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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泯佑選任辯護人 薛筱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33號、113年度偵字第17563號、113年度偵字第18224號、113年度偵字第20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泯佑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