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寬財指定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745號、114年度偵字第17243號、114年度偵字第18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寬財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寬財前因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2級毒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嫌」,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嗣自114年9月27日、114年11月27日、115年1月27日起均延長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陳寬財因另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於114年12月25日確定,並自115年3月1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115年8月15日),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助癸字第324號115年3月13日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查(重訴字卷三第111頁),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