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英仁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36號、1147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114年度軍偵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英仁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七時前,提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街○○○巷○○弄○○號,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93條之6定有明文。
二、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暨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陳英仁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1項與同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項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運輸槍枝、子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同法第165條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涉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運輸槍枝罪嫌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於案發3日後即有出境之舉,為警在機場查獲,並自承並未購買返程機票,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否認係本案之做案槍枝來源,本案尚待後續審理程序調查相關證據釐清被告否認部分之犯罪事實,被告於偵查期間又多有與同案被告沈佑威聯繫之舉,且同案被告沈佑威於偵查至審理期間就槍枝來源屢次翻供,倘令被告交保在外,顯能輕易透過通訊軟體或電話與其他共犯聯繫,而影響其他共犯之陳述,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及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倘未予羈押,實不足以保全本案後續之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
四、茲被告前於本院審理程序供稱:伊沒有提供槍枝,希望可以交保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希望可以交保,交保金額尊重法院決定等語。經查,被告僅坦承起訴書所載藏匿人犯、湮滅證據等犯行,雖否認有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運輸槍枝、子彈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惟各罪均有相關證人指述及物證在卷可查,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包含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既有前開購買機票欲出境之舉,且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其迴避司法審判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否認有提供作案槍枝,於偵查中交保後復與另案被告沈佑威密切聯繫,嗣另案被告沈佑威又對於本案槍枝來源變更其說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就槍枝來源部分,與本案或另案之被告有串供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相關證人即另案被告沈佑威、劉威成均業經檢、辯聲請傳喚到庭交互詰問,目前亦無相關證據調查之聲請,則被告就本案槍枝來源之相關細節串供、滅證之可能性已降低,從而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復權衡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被告之防禦權保障、人身自由受限制累計期間之私益等情狀,本院認如被告於114年11月30日17時前提出新臺幣25萬元之保證金,並輔以
主文所示之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命令,應能防止被告逃亡並降低串證之誘因,而足以對被告形成相當程度之制約效果,並保全其到場接受日後之審判及可能之執行程序,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被告有違背本院上開命其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之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