 沈寶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1月初,透過社群軟體IG與沈寶莉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以獲利云云,致沈寶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1日09時28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04月11日09時56分許ATM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全聯臺南忠義店 114年04月11日09時29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04月11日09時57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11日09時58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11日10時00分許ATM提領40,000元 3 余昇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3月22日12時3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余昇峻取得聯繫後,佯稱可在【家居網站】接訂單再儲值發貨以獲利云云,致余昇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1日10時02分許匯款100,000元 李連朱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1日10時09分許ATM提領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0號中華郵政 臺南西華郵局 114年04月11日10時10分許ATM提領40,000元 4 黃柏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08日2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柏誠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如欲約會,需透過第三方認證網站轉帳才有保障云云,致黃柏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1日15時18分許匯款50,000元 呂璟輝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1日15時55分許ATM提領50,000元 臺南市○ ○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臺南分行 5 黃品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2月底至03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品皓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繳交會費取得股票明牌云云,致黃品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1日15時51分許匯款45,000元 李連朱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1日16時05分許ATM提領45,000元 查南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臺南友愛郵局 6 曾郁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11日18時許,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與曾郁倩取得聯繫後,佯稱為其小姑蔣嘉文,請其幫忙轉帳以購買筆電云云,致曾郁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2日13時47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04月12日14時00分許ATM提領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中 華郵政臺南成功路郵局 114年04月12日13時49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04月12日14時01分許ATM提領40,000元 7 吳育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12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育臻之男友陳達亨取得聯繫後,佯稱為其友人顏毓瑩,急需借款云云,致陳達亨陷於錯誤,而請吳育臻代為匯款 114年04月12日13時37分許匯款20,000元 黃庭諺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2日14時0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8 王維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12日12時5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與王維鑫取得聯繫後,佯稱為其友人盧鵬允,急需借款云云,致王維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2日13時40分許匯款30,000元 田宇思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2日14時02分許ATM提領30,000元 9 顏永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12日14時0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顏永南取得聯繫後,佯稱為其友人史同光,請顏永南先代為匯款云云,致顏永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2日14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 黃庭諺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2日15時21分許ATM提領60,000元 114年04月12日15時22分許ATM提領40,000元 10 劉麗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12日15時4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與劉麗燁取得聯繫後,佯稱為其友人,需借款還債云云,致劉麗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2日16時03分許匯款25,000元 田宇思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2日16時17分許ATM提領25,000元 11 李俊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1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李俊賢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申購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俊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4日10時11分許匯款100,000元 吳璧如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4日10時30分許ATM提領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赤崁分行 114年04月14日10時31分許ATM提領30,000元 114年04月14日10時32分許ATM提領30,000元 114年04月14日10時32分許ATM提領10,000元 12 王怡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3月12日19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怡卉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綠能獲利云云,致王怡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14日11時16分許匯款100,000元 陳浩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14日11時40分許ATM領取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彭化銀行東臺南分行 114年04月14日11時41分許ATM領取30,000元 114年04月14日11時41分許ATM領取30,000元 114年04月14日11時42分許ATM領取10,000元 13 傅瓊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1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傅瓊瑩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及不動產證券獲利云云,致傅瓊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1日10時10分許匯款50,000元 廖元彬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21日10時33分許ATM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致聖門市 114年04月21日10時13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04月21日10時33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21日10時34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21日10時35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14年04月21日10時36分許ATM提領20,000元 14 利家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2月10日18時0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利家仁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指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利家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3日10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 陳信任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23日10時5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德光門市 114年04月23日10時52分許ATM提領10,000元 15 呂佳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4月23日13時39分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呂佳容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幫忙拿回投資賭博網站之保證金云云,致呂佳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3日13時39分許匯款100,000元 李朝涼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23日14時14分許ATM提領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新银行崇德分行 16 陳韻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3月1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韻羽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韻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3日17時20分許匯款40,000元 114年04月23日18時42分許ATM提領4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東德門市 17 許惠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2月1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許惠婷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惠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4日12時21分許匯款100,000元 廖元彬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24日12時30分許ATM提領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都分行 114年04月24日12時31分許ATM提領30,000元 114年04月24日12時32分許ATM提領30,000元 114年04月24日12時30分許ATM提領10,000元 18 張佳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03月24日11時52分許,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張佳偉取得聯繫後,向其佯稱生活困難,需借款過活云云,致張佳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04月24日11時52分許匯款50,000元 李朝涼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4月24日13時48分許ATM領取70,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臺新銀行府城分行 114年04月24日11時52分許匯款20,000元附件:
【卷宗目次】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40359370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一卷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40415227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二卷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420301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三卷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40272370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四卷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299850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五卷⒍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40703927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六卷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139號偵查卷宗:偵一卷⒏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19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689號偵查卷宗:偵三卷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447號偵查卷宗:偵四卷⒒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88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陳家俞之供述 114年04月26日13時22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3至13頁 114年04月26日13時59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3至7頁 114年05月13日14時04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3至19頁 114年06月17日15時17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9至14頁 114年07月03日14時06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13至23頁 114年07月03日14時55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3至6頁 114年07月30日10時14分警詢筆錄 警六卷 第1至6頁 114年09月09日13時55分偵訊筆錄 偵一卷 第31至32頁 偵二卷 第35至36頁 偵三卷 第33至34頁 2 證人黃柏誠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2日09時40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17至19頁 3 證人王怡卉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9日14時15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21至24頁 4 證人黃品皓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10月12日21時18分警詢筆錄 偵二卷 第45至49頁 5 證人王維鑫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2日18時21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51至53頁 6 證人劉麗燁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2日18時2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70至71頁 7 證人吳育臻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4日13時15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75至76頁 8 證人顏永南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2日15時49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85至86頁 9 證人曾郁倩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2日18時08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03至105頁 10 證人余昇峻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3日01時34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19至120頁 11 證人沈寶莉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1日19時4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35至147頁 12 證人吳欣時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13日17時43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63至165頁 13 證人傅瓊瑩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31日15時55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127至130頁 警五卷 第72至75頁 14 證人許惠婷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29日14時05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85至87頁 警五卷 第166至168頁 15 證人呂佳容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09日01時00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249至250頁 警五卷 第114至115頁 16 證人陳韻羽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4月29日20時02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219至222頁 警五卷 第134至137頁 17 證人利家仁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10日08時40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90至94頁 18 證人李俊賢之供述 ◎告訴人 114年05月09日21時17分警詢筆錄 警六卷 第8至9頁 19 證人張佳偉之供述 ◎被害人 114年05月22日19時39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73至75頁 20 證人吳璧如之供述 ◎人頭帳戶 114年04月24日09時55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7至9頁
貳、非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吳育臻、顏永南及曾郁倩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一卷 第17頁 2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王維鑫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一卷 第19頁 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劉麗燁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一卷 第20頁 4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余昇峻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一卷 第21頁 5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吳欣時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一卷 第21至22頁 6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沈寶莉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一卷 第22頁 7 人頭帳戶林俊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沈寶莉、吳欣時) 【一、林俊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二、吳欣時於114年04月10日09時31分許匯款1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09時57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09時58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10時0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10時0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10時0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10時04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10時05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0日10時06分許ATM提領9,000元 十一、沈寶莉於114年04月11日09時28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二、沈寶莉於114年04月11日09時29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09時56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09時57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09時58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10時00分許ATM提領40,000元 】 警一卷 第43頁 8 人頭帳戶黃庭諺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吳育臻、顏永南) 【一、黃庭諺之郵局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二、吳育臻於114年04月12日13時37分許匯款2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2日14時0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四、顏永南於114年04月12日14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2日15時21分許ATM提領6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2日15時22分許ATM提領40,000元 】 警一卷 第45頁 9 人頭帳戶田宇思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王維鑫、劉麗燁) 【一、田宇思之郵局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二、王維鑫於114年04月12日13時40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2日14時02分許ATM提領30,000元 四、劉麗燁於114年04月12日16時03分許匯款25,000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2日16時17分許ATM提領25,000元 】 警一卷 第47頁 10 人頭帳戶李連朱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黃品皓、曾郁倩、余昇峻、) 【一、李連朱之郵局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二、黃品皓於114年04月11日15時51分許匯款45,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16時05分許ATM提領45,000元 四、余昇峻於114年04月11日10時0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10時09分許ATM提領6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10時10分許ATM提領40,000元 七、曾郁倩於114年04月12日13時47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八、曾郁倩於114年04月12日13時49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九、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2日14時00分許ATM提領6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2日14時01分許ATM提領40,000元 】 警一卷 第49頁 警二卷 第33頁 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王維鑫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55至57頁 12 王維鑫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轉帳畫面截圖 警一卷 第59至64頁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劉麗燁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65至69頁 14 劉麗燁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警一卷 第72至74頁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吳育臻及其男友陳達亨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77至82頁 16 吳育臻提供之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 警一卷 第84頁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顏永南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87至91頁 第95至96頁 18 顏永南提供之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 警一卷 第97至101頁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曾郁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06至112頁 20 曾郁倩提供之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 警一卷 第114至117頁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余昇峻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23至129頁 22 余昇峻提供之交易明細 警一卷 第131頁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沈寶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51至157頁 第161至162頁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吳欣時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67至173頁 25 吳欣時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 警一卷 第175至179頁 26 人頭帳戶呂璟輝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黃柏誠) 【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呂璟輝於101年02月 03日所申辦 二、黃柏誠於114年04月11日15時18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1日15時55分許ATM領取50,000元 】 警二卷 第35至37頁 27 人頭帳戶陳浩偉彰化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王怡卉) 【一、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浩偉於101年11 月 29日所申辦 二、王怡卉於114年04月14日11時16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1時40分許ATM領取30,000元 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1時41分許ATM領取3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1時41分許ATM領取3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1時42分許ATM領取10,000元 】 警二卷 第39至41頁 28 人頭帳戶李朝涼臺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張佳偉;告訴人:呂佳容、陳韻羽) 【一、臺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李朝涼於85年08月05 日所申辦 二、呂佳容於114年04月23日13時3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3日14時14分許ATM領取100,000元 四、陳韻羽於114年04月23日17時20分許匯款40,000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3日18時42分許ATM領取40,000元 六、張佳偉於114年04月24日11時52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七、張佳偉於114年04月24日11時52分許匯款20,000元至上開帳戶 八、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4日13時48分許ATM領取70,000元 】 警二卷 第43至45頁 警三卷 第11至12頁 警五卷 第35頁 29 黃柏誠提供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 第47頁 30 王怡卉提供之假投資APP截圖 警二卷 第49至61頁 31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黃品皓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二卷 第65頁上方 32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黃柏誠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二卷 第67頁下方 3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王怡卉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二卷 第69至73頁 34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張佳偉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二卷 第75至77頁 35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李俊賢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二卷 第79頁 3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黃柏誠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83頁 第89頁 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王怡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85至86頁 3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張佳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87頁 第91頁 警三卷 第77至82頁 39 人頭帳戶廖元斌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告訴人傅瓊瑩、許惠婷) 【一、廖元彬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 二、傅瓊瑩於114年04月21日10時10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傅瓊瑩於114年04月21日10時13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1日10時33分許ATM提款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1日10時33分許ATM提款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1日10時34分許ATM提款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1日10時35分許ATM提款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1日10時36分許ATM提款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3日10時00分許ATM提款3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3日10時06分許ATM提款17,000元 十一、許惠婷於114年04月24日12時2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二、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4日12時30分許ATM提款30,000元 十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4日12時31分許ATM提款30,000元 十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4日12時32分許ATM提款30,000元 十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4日12時30分許ATM提款10,000元 】 警三卷 第9頁 40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陳韻羽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三卷 第25至31頁 41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許惠婷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三卷 第39至43頁 4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傅瓊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61至62頁 第133至140頁 第171至172頁 警五卷 第77至80頁 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許惠婷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89至94頁 警五卷 第170至179頁 44 許惠婷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警三卷 第95至118頁 警五卷 第180至203頁 45 傅瓊瑩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警三卷 第165至169頁 警五卷 第82至86頁 46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韻羽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23至228頁 警五卷 第138至143頁 47 陳韻羽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及交易明細 警三卷 第229至247頁 警五卷 第144至162頁 4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呂佳容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51至266頁 警五卷 第116至129頁 49 呂佳容提供之交易明細 警三卷 第267頁 警五卷 第130頁 50 人頭帳戶陳信任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一、陳信任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二、利家仁於114年04月23日10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3日10時52分許ATM提款20,000元 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23日10時52分許ATM提款10,000元 】 警五卷 第33頁 51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傅瓊瑩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五卷 第46至50頁 52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呂佳容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五卷 第58至60頁 5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西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利家仁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五卷 第96至106頁 54 利家仁提供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 警五卷 第108至110頁 55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李俊賢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六卷 第11至16頁 56 李俊賢提供之與詐欺集團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 警六卷 第17至51頁 57 人頭帳戶吳璧如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一、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為吳璧如於114年04月11 日所申辦 二、李俊賢於114年04月14日10時1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0時30分許ATM提款30,000元 四、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0時31分許ATM提款3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0時32分許ATM提款3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4年04月14日10時32分許ATM提款10,000元 】 警六卷 第53至54頁 58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李俊賢遭騙款項之畫面】 警六卷 第55頁 59 告訴人黃品皓之帳戶交易明細 偵二卷 第53頁 6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員警稱被告於統一超商德光門市提領利家仁遭騙款項之監視器畫面已遭覆蓋,無法提供】 偵四卷 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