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久承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峻林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關於久承禾有限公司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