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附民原告 洪惠珍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陳詠霖 (年籍詳卷)
許勝閎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詠霖、許勝閎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涉犯對原告洪惠珍詐欺取財等犯嫌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34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應依前述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