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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連千毅被 告 王璟瑞

王世昌

陳麗眞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若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犯罪之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而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下稱本案刑事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014號、112年度偵字第3067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其所涉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被害人並非原告,而原告告訴被告王世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676號為不起訴處分(偵30676號卷二第475至503頁);原告告訴被告王璟瑞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則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014號、112年度偵字第306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案件審理(偵30676號卷二第409至415頁)。準此,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3人之詐欺行為而受損等語,然該部分非屬本案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原告亦非被告涉犯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罪嫌之犯罪被害人。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