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 告 李沖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被 告 游舜雄 (年籍詳卷)
Instagram暱稱「liu-0807」之人周子瑞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判決駁回聲請,經原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9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游舜雄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李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游舜雄、Instagram暱稱「liu-0807」之人、周子瑞連帶賠償其損害,被告游舜雄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並於書狀陳明:「如鈞院認本案刑事訴訟應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請將本案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見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卷第11頁),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訴訴訟自屬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