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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真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王聖傑律師蔡承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真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楊真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須經核准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仍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前某日,委由不知情之報關業者璟赫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璟赫公司)進口附表一所示藥品,嗣璟赫公司於113年3月1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1批(報單號碼:CX130T8Z75R2,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經臺北關人員於同日開箱查驗,發現虛報貨名及數量,並詢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得知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應以藥品列管,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輸入禁藥之犯行,辯稱:附表一所示藥品不是我買的,根據食藥署的回覆,這些藥品治療之症狀,都對健美比賽跟運動沒有幫助,不能因為我有前案就說這是我輸入的云云。辯護人則辯以:本案貨物申報之收件人地址「臺南市○○區○○路○○巷00號」雖為被告曾經之居所,但並無直接證據可證明本案貨物是由被告下單付款並委託璟赫公司申報進口,且本案貨物填寫之收貨人姓名、聯絡電話、進口報單紙本委任書、EZWAY電子申報單等,均與被告無關,無法排除有他人盜填上開地址之可能;又檢察官雖指出被告有使用名下0000000000號手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查詢本案貨物之運送紀錄,但依照航警局回函,IP位址無法特定使用人是誰,是否確實是被告以上開門號查詢貨物進度即有合理懷疑;另本案貨物收件電話0000000000,依照龍岑有限公司(下稱龍岑公司)回函,可發現該電話之收件地址遍佈新北、高雄、臺南,不排除有不詳人士重複以該電話向龍岑公司辦理託運,如是被告囑託託運,為順利取得貨物,應留存自身手機號碼作為聯絡方式;最後,被告雖從事健身運動,但依照食藥署回函,附表一所示藥品均無增強爆發力或體能之功效,也無增加雄性激素或降低雌性激素之功能,對於提升運動表現均無幫助,可認被告並無動機輸入本案藥品等語。

二、經查:

(一)璟赫公司於113年3月19日向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1批(報單號碼:CX130T8Z75R2,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經關務人員於同日開箱查驗,發現虛報貨名及數量,並詢問食藥署,得知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應以藥品列管,並扣得附表一所示藥品一情,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線上個案委任書、本案貨物照片、食藥署回覆資料、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可稽(偵卷第41、43、45-57、59-60、61-62頁)。

(二)本案貨物之收件人地址「臺南市○○區○○路○○巷00號」,於113年3月19日申報進口當時,為被告之居住地,嗣被告雖於同年4月間搬遷至同區民權路50號16樓之現址,但上開地址至今仍由被告母親所居住一節,為被告所坦承,並有被告之遷徙紀錄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偵卷第149頁,院卷71-72頁)。

(三)根據本案貨物張貼之派送面單顯示(偵卷第77頁),係由黑貓宅急便即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配送,託運單號為「000000000000」,經詢問該公司,其回覆:該託運單號包裹未交付本公司,係分配予契約客戶龍岑公司列印託運單,本公司查詢包裹交寄紀錄僅以託運單號作為查詢要件,未建立資料庫,無託運單號皆無法查詢,無法以收寄件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資料查詢等語,並提供該託運單號之官網查件IP明細資料1份(偵卷第81-85頁)。

(四)嗣航警局即根據上述官網查件IP明細資料,向電信業者調取查詢時段之使用者資料(偵卷第87-99頁),經分析比對得出附表二所示IP位址、時間,均有被告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而如何以此確認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查詢貨物運送情形,航警局回覆:①IP位址因電信業者動態分配而同時或先後分配予不同門號用戶,為從多筆用戶中查出實際查詢人,共計調取4個IP位址之8個不同時段IP使用者資料,比對均有本案被告所申登之門號;②本案係透過綜合比對多筆IP位址之全部使用者資料,發現其共通性均指向被告所有之門號,並非單憑一筆IP使用者資料逕予認定等語(院卷第151頁)。

(五)由統一速達公司提供之官網查件IP明細可知(偵卷第81-85頁),自113年3月19日進口之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以本案貨物託運單號至該公司官網查詢貨物運送情況之IP位址計有7個,而查詢時段(即查詢筆數)為數甚多。又依航警局所調取8個不同時段之IP使用者資料(偵卷第87-99頁),可知同一IP位址在相同時段之使用者眾多,亦即眾多不同門號之使用者在相同時段內係共用同一IP位址,而航警局從中調取4個IP位址之8個不同時段IP使用者資料,其數量極為龐大,且時段是隨機選定,於此情形下,某使用者能同時命中此8個時段之機率,實在微乎其微,幾無可能,然經比對結果,8個不同時段均有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在機率極其低微之情形下出現此種共通性,邏輯上,已可推論係被告以其使用之門號查詢本案貨物之運送狀態,再參之前述,統一速達公司回函表示包裹交寄紀錄僅能以託運單號作為查詢要件,故被告顯然知悉本案貨物之託運單號。準此,在本案貨物進口來台後,被告多次前往統一速達公司官網,以託運單號查詢貨物運送情形,可徵本案貨物應係被告所輸入。

(六)被告前於111年11月間,曾因非法輸入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9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有該案判決查詢資料在卷(偵卷第117-124頁)。又經調取該案執行卷宗,其觀護輔導紀要略以:案主自述有健身興趣,為參加113年12月20至23日之健美比賽,準備期3個月,過去比賽成績都是冠軍,所以會對自己有所要求,成績不能變差,因此承受很大壓力,本次比賽2個項目,成績分為第2、3名,本案當初是朋友介紹使用類固醇,並說認識一個在馬來西亞的銷售才向其購買,之前都是自然健身無使用藥物,但因身體有極限,想要突破才會去用藥(院卷第114、117、119、121、135頁)。由上可知,被告極為重視113年12月20至23日之健美比賽,希望維持過去之冠軍紀錄,而本案附表一所示藥品進口日期為113年3月19日,與上述健美比賽日期有先後之合理關連性,且本案附表一編號3之藥品,亦與前案判決附表編號7所示之藥品相同(偵卷第124頁),該藥品依公訴人提出之查詢資料(院卷第81-83頁),具有抑制雌激素之功效,確實與健身運動有關,足見就本案而言,公訴人主張被告有輸入藥品之動機,核屬有據。

(七)辯護人固認為依照食藥署回函(院卷第107-109頁),附表一所示藥品並無增強爆發力或體能之功效,也無增加雄性激素或降低雌性激素之功能,對於提升運動表現均無幫助云云。然查,食藥署回覆重點係針對附表一所示藥物之成分有無取得我國藥品許可證,以及若有,其核可之適應症為何,對於藥物效用一節,食藥署係建議洽詢臨床醫學會或專業醫藥團體。而關於附表一所示藥品之功效或作用,公訴人業已提出網路英文查詢資料及中文翻譯(院卷第73-95頁),其中編號1、2為雄性激素類固醇,常為運動員所服用,編號3具有抑制雌性激素之效用,編號4則用於治療痤瘡(俗稱青春痘,主因多為荷爾蒙變化導致皮脂分泌過多),編號5主要醫療用途為泌乳抑制,故堪認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藥品,均與健身運動有直接或間接之相關性。

(八)至辯護人雖另抗辯本案貨物之收貨人姓名、聯絡電話、進口報單紙本委任書、EZWAY電子申報單均與被告無關云云。但本件至為核心之證據在於前揭(三)至(五)所述,航警局從統一速達公司提供之官網查件IP明細中,調取4個IP位址之8個不同時段IP使用者資料,綜合比對數量龐大之使用者資料後,發現8個時段均有被告使用之門號,已足以推論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其所有門號查詢本案貨物之運送情形,輔以本案貨物收件地址於進口當時為被告之住所,之後亦由被告母親繼續居住,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藥品與健身運動有直接或間接之相關性,被告在本案貨物進口日期後,確實安排健美比賽,且對成績高度重視,不乏輸入之動機,綜上各節,堪認附表一所示藥品,應係被告所輸入。

(九)綜前所述,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其證明力疊加互補結果,已足認定被告應有輸入附表一所示藥品,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尚難動搖檢察官之舉證,是本案事證已屬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本院審酌被告已有輸入禁藥之前案,經判處緩刑確定,竟未能因此警惕,再犯本案,顯無守法意識,應予相當之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幸附表一所示藥品於輸入之時即為海關查獲,兼衡所輸入之品項及數量,暨其於本院所述之學歷、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並無證據證明業經行政沒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桑婕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陳鈺雯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1 Cholorodehydromethyltestosterone 30箱(50錠/箱) 2 Methandienone 30箱(50錠/箱) 3 Anastrozole 30箱(50錠/箱) 4 Isotretinoin 20箱(50錠/箱) 5 Cabergoline 20瓶(10毫升/瓶)附表二:

編號 IP位址 時間 ㈠ 101.9.186.125 113年3月19日14時47分27秒 ㈡ 113年3月20日23時6分23秒 ㈢ 101.8.13.176 113年3月21日12時36分37秒 ㈣ 113年3月22日11時27分1秒 ㈤ 113年3月22日13時59分14秒 ㈥ 101.9.185.202 113年3月22日18時48分12秒 ㈦ 113年3月27日11時11分6秒 ㈧ 101.8.36.192 113年5月10日23時53分43秒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