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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00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005號114年度附民字第2027號114年度附民字第2057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AC000-B113658 (住址詳卷)

AC000-B113650 (住址詳卷)AC000-B113648 (住址詳卷)AC000-B113649 (住址詳卷)A000000000002 (住址詳卷)被 告 鄭名栩 指定送達址:臺南市○○區○○路00號上列被告鄭名栩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