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家佑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江致莛律師被 告 林孝親被 告 謝秉瀚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楊聖文律師被 告 廖俊賢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志偉選任辯護人 李智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113年度偵字第29630號、114年度偵字第2309號、第2310號、第2431號、第2432號、第2433號、第5477號、第6513號、第8698號、第1391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C20犯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之二部分均無罪。
二、C21犯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四之二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A03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四、A04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五、C26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事 實
一、A02(暱稱「尊榮」、「起飛」,由本院另行審理)見經營假幣商,實際係協助電信詐欺話務機房(即俗稱「盤口」)向被害人詐得款項有利可圖,乃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7日)前某不詳時間,基於發起後主持、操縱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發起成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假幣商犯罪組織(下稱本件假幣商集團),並與不詳電信詐欺機房謀議,犯罪模式如下:由該詐欺機房成員向被害人施行假投資詐術,並協助被害人申請個人電子錢包後,旋引導被害人向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進行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交易,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遂以顯逾市場行情之幣價向被害人出售泰達幣,並使用A02所提供之多簽電子錢包(Multisig Wallet,需要多重授權簽署方可執行交易)將交易泰達幣轉入被害人前依詐欺機房成員指示所申請之電子錢包,以營造實際交易之假象,降低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因此涉訟之風險,該詐欺機房成員再指示被害人將購得之泰達幣轉入該詐欺機房實質控制之電子錢包。A02則於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順利取得被害人之詐欺贓款後,隨即將之用以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以藉此賺取價差。C20(暱稱「薛丁格的貓」)、C21(暱稱「賣手機的」、「幣安安專業幣商」)、A03(暱稱「創辛資訊有限公司」、「鵬宇資訊」)、A04(暱稱「黑色十九」、「淒城」、「小俊幣商」、「小賢幣商」)、C26(暱稱「張小偉」、「良心幣商-張」)、C23(暱稱「SIMPLE-洪專員」,由本院另行審理)、C25(暱稱「皇家兌幣 詣」,由本院另行審理)等人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各於113年5月間起,陸續加入本件假幣商集團,從事與詐欺被害人交易泰達幣之面交取款工作。另C20亦負責提供人頭帳戶(如附表一編號87、138、139所示NUNU
G NURHA YATI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賴姿綸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A04進行泰達幣交易匯款使用。
二、A02即與不詳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並指揮同具犯意聯絡之C20、C21、A03、A04、C26、C25、C23、楊復全(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黃智群(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陳鵬業(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蔡秉翰(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等人佯裝為不知情之幣商(使用之幣商名稱詳如附表所示),由不詳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並提供附表一所示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所用之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聯繫方式,以引導附表一示之人聯繫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進行泰達幣交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附表一所示顯逾市場行情之幣價與附表一所示假扮幣商之C20(附表編號127)、C21(附表編號27、43、45、127)、A03(附表編號26、53、64、68、97、109、126、128)、A04(附表編號
2、3、7、15、17、18、20、21、34、38、40、41、47【與編號20相同】、58、59、61、65、70、87、92、93、96、10
1、102、103、105、107、108、109、110、111、113、114、115、116、117、120、124、127、128、129、130、131、
135、136、137、138、139)、C26(附表編號14、18、33、
37、51、54、61、62、63、67、69、93、94、106、107、11
2、119、120、122、134)進行泰達幣交易,並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現金予到場如附表一所示之假幣商或依指示將交易款項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另C20亦負責提供人頭帳戶(附表一編號87、138、139所示NUNUG NURHA YATI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賴姿綸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A04進行泰達幣交易匯款使用。C21、A03、A04、C26即以A02所提供之附表一所示Ownbit多簽錢包(授權模式請見附件所載之說明)與A02共同授權出幣至附表一所示之人所提供之電子錢包(被害人、詐欺手法、遭詐日期、面交地點、購買泰達幣之數量及金額、匯率、查詢當日牌告匯率、幣商姓名及暱稱、電子錢包地址均詳如附表一所示)。C20、C21、A03、A04、C26取得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贓款後,旋即自行或交由A02指揮C20、A03用以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C20、C21、A03、A04、C26則取得買賣泰達幣之價差為報酬,A04、A03、C26並與A02朋分價差之半數。嗣A04於附表一編號135所示時間、地點,與C09進行泰達幣交易時,因警接獲情資到場盤查,C09始知受騙,A04遂為警以現行犯當場逮捕,致未得逞,並為警扣得附表一編號136所示C10同日遭騙之30萬元,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下稱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供述證據部分:
按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㈠被告C20固坦認其於附表一編號127所示113年7月5日11時23分
、113年7月7日15時22分,有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7所示告訴人C01匯入被告C20台新銀行帳戶之金額2筆各10萬元(共計20萬元)之款項,以及提供附表一編號87、138、139所示NUN
UG NURHA YATI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賴姿綸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A04進行泰達幣交易匯款使用等情,惟否認有何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伊未與附表一編號11之告訴人A16交易虛擬貨幣,且與附表一編號127之C01是透過OKX交易所媒合,沒有透過共同被告A02的多簽錢包等語。被告C20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C20是個人幣商,與客戶進行場外交易(OTC),因為交易所對每個交易有額度限制,若有人急需大額泰達幣,僅能找個人幣商場外交易,個人幣商即有從中賺取匯差獲利之機會,被告C20與附表一編號127之C01交易泰達幣,是透過OKX交易所媒合,且是使用自己本名及大頭貼,並未掩飾個人身分,並有將泰達幣轉入C01指定之電子錢包,之後將其泰達幣轉走之人可能是詐騙集團所為,並非被告C20,整個虛擬貨幣幣商涉及的詐騙案件,真正施用詐術之人並非幣商,而是詐騙集團為被害人找好買幣的幣商,在幣商與被害人交易之環節並未出現詐術,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與被告交易取得之泰達幣有回到被告C20或本案其他被告身上,也沒有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與詐騙集團合意實施詐術、分工洗錢、擔任取款車手的角色,被告C20對本案其他被告並沒有指揮、監督、或是掌控流程,只有介紹幣商給其父親即共同被告A02認識,以及有提供賴姿綸之帳戶給被告A04使用等語。
㈡被告A04固坦認其於附表一編號2、3、7、15、17、18、20、2
1、34、38、40、41、47【與編號20相同】、58、59、61、6
5、70、87、92、93、96、101、102、103、105、107、108、109、110、111、113、114、115、116、117、120、124、
127、128、129、130、131、135、136、137、138、139所示時、地,有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被告A04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A04自113年5月間有刊登「小俊幣商」、「小賢幣商」之方式販售泰達幣,但因資金不足,才與共同被告A02合夥,由共同被告A02出資,共同使用多簽錢包,由被告A04負責販售出幣,所得獲利由2人均分,被告A04未多加關懷向其買泰達幣之告訴人並不代表被告A04有與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據臺南市政府虛擬貨幣分析報告,告訴人收到泰達幣後並未回流到被告A04持有之多簽錢包中,無法證明被告A04與告訴人之交易有與詐騙集團之關聯性,被告A04與其他被告並無聯繫,僅有經被告C20介紹而使用賴姿綸的帳戶,並無其他狀況等語。
㈢被告C21固坦認其於附表一編號27、43、45、127所示時、地
,有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個人幣商,我在平台、交易所、LINE留廣告,在平台上架C2C的商家,我不知道客人從何處得知我的資訊,有客人聯繫我,我報匯率,如果他們接受就跟我買,我有把虛擬貨幣打到客人指定的電子錢包,我不清楚他們是否受人指示,我都有跟他們確認是否本人要購買,我因為找不到幣源,所以經過A03介紹認識A02,我跟A02借幣,為了省一次手續費,所以與A02共同使用電子錢包,我沒有與詐欺集團合作等語。
㈣被告A03固坦認其於附表一編號26、53、64、68、97、109、1
26、128所示時、地,有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個人幣商,我只要確認交易虛擬貨幣時有將幣打到買家的錢包等語等語。被告A03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由被告A03與相關被害人之對話紀錄可看到,被害人支付購買泰達幣的費用後,被告A03確實將被害人購買之泰達幣轉入被害人指定之電子錢包中,此部分被告A03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共同被告A02或其他共同被告有與詐欺集團有任何收水、收款、面交、取款等執行車手工作之協議,被告A03僅單純與共同被告A02使用多簽錢包,並曾協助過A02購買泰達幣,此為被告A03與共同被告A02共同販售泰達幣之生意合作夥伴間的行為,無從據以認定被告A03參與犯罪組織等語。
㈤被告C26固坦認其於附表一編號14、18、33、37、51、54、61
、62、63、67、69、93、94、106、107、112、119、120、1
22、134所示時、地,有取得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交付之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個人幣商,我在LINE群、火幣平台登廣告,任何人有自主權決定要花多少錢向何人購買,我不清楚詐騙集團為何指定跟我買,因我資金不夠,所以向A02借虛擬貨幣,賣幣取得之現金再去買虛擬貨幣放入我與A02共用之電子錢包等語。被告C26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由本件告訴人受騙流程以觀,詐騙集團雖有向告訴人介紹向被告C26購買虛擬貨幣,但無法認定被告有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詐騙集團也有可能介紹合法的幣商給告訴人,不能僅以詐騙集團介紹告訴人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就認定被告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C20於如附表一編號127、被告A04於如附表一編號2、3、
7、15、17、18、20、21、34、38、40、41、47【與編號20相同】、58、59、61、65、70、87、92、93、96、101、102、103、105、107、108、109、110、111、113、114、115、
116、117、120、124、127、128、129、130、131、135、13
6、137、138、139、被告C21於如附表一編號27、43、45、1
27、被告A03於如附表一編號26、53、64、68、97、109、12
6、128、被告C26如附表一編號14、18、33、37、51、54、6
1、62、63、67、69、93、94、106、107、112、119、120、
122、134「遭詐日期/時間」欄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上開編號「面交地點」欄所示地點或金融機構帳戶,各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一上開編號「遭詐金額(NT)」欄所示之款項,並以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報價/換算之匯率」欄所示之匯率換算,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遭詐金額(USDT)」所示對應之泰達幣,分別自附表一上開編號「本案假幣商錢包地址/編號」欄所示電子錢包,匯入附表一上開編號「被害人錢包地址」所示告訴人所申辦之電子錢包,告訴人再依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指示將該等泰達幣匯入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內,以及被告C20於如附表一編號87、138、139提供人頭帳戶供被告A04使用等情,業經被告C20、C21、A03、A04、C26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甚詳,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等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使用手機頁面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各項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八所示),及被告C20、C21、A03、A04、C26所有,供其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為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虛擬貨幣固然利用區塊鏈技術公開每筆交易紀錄,但是區塊
鏈所記載僅是錢包位址,非記載虛擬貨幣持有人之姓名,是虛擬貨幣之交易具匿名性之特性,透過收款、轉匯或提領,本身已足製造金流斷點,交易中款項之面交現金或匯款、之後以虛擬貨幣匯交或面交,亦均足以成為詐欺取財之途徑且製造金流斷點,因而詐欺份子於詐欺取財之環節中利用搭配虛擬貨幣買賣詐欺及隱匿金流,屢見不鮮,此種情形下,負責以幣商角色向被害人收取買賣虛擬貨幣款項者,實質上取代易遭查緝之車手,成為詐欺份子取得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因應方式。而詐欺份子為達上開目的及規避查緝,對於擔任「幣商」之成員,勢必會製造其係單純幣商之假象,甚至另行招募大量可配合獨立作業之幣商,亦非難以想見。是以個案中所謂之「幣商」如何與詐欺份子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作為,具有幕後隱藏難查,且反覆實施之犯罪特性,關於此種類型犯罪之認定,更應審酌相關共犯於各該犯罪行為之實行時,有無成員重疊、時空接近,或有相類詐欺犯罪之傾向,以資認定彼此間是否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得以佐證共犯間關於犯罪之指訴是否屬實,縱使欠缺被告自白,法院仍非不得從有關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判斷之。而查:
⒈本案告訴人係認識詐欺集團機房人員後,遭詐欺集團機房人
員詐騙及引導,而與被告C20、C21、A03、A04、C26進行泰達幣交易,復依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指示,而將向被告C20、C
21、A03、A04、C26購得之泰達幣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內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卷證出處詳如附表八所示),參以被告C20、C21、A03、A04、C26均自承其為「幣商」,且確有與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進行泰達幣交易,並有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C20、C21、A03、A04、C26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交易詳細資訊等件在卷足憑(卷證出處詳如附表八所示),綜上勾稽以觀,本案由告訴人與被告C20、C21、A03、A04、C26當面交付現金或將款項匯入被告指定帳戶之原委足以證明,告訴人等人因對於投資虛擬貨幣知之甚少,告訴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被害人錢包地址」所示之電子錢包,均係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申辦,而相關操作亦係依循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所為,且均是透過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刻意引導、介紹告訴人與被告交易虛擬貨幣泰達幣,此一「交易」情形,並非告訴人於正常、合法交易市場所為之自然選擇,且告訴人等均係受詐欺集團成員訛詐之下所為之非屬「正常交易」往來態樣,再由被告C20、C21、A03、A04、C26與告訴人面交收取現金或指示告訴人匯入帳戶而完成詐欺取財之分工,達成規避查緝,掩飾詐騙所得所在及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目的,據此,已難認為被告C20、C21、A03、A04、C26與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毫無關聯。
⒉參諸卷附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依該幣流分析結果:被告A
04經查獲時,經檢視其使用Ownbit錢包APP之錢包地址為TWAySoQ(電子錢包地址詳如附件,以下電子錢包地址均簡稱),該錢包APP主要功能為多重簽名(Multisig)錢包,即需要多重授權簽署才可執行交易,由此研判被告A04並非一人從事詐欺,經觀察被告A04錢包地址TWAySoQ交易模式,通常使用1周或1個月後,會將錢包地址內剩餘之USDT及TRX全數轉移至新錢包地址,以此模式查找出被告A04集團使用涉案錢包位址包含TBA7Hw、TJLChX、TF3ixQ、TFcfZp、TFozoF、TWAySo及TW18LW,再比對上述錢包地址交易對象,使用期間2個月間(自113年7月5日至113年9月8日)與詐欺相關案件共計118筆(偵二卷第31至39頁、偵五卷第3至11頁)。又本案涉案錢包位址TBA7Hw、TJLChX、TF3ixQ、TFcfZp、TFozoF、TWAySo及TW18LW自公開帳本查詢,均係多簽錢包,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5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82712號函附職務報告在卷可按(本院卷六第303至306頁)。
⒊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員A01於本院
114年7月17日審理時證稱:「問:本件A02、C20、C21、A03、C23、A04、C25、C26等人遭起訴,有關於假幣商的犯罪組織這件案件,你是案件的承辦人嗎?)是。(問:請你向我們說明一下本案的查獲經過,或者是偵辦的緣起嗎?)案件的原由是當時我們隊去支援白河分局,當時有一個被害人叫C09,C09遭詐騙要前往超商跟詐騙集團指定的幣商面交,我們有協助到現場,與C09面交的是本案被告A04,後續我們隊有針對A04當時用的電子錢包TWAy...,那時候我們有針對這個錢包地址做幣流分析,然後發現就是這錢包地址,大概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承轉到不一樣的錢包。我們有針對本案這7個涉案錢包地址,到警政署的165平臺去清查被害人,發現其中涉案錢包TBA7H這個錢包,總共被害人是42位,TJLChX這個錢包地址,被害人是26位,TF3ixQ這個錢包地址,被害人是11位,TFcfZp這個錢包地址,被害人是29位,TFozoF這個錢包地址,被害人是71位,TWAySo這個錢包地址,被害人是70位,TW18LW這個錢包地址,被害人是58位,加起來扣掉重複的被害人,總共高達181個被害人,所以當時我們就深入去追查這個案件。(問:有關於幣流分析,以及你剛剛說當時A04身上所用的電子錢包,每過一段時間就會承轉到不同的錢包,你是指他的來源就如幣流分析所述,由TBA7Hw開始,一路承轉到第7個TW18LW,是這樣的情況嗎?)對。
(問:他承轉的方式是指清空上一個錢包,全數移轉到下一個錢包,就只是錢包換了,但是裡面的虛擬貨幣的數量或者是內容都沒有變,是否如此?)沒有,就是像他們是會把像A錢包全部清空,就移轉到B錢包,然後一段時間用B錢包全部清空,移轉到C錢包。(問:當時A04身上這個TWAySo的這個錢包,他的錢包的模式是怎麼樣的?他是一個只要單獨授權就可以操作,還是他是需要另外一組授權碼才能操作的,我們俗稱多簽的錢包,或者是怎麼樣的模式你可以跟我們說明一下?)就這部分我想要說明,就是這一案的被告,在被查獲的第一時間都說是個人幣商,但是其實這7個錢包都是多簽錢包。多簽的意思是指多人共同管理一筆資金的錢包。例如本案的多簽模式是二之二,表示共有兩人共同管理資金,其中兩人簽名同意才可以花費資金,那多簽的適用是在多人團體,多人決策資金花費的狀況下,共同去管理一筆特定的資金。所以顯然本案不是只有一個人在管理資金,就是本案被告被查獲第一時間都堅稱是個人幣商,有很大的矛盾。(問:那後續是怎麼查出其他被告的?)我們當時有在A04的手機裡面,發現有一個群組叫C2C,那同時其實在永康分局,他們也有查獲本案另外一位叫黃智群的幣商,他的手機裡面也一樣有C2C的交流群組,他們這些被告到案是都稱C2C交流群,是用在單純交流賣幣,但是在群組對話卻會出現,本案C20提供帳戶,然後對群組成員說盡量灌,或A02會有發放獎金給群組內成員,顯然這個群組不是用來單純交流賣幣。(問:那在這個網路的群組裡面,大家顯然都是用個人暱稱,比如說我們看到手機的截圖裡面,這個C2C的群組名單,比如說「黑色19」、「莫菲定律」、「小俊幣商」、「小北百貨」、「張小偉」、「薛丁格的貓」,這些暱稱是如何查出背後真實被告的姓名或是身份?你就講一個你們偵辦的模式,你們當時是怎麼對應出這個人是誰、這個人是誰?)那我舉例一下,像那個薛丁格,C20,因為他有在群組裡面傳送自己當時遭其他偵查機關。像那時候C20就是有傳,應該是其他檢察機關傳的,上面就有寫C20君。然後,像A02,他用的大頭照是他的公司,尊榮公司,然後他在群組裡面的對話,也會有提到像吳田心慧是我們就有關聯到是他老婆。然後有些像本案C26,他的大頭照好像就是用他本人,大概從這些方向去關聯出來。(問:那後續針對被害人的筆錄,你們製作的方式是怎麼樣,你們說一開始是從165去比對,跟報案資料上165上留的報案資料,跟你們後續清查出來這7個甚至8個可疑的多簽錢包有關聯,有交易紀錄的,那後來你們還有針對被害人再去做什麼樣的偵查?)對,因為被害人他們在165上的筆錄,通常大多是針對詐團面,就是他們前後去詐騙集團指定他們打幣到哪一個錢包地址,可是他們沒有針對幣商面去做詢問,後來我們有把被害人叫回來,重新針對幣商面去做詢問,就會有發現蠻多共通的點,就是這些被害人其實全部都在不懂虛擬貨幣的狀況下,由詐團引導來跟這些幣商面交,然後會發現被害人提供資料,會有詐團提供這些幣商的lineID,幣商的名片,而且會指導被害人怎麼去跟幣商講。(問:本案除了C20以外,依你的偵辦經驗,以及你查辦這個案子看過這些卷證後,你覺得A04等人,他們在本案實際上的分工是什麼?你就講你的想法就好。)我認為本案的幣商,看起來就是A03應該有協助A02去買幣,C21的部分應該也有,那其他的A04、黃智群、C26、C23,他們其實就是包裝成幣商的面交車手。(問:你認為本案的被告C20,他在本案裡面是擔任什麼樣的角色?)C20在群組中會提供人頭帳戶,我說是人頭帳戶的原因是,C20會告訴這些提供帳戶的人,如果警方詢問的話,就說是幣商股東,那實際上這些人頭戶並未出資,C20又會請他們查帳、收款領出交給C20或本案的幣商成員,然後會給這些人頭戶提領金額2%的報酬,這是第一個不合理。那第二個部分,我們在幣流面有發現部分的USDT來源是C20 ,那因為幣流分析報告不是我本人製作,會建議庭上再傳喚本隊報告製作人李宥霖請他來解釋會較為妥適。(問:所以你認為他的角色是?)因為他應該不像其他的幣商,只有單純去面交,還會提供帳戶的部分,可能會覺得他是一個比較像是到A02可能是指揮的角色。(問:你說要指揮的話,他指揮的行為是哪些?)指揮的部分,是我剛剛說的,就是他提供帳戶的部分。(問:
本案其他被告跟C20本身有所謂的多簽錢包嗎?)C20沒有。
(問:那你們有查獲C20使用的錢包地址嗎?)C20都是用他個人的錢包地址。(問:你為何會認為這C2C的群組裡面,全部都是為了進行洗錢,而不是幣商之間互相調幣的群組?)因為群組內成員有共用本案7個涉案錢包地址的狀況,如果是幣商間互相調幣交流,他們應該會使用自己的錢包,而不是都共用這7個錢包的狀況。(問:群組裡面每一個群組的人都有都是共用錢包的?)群組內我們並沒有全部的成員都有查獲,目前查獲的幣商都有共用錢包的狀況,C20沒有跟本案的幣商共用錢包,但是我們在當時清查的被害人中,有發現這樣的狀況,就是被害人除了跟本案的幣商交易,也有跟C20交易。就是像C01在同一個被害人中,除了跟這些共用錢包的幣商交易之外,也有跟C20交易。(問:我想請問一些泰達幣的基本知識,泰達幣一定要在交易所交易嗎?能不能場外交易?)可以。(問:交易所交易跟場外交易有什麼差別?)在交易所交易相對安全性較高,場外交易其實就跟本案一樣,就是被害人會動輒十萬到數百萬,這些幣商都會耗費車程時間,其實我覺得場外交易的風險性相較於交易所的風險是非常高,而且本案的賣幣的幣價跟交易所相比,也都高出蠻多的,像正常泰達幣的價格大概是31~32,他們都賣到了35,其實就貴了大概10%左右。(問:這個正常的幣價是誰公告的?)在coinmarketcap都可以查詢得到。(問: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到?)對,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得到。(問:正常的幣價,對所有的交易者都有拘束力嗎?就是所有的交易者都要按這個正常的幣價來做交易嗎?)正常人當然不受這個幣價拘束,但是我覺得本案比較不合常理的是,既然本件幣商所賣的幣價已經明顯高於市價,那一般人應該會選擇在公開而且安全交易所,但是他們特地花費時間跟車程,然後跟這些過往都沒有情誼的幣商去議定面交時間、地點,然後用花費更高的價額去買虛擬貨幣,顯然就是本案最不合理的地方。(問:私人間買賣虛擬貨幣,有沒有可能賣得比正常的幣價貴?)幣商有可能賣的比正常價額高,但是此案大量的被害人都同時跟本案的幣商交易時,雖然被告都說他們跟本案詐騙集團無關,但詐騙的過程中取得現金應該是詐騙集團的重點,很難去想像,就是在現在詐騙集團那麼猖獗,虛擬貨幣圈交易者眾多的今日,為什麼本案的詐騙集團成員獨獨選擇本案的被告跟告訴人進行交易?我認為他們只是包裝成幣商的車手。(問:被害人在做筆錄時,是否都提到他們拿真金白銀,白花花的現金買來的高額虛擬貨幣,後續都短暫停留在他們手中,後續就都轉出去到詐騙集團指定的帳戶上?)是。(問:所以他們除了把身上巨額的現金交出去給這些人以外,他們身上留什麼?)沒有。(問:本案調查至此,被告有無把泰達幣【USDT】轉給被害人?)都有轉幣給被害人,除了主嫌A02。(問:如果A錢包匯到B錢包,A錢包已經不存在了,B錢包是獨立再騙了被害人之後,再匯到C錢包,是否如此?)對。(問:所以這些持續的進行,雖然是有一個時間軸,但是被害人是陸續在不同的錢包裡會加進來的,是否如此?)對。(問:正常的狀況下,虛擬貨幣的錢包會頻繁更換嗎?)不會。(問:一直頻繁的換有什麼好處?)我認為因為警方會針對可疑的交易,向泰達公司申請凍結,我認為他們是在規避查緝跟避免資金被凍結。(問:正常的虛擬貨幣商,他會做這樣頻繁的更換虛擬貨幣錢包嗎?)不會。」等語(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
⒋由上開幣流分析報告及證人A01於本院之證述,足認被告C21
、A03、A04、C26於本案共同使用上開多簽錢包,且需共同被告A02共同授權始能出幣,又於短期間內頻繁更換電子錢包,甚至TF3ixQ錢包地址只使用3日(114年8月5日至同年月8日),即將全部泰達幣移轉至下一個錢包,有上開幣流分析報告在卷可佐(偵二卷第34頁),若為一般正常長期營運之賣家,為避免造成客戶混淆、帳務無法對上等弊端,且為在公開帳本上累積交易量作為買家信任基礎,應會長期使用同一電子錢包地址,而不會無關頻繁更換電子錢包,本案被告C21、A03、A04、C26更換電子錢包之頻率,與詐欺集團避免長期使用同一電子錢包犯案,規避檢警循線追蹤查獲,或避免資金遭凍結之模式較為相符,與一般虛擬貨幣之交易常情有異。
⒌又泰達幣屬穩定幣,其特性為價值是與美元鎖定1:1,亦即
泰達幣1枚等於1美元。泰達幣可謂結合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技術優勢和法定貨幣的穩定性,持有者無須擔心價值波動的問題,故其被廣泛接受並在許多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使用,因此成為虛擬貨幣市場一種穩定、無邊界之主要交易工具,而具有高度流通性。泰達幣既屬高度流通性之虛擬貨幣,泰達幣之交易者自可在交易所任意購買或售出,而無任何困難之處,故以泰達幣上開特性以觀,實難想像泰達幣之購買者願以高於市場價格在交易平台外收購,又或者個人幣商願以低於市場價格在交易平台外出售泰達幣予素未謀面之人,且須承擔在場外買賣給個人之成本及風險(如溝通見面、交通、時間等額外成本,或交付虛擬貨幣或款項後,對方拒絕付款或拒絕給付虛擬貨幣等交易風險)。是以,倘有泰達幣之收購者願不計成本購買泰達幣,顯可推認金額來源並非合法,僅為利用泰達幣匿名性、高流通性、價格穩定之性質,儘速轉為泰達幣以製造金流斷點,避免功虧一簣,無法享有施用詐術獲取財物之成果,而與詐欺集團具有密切關聯。準此,本案告訴人向被告C21、A03、A04、C26購買泰達幣,若價格較自行在交易平台購買者高,尚須承擔上述與個人進行交易之成本及風險,顯然不合上述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之自然競爭法則,且脫逸資本市場之交易經驗認知,即已難想見有人願捨棄較具保障且優惠價格至集中交易所購買泰達幣之選擇,反而選擇向個人幣商購買價格甚差之泰達幣,實與一般交易習慣相悖,益證本案告訴人均係受詐騙集團訛詐引導與被告C21、A03、A04、C26在交易平台外進行泰達幣交易,再將向被告購得之泰達幣轉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顯係詐騙集團獲取詐騙所得之方式,而非正常虛擬貨幣交易,被告C21、A03、A04、C26辯稱其為場外交易之幣商云云,難以採信。
⒍參酌共同被告A02扣案證物1-2手機(iPhone16,IMEI:00000
0000000000)內有照片3張,標題「收現回U規則」,內容載有「需方客戶自己聯繫供方Line@...並預約地點、時間、金額」、「交易流程」、「供方將以第三方廣告代付人員提供服務」、「只接受資金盤、...、股轉、幣轉資金。若混到其他須賠償5000U,客戶對話須隨時提供」、「安全時間過後三小時回U」、「供方同事如遇到交保金,需方吸收(會附上交保證明)」、「需方客戶已經完成付款,供方同事未回報,超過30分鐘的情況,供方須賠付該筆金額的10%需方」、「供方同事可以決定該客戶是否要接。若當下有任何問題,或是客戶沒教育好,供方同事可以當場拒絕交易」等內容,與本案告訴人證稱係詐騙集團提供被告C20、C21、A03、A04、C26之Line聯繫方式,而指定與被告C20、C21、A03、A04、C26交易之模式雷同;又共同被告A02扣案證物1-1手機(Samsung S24 Ultra)內Line通訊軟體通訊內容截圖,有共同被告A02指揮被告A03(Line暱稱「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前往交易,被告A03回報收到款項、收到幣等語(偵三卷第340至342頁),亦與上開「收現回U規則」所載客戶完成付款必須限時回報之模式相符,堪以佐證共同被告A02有與不詳電信詐欺機房合作,指揮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即被告C20、C21、A03、A04、C26提供外務取現服務,而與不詳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上開方式共同詐欺告訴人之事實。
⒎被告C21、A03、A04、C26均陳稱因資金不足,或是缺少幣源
,而向共同被告A02借幣來出賣給告訴人等語,另被告A04之扣案手機內C2C交流群組通訊內容截圖,亦可見共同被告A02指揮被告C21帶新人即被告A03、指揮共同被告C25帶新人即被告C26等語(偵三卷第96、97頁),並有共同被告A02發放獎金、指揮註冊火幣帳號、辦理手機門號、搭乘UBER等情(偵三卷第97、99頁),又共同被告A02扣案證物1-1手機(Samsung S24 Ultra)內Line通訊軟體通訊紀錄,有共同被告A02指揮被告A03(Line暱稱「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前往與告訴人交易泰達幣或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被告A03回報收到款項、收到幣等語(偵三卷第340至342頁),可見被告C21、A03、A04、C26欠缺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經濟條件,更難認其係以自己所稱幣商身分獨立進行場外交易而獲利,被告C21、A03、A04、C26係受共同被告A02指揮與告訴人進行之泰達幣交易,而為不詳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所施用詐術、取得詐欺款項之一環,是以被告C21、A03、A04、C26形式上雖自稱「幣商」,但實質上與配合本案詐欺集團取款之車手無異,被告C21、A03、A04、C26自與不詳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具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意圖,並可認被告C21、A03、A04、C26藉由以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現金或使告訴人匯款至指定帳戶之交易方式,產生金流斷點,此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即因此遭到隱匿甚明。
⒏被告C20雖未使用共同被告A02提供之多簽錢包出幣予告訴人
,然被告C20自承有與附表一編號127之告訴人C01為泰達幣交易,而附表一編號127之告訴人C01於警中證稱係詐騙集團成員提供被告C20之Line ID,指示告訴人C01向被告C20購買泰達幣,有告訴人C01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暱稱「Jia」之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按(詳如附表八所示),足認告訴人C01亦係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訛詐後引導向被告C20購買泰達幣;且告訴人C01除向被告C20購買泰達幣之外,亦向被告C21及被告A04購買泰達幣,而被告C20確有提供附表一編號87、138、139所示之賴姿綸及NUNUG NURH
A YATI之銀行帳戶供被告A04使用,再參酌被告A04扣案手機內C2C交流群組通訊內容截圖,有被告C20提供賴姿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留言「這個的主人他現在是幣商股東」、「盡量灌」等語(偵三卷第94頁),以及被告C20扣案編號5-1手機(iPhone XR,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內通訊內容截圖,有被告C20與賴姿綸、NUNUG NURHA YATI之對話內容,談論就提供帳戶部分如何應對檢警訊問、分配報酬、指示何時提款等情(偵六卷第177至202頁、偵七卷第83至105頁),共同被告A02扣案編號1-2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內湖搬U團隊」、「桃園搬U團隊」內有被告C20依共同被告A02指示向不詳之人購買泰達幣等情(偵三卷第378至558頁),足見被告C20有加入C2C交流群組,在該群組中提供賴姿綸之帳戶供群組內成員使用,並供被告A04與附表一編號87、138、139之告訴人交易泰達幣使用,又有為被告A02向不詳之人購買虛擬貨幣,被告C20顯有參與本件假幣商集團,就附表一編號127、87、138、139所示告訴人遭詐得款項,透過交易虛擬貨幣之方式將犯罪所得層轉隱匿之犯罪行為分擔,且被告C20亦知悉除共同被告A02外,尚有C2C群組內之人包括被告C21、A03、A04、C26透過組織化、分層化分工之方式共同遂行本案犯行,被告C20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實堪認定。㈢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所稱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C20、C21、A03、A04、C26係自113年5月間起至113年11月間,與本案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進行泰達幣之交易等情,業據被告C20、C21、A03、A04、C26供承不諱,參諸被告A04扣案手機內C2C交流群組之通訊內容,共同被告A02、C25與被告C20、C21、A03、A04、C26均參與其中,群組內對話內容有共同被告A02指揮群組內成員帶領新人、分配獎金、指示註冊火幣帳號、辦理手機門號、搭乘UBER等流程,亦有被告C20提供人頭帳戶供群組內成員交易泰達幣時使用等情(偵三卷第79至99頁),可知本案假幣商集團係持續存在,且犯罪手法規律一致、分工嚴謹、層級分明,且設有斷點以避偵查,又可互相支援調度,堪認本案假幣商集團為一持續存在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且被告所參與之團體,其成員均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職是,被告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實,應可認定。
㈣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據前所述,被告C20、C21、A03、A04、C26扮演虛擬貨幣商,配合與本案詐欺集團介紹之告訴人假意進行虛擬貨幣的買賣,案發時被告C20、C21、A03、A04、C26已然知悉告訴人根本不孰悉虛擬貨幣之正常交易模式及匯率,而係以交易泰達幣之外觀製造虛擬貨幣移轉的金流,仍向告訴人面交或指示告訴人匯款收取款項,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從犯罪歷程觀之,被告C20、C21、A03、A04、C26所參與者掩飾詐欺犯罪之必要環節,復可由本案詐欺、洗錢犯罪歷程,分成對告訴人實施詐欺者及犯罪所得移轉之洗錢者,洗錢除被告C20、C21、A03、A04、C26及共同被告A02外,另有與其為虛偽虛擬貨幣交易者,稽此,本案詐欺犯行之人數顯達三人以上,且其等犯罪型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足認被告C20、C21、A03、A04、C26及其合作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人相互間,或雖彼此不相識或未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就詐騙告訴人之行為,應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被告C20、C21、A03、A04、C26縱未參與全部犯行,或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其等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則無礙於其等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仍應就該犯罪之全部事實共同負責。
三、綜上所述,被告C20、C21、A03、A04、C26所持之辯解,均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C20、C21、A03、A04、C26上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而附表一編號34、58、87、126、1
27、128、130所示部分告訴人多次接續遭詐騙匯款或面交款項之時間橫跨前述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前後,揆諸上開說明,若本件被告C20、C21、A03、A04、C26參與之時間橫跨前述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前後,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說明。
㈡又查洗錢防制法第2條以及第14條第1項均於113年8月2日修正
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第19條第1項規定(原列於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C20、C21、A03、A04、C26等人之行為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後均構成洗錢犯罪,惟被告C20、C21、A03、A04、C26就本件單一被害人之洗錢金額累積均未達1億元(限於洗錢行為終了於該法修正前部分),其自由刑之上限從舊法之7年降至新法之5年,新法明顯較有利於渠等,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㈢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準此,就被告C20、C21、A03、A04、C26所為前開加重詐欺犯行時,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尚未公布施行之部分,自無適用該規定論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㈠查本案假幣商集團係由共同被告A02發起組成,該集團係三人
以上,以與不詳前端詐欺集團合作,負責收取詐欺贓款及洗錢工作,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C20、C21、A03、A04、C26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假幣商集團,業如本院前開所認定,是依前開說明,被告C2
0、C21、A03、A04、C26自均應論以該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又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
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重複評價。本案起訴係於114年5月8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頁),在上開繫屬日以前,被告C21、A03、C26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犯行經起訴而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等情,此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又被告C20、A04前雖因犯加重詐欺取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3385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3843號提起公訴,分別於113年8月6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4年2月18日繫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然上開案件所指犯罪集團於組成期間及成員名稱(暱稱),均與本案不同,顯與本案假幣商集團無關,可見被告C20、A04在本案繫屬前,亦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行為經起訴。是應以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其等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罪名論以想像競合犯,於其他次詐欺犯行中不再重複評價論罪。是被告C20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127、被告C21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43、被告A03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26、被告A04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21、被告C26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為附表一編號37,分別係其參與本案假幣商集團後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應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罪名㈠核被告C20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27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87、138、13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C20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然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發起」係指對於該犯罪組織之產生、成立有所倡議,且對於該等組織從無到有之產生具有決定性影響者,而「主持」則是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縱,而「指揮」與「參與」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或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或領導角色,即足以當之,「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指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被告C20雖有提供人頭帳戶給本案被告A04使用,有依共同被告A02指示買泰達幣等行為,或有介紹幣商給共同被告A02,但這些行為不是發起、主持、操縱本案假幣商集團成員的行為,被告C20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尚難認其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惟參與犯罪組織與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均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範,僅係前後段之區別,毋庸諭知變更法條。
㈡核被告C21所為,就附表一編號43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7、45、12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核被告A03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6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8、12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53、97、109、1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4部分,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㈣核被告A04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20【與47相同】、38、59、87、124、131、138、13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7、15、17、18、34、40、41、58、61、65、70、92、93、96、10
1、102、103、105、107、109、110、111、113、114、115、116、117、120、127、128、129、130、136、13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3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08部分,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附表一編號107所示告訴人同一且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核被告C26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7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4、18、33、51、54、61、
62、63、67、93、94、106、107、112、119、120、122、13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9部分,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附表一編號107所示告訴人同一且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罪數㈠關於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
在之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其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C20、C21、A03、A
04、C26所涉上開犯行間,具有行為階段之重疊關係,屬犯罪行為之局部同一,且侵害數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
㈡另按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也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責任,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2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C20、C21、A03、A04、C26雖未參與全部犯罪行為,惟其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工合作,且被告C20、C21、A0
3、A04、C26實際分擔取得及隱匿詐欺贓款之重要工作,堪認被告C20、C21、A03、A04、C26就其所犯附表一上開編號之加重詐罪欺、加重詐欺取得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洗錢罪,分別與共同被告A02及不詳詐欺集團機房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就本案所生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C20與被告A04就附表一編號87、138、139部分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
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數定之,被告C2
0、C21、A03、A04、C26就附表一上開編號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數次交易取得款項之犯行為接續之一行為,各論以一罪;就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量刑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C20、C21、A03、A04、C
26不思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而參與共同被告A02發起之本案假幣商集團,負責以交易泰達幣之外觀掩飾收取詐欺贓款洗錢工作,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詐欺所得之財物流向難以查緝,上開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其手段可議,實不足取,而皆應予非難;併考量本案假幣商集團所涉詐欺被害人數眾多、遭詐欺總金額甚鉅,其犯罪規模龐大,再佐以被告C20、C21、A03、A04、C26參與本案犯行之手段及情節及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分別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C20、C21、A03、A04、C26犯後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審酌被告C20、C21、A03、A04、C26分別依各自法院前案紀錄表之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及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詳如本院卷八第54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C20、C21、A03、A04、C26所犯附表一上開編號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等均尚有另案詐欺、洗錢等案件業經起訴於另案審理中,被告等本案所犯附表一所示上開之罪,將來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應俟被告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之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肆、沒收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二所示之物(除編號2⑵、4⑴外),均係被告等共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爰均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等均陳稱係以買賣泰達幣之價差為其獲利,被告A03、A04、C26並陳稱與共同被告A02朋分價差之2分之1,然被告等均無法提出本案交易泰達幣的取得金額以及金流證明,可認被告等之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為達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本院認應依上揭規定,參酌本案各次交易時泰達幣的市場價格,估算被告等各次交易所獲價差,以該金額認定被告等之犯罪所得(被告A03、A04、C26以2分之1計算),依此計算被告等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所示,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末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C2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⑵所示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1號刑事裁定扣押之電子錢包內之泰達幣44萬1267.976144顆,係被告C21於本案與告訴人交易所使用之電子錢包內之泰達幣,為被告C21持有本案假幣商集團所欲洗錢之標的即詐得款項之變得之物;被告A0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⑴之現金30萬元係自附表一編號136告訴人取得之詐欺贓款,為被告A04持有本案假幣商集團所欲洗錢之標的即詐得款項,自均應依前開規定沒收。至執行沒收後,權利人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相關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以維權益,附此敘明。
四、其餘扣案未於前述宣告沒收之物,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其等有用在本案,自不予宣告沒收。
乙、被告C20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C20與不詳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獲取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與共同被告A02共同指揮同具犯意聯絡之C21、A03、A04、C26、C25(由本院另行審理)、C23(由本院另行審理)、楊復全(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黃智群(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陳鵬業(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蔡秉翰(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等人佯裝為不知情之幣商(使用之幣商名稱詳如附表一所示),由不詳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向附表一(除編號87、
127、138、139以外)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並提供附表一所示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所用之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聯繫方式,以引導附表一示之人聯繫本件假幣商集團成員進行泰達幣交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附表一所示顯逾市場行情之幣價與附表一所示假扮幣商之C21、A03、A04、C26及C25、C23、楊復全、黃智群、陳鵬業、蔡秉翰等人進行泰達幣交易,並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現金予到場如附表一所示之假幣商或依指示將交易款項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C21、A
03、A04、C26及C25、C23、楊復全、黃智群、陳鵬業、蔡秉翰等人即以A02所提供之附表一所示Ownbit多簽錢包(授權模式請見附件所載之說明)與A02共同授權出幣至附表一所示之人所提供之電子錢包(被害人、詐欺手法、遭詐日期、面交地點、購買泰達幣之數量及金額、匯率、查詢當日牌告匯率、幣商姓名及暱稱、電子錢包地址均詳如附表所示),C21、A03、A04、C26及C25、C23、楊復全、黃智群、陳鵬業、蔡秉翰等人取得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贓款後,旋即自行或交由A02指揮C20、A03用以向不詳幣商購買泰達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因認被告C20【除前開論罪刑之附表一編號87、127、138、139部分以外】就附表一編號1至86、88至126、128至137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C20涉有上揭犯嫌,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表格所示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C20堅辭否認前開犯行,辯稱:沒有賣泰達幣給附表一編號11的告訴人A16,沒有發起、操縱、主持犯罪集團等語。
四、無罪之理由:㈠就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A16部分:
依據告訴人A16於警詢時提出之手機通訊軟體截圖,與其交易泰達幣之人使用之LINE帳號「Bixiang_00000000」之LINE
ID為「@698goshy」(LINE官方帳號),與被告C20自承使用之LINE暱稱「Jia you」之LINE ID「youyu1126」不同,以L
INE ID「@698goshy」調閱申登資料亦無法確認為被告C20本人使用,又附表一編號11與告訴人A16交易泰達幣之人用以轉出泰達幣之電子錢包(電子錢包地址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非多簽錢包)為非託管錢包,無法直接由錢包地址向交易所調閱資料識別錢包使用人身分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18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23268號函附職務報告書在卷可按(本院卷六第185頁),又告訴人A16於警詢時指認被告C20之照片表示確信程度為百分之80等語(警一卷第489頁),亦無法堅定確認被告C20為與之交易泰達幣之人,就此部分難認被告C20有從事假幣商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㈡就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86、88至126、128至137部分(即
前開㈠及論罪科刑之附表一87、127、138、139以外其餘部分):
被告C20於上開部分並無與告訴人為泰達幣交易,並未取得告訴人交付之款項,被告C20亦沒有發起、主持、操控、指揮本案假幣商集團,已如前述,故被告C20就此部分亦無從和實際與告訴人進行泰達幣交易之其他被告構成共同正犯,就此部分難認被告C20有從事假幣商而為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取得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及洗錢犯行。
五、綜上所述,此部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C20有前開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取得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洗錢犯行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爰就前開部分為被告C20無罪之諭知。
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以被告C20涉犯附表一編號5、15、36、42、52、55、70、72、73、74、88、100、115、120與本件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之同一案件,移送併辦,然因被告C20就此部分經諭知無罪,上開併辦部分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丙、被告C21不受理部分
一、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C21以假幣商方式與附表一編號91所示告訴人B64為泰達幣交易而取得告訴人B64交付款項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語。惟被告C21就附表一編號91所示告訴人B64部分犯行,已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7048號提起公訴,於114年4月17日先繫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9號)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判起訴書在卷為憑。而本案係於114年5月8日方繫屬本院,已如前述。是公訴意旨就被告C21此部分犯行於本院再行起訴,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 百萬元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附件:關於多簽電子錢包授權模式之說明編號 本件使用之多簽電子錢包 授權出幣之電子錢包 1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 TD5yhxCLTVUzo4Eof28ZorsS4QmLQeUt6V TH12PdRTed8aKetwU4SUviXgzsZn7oVMW7 2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 TPQN5mnd6vA8FET2ynwBWKiZ3TuKsLGWrt TXwiHLDdDS9Yp8fDXeFkYbvzN92ys2dbB2 3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 TK1S1QaQM8mff6wjaeh4jr6qj4QJmAZk5T TWdpTVcsG36CvPumURTzYs5uazAJaNHxqU 4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 TMgN3HkrGL5C2PnWJnZacUivH7Wti4roq5 TQmpgi9opgBExGv4WxYHqVGaHfPo3RSd2G 5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 TPydcSpANwYYPJ1usQsM2LmvNRR9dDb49k TYmkARLxuahHobSY625vAzxCJb75ux7fzj 6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 TFfZKT4SvVVvNZqzhqW1EfUCR5geRn53vz TWJBoyXpHVL8pnhvMFZ3BkxtDquAWVipE7 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 TH8Vx4WTda6anSMM7uxwaunRFk7kkPTKd5 TA9N2fpjAkyys48WnoYiMZeArs6HnEpw43 共同被告A02使用Ownbit APP 創建取得上列表格左欄之多簽電子錢包(註:本件所使用之多簽電子錢包並不限於上開盧列者),並於創建該等多簽電子錢包過程中,將門檻(Threshold)設置為「2」,代表需要上列表格右欄所示之2個電子錢包同時授權後,上列表格左欄所示之多簽電子錢包才能進行出幣,A02會將其一授權電子錢包發給本件假幣商集團旗下幣商即被告C21、A03、A04、C26等人,另一授權電子錢包則由共同被告A02自己掌控,故被告C21、A03、A04、C26若要自上列表格左欄之多簽電子錢包出幣前,均須共同被告A02之事前同意授權。附表一:(犯罪事實)編號 被害人 經起訴及併辦之被告 詐欺方式 遭詐日期/時間 面交地點 遭詐金額 (USDT) 遭詐金額 (NT) 報價/換算 之匯率 coinmarketcap 查詢當日匯率 幣商身分(暱稱) 本案假幣商錢包地址/編號 被害人錢包地址 備註 1 A0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7/26 15時1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速食店臺北內湖門市) 27376 930000 33.97 32.81 不詳幣商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KRaLvRHHJhNx5G4z8cJjs5gUCS3JWFMDY C20 2 A0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7/26 18時18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 5000 70000 34 32.81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XSUN6nG9a6UiRN3x3yjm58kVmM64NFsRM C20 113/07/27 17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捷運芝山站2號出口) 4411 150000 32.81 A04 113/07/28 14時34分 3470 118000 32.8 C23 (通緝) 113/07/29 18時26分 1764 60000 32.79 113/07/30 12時33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OK超商士林芝山門市) 2647 90000 32.78 C23(SIMPLE-洪專員)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3 A08 A02 (通緝) 誘導A08加入LINE假投資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13 21時29分 臺北市○○區○○街00號 1428 50000 35 31.97 C23(SIMPLE-洪專員)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VMvwDsXcUNJUBi8reYnZ5npCAudQFSVA1 C20 113/09/23 11時43分 7353 250000 34.5 32.02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C23 (通緝) 113/09/27 21時01分 14705 500000 34.5 31.59 A04(小俊幣商)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A04 4 A09 A02 (通緝) 誘導A09加入LINE假聯誼活動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0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16 15時3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內湖港墘店) 13000 442000 34 31.87 C25(權衡兌幣,後改名烏托邦100)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JUondYFigpXGhk64EdbgcZ7oLLUcBjoQ3 C20 113/09/19 13時3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9376 998784 31.93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C25 (另行審理) 5 A1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05 17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20587 700000 34 32.01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EPXcuprCwz68b6J4kUXVp5dmCXszU8DAX 未起訴楊復全 C20 6 A1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7/30 09時3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原家樂福3樓停車場) 14411 490000 34 32.78 C25(皇家兌幣詣)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SEGkwQdTJTchPhvTdnRhLWAzm8qLBim5Y C20 C25 (另行審理) 7 A1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13 14時2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仁富門市) 44776 0000000 33.5 32.32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P7wn6HwgbcDd7JUJHbCPd25X9euYJzaVt C20 A04 8 A1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14 17時18分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訊門市) 23874 823653 34.5 32.26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NtL5UYZrE833NEXfXVoEAzZwXHXULSXjT C20 C23 (通緝) 9 A1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23 11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 2941 100000 34 31.84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VqNqse66pCmnQfoRqjNQqcTZuC9WMkyJZ C20 113/08/30 09時25分 5294 180000 32.0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10 A1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7/18 12時27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欣富晟門市) 11764 400000 34 32.64 C25(皇家兌幣詣)或C23(SIMPLE-洪專員)其一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EK1Q8P6B9Gz2xM2jY28XLnLAc87JHnQps C20 113/07/30 23時01分 6176 210000 32.78 C25(皇家兌幣詣)或C23(SIMPLE-洪專員)其一 C25 (另行審理) 113/08/05 21時04分 6857 230000 35 32.7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C23 (通緝) 113/08/08 21時40分 10000 340000 34 32.43 C25(皇家兌幣詣 或C23(SIMPLE-洪 專員)其一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11 A1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22 09時12分 桃園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北門市) 17647 600000 34 32.08 C23(大樹全省優質商家)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0 113/08/24 17時37分 29412 0000000 34 31.82 C23 (通緝) 113/08/28 18時05分 27941 950000 34 31.96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Q3ivVB7hP97n9j9yF2uCwAeMYbufcD5DF 113/09/03 18時27分 29412 0000000 34 32.09 113/09/11 18時17分 44070 0000000 34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09/19 18時45分 27942 950000 34 31.93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轉1USDT)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轉27941USDT) 113/09/30 11時32分 8460 275000 32.5 31.75 C20(Bixiang_00000000) THK3HcC17jWmvKa9oErQHwFQa7ECP3MX5Q(非多簽) 113/10/07 12時05分 11540 375000 32.5 32.13 12 A1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20 14時05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9412 0000000 34 31.91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AV5ogLyghzKfFmuosj6QPJ2BsEJazY8UT C20 113/09/23 19時3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29411 0000000 32.02 TWDMJQuS2A4EGaWj2cxotsdwyMiqV8aBXW(2-2多簽) C23 (通緝) 13 A1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王玫玲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14 10時2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7464 0000000 34.3 32.26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RjNDEP6u45hzsMF419ZG9vRMTkSLrLDQc C20 C23 (通緝) 113/08/16 20時1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83089 0000000 34.3 32.2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14 A1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1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19 22時0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 1470 50000 34 31.94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BxYePX9uM7AjqGL56NE9zvGN2g85Y2R9z C20 113/08/28 21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9411 0000000 31.96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113/09/10 21時06分 桃園市某處 23529 800000 32.17 C26(良心幣商張 小偉)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6 15 A2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9/14 10時2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土地公廟) 3000 102000 34 31.95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BZGvfqeUvdEPtptxuhDEXiERZK2o39hF4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09/18 19時03分 10000 338000 33.8 31.99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A04 113/10/23 19時4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麥當勞楊梅埔心門市) 25000 850000 34 31.98 A04(小賢幣商) TXwKxsM9GpsszL8cFc83Sb83yexNZHkMdv(2-2多簽) 113/10/24 15時59分 39412 0000000 32.03 16 A21 A02 (通緝) 誘導A21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15 11時3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313 150000 34.78 32.46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HP99p5Wg48sDMvgYgwN5z6TbU9dztWaYw C20 C23 (通緝) 17 A2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08/04 10時37分 臺北車站東三門 822 30000 34 32.59 A04(小俊幣商)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Vc7bZPGhCqDgETB4XMBxsYVRbw6VPweC6 C20 113/08/19 17時05分 基隆市○○區○○○路00○0 號(基隆車站南站1樓) 4705 160000 31.94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8 A2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5 17時29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一心門市) 1470 50000 34 32.09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CYWh8DiDfWZQniBqCTDwiAiBRapJCruM4 C20 113/9/12 17時30分 5882 200000 32.18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6 113/9/18 14時11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東平店) 14925 500000 33.5 31.96 A04(小俊幣商)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A04 19 A2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 15時5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11764 400000 34 32.59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MXV2xxBPUgawKwNMfiY91XRZw3b4BEiqw C20 C23 (通緝) 20 A25 (與編號20為同一人)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7 17時16分 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 (轉帳方式) 5471 200000 36.5 32.51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S4NCnwKJzqYKx6T4B6AaVEkCh4u2YTAR6 C20 113/7/18 20時13分 2857 100000 35 32.64 A04 113/7/18 22時53分 新竹市○區○道路0段0號1樓(7-11竹醫門市) 2857 100000 35 32.64 C23 (通緝) 113/7/24 22時58分 新竹市○區○道路0段0號1樓(7-11竹醫門市)人行道上 13432 450000 33.5 32.72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26 21時50分 7463 250000 33.5 32.81 21 A2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6芸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5/22 23時15分 轉帳至A04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35000 35 32.22 A04(黑色十九) OKX錢包地址(OKX會員戶口號碼cka10607) TQ23XrA4Gq7YsB9wsu8N7PZeMLGbT5drx9 C20 113/5/24 00時36分 轉帳至A0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857.14 100000 32.24 A04 113/5/24 17時26分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號(樂生療養院迴龍院區) 7142.85 250000 32.24 C23 (通緝) 113/5/29 23時29分 轉帳至A0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714.28 200000 32.34 113/5/30 23時24分 轉帳至楙視數位有限公司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840.9 100000 35.2 32.36 C23(SIMPLE-洪專員) OKX錢包地址(OKX會員戶口號碼被害人未截到) 113/6/2 23時57分 轉帳至楙視數位有限公司名下平鎮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681.8 200000 32.46 113/6/3 23時36分 轉帳至楙視數位有限公司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681.8 200000 35.2 32.32 OKX錢包地址(OKX會員戶口號碼被害人未截到) 113/6/23 21時10分 轉帳至邱彥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453 0000000 35.2 32.35 C23(SIMPLE-洪專員) TFH7kT9zTAz6AepAQ6TqV9xqWMfR9sfXhs(2-2多簽) 113/7/2 20時50分 轉帳至邱彥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570 300000 35 32.54 TFH7kT9zTAz6AepAQ6TqV9xqWMfR9sfXhs(2-2多簽) 113/7/5 20時50分 轉帳至邱彥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 700000 35 32.51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9 18時54分 轉帳至邱彥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350000 35 32.53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11 21時37分 轉帳至邱彥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46 57610 35.2 32.41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12 12時28分 轉帳至邱彥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58 100030 35 32.54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12 13時31分 轉帳至邱彥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1 700035 35 32.54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22 A2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1 21時22分 臺北市○○區○○○路0號(臺大醫院1樓大廳) 5478 186000 34 32.41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Bx2duekFdy8NNCkBntyECKVmoaGwDZuez C20 113/7/12 23時2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捷運江子翠站)附近 4020 136000 34 32.54 C23 (通緝) 23 A2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9 13時0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大成門市) 587 20000 34.07 32.46 C25(皇家兌幣詣)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AFTAbG9agZrowdBdNpuU47SukrTUvkyju C20 C25 (另行審理) 24 A2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6/25 12時54分 新北市○○區○○○○街0號 20402 693000 34 32.43 蔡秉翰(泰達幣鯨) TFhH3GEwndGqd4HjamfeJ4ZNNdd3L33Zwu(非多簽) THLGrtUB7WrBpxSMWKWsLpV5d5AdP9ddii 未起訴蔡秉翰 C20 113/7/27 09時15分 57352 0000000 34 32.81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25 A30 A02 (通緝) 誘導A30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3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0 14時3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路口 8823 300000 34 32.78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T8HTSYF5Qw7Tx6nYmKVFYyXq72YXMoB79 C20 C23 (通緝) 26 A3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3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6 14時53分 臺北市○○區○○○路00號6樓美麗華大直影城星巴克咖啡店側門 23529 800000 34 32.81 A03(創辛資訊有限公司)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JWJe9DMVpbCE5JcYeYcMo2ifrAvv2uj7A C20 A03 27 A3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3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5 23時04分 以無卡提款方式交付(有以視訊方式和幣商見面) 1200 42000 35 32.4 C21(幣安安)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P6tDMKPDdFyeT1rbmWRm9YdoNozG7QUzM C20 113/7/6 19時38分 571 20000 32.41 C21 28 B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2 16時45分 臺北市○○區○○街0號 22000 748000 34 32.08 C23(SIMPLE)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UJbeXP9aYD4nvZWToVRKYC5rWgphQD23H C20 C23 (通緝) 29 B02 A02 (通緝) 誘導B02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0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7 09時3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濟南門市對面(在幣商車上) 8234 280000 34 31.94 C23(SIMPLE)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KoDhbxLjoocvZQ9gUrUVyjEPaYmR3XFMj C20 113/8/28 11時25分 6176 210000 31.96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30 B0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0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2 20時03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萊爾富超商港南門市) 1000 34000 34 32.83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UfbufmvTmtpmCErzX2V6uDV4fGPGpF6iM C20 113/7/26 18時45分 2000 68000 32.81 C23 (通緝) 113/8/2 15時0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後山埤門市) 14705 500000 32.56 113/8/10 15時09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萊爾富超商港南門市) 3000 102000 32.45 C23(SIMPLE-洪專員)委請他人前來面交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31 B0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0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08 17時2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14682 512000 35 32.03 C23(SIMPLE)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TLWBgGjH8cTtooUE43QFBFic92K82LkjS C20 113/9/11 22時1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4286 5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3 (通緝) 32 賴孟玉(原名 :賴又雲婧)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賴孟玉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6 17時20分 臺中市○○區○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站前門市) 29411 0000000 34 32.2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Xf3c2LJxcBWMVG8d1EcQ6m66481BaMytd C20 113/9/9 20時4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豐樂雕塑公園) 14706 5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5 (另行審理) 113/9/20 19時09分 臺中市○○區○區○路0號(路易莎咖啡店臺中高鐵門市) 14706 500000 31.98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33 B06 A02 (通緝) 誘導B06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0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3 16時22分 臺中市烏日區站區一路(臺中烏日高鐵站1樓臨時停車場) 29849 0000000 33.5 31.84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UusxD5jcNmb8PkLa6hPjquUmAGQPsAmpX C20 113/8/26 12時37分 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沙鹿火車站後站停車場) 47760 0000000 31.82 C26 34 B0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0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4 14時2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潭子火車頭門市) 3428 120000 35.01 32.72 A04(黑色十九), 惟113/8/9該次交易 係委請他人到場收 款。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WuGYaCFCXwAnq9nwrYo2n6W2cdwFhFCm7 C20 113/7/28 17時47分 5142 180000 32.8 TWuGYaCFCXwAnq9nwrYo2n6W2cdwFhFCm7 A04 113/8/6 18時28分 10277 370000 36 32.81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TXWnvsH5HwYKcrQxTsKbNjqqbwcveZW5AK 113/8/9 19時15分 8333 300000 36 32.46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E(編號4) TXWnvsH5HwYKcrQxTsKbNjqqbwcveZW5AK 35 馮汎妤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馮汎妤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2 10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853 30000 35.1 32.44 C23(SIMPLE-洪專員),惟該次交易係委請他人到場收款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XbUssJrzq4rzrH2uHV2sprgeK7SrQEoWf C20 C23 (通緝) 36 B0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0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8 16時5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霧峰夜市) 2941 100000 34 31.99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TK8Lc2c6t852GjTQ6fSGj4tUXxzKsuEXUT 未起訴楊復全 C20 37 B1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9 14時36分 彰化市○○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振揚門市) 2941 100000 34 32.46 C23(SIMPLE-洪專員)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H12YCZ2MyyCEK2JRGdTNkWqniEAKqqfkQ C20 113/8/12 14時24分 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前 55882 0000000 34 32.44 C23 (通緝) 113/8/2 14時41分 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前 41176 0000000 34 32.56 C26(良心幣商張 小偉)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6 38 B1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9 21時26分 匯款至A04指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82 30000 34 32.81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AZY27C1WLxi3iHJST1Z3dqo43eKdHUZLA C20 113/7/26 20時32分 新竹縣○○市○○○路0號(新竹高鐵站) 23529 800000 34 32.81 A04 39 B1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3 13時10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麥當勞中港四餐廳) 6000 210000 35 32.32 C23(SIMPLE-洪專員)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JznYoQz5XgwkoSHzYxtLNUCGaUWp8PQ8J C20 C23 (通緝) 113/8/16 14時30分 臺中市民權路與德化街路口(台新銀行民權分行前) 67059 0000000 34 32.2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40 B1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9 18時27分 彰化縣○○鎮道○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和美門市) 2941 100000 34.5 32.46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W7hX6pSkqP5jKvWnaY4hvKeru69rCMA4H C20 113/8/14 20時11分 23529 800000 34 32.26 C23(SIMPLLE-洪 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13/8/19 19時05分 23529 800000 34 31.94 C23 (通緝) 113//8/24 21時09分 14706 500000 34 31.83 113/8/30 22時13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禾順門市) 11765 400000 34 32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11 14時24分 38235 0000000 34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3 19時41分 14706 500000 34 31.97 41 B1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6 17時14分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內鑫門市) 800 28000 35 32.81 A04(黑色十九)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TD7qv2sBXE6GTCT16DrMrxmWFgq3635tXc C20 113/8/8 17時5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墩興門市) 10000 350000 35 32.43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A04 42 B1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0 15時42分 彰化縣○○鎮道○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和美門市) 4412 150000 34 31.91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Fpo2iJqVUEm2SzHUf6jG7onmtHPypaekY 未起訴楊復全 C20 43 B1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 20時59分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王爺門市) 1388 50000 36 32.6 C21(幣安安) THQfjZEnRmPi3VYnHxYXNrALAfv3mfypms(2-2多簽) TFsBC7ySdmFhUxdTKSvRdeLtousSyanae7 C20 113/7/5 20時05分 9720 350000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C21 44 B1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7 16時56分 桃園縣○○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壽門市) 588 20000 34 31.94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AKuF6mXeHNyrWjfTEtTNcexLR6W9Bekap 未起訴陳鵬業 C20 113/9/16 10時06分 5882 200000 31.8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3 (通緝) 113/10/22 13時56分 臺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都歷門市) 5882 200000 32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2-2多簽) 45 魏庭羽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魏庭羽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1 16時56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福聯門市) 3529.4 120000 34 32.41 C21(幣安安專業幣商)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WbV9fuezSuwG7RxGRNEogHLpkgtE2xoew C20 113/7/12 11時42分 21470.5 730000 32.54 C21 113/7/15 16時10分 13500 459000 32.57 C23(SIMPLE-洪專員),惟113/7/17該次交易係委請他人到場收款。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LuoFjhXZqtZkH66m2X4jCHa2i9zrqBm46 C23 (通緝) 113/7/16 15時07分 臺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聯順門市) 19000 646000 32.61 113/7/17 12時02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福聯門市) 9890 336260 32.51 113/7/25 18時12分 臺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聯順門市) 4000 136000 32.72 46 B19 A02 (通緝) 誘導B19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在博弈平台下注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1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3 21時06分 彰化縣花壇街與中正路口(夾娃娃機店內) 2941 100000 34 32.32 C23(SIMPLE-洪專員)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RLiyT3t2Zx4K5hkafjTf8KzGHLtXyxnSr C20 C23 (通緝) 47 A25 (與編號20為同一人)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A2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7 17時07分 匯款至A04指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14 200000 35 32.51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S4NCnwKJzqYKx6T4B6AaVEkCh4u2YTAR6 C20 113/7/18 20時15分 2857 100000 32.64 A04 113/7/18 22時49分 新竹縣○區○道路0段0號(統一超商竹醫門市) 2857 100000 32.64 C23 (通緝) 113/7/24 22時58分 13432 450000 33.5 32.72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26 21時50分 7463 250000 33.4 32.81 48 B2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9 06時0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五權門市) 37950 0000000 34.2 31.87 C23(SIMPLE-洪專員)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Gq7xkyiGdbQjHEmpcS5zmTTu8m3LrDhTJ C20 C23 (通緝) 49 B2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9 13時29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肯德基速食店楊梅門市) 1470 50000 34 31.94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ERhcw8K486eG6Lzzb8Dk2rzUSuhoyNdHu C20 113/8/24 13時19分 5882 200000 31.82 C25 (另行審理) 113/9/5 12時45分 20588 700000 32.01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7 15時21分 8824 300000 32.03 113/9/13 13時27分 23530 800000 31.9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27 14時31分 26470 900000 31.59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50 B2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7 19時2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Times臺中忠明南路第2停車場) 7485 250000 33.4 31.94 C23(SIMPLE)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V2tfmdAQKpJYFyUftHqRpMSG8th1rKUEb C20 C23 (通緝) 51 B2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0 16時14分 新竹縣○○市○○○路00號(竹北家樂福麥當勞速食店) 10000 320000 32 31.91 C26(張小偉)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PQ9CaQjiPuweJm3gavekBSkFW8JgsSeBw 未起訴蔡秉翰 C20 113/8/27 14時48分 新竹縣○○市○○○路0號(高鐵新竹站-站外接送區) 5970 200000 33.5 31.94 C26 113/8/30 22時53分 新竹縣○○市○○○路00號(竹北家樂福對面停車場) 1428 46000 32.2 32 蔡秉翰(泰達幣鯨)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52 B2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1 20時22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85度C彰化中正店)對面某處 3824 130000 34 31.95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RUgtqYCMMKqPwjZyrugHbGV6hKZTL7LD5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8/26 21時23分 11794 401000 34 31.82 113/8/27 20時49分 臺中市○○區○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烏日高鐵站門市) 5824 198000 34 31.94 113/9/3 19時25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85度C彰化中正店)對面某處 6029 205000 34 32.09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53 B2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7 11時5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某處 14286 500000 35 31.96 C23(SIMPLE)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TRvX5AjP9hJxiacB9pYVvfWbB7JacAQtnJ C20 113/10/7 19時47分 7143 250000 32.13 TASGnQ1b7fJMDWJqXmLxUUaUEyg2eokU2M(2-2多簽) C23 (通緝) 113/9/7 14時55分 匯款至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兆豐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95 10000 33.8 32.03 A03(鵬宇資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A03 54 B2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2 11時42分 臺中市○○區○區○路0號(路易莎咖啡店臺中高鐵門市) 588 20000 34 32.08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KvQCqhfUqYrNqW7GGHcgY7YehFNVr8xPp C20 113/8/26 11時23分 1470 50000 34 31.82 C26 113/9/4 10時03分 彰化縣○○鎮○區路○段00號高鐵彰化站某處停車場 13823 460000 33.2 32.08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9 19時37分 彰化縣○○鎮○區路○段00號高鐵彰化站某處停車場 10294 350000 34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3 12時47分 10293 350000 34 31.97 55 B2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以虛擬貨幣投資醫美手術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4 18時38分 新竹縣○○市○○○路0號(高鐵新竹站四號出口) 1470 49980 34 32.26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J756ge6ZvesbjWGVK1WrvkB7EwkeAKDPP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8/15 20時13分 1470 49980 32.46 C25 (另行審理) 113/8/23 18時16分 2646 89964 31.84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6 19時07分 新竹縣○○市○○○路000號前面道路某處 17650 6001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9 19時21分 新竹縣○○市○○○路000號前面道路某處 3825 1305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56 B2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2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8 15時0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星巴克咖啡店太平門市) 10000 340000 34 32.64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WGE6r6NZfawXVs9evRz7A8MHaaYwbN71P C20 C23 (通緝) 57 B30 A02 (通緝) 誘導B30加入LINE假投資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9 21時52分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前空地 882 30000 34 32.81 C25(皇家兌幣詣)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CvafioHnVK2sEi2syw6BqfNCPCRZWSScK C20 113/7/20 20時04分 3911 133000 32.81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C25 (另行審理) C23 (通緝) 58 B3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5 12時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八大門市) 2941 100000 34 32.72 黃智群(Kevin)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E7RU3fGYKLJa7gnxt5wxUgausFpgdCnhf 未起訴黃智群 C20 113/8/19 17時許 嘉義縣○○市○○里○○00○0號(統一超商祥和門市) 5882 200000 31.94 A04(小俊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N1od4X3MY9PHi7ztS6put5wPvPk4eViU3 A04 59 B3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08 14時40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麥當勞速食店嘉義忠孝店) 8823 300000 34 32.46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K4vkc2XfiE31xtfT4QLAegjpD9ETjNset C20 A04 60 B3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06 某時許 匯款至不詳幣商指定帳號 1000 35000 35 32.03 不詳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SwuABkR84A6vG662p1pJDejoCVb2M57Bb C20 61 B3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3 14時許 嘉義縣○○鎮○○路000號旁某處 882 30000 34 32.32 A04(黑色十九、小俊幣商)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A5y1uC5y3Hcqj2uLGLGmVRazyFgFWLNYR C20 113/8/19 14時許 5882 200000 31.94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13/8/27 14時許 8823 300000 31.94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6 113/9/9 14時許 29411 00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9 14時許 14706 500000 31.93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20 14時許 16764 600000 31.98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13/9/30 12時46分 41176 0000000 31.75 C26(良心幣商) TBddLiwWeT94qEpRyvWWYyT94CheRDixm4(2-2多簽) 62 B35 A02 (通緝) 假親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4 20時許 以無卡提款方式支付 588 20000 34 32.26 C23(SIMPLE-洪專員)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XkWVM6iqgFDPDZgKTyfFkdjYydSrZLomh C20 113/9/16 18時30分 嘉義縣○○鄉○○路0段000○0000號(統一超商錚多門市) 8823 300000 31.87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3 (通緝) 113/09/18 17時40分 5882 200000 31.99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C26 113/09/23 17時10分 14706 500000 32.02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13/9/29 21時00分 嘉義縣○○鄉○○路0段000○0000號(統一超商錚多門市)前某處 5882 200000 31.59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113/9/30 15時35分 嘉義縣○○鎮○○○00○000號(大林轉運站旁機車停車場) 7353 250000 31.75 TBddLiwWeT94qEpRyvWWYyT94CheRDixm4(2-2多簽) 63 B3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0 20時11分 不詳地點 29411 不詳 不詳 32.17 C26(張小偉)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Az4HfyCKcEgYPgtbQHmuZzcEbZkPwNAEW C20 C26 64 B3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6 21時18分 屏東縣○○鎮○○路00號(星巴克咖啡店屏東潮州門市) 163690 0000000 33.6 32.2 A03(創辛資訊有限公司)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Fxirws64gMJAjwamW8Uod9N3MPS1EcZua C20 113/8/20 14時30分 臺南市○市區○○路00號(星巴克咖啡店臺南新市門市) 47619 0000000 31.91 A03 113/8/26 12時09分 臺南市○○區○○○0○0號嶺一旅社 20892 702000 31.82 65 B3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 11時許 屏東縣○○鄉○○路0000○0號(阿慶鮮魚湯) 4285 150000 35 32.56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Ncn4FAhxJBeyYbgQPbaTmaoXGbDFz5FYc C20 C23 (通緝) 113/8/20 09時40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85度C咖啡店屏東萬丹店 14285 500000 31.91 A04(小俊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66 B39 A02 (通緝) 誘導B39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3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7 13時37分 屏東縣○○市○○路00號(屏東火車站) 1432 48700 34 32.19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ArkwLpRSLvc6vjHXoG4cc7p4KMVTMrJdt C20 C25 (另行審理) 67 B4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0 20時15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如龍門市) 587 20000 34 32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Q3FEryWdkBwSPHZNQokTgiFMUxYzoqifH C20 113/9/16 14時15分 2940 100000 31.8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6 68 B4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7 16時03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門市) 12646 430000 34 32.81 A03(創辛資訊有限公司)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CYNyQWS3hVW7Ash9e683MHP5tyt4foR8P C20 A03 69 B4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5 16時30分 彰化縣○○鄉○○巷0○0號(秀水鄉召會) 58823 0000000 34 32.01 C26(張小偉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FTQtnjvLuMQRLZDUn1NK5wUsY29QQRHxq C20 113/9/11 11時47分 26471 9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6 113/9/20 12時25分 41343 0000000 31.98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13/9/25 11時08分 29412 0000000 31.99 TWDMJQuS2A4EGaWj2cxotsdwyMiqV8aBXW(2-2多簽) 113/10/28 18時06分 14706 500000 32 TBddLiwWeT94qEpRyvWWYyT94CheRDixm4(2-2多簽) 113/10/29 18時11分 14706 500000 32.1 113/10/30 16時48分 8824 300000 31.86 113/11/07 19時36分 20588 700000 32.07 70 B4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1 18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南常榮門市) 1500 52500 35 32.45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LoSHZgGRmoCxFHPkYEiGHsnWJwLMLiRSb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8/22 22時27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 6500 221000 34 32.08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13/8/26 14時50分 不詳地點 13500 459000 34 31.82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71 B44 A02 (通緝) 誘導B44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4 22時02分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新春門市)前 882 30000 34 32.26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ZBnPisfP9RxcULw1KnLESAMPBqGaZmwcB C20 C25 (另行審理) 72 B4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2 20時1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0號1樓 2941 共計0000000 34 32.08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X7EbHXSsFgU9YyodLUVfJTF65uXQ5bQtr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8/24 18時58分 3529 31.82 113/8/27 11時08分 8823 31.94 113/9/3 20時50分 11765 32.09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4 15時20分 4118 32.08 113/9/7 10時17分 20588 32.03 113/9/10 21時58分 11765 32.17 113/9/11 11時43分 12647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9 17時38分 5882 31.93 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73 B4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4 12時0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馬偕醫院) 882 30000 34 32.08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RNzEUC5nfCA8dkPtmm6FHp9QkYctDMaYM 未起訴楊復全 C20 74 B47 A02 (通緝) 誘導B39點選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後,即提供假投資平台網址,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3 18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9117 650000 34 32.32 C25(皇家兌幣詣)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XRiMhotd3oXuUeDiQm8eNxXmzWgrTX7Mv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8/21 21時49分 8823 300000 31.95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113/8/28 14時05分 15587 530000 31.96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75 B4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0 17時4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全家超商林口文化門市) 1470 50000 34 32.78 C25(皇家兌幣詣)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SsF13sRViJgBXHZXJjTV47YbN3fs1HhfN C20 113/8/13 18時00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嘉德中醫診所)前 29999 0000000 34 32.32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X31x9Q2xQaSJFn2375PxvrNBc2sfKaghn C25 (另行審理) 113/8/21 13時19分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前 30000 0000000 34 31.95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3 (通緝) 113/9/9 16時1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TIMES華江一路停車場 30177 0000000 33.8 32.12 C23(SIMPLE)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SsF13sRViJgBXHZXJjTV47YbN3fs1HhfN 113/9/20 18時53分 106510 0000000 31.93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76 B4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4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2 18時5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2352 420000 34 32.08 C23(換USDT-小洪 )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K9nuZ2mFppMCkFwPUUsnbVb87Eox8uHts C20 113/8/29 18時44分 13235 450000 31.87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113/8/30 17時33分 68823 0000000 32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5 18時17分 18529 630000 32.01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10 18時09分 8824 300000 32.1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2 18時32分 17649 6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77 B5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6 20時2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1471 50000 34 31.87 C23(SIMPLE)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LzF3YA8ytjSEASjzUVv2RCJmUcS3wWaip C20 113/9/20 11時3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300 350200 31.98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C23 (通緝) 78 B5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電商平台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9 15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5000 170000 34 31.94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T8dMqjvCWMChe7LmaT17pFMVSAcPpa4a8 C20 113/8/21 14時59分 17000 578000 31.95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113/9/4 12時30分 20000 680000 32.08 C23(SIMPLE)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113/9/9 16時00分 3000 96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0 16時16分 15000 510000 32.1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2 15時28分 14000 476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6 11時10分 15000 510000 31.8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8 15時43分 13000 442000 31.99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19 22時16分 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街5巷前 32500 0000000 31.93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79 B5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1 19時2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聖德門市) 1469 50000 34 31.95 C23(SIMPLE)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YV86Wzi2kuXXfHX6a7XT5eDBaWGCQT3fv C20 113/8/29 21時40分 8822 300000 31.87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113/9/4 20時06分 11764 400000 32.08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10 19時39分 臺北市○○區○○○路00號 20587 700000 32.1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80 B5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6 15時33分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旁 2941 100000 34 32.2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PZ93VRv93F6s9BkneqBvXUBA52EAC8w1W 未起訴陳鵬業 C20 113/8/26 09時30分 29411 0000000 34 31.82 C23(SIMPLE)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113/9/5 09時33分 41177 0000000 34 32.08 C23(SIMPLE)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113/10/30 09時41分 59172 0000000 33.8 32.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2-2多簽) 81 B5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7 15時06分 新北市○○區鎮○街000號(樹林火車站前站) 4410 150000 34 32.81 C25(皇家兌幣詣)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HidZTg9BY47qjHRxmh7s51u7zFpqLMFTQ C20 113/7/31 15時2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樹林秀泰影城對面) 32543 0000000 32.57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C25 (另行審理) 113/8/1 17時15分 14791 500000 32.75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13/8/3 14時31分 22188 750000 32.59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13/8/5 14時51 8874 300000 32.7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13/8/8 14時48分 17750 600000 32.43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113/8/10 13時13分 14791 500000 32.45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113/8/12 08時41分 6803 230000 32.45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113/8/13 08時26分 13017 440000 32.32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113/8/14 11時04分 6005 203000 32.26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82 B5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4 11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882 30000 34 32.08 C23(SIMPLE)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TiwGLGgm19UMCTbYDTUz38FR8RcWjGQfx C20 113/9/7 22時00分 4411 150000 32.03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3 (通緝) 113/9/12 16時23分 23530 8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83 B5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能源平台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6/19 19時15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17647 600000 34 32.38 C23(SIMPLE-洪專員_幣商) TFH7kT9zTAz6AepAQ6TqV9xqWMfR9sfXhs(2-2多簽) TRF6AiXxaNWsmCx2nUCtufQCTJNZPimbi2 C20 113/6/26 17時55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31065 0000000 33.8 32.57 TFH7kT9zTAz6AepAQ6TqV9xqWMfR9sfXhs(2-2多簽) C23 (通緝) 113/7/9 18時16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29586 0000000 33.8 32.53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11 17時58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23937 801900 33.5 32.41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17 18時08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21504 720400 33.5 32.51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19 19時26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10000 335000 33.5 32.81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29 20時16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30000 0000000 33.5 32.79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8/7 19時26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25124 879340 35 32.65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84 B5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7 14時09分 新北市板橋區新崑路附近 29632 0000000 38.7 32.65 C25(皇家兌幣 詣)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TNiFQ4FxjkTVXwQwCNhg4LGkg5Sd8TJVxk C20 113/8/8 16時21分 新北市○○區○○街00號旁 33750 0000000 41.4 32.43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C25 (另行審理) 113/8/15 15時46分 46377 0000000 34.4 32.46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85 B5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5 13時44分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前 881 30000 34 31.78 不詳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EEt3efcgLNr8L7C2REpmtq5tsKpoZzCxk C20 113/8/31 11時48分 5969 200000 33.5 32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3 16時11分 14924 500000 33.5 32.09 113/9/6 15時04分 29850 0000000 33.8 32.03 113/9/15 07時55分 49253 0000000 33.5 31.95 86 B5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5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6 17時1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05293 0000000 34 32.03 C25(皇家兌幣 詣)及C23(SIMPL E)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X7nWL9wPacAESvDZSNxAFrDGf4jVQiZ8y C20 113/9/18 13時21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某停車場 47058 0000000 31.99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C25 (另行審理) 113/9/27 21時51分 32351 0000000 31.59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113/10/7 17時4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89060 0000000 32.13 TVqtJMmYmgDQp5F9mmGaW2z3jhyKXko3yi(非多簽) 87 B6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2 23時46分 網銀匯款至A04指定之NUNUG NURHA YATI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帳戶(由吳家祐提供) 857 30000 35 32.83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DMx2s9fuw1F3aB56khT5GhoqmaPqbQCfT C20 113/7/23 22時29分 857 30000 35 32.77 A04 113/7/28 20時33分 網銀匯款至A04指定之賴姿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吳家祐提供) 857 30000 35 32.8 C25 (另行審理) 113/7/30 21時53分 857 30000 35 32.78 113/7/31 23時28分 1428 100000 70 32.57 113/8/1 00時12分 1428 50000 35 32.75 113/8/6 22時2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板維門市) 7246 250000 34.5 32.81 C25(皇家兌幣 詣)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113/8/7 22時48分 5325 183712 34.5 32.65 88 B6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2 09時35分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8巷口 1470 50000 34 32.12 楊復全(誠信兌幣 羊)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K97tK3YuoXceVSTdUvQAYXoV8QehBbsTg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9/18 13時22分 新北市○○區○○街00號 2940 100000 31.99 C25(烏托邦100)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C25 (另行審理) 113/9/22 09時20分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5巷口 3970 135000 31.98 楊復全(誠信兌幣 羊)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89 B6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7 09時0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2318 781130 35 32.65 C25(皇家兌幣 詣)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TSMZYs71ShDdQdubeSW1GEAnUqQAR7ehVk C20 113/8/16 09時46分 29674 0000000 33.7 32.2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113/8/22 17時15分 84627 0000000 33.5 32.08 113/8/23 12時08分 30000 0000000 33.5 31.84 90 B6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0 09時4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81 約10000 不詳 32.0 不詳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B3SrShi9PyJGx5Zt6sVsWMrgVddG5SFRk C20 91 B6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 15時40分 彰化縣○○市○○街000號(全家超商彰化新再安門市) 30985.9 0000000 35.5 32.6 C21(幣安安專業幣商) THQfjZEnRmPi3VYnHxYXNrALAfv3mfypms(2-2多簽) TF6BLQQCeDbXvRaTQ5E5FkbmKCEDBhNWBo C20 113/7/4 15時57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高鐵雲林站車道出口處) 56338 0000000 32.51 C21 113/7/9 16時50分 雲林縣○○鎮○○00○00號 92957.7 0000000 32.53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13/7/12 15時46分 84507 0000000 32.54 不詳 92 B6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 19時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高鐵雲林站) 9999 390000 39 32.59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Qs4bNvc5TiCahUZSRQPuiDuL2GXJmR6n3 C20 113/8/8 11時許 11639 400000 34 32.43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MB767jdDaJo8Ucw5Sy2sM5Avy9HkStmYj A04 113/8/9 21時許 3133 100000 31.9 32.46 TMB767jdDaJo8Ucw5Sy2sM5Avy9HkStmYj 93 B6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6 12時55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高鐵雲林站) 1428 50000 35 32.81 A04(C26請A04到場面交)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TK9xSuicUJDF7JtQPgTzWpPBtuRu7mNWyt C20 113/8/20 12時57分 5976 200000 33 31.91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13/9/6 14時24分 8823 300000 34 32.03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6 113/9/18 15時33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高鐵雲林站)附近停車場 32352 0000000 34 31.99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23 15時04分 9706 約300000 不詳 32.02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13/9/27 14時36分 5882 200000 34 31.59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94 B6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2 16時12分 嘉義縣○○市○○○路000號高鐵嘉義站停車場 11764 400000 34 32.12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BT6afZzT6zasCm7N7YCc5zaMPXUzZLqbi C20 C26 95 B6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7 10時26分 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雲龍門市) 882 30000 34 32.19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DbwPzjZWMSvMt5yRWZ1qx8KKytEPm84Cs 未起訴蔡秉翰 C20 113/8/28 16時04分 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雲林縣政府前 2646 90000 31.96 蔡秉翰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5 (另行審理) 113/9/6 16時06分 7353 250000 32.03 蔡秉翰 113/9/16 16時37分 12648 430000 31.87 蔡秉翰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21 15時15分 5000 170000 不詳幣商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96 B6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6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7 13時23分 雲林縣○○鄉○○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麥中門市) 20000 680000 34 32.65 A04(小俊幣商、小賢幣商)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TCnZvVavjmQpKS5wqbfyyChsx7DqKvLjiw C20 113/8/29 13時53分 2898 98532 34 31.87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A04 97 B7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2 00時01分 轉帳至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5714 200000 35 32.12 A03(鵬宇資訊)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TKb3rj4qMDxN3odWW5HVXgm3Wjcb4iNYKp C20 A03 113/10/7 11時42分 雲林縣○○市○○路000號斗六火車站前 57970 0000000 34.5 32.13 C23(摩天輪…省優質商家) TASGnQ1b7fJMDWJqXmLxUUaUEyg2eokU2M(2-2多簽) 鴻楷楙 (通緝) 98 B071 A02 (通緝) 誘導B071點選臉書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後,即提供假投資平台網址,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07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1 16時18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3號出口附近某處 5882 200000 34 32.01 不詳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DeBGk5DhbKb6jwEC2G6dkUkokvLDi3E4u 未起訴陳鵬業 C20 113/9/30 14時22分 29412 0000000 31.75 TBddLiwWeT94qEpRyvWWYyT94CheRDixm4(2-2多簽) 113/10/29 13時40分 60294 0000000 32.1 陳鵬業(龍欣幣商) TKWnBJBrvr1hT84B6EeDrWmKn4tDjK2vaM(2-2多簽) 99 B7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6/25 14時48分 臺南市○○區○○○000號附近某處 3514 123000 35 32.43 黃智群(Kevin貨幣兌換) TFH7kT9zTAz6AepAQ6TqV9xqWMfR9sfXhs(2-2多簽) TLpcsu7sa6y2GPkDNpogFBYHRjQaGYd1du 未起訴黃智群 C20 113/7/22 13時52分 4857 170000 32.83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00 B7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4 07時5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85度C咖啡店鹽水門市) 23000 770500 33.5 31.82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PqK54st3KZsJestCmFTxcFaSnppL3xLQz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01 B7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9 21時1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鐵左營站) 25147 850000 33.8 32.46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CW79uwsPEVDtp38c8me8vcfXgZR55S6Qv C20 A04 102 B75 A02 (通緝) 誘導B75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0 20時4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森和門市) 14705 500000 34 32.78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JYb378vEKWVb7MyPeSbFbTwGHMuxgmh1F C20 113/8/6 15時03分 1449 50000 32.81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A04 103 B7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8 10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鐵新左營站1樓 9705 329000 34.75 32.43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EbWku5S9EU5rqMcJqqdPnbSGoeosJ5zNN C20 A04 104 B7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9 19時28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駁藝門市) 20588 700000 34 31.94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TNtFgN54jHHUxuXkAH1bqriikDBjq9AAN C20 C25 (另行審理) 105 B7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1 15時3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三多門市) 857 30000 35 32.45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L7VnjnrmsrWKawToaM4KNZQGVETZKG8jT C20 113/8/21 11時07分 10294 350000 34 31.95 A04(小俊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113/08/23 19時41分 11764 400000 34 31.84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113/9/2 19時08分 20588 700000 34 32.07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5 12時18分 8823 300000 34 32.01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06 B7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7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0 10時0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大仁國中)前 1470 50000 34 32.0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KXBLdnFBxWprJwaqtehDhAMmKfyZ2ofEM C20 C26 107 B8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5 18時08分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路好門市) 1469 50000 34 31.78 A04(俊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L4TmvBbsqxMvMfzfk1kkQuRpNNQCz9RTf C20 113/8/30 18時05分 8822 300000 32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A04 113/9/2 17時51分 13239 450000 32.07 C26 113/9/9 16時54分 41176 0000000 32.12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1 15時4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鐵左營站臨停接送區 23539 800000 32.12 113/9/12 20時1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20593 700000 32.12 108 B8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1 14時2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尚讚門市) 29584 0000000 33.80 32 A04(小俊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Rc8xd92tToksizPkKUyd8mx9iY74yjhqi C20 113/9/4 18時17分 29584 0000000 33.80 32.08 A04 113/9/7 11時17分 14791 500000 33.80 32.03 113/9/12 15時20分 39050 0000000 33.8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4 14時05分 59170 0000000 33.80 31.95 113/9/16 18時21分 29584 0000000 33.80 31.87 113/9/19 19時57分 62129 0000000 33.4 31.93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09 B8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4 15時05分 匯款至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兆豐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857 100000 35 32.09 A03(鵬宇資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QASKmBdx6BVVQgSrLWqnMKgnUaBccw2bx C20 113/9/5 12時00分 5714 200000 32.08 A03 113/9/7 10時40分 5714 200000 32.03 A04 113/9/8 14時51分 5428 190000 32.03 113/9/9 16時55分 4285 15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6 14時56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福門市) 20706 724725 31.87 A04(小俊幣商)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8 10時41分 15142 530000 31.99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0 B8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6 18時45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鐵左營站) 2941 100000 34 32.2 C25(皇家兌幣詣)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EsGiCiheyZPy4mFmXcxYVTJZ7HU5AdaEF C20 113/8/21 16時56分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強泥門市) 19403 650000 33.5 31.95 A04(小俊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5 (另行審理) 113/8/29 17時15分 30212 0000000 33.1 31.87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A04 113/9/10 17時06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山牛稠埔門市) 10480 350000 33.4 32.1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1 B8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2 19時35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1 8823 300000 34 32.08 A04(小俊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ErAh4BD4PESd3pdeR819aB5HJNBLuw71V C20 A04 112 B8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9 10時57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 833 30000 34 31.87 C26(良心幣商張小偉)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NBnCz8GWZS3eVdyGBKWD7GdJKpa2Zg3H8 C20 113/9/11 14時46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14705 5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6 113/9/25 20時06分 14706 500000 31.99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113 B8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4 15時4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宏門市) 882 30000 34 32.08 A04(小俊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WKMsPkxHvhhTQu2bg8KZTvJccXNtpUXd3 C20 A04 114 B8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7 21時2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宏門市) 1470 50000 34 32.65 A04(黑色十九、淒城)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編號3) TRaJ8Fh3qTHMPpZ6ddbpE8dYFjn6BoZ2sX C20 A04 113/9/20 19時43分 58824 0000000 31.98 A04(小俊幣商)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15 B8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8 11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號(永豐銀行岡山分行) 571 20000 35 31.96 A04(小俊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YfpLJP122zcx6NTQC5rpeFcYmk3nwRLic 未起訴楊復全 C20 113/9/5 21時33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2857 100000 35 32.01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A04 113/9/6 20時36分 高雄市○○區○○○路0號(永豐銀行岡山分行) 2857 100000 35 32.03 A04(小俊幣商) 113/09/19 19時06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6857 240000 34 31.93 不詳幣商 TTVwyhL1WKTdNrxsnzbyFy4iG5jzLxgrp1(2-2多簽) 113/9/21 19時30分 高雄市○○區○○里○○巷00號附近 6286 220000 34 31.99 不詳幣商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16 B8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8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13 15時17分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保泰門市) 25000 850000 34 32.32 A04(小俊幣商)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PFdAS1Hrg2yBJXf18d1FchD96Rh1wZ4oY C20 113/8/14 17時58分 4411 150000 32.26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13/8/21 17時31分 17647 600000 31.95 113/8/26 11時15分 22059 750000 31.82 113/9/6 16時28分 58823 0000000 32.03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13 12時33分 5882 200000 31.97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16 13時39分 5882 200000 33.1 31.87 117 B9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3 15時2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廣應廟前) 13636 450000 33 32.09 A04(小俊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CyqxZhFLheHZXDy9vT3XvNnkQeHwHtgC5 C20 A04 118 B91 A02 (通緝) 誘導B91點選臉書投資虛擬貨幣廣告後,即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0 15時49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星巴克咖啡店永春東門市) 1578.5 50753 32.2 31.87 蔡秉瀚(泰達幣鯨) TQf9d2g2aF4nPQVehvWpkKedhaoGQhAr5c TP8n6fTHVSpqosxb5Hkfwqrf7zTZ3TzsQk 未起訴蔡秉翰 C20 113/9/6 15時36分 29851 0000000 33.4 32.02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9 B9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7 12時許 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衛武營捷運站3號出口) 13234 450000 34 32.03 C26(張小偉)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NUbWyvsrFE9QesGZZvVe6mSdcpWWTT9RZ C20 113/9/10 18時30分 屏東縣○○市○○路00號(三商巧福屏東驛站門市) 5881 2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6 113/9/22 12時30分許 屏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北瑞門市) 11764 400000 31.99 TDQ7amFDKXRU7VCSeZsV5efWjtg2LZ7hjd(2-2多簽) 120 B9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8 14時28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85度C咖啡店內埔門市) 857 30000 34 32.66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FRzvUzK1aDkwd728cjYyyAApcW6eRXj9k 未起訴楊復全、蔡秉翰 C20 113/8/17 12時39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內埔門市) 8696 300000 32.2 C26(張小偉)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13/8/29 15時34分 8824 300000 32 楊復全(誠信兌幣羊)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C26 113/9/5 14時24分 屏東縣潮州鎮中山八巷(潮州農會生鮮超市) 23189 800000 32.08 蔡秉翰(泰達幣鯨)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13/9/12 20時04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內埔門市) 20290 7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13/9/26 14時07分 29412 0000000 31.99 C26(張小偉) TYUfQA56JQuZJcbrk16VjCKSMpZWv73bTH(2-2多簽) 121 B9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5 13時許 高雄左營區華夏路某處 274 10000 35 32.08 蔡秉翰(泰達幣鯨)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WFmZNTg33EtEB52y7c4RtXDzXcRSaa4Nq 未起訴蔡秉翰 C20 113/9/12 19時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正忠排骨店) 5883 200000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22 B9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0 21時2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出口 1471 50000 34 31.87 C26委請不詳幣商前來面交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Z5ogC1oWgNDWG1t7dMsWcwyseVVJ72hTM C20 113/9/3 20時4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14705 500000 32.07 C26(張小偉) C26 123 B9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12/13 18時47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埔心門市) 8572 300000 34 32.47 黃智群(Kevin) TH9xtpS4Mr9Xha17Zuax4ug5WJmthu1fyg TVfFK4HfSn5yoYZJU9PiV5jQp2E1ywic7j 未起訴黃智群、賴建州、楊復全 C20 113/12/16 16時40分 8572 300000 32.49 113/12/19 19時34分 彰化縣○○鄉○○○00○0號同心羽毛球館 8824 300000 32.66 賴建州(小州幣商) TJjoidmwzYbd9z2mFth9FRDjFB3pN1wufZ 113/12/23 10時57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埔心門市) 20588 700000 32.57 114/1/4 19時30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停車場 32353 0000000 32.91 楊復全(翔羊幣商)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2-2多簽) 124 B97 A02 (通緝) 誘導B97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 20時0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商店臺南新和門市) 23528 800000 34 32.53 A04(黑色十九) THQfjZEnRmPi3VYnHxYXNrALAfv3mfypms(2-2多簽) TKhv6p5fYFPJhNLQ32kWom5ZB7Sqkc5KSx 未起訴黃智群 C20 113/7/10 19時36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687號(統一超商市醫門市) 29411 0000000 32.52 黃智群(Kevin)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A04 113/7/13 15時0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發門市) 5882 200000 32.54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13/7/17 18時19分 臺南安平永華路2段210號 28117 956000 32.63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13/7/25 10時16分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市鹽埕圖書館) 8824 300000 32.72 黃智群(Kevin)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7/26 16時55分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南新和門市) 8529 290000 32.66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25 B98 A02 (通緝) 誘導B98加入LINE假工作群組後,即慫恿其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9 16時許 嘉義縣○○市○○○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高鐵嘉義門市) 8696 300000 34.4 32.47 C25(皇家兌幣詣)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WEtJ7gMWzRf2fdsF7JtpTqf7YPLCtXEuo 未起訴黃智群 C20 C25 (另行審理) 113/7/31 14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北門市) 8824 300000 34 32.77 黃智群(Kevin)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26 B9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B9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1 18時13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30000 0000000 33.6 32.77 A03(創辛資訊有限公司)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BfxxdDSVRLFKh2kxGCUep61wtV3WAxE4k C20 113/8/6 13時12分 30000 0000000 35 32.7 TF3ixQPCFDyydMLUWL9JUwdYVdTcSuyycE(2-2多簽) A03 127 C0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5 11時23分 匯款至C20指定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56 100000 35 32.51 C20(Jia) OKX交易所 TLduv4tw9EyuwCojU2u6k7qM9cbpixTuKD 未起訴黃智群 C20 113/7/6 15時22分 2856 100000 32.41 OKX交易所 C21 113/7/7 17時03分 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市南區區公所) 10571.4 370000 32.41 C21(幣安安專業幣商)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A04 113/7/9 18時11分 臺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丞洋門市) 7142.8 250000 32.47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113/7/15 18時25分 7429 260000 32.57 黃智群(Kevin貨幣兌換)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13/8/12 18時50分 5142 180000 32.45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128 C02 A02 (通緝) 誘導C02點選交友配對廣告後,即謊稱參與配對活動須支付虛擬貨幣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1 19時21分 臺南市○市區○○路00號中信科技大學某宿舍中 30000 0000000 34 32.77 A03(創辛資訊有限公司)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C20 113/8/11 19時01分 13235 449990 32.45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E9xcRaaXnWHvE4cgrGcWQ68SpvXEppfSB A03 113/8/27 19時53分 9000 306000 31.82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A04 113/8/29 20時12分 4950 168300 32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129 C0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8 16時04分 嘉義縣○○市○○○路000號(高鐵嘉義站) 11764 400000 34 32.66 A04(黑色十九) TFcfZpcmLAUsKrV8JRDbcZmg7sD39iv1TW(編號4) TBTEGUrXHhCgrsL5KPLT4EZ1g9nRsDr896 C20 A04 130 C04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4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31 20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0號 12425 420000 33.8 32.77 黃智群(Kevin)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LL9euqx7sFuL64g2gcya5WfaDDQut3mug 未起訴黃智群 C20 A04 113/8/15 21時30分許 3560 120000 33.7 32.27 A04(黑色十九)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KWYuFLE9WSFjYnk3QNhsR5TH8MwpEb2sg 131 C05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5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6/28 19時18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慶國門市) 5882 200000 34 32.48 A04(黑色十九) THQfjZEnRmPi3VYnHxYXNrALAfv3mfypms(2-2多簽) TQiTdsDuVrkRSyZDxBrZF3ngo3rXn4dPeW 未起訴黃智群 C20 113/7/18 15時51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北州門市) 38235 0000000 32.51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A04 113/7/29 18時21分 14706 500000 32.81 黃智群(Kevin)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132 C06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6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4 15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化新北門市) 2667 100000 37.4 32.77 黃智群(Kevin)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DbguCZ9CNTwBAjijyc1Z4nsgM8NgvXMwn 未起訴黃智群 C20 113/8/1 18時30分許 17500 630000 36 32.58 133 C07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7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19 14時06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1號 35293 0000000 34 32.64 C23(SIMPLE-洪專員) TJLChXrd3HgKGpj95oTFEyLNhobQHuMEVw(編號2) TRjJstgrnv2kA8csfvdXKK2F7qZA8tpSmw TWsLmzPx2FAJkAfLPDZoRYJ1jbhLYfRiy8 C20 113/8/15 11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鄭仔寮門市) 58823 0000000 34 32.27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C23 (通緝) 113/9/12 10時36分許 52941 0000000 34 32.12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34 C08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8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9/2 20時22分 臺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寶園門市) 555 20000 36 32.01 C26(良心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TA71Sfxz5wRHSv2XmGittY6vRiyqUDRTkx C20 113/9/13 21時53分 1110 40000 36.3 32.1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C26 113/9/16 20時52分 2646 90000 34 31.95 TW18LWQPoAddph7xW7hmbJMhE1S23rLLhv(編號7) 135 C09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09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 113/9/7 16時15分 臺南市○○區○○里000○00號(來爾富超商後壁頭前門市) 1429 50000 34 32.9 A04(小俊幣商)未交易完成即遭查獲 C20 A04 136 C10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10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30 08時02分 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 9411 320000 34 31.88 A04(小俊幣商) TWAySoQiqdkAocaibt1r97ANZAtM5MNnrz(編號6) 被害人bybit交易所 C20 113/9/3 11時46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高鐵雲林站2號出口某處) 7351 250000 32.07 TN2edTKH4FhbTJ8XjjogutZ4HYLtUCqune A04 113/9/7 14時41分 8820 300000 32.03 TR3y5Ao6SpkZSJLypDyirS8zNDGHk5g6iy 137 C11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11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8/24 18時許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奇美門市) 12353 420000 34 31.84 A04(小俊幣商) TFozoFraBdGVnNBvW9u12zMiaE2gd5jKFm(編號5) TLTbsiVu9mjWQz3SJv9MWP2Q6Rhh2hKcGr C20 A04 138 C12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12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9 22時04分 網銀匯款至A04指定之賴姿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吳家祐提供) 2941 100000 34 31.99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PJh2cp32d5cosxbQLNyaPj94fJY3oCy29 C20 A04 139 C13 A02 (通緝) 假交友後佯稱可以虛擬貨幣投資微短劇云云,並提供右列幣商LINE ID以供C13加入好友進行泰達幣交易,再依不詳詐團成員指示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 113/7/26 22時01分 網銀匯款至A04指定之賴姿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吳家祐提供) 857 30000 35 31.79 A04(黑色十九) TBA7HwetVgRYB2MhmDAqzbZckqfhxMAveY(編號1) TXZZ4SGsvbN7Ak8rGK27N6yypfYnwZdRHw C20 A04附表二:(扣案應沒收之物)編號 被告 扣押物品 1 C20 ⑴IPHONE XR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⑵點鈔機1台 2 C21 ⑴Galaxy S24 PLUS三星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⑵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1號刑事裁定扣案之電子 錢包內之44萬1,267.976144顆泰達幣 3 A03 ⑴IPHONE 12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⑵鵬宇資訊有限公司發票章、公司章及A03私章各1個 ⑶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銀行存摺1本 ⑷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大小章各1個 4 A04 ⑴新臺幣30萬元 ⑵黑白色相間背包1個 ⑶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⑷Galaxy A2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附表三之一:(被告C20主文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87/B60 C2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C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2 附表一編號 127/C01 C2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4508元 【(35-32.51)2856】+【(35-32.41)2856】=14508 C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3 附表一編號 138/C12 C2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C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4 附表一編號 139/C13 C2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C2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三之二:(C20主文附表二)犯罪事實 主文 附表一編號1至86、 88至126、128至137 C20無罪。附表四之一:(C21主文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27/A32 C2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598元 【(35-32.4)1200】+【(35-32.41)571】=4598 C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2 附表一編號 43/B16 C2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元37767元 【(36-32.6)(1388+9720)】=37767 C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3 附表一編號 45/魏庭羽 C2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6958元 【(34-32.41)3529.4】+【(34-32.54)21470.5】=36958 C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4 附表一編號 127/C01 C2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5451元 【(35-32.41)10571.4】+【(35-32.47)7142.8】=45451 C2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四之二:(C21主文附表二)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主文 附表一編號91/B64 C21 公訴不受理。附表五:(A03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26/A31 A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3999元 【(34-32.81)23529】2=13999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2 附表一編號 53/B26 A0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61元 【(33.8-32.03)295】2=261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3 附表一編號 64/B37 A03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73414元 {【(33.6-32.2)163690】+【(33.6-31.91)47619】+【(33.6-31.82)20892】}2=173414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4 附表一編號 68/B41 A0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7524元 【(34-32.81)12646】2=7524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5 附表一編號 97/B70 A0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8228元 【(35-32.12)5714】2=8228.16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6 附表一編號 109/B82 A0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5215元 {【(35-32.09)2857】+【(35-32.08)5714】+【(35-32.03)5714】+【(35-32.03)5428】+【(35-32.12)4285】}÷2=35215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7 附表一編號 126/B99 A0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6950元 {【(33.6-32.77)30000】+【(35-32.7)30000】}÷2=46950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8 附表一編號 128/C02 A0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8450元 【(34-32.77)30000】÷2=18450 A0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六:(A04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2/A07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8748元 {【(34-32.81)5000】+【(34-32.81)4411】+【(34-32.8)3470】+【(34-32.79)1764】}2=874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 附表一編號3/A08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1395元 【(34.5-31.59)14705】2=2139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 附表一編號7/A12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6417元 【(33.5-32.32)44776】2=2641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 附表一編號 15/A20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4070元 {【(34-31.98)25000】+【(34-32.03)39412】}2=6407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5 附表一編號 17/A22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425元 {【(34-32.59)822】+【(34-31.94)4705】}2=542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6 附表一編號 18/A23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1492元 【(33.5-31.96)14925】2=1149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7 附表一編號 20、47/A25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7657元 {【(36.5-32.51)5471】+【(35-32.64)2857】+【(35-32.64)2857】}2=1765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8 附表一編號 21/A26 A0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2789元 {【(35-32.22)1000】+【(35-32.24)2857.14】+【(35-32.24)7142.85】+【(35-32.34)5714.28】}2=2278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9 附表一編號 34/B07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0748元 {【(35.01-32.72)3428】+【(35.01-32.8)5142】+【(36-32.81)10277】+【(36-32.46)8333】}2=4074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 38/B11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4524元 {【(34-32.81)882】+【(34-32.81)23529】}2=1452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 40/B13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999元 【(34.5-32.46)2941】2=2999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2 附表一編號 41/B14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3726元 {【(35-32.81)800】+【(35-32.43)10000】}2=1372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3 附表一編號 58/B31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058元 【(34-31.94)5882】2=605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4 附表一編號 59/B32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793元 【(34-32.46)8823】2=679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5 附表一編號 61/B34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75685元 {【(34-32.32)882】+【(34-31.94)5882】+【(34-31.94)8823】+【(34-32.12)29411】+【(34-31.93)14706】+【(34-31.98)16764】}2=7568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6 附表一編號 65/B38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2070元 【(35-31.91)14285】2=2207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7 附表一編號 70/B43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912元 【(35-32.45)1500】2=191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8 附表一編號 87/B60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2110元 {【(35-32.83)857】+【(35-32.77)857】+【(35-32.8)857】+【(35-32.78)857】+【(70-32.57)1428】+【(35-32.75)1428】}2=3211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19 附表一編號 92/B65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0306元 {【(39-32.59)9999】+【(34-32.43)11639】+【(31.9-32.46)3133】}2=4030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0 附表一編號 93/B66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563元 【(35-32.81)1428】2=156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1 附表一編號 96/B69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6586元 {【(34-32.65)20000】+【(34-31.87)2898】}2=1658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2 附表一編號 101/B74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6848元 【(33.8-32.46)25147】2=1684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3 附表一編號 102/B75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9832元 {【(34-32.78)14705】+【(34-32.81)1449】}2=983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4 附表一編號 103/B76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1257元 【(34.75-32.43)9705】2=1125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5 附表一編號 105/B78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2995元 {【(35-32.45)857】+【(34-31.95)10294】+【(34-31.84)11764】+【(34-32.07)20588】+【(34-32.01)8823】}2=5299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6 附表一編號 107、114年度偵字第2979號併辦意旨書/B80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3228元 {【(34-31.78)1469】+【(34-32)8822】+【(34-32.07)13239】}2=2322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7 附表一編號 108/B81 A04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26905元 {【(33.8-32)29584】+【(33.8-32.08)29584】+【(33.8-32.03)14791】+【(33.8-32.12)39050】+【(33.8-31.95)59170】+【(33.8-31.87)29584】+【(33.4-31.93)62129】}2=22690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8 附表一編號 109/B82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5193元 {【(35-31.87)20706】+【(35-31.99)15142】}÷2=55193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29 附表一編號 110/B83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0062元 {【(33.5-31.95)19403】+【(33.1-31.87)30212】+【(33.4-32.17)10480】}2=40062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0 附表一編號 111/B84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8470元 【(34-32.08)8823】2=847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1 附表一編號 113/B86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846元 【(34-32.08)882】2=84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2 附表一編號 114/B87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0404元 {【(34-32.65)1470】+【(34-31.98)58824】}2=6040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3 附表一編號 115/B88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110元 {【(35-31.96)571】+【(35-32.03)2857】}2=5110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4 附表一編號 116/B89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34498元 {【(34-32.32)25000】+【(34-32.26)4411】+【(34-31.95)17647】+【(34-31.82)22059】+【(34-32.03)58823】+【(34-31.97)5882】+【(33.1-31.87)5882】}2=134498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5 附表一編號 117/B90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204元 【(33-32.09)13636】2=620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6 附表一編號 120/B93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74元 【(34-32.66)857】2=574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7 附表一編號 124/B97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6561元 {【(34-32.53)23528】+【(34-32.54)5882】+【(34-32.63)28117】+【(34-32.66)8529】}2=4656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8 附表一編號 127/C01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556元 【(35-32.45)5142】÷2=6556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39 附表一編號 128/C02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5017元 {【(34-32.45)13235】+【(34-31.82)9000】+【(34-32)4950】}÷2=2501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0 附表一編號 129/C03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7881元 【(34-32.66)11764】2=788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1 附表一編號 130/C04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545元 【(33.7-32.27)3560】2=254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2 附表一編號 131/C05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2955元 {【(34-32.48)5882】+【(34-32.51)38235】}2=3295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3 附表一編號 135/C09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4 附表一編號 136/C10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5757元 {【(34-31.88)9411】+【(34-32.07)7351】+【(34-32.03)8820】}2=25757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5 附表一編號 137/C11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3341元 【(34-31.84)12353】2=13341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6 附表一編號 138/C12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955元 【(34-31.99)2941】2=295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47 附表一編號 139/C13 A0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375元 【(35-31.79)857】2=1375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七:(C26主文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 被告 所犯法條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一編號 14/A19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1529元 【(34-32.17)23529】÷2=21529元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 18/A23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756元 {【(34-32.09)1470】+【(34-32.18)5882】}2=6756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 33/B06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4893元 {【(33.5-31.84)29849】+【(33.5-31.82)47760】}2=64893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 37/B10 C2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9646元 【(34-32.56)41176】2=29646元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 51/B24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5106元 {【(32-31.91)10000】+【(33.5-31.94)5970】}2=5106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 54/B27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0031元 {【(34-32.08)588】+【(34-31.82)1470】+【(33.2-32.08)13823】+【(34-32.12)10294】+【(34-31.97)10293】}2=30031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 61/B34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6323元 【(34-31.75)41176】2=46323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 62/B35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5226元 {【(34-31.87)8823】+【(34-31.99)5882】+【(34-32.02)14706】+【(34-31.59)5882】+【(34-31.75)7353】}÷2=45226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 63/B36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因受詐金額不確定故無法計算犯罪所得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附表一編號 67/B40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248元 {【(34-32)587】+【(34-32.87)2940】}2=2248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 69/B42 C26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12712元 {【(34-32.01)58823】+【(34-32.12)26471】+【(34-31.98)41343】+【(34-31.99)29412】+【(34-32)14706】+【(34-32.1)14706】+【(34-31.86)8824】+【(34-32.07)20588】}2=212712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 93/B66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46113元 {【(33-31.91)5976】+【(34-32.03)8823】+【(34-31.99)32352】+【(30.9-32.02)9706】+【(34-31.59)5882】}2=46113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 94/B67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1058元 【(34-32.12)11764】2=11058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 106/B79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470元 【(34-32)1470】2=1470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 107、114年度偵字第2979號併辦意旨書/B80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80189元 {【(34-32.12)41176】+【(34-32.12)23539】+【(34-32.12)20593】}2=80189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 112/B85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29489元 {【(34-31.87)833】+【(34-32.12)14705】+【(34-31.99)14706】}2=29489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 119/B92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0386元 {【(34-32.03)13234】+【(34-32.12)5881】+【(34-31.99)11764】}÷2=30386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 120/B93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37385元 {【(34-32.2)8696】+【(34-31.99)29412】}2=37385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 122/B95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15756元 {【(34-31.87)1471】+【(34-32.07)14705】}2=15756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 134/C08 C2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新臺幣6150元 {【(36-32.01)555】+【(36.3-32.1)1110】+【(34-31.95)2646】}2=6150 C2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八:(證據附表)共通證據(書證)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0月1日及同年11月11日虛擬通貨幣流分析報告各1份(偵二卷P31至39頁、偵五卷第3至11頁、偵十一卷第415至423頁、併警二卷第1133至1141頁) ②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A02)(偵三卷第47至75頁) 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C20)(偵七卷第135至139頁) ④被告A04手機LINE通訊軟體群組「C2C交流群」擷取資料(偵三卷第77至101、605至627頁、偵七卷第41至65、329至351頁、偵八卷第49至73、317至339頁、偵九卷第45至69頁、445至467頁、偵十卷第99至123頁、偵十一卷第49至71頁、偵十二卷第223至245頁、291至313頁、偵十三卷第51至73頁、偵十四卷第59至86頁、併警二卷第1015至1037、1083至1084頁) ⑤被告A04手機內「薛丁格的貓」聯絡資訊(偵三卷第103頁、偵七卷第67頁、偵八卷第341頁、偵九卷第75頁、偵十卷第133頁、偵十一卷第73頁、偵十四卷第89頁) ⑥被告A02手機蒐證照片(偵三卷第123至170、335至561、629至760、659至745、747至753頁、偵六卷第165至175頁、偵七卷第353至439、441至442頁、偵八卷第45至48、347至352、353頁、偵九卷第151至171、439至444頁、偵十卷第305-315頁、偵十三卷第75至82頁、偵十四卷第87至88頁、併警二卷第1039至1048、10885至1095頁) ⑦被告C20手機蒐證照片(偵三卷第755至758頁、偵六卷第177至202頁、偵七卷第77至113、209至253、283至327頁、偵十二卷第197-222頁) ⑧賴姿綸手機蒐證照片、資料整理、賴姿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偵七卷第443至597、615至619、623至627頁、偵十二卷第3、37至196、315至484頁) ⑨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第一銀行大額提領及影像照片、大額通話交易資料建檔認證、謝秉翰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鵬宇資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A03)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兆豐銀行帳戶有多筆大額分批轉入、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兆豐銀行大額提領、一定金額以上通貸交易額度日報、鵬宇資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A03)名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名下臺灣銀行取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大額提領資料、鵬宇資訊有限公司查找165被害人、鵬宇資訊有限公司修正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負責人等相關文件、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銀行帳戶大額提領調閱情形、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大額提領資料、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相關蒐證(偵三卷第105至107、109-122、177至179頁、偵四卷第61至91頁、偵七卷第605頁、偵八卷第87至89、91至103、107至109頁、偵九卷第77至79、81至93、95至99頁、偵十卷第135至137、139至151、153至154頁、偵十一卷第79至87頁) ⑩江宜瑾手機蒐證照片、吳田心慧手機蒐證照片(偵三卷第171至174頁) ⑪被告A02身分查證情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三卷第175至176頁、187至195、595至603頁、偵六卷第155至163頁) ⑫附件編號4錢包來源為C20(偵三卷第185頁、偵七卷第115頁、偵九卷第101頁) ⑬C20申請電子錢包基本資料、電子錢包地址一覽表(偵五卷第17至20頁) 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偵五卷第33至45頁) ⑮本案第一線跟被害人面交假幣商(暱稱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本案涉案錢包地址清查165被害人一覽表(偵四卷第165至170頁、偵五卷第27至32、229至230頁、偵十一卷第425至435頁) ⑯C20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七卷第31至39、273至281頁) ⑰鑫遠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鑫遠有限公司與全品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鑫遠有限公司籌備處吳志遠之兆豐銀行忠孝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鑫勇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偵十一卷第75至78、89至93頁) ⑱賴姿綸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十二卷第259至267頁) 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5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82712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六第301至308頁) ⑳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C23)(偵十卷第165至179頁) ㉑被告C23手機蒐證照片(偵十卷第43至65、257至282、317至342頁) ㉒C2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十卷第33至41、293至303頁) ㉓A0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十一卷第39至47頁、偵十二卷第19至35頁) ㉔被告A04手機蒐證照片(偵八卷第83至85頁、偵九卷71至74頁、偵十卷第131頁) ㉕本案犯嫌A04與被害人交易犯罪事實一覽表、拘提A04現場照片(偵十一卷第9至11、393至394頁) ㉖被告C25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十四卷第49至57頁) ㉗楊復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005至1013、1071至1079頁) ㉘同案被告楊復全手機蒐證照片(併警二卷第1057至1063、1097至1099頁) 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35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7449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楊復全)(併警二卷第1115至1123頁) ㉚C26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十三卷第41至49頁) ㉛被告C26手機蒐證照片(偵十三卷第87至95頁) 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358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7447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C26搜索現場照片及扣押物照片(偵十三卷第103至117頁) ㉝被告A03手機蒐證照片(偵八卷第111至156、285至316、239至260頁、偵十三卷第83至84頁、併警二卷第1051至頁1053) ㉞A0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八卷第35至43、275至283頁) 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A03)(偵八卷第161至167頁) ㊱附件編號5-7錢包來源為C21(偵三卷第181至183頁、偵七卷第117至119頁、偵九卷第101至102頁) ㊲C21申請電子錢包基本資料、電子錢包地址一覽表、泰達之電子郵件(偵五卷第13至16、21至23頁) ㊳被告C21手機、IPAD(第十代)蒐證照片(偵八卷第75至82頁、偵九卷第103至149、401至433、483至625頁、偵十一卷第95頁、偵十三卷第85至86頁、併警二卷第1054至1055頁) ㊴C21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九卷第35至43、391至399頁) 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6966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照片(C21)(偵九卷第185至194、303至307頁) 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18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23268號函暨114年7月16日職務報告(本院卷六第183至298頁) ㊷計程車司機陳鳳蘭提出搭載乘客資料、C26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併警一卷第87至92頁) 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A04)、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A04現場查獲照片2張、扣案物照片6張(警十一卷第41至51、75、85至89頁) 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警十一卷第53頁) ㊺113年8月24日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4張及比對照片1份(警十三卷第25至32頁)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A0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A06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3至12、21至2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6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錢包地址、交易虛擬貨幣明細、對話紀錄、面交地點網路截圖(警一卷第15至20、25至33、37至39頁)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A0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07於警詢及本院指訴(警一卷第41至43、55至59頁、偵七卷第650至652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7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交易紀錄、對話紀錄、網址介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44至51、61至69頁、偵七卷第649、653至664頁、491至499頁)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A0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08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73至80、95至9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交易虛擬貨幣明細、對話紀錄、購買虛擬貨幣一覽表(警一卷第83至91、93、99至107頁)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A0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09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109至113、127至13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09提供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交易明細、花費金額明細、買賣契約書2張、贊助商提供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資料2張、事情始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115至125、131至139、143至159頁)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A1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10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161至174頁、併警二卷第1149至1154、1174至117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0提供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借款同意書、不動產設定抵押契約書(警一卷第170、175至183、187至193頁、併警二卷第1156至1170、1174、1179至1187、1191至1197、1147至1148頁)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A1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11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195至197、213至21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1提供與「皇家兌幣 詣」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199至211、217至225、229至234頁)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A1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12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235至238、243至24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2之錢包地址、詐欺集團貼文、虛擬貨幣交易所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239至241、247至255頁)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A1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08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259至266、299至30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3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與「SIMPLE-洪專員」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順翊國際理財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地政士辦理各項案件委任授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雅馨事務所繳費收據、公證書正本暨消費借貸契約書(警一卷第269至298、93、303至311、315至320頁)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A1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14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321至327、349至35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4提出與「SIMPLE」等人對話紀錄、BITO提領紀錄、持用之錢包地址、詐欺集團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329至347、353至361、365至377頁)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A1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15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379至382、397至40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5提出與「SIMPLE-紅專員」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虛擬貨幣轉帳紀錄、持用之錢包地址、匯款紀錄、超商條碼繳費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383至396、405至413、417至438頁)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A1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16於警詢及本院指訴(警一卷第439至443、483至490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6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444至481、491至499頁)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A1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17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503至506、523至52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7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507至521、527至535、539至541頁)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A1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18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543至545、581至58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8提出與「SIMPLE-洪專員(換幣)」、「皇家兌幣 詣」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事件始末、Tether桃園OTC交流所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11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49至579、585至593、597至616頁)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A1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19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617至619、649至65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19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620至648、655至663頁)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A2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20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警二卷第667至673、674-751頁、併警二卷第1201至1207、1281至1285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0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75至746、753至761、頁、併警二卷第1199至1200、1209至1280、1287至1295頁)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A2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21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765至776、839至84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1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匯款單、網銀匯款截圖(警二卷第777至835、843至851頁)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A2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22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855至857、861至86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2提出與「小俊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詐欺集團成員臉書頁面、ID、買賣虛擬貨幣頁面及轉帳明細(警二卷第858至860、865至873、877至885頁)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A2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23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887至890、925至92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3提出與「小俊幣商」、「良心幣商張小偉」等人對話紀錄、帳戶內頁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891至924、929至937頁)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A2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24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941至947、953至95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4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電子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948至952、957至965頁)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 (A2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25於警詢指訴(警二卷第969至971、981至985頁、警五卷第2119至212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5提出與「SIMPLE-洪專員」、「淒城」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972至979、987至995頁、警五卷第2129至2159頁)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A2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A26於警詢指訴(警二卷第997至999、1043至14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6提出與「淒城」、「SIMPLE-洪專員」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000至1041、1049至1057、1061至1091頁)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A2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27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1093至1095、1103至110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7提出與「SIMPLE-洪專員」LINE頁面、錢包地址、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詐騙網址、詐騙IG頁面、詐騙LINE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1096至1101、1107至1115、1119頁)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A2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28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121至1125、1131至113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8提出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2張(警三卷第1127至1129頁)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A2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A29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147至1149、1159至116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29提出錢包地址、交易明細、詐欺集團成員LINE頁面及照片、身分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150至1156、1165至1173頁)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A3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30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177至1180、1217至121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30提出對話紀錄(警三卷第1181至1215、1221至1229頁)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A3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31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231至1232、1257至126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31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7/26面交款項之人身分證、面交款項地點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233至1255、1261至1269頁)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A3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1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之供述(偵六卷第83至86頁、偵九卷第9至34、327至339、353至357、375至389、477至481頁、本院卷一第221至224、459至461頁、本院卷五第199至448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A32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273至1274、1287至129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A32提出存摺封面、提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275至1285、1291至1299頁)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B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1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303至1305、1313至1315、1331至133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提出諾西亞幣商交易契約3張、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車手交付虛擬貨幣儲值卡5張、收到虛擬貨幣明細、對話紀錄(警三卷第1307至1312、1317至1330頁)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B0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02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345至135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02提出與「SIMPLE」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351至1359、1363至1378頁)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B0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03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379至1388、1399至140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03提出與「SIMPLE-USDT」、「SIMPLE-洪專員」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389至1395、1405至1413、1417至1437頁)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B0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04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439至1444、1457至146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04提出交易虛擬貨幣頁面、與「SIMPLE」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刷卡交易明細、面交幣商駕駛自小客車照片、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445至1456、1461至1469、1471至1488頁)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賴孟玉)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賴孟玉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489至1491、1497至150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賴孟玉提出詐欺集團粉絲專頁、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492至1496、1501至1509頁)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B0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06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511至1514、1525至152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06提出與C26等人對話紀錄、台幣轉帳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515至1524、1529至1547頁)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B0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07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549至1553、1563至156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07提出與「淒城」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詐騙APP、詐欺集團官方及成員帳號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554至1562、1569至1606頁)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B0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08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609至1611、1615至161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08提出ID加入SIPPLE洪專員LINE、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1607至1608、1612至1614、1621至1629、1631至1637頁)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B0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09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639至1642、1651至1654、1665至1668、1673至1676頁、併警二卷第1301至1304、1313至131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09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1643至1649、1655至1663、1669至1671、1677至1679頁、併警二卷第1299至1300、1305至1311、1317至1325頁)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B1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10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681至1690、1709至171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0提出與「SIMPLE-洪專員」等人對話紀錄、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691至1708、1715至1740頁)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B1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11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741至1743、1755至176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1提出新台幣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詐騙APP、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745至1753、1763至1771頁) 39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B1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12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773至178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2提出與「皇家兌幣 詣匯率34」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783至1798頁) 40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B1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13於警詢指訴(警四卷第1799至181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3提出與「SIMPLE-洪專員」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815至1886頁) 41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B1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14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887至1889、1903至190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4提出與「淒城」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詐欺網址、錢包地址、詐騙APP頁面、詐欺集團成員寄送包裹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891至1899、1907至1924頁) 42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B1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15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1925至1930、1969至1972頁、併警二卷第1329至1334、1373至137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5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抖音主頁、LINE主頁、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1931至1967、1973至1981頁、併警二卷第1327至1328、1335至1371、1377至1385頁) 43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B1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1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之供述(偵六卷第83至86頁、偵九卷第9至34、327至339、353至357、375至389、477至481頁、本院卷一第221至224、459至461頁、本院卷五第199至448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16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警四卷第1983至1985、1991至1994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6提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986至1989、1995至2003頁) 44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B1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17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2005至2007、2015至201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7提出帳戶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2008、2011至2013、2021至2029頁) 45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B1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被告C21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之供述(偵六卷第83至86頁、偵九卷第9至34、327至339、353至357、375至389、477至481頁、本院卷一第221至224、459至461頁、本院卷五第199至448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18於警詢之指訴(警四卷第2031至2033、2041至204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8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2035至2040、2047至2087頁) 46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B1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19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089至2091、2099至210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19提出與「SIMPLE-洪專員」對話紀錄、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明細、LINE暱稱「SIMPLE-洪專員」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093至2097、2103至2111、2113至2117頁) 48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B2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21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161至216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1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169至2177頁) 49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B2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22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179至2181、2197至220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2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183至2196、2203至2211頁) 50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B2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23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213至2215、2227至223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3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與暱稱「SIMPLE」等人對話紀錄、轉帳加值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217至2225、2231至2251頁) 51 起訴書附表編號51 (B2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24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253至2256、2291至229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4提出虛擬通貨交易合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257至2289、2295至2303頁) 52 起訴書附表編號52 (B2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25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305至2307、2315至2319頁、併警三卷第1391至1393、1539至154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5提出購買虛擬貨幣頁面、與暱稱「誠信兌幣 羊」等人之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遭詐欺交易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309至2313、2321至2329、2331至2334頁、併警三卷第1389至1390、1395至1537、1545至1558頁) 53 起訴書附表編號53 (B2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26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335至234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6提出與「SIMPLE」等人之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345至2374頁) 54 起訴書附表編號54 (B2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27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375至2378、2391至239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7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TokenEX」操作泰達幣之交易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379至2390、2401至2417頁、本院卷二第169至175頁) 55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B2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28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419至2422、2433至2438頁、併警三卷第1561至1564、1575至158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8提出匯款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詐騙平台、對話紀錄、LINE暱稱「誠信兌幣 羊」、「皇家兌幣 詣」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2423至2431、2449至2454、2439至2447頁、併警三卷第1565至1573、1559至1560、1581至1594頁) 56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B2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29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455至246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29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與「SIMPLE-洪專員」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463至2479頁) 57 起訴書附表編號57 (B3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30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481至2485、2493至249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0提出與「皇家兌幣。詣」、「SIMPLE-洪專員」等人之對話紀錄、LINE暱稱「詣」、「SIMPLE」頁面、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487至2491、2499至2524頁) 58 起訴書附表編號58 (B3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31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525至2529、2535至253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1提出與「kevin貨幣兌換」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B31提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警五卷第2530、2532至2534、2539至2553頁) 59 起訴書附表編號59 (B3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32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557至256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2提出與「黑色十九」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565至2578頁) 60 起訴書附表編號60 (B3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B33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581至2583、2591至259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3提出對話紀錄、假投資APP、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585至2589、2595至2596頁) 61 起訴書附表編號61 (B3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34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599至260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4提出與「良心幣商」、「小俊幣商」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609至2617、2621至2624頁) 62 起訴書附表編號62 (B3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35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625至2631、2655至265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5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假投資平台帳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633至2653、2661至2669頁) 63 起訴書附表編號63 (B3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36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673至2674、2679至268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6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詐欺集團成員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676至2678、2683至2691頁) 64 起訴書附表編號64 (B3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37於警詢之指訴(警五卷第2693至2695、2715至271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7提出與「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皇家兌幣 詣」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2697至2713、2719至2745頁) 65 起訴書附表編號65 (B3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38於警詢指訴(警六卷第2747至275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8提出與「SIMPLE-洪專員」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757至2784頁) 66 起訴書附表編號66 (B3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39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2785至2787、2795至279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39提出與「皇家兌幣 詣」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788至2794、2817至2821頁) 67 起訴書附表編號67 (B4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40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2823至2828、2833至2834、2841至284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0提出與「良心幣商-張小偉」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轉帳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2829至2831、2835至2839、2847至2870頁) 68 起訴書附表編號68 (B4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41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2871至2873、2875至287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1提出與「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等人對話紀錄、持用之電子錢包、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879至2893頁) 69 起訴書附表編號69 (B4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42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2895至291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913至2921頁) 70 起訴書附表編號70 (B4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43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2923至2931頁、併警三卷第1597至1599、1621至162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3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2933至2960頁、併警三卷第1595至1596、1600至1618、1627至1672、1209至1280、1287至1295頁) 71 起訴書附表編號71 (B4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44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2961至297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4提出持用錢包地址、與「皇家兌幣 詣」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973至2985頁) 72 起訴書附表編號72 (B4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45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2987至2989、3005至3009頁、併警三卷第1675至1677、1693至169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5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持用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2991至3003、3011至3022、2331至2334頁、併警三卷第1673至1674、1679至1691、1699至1710頁) 73 起訴書附表編號73 (B4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46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3023至3025、3043至3045頁、併警三卷第1713至1715、1733至173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6提出詐騙APP、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3027至3042、3047至3060頁、併警三卷第1711至1712、1716至1731、1737至1750頁) 74 起訴書附表編號74 (B4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47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3061至3068、3075至3078頁、併警四卷第1755至176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7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皇家兌幣 詣」對話紀錄、持用錢包地址、面交款項之監視錄影照片2張、告訴人B47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3069至3074、3079至3093頁、併警四卷第1753至1754、1763至1771、1773至1777頁) 75 起訴書附表編號75 (B4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48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3095至3098、3131至313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8提出與「皇家兌幣 詣」、「皇家兌幣 C25」對話紀錄、簽收單4張、銀行存摺及內頁、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3099至3130、3137至3167頁) 76 起訴書附表編號76 (B4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49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3169至3186、3219至322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49提出與「換 USDT-小洪」等人對話紀錄、存摺內頁明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明細、錢包頁面、APP頁面、網頁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3187至3217、3223至3246頁) 77 起訴書附表編號77 (B5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50於警詢之指訴(警六卷第3247至3249、3257至326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0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3251至3255、3261至3272頁) 78 起訴書附表編號78 (B5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51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273至3298、3319至332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1提出與「皇家兌幣 詣」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APP介面及網址、入金紀錄、被害人錢包交易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299至3318、3325至3366頁) 79 起訴書附表編號79 (B5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52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367至3370頁、偵十卷第351至35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2提出對話紀錄等相關文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七卷第3371至3379頁、偵十卷第346至350、357至370頁) 80 起訴書附表編號80 (B5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53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381至339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3提出持用錢包地址、與「SIMPLE」、「皇家兌幣 詣」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393至3408頁) 81 起訴書附表編號81 (B5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54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409至342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427至3435頁) 82 起訴書附表編號82 (B5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55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437至3440、3443至344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5提出告訴人B55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441至3442、3447至3466頁) 83 起訴書附表編號83 (B5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56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警七卷第3467至3474頁、併偵案卷第8至12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6提出與「SIMPLE-洪專員_幣商」、「SIMPLE-USDT」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能源基金交易網站截圖、對話紀錄、錢包剖繪、虛擬貨幣流向圖、MAX開戶暨交易資料、Maicoin開戶暨交易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楙視數位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遭詐騙情形說明(警七卷第3477至3508、併偵二卷第14至43、50至73頁) 84 起訴書附表編號84 (B5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57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509至353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7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持用錢包地址(警七卷第3531至3541頁) 85 起訴書附表編號85 (B5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B58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543至355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551至3559頁) 86 起訴書附表編號86 (B5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59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警七卷第3561至3563、3583至3586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59提出持用錢包地址、與「皇家兌幣 詣」、「SIMPLE」等人對話紀錄、APP頁面、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565至3581、3587至3606頁) 87 起訴書附表編號87 (B6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院卷四第3至146頁、院卷六第117至144頁、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60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607至3609、3625至3629頁、偵七卷第675至677、693至69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0提出持用錢包地址、與「皇家兌幣 詣」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610至3623、3631至3653頁、偵七卷第678至691、701至721頁) 88 起訴書附表編號88 (B6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61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655至3662、3691至3694頁、併警四卷第1781至1788、1817至182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1提出告訴人B61提出與「誠信兌幣 羊」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案被害人B61購買虛擬貨幣一覽表(警七卷第3663至3690、3695至3723頁、併警四卷第1779至1780、1789至1816、1821至1849頁) 89 起訴書附表編號89 (B6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62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725至373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2提出與「皇家兌幣 詣」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735至3749頁) 90 起訴書附表編號90 (B6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B63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751至3759、3783至378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3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存摺內頁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761至3781、3787至3795頁) 91 起訴書附表編號91 (B6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1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之供述(偵六卷第83至86頁、偵九卷第9至34、327至339、353至357、375至389、477至481頁、本院卷一第221至224、459至461頁、本院卷五第199至448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64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797至380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4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809至3837頁) 92 起訴書附表編號92 (B6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65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839至3841、3851至385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5提出與「黑色十九」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持用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843至3849、3855至3869頁) 93 起訴書附表編號93 (B6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66於警詢之指訴(警七卷第3871至3873、3881至388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6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七卷第3875至3879、3887至3895頁) 94 起訴書附表編號94 (B6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67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3897至3900、3915至392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7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轉帳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3901至3913、3921至3929、3933至3942頁) 95 起訴書附表編號95 (B6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68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3943至3947、3951至3955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8提出與「皇家兌幣 詣」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警八卷第3948至3950、3957至3978頁) 96 起訴書附表編號96 (B6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69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警八卷第3979至3991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283至28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69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3993至4001頁) 97 起訴書附表編號97 (B7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70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003至401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0名下中國信託調閱結果、持用錢包調閱結果(偵七卷第606至607頁) 98 起訴書附表編號98 (B07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B071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025至4032頁) ㈡書證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5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82712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六第301至308頁) 99 起訴書附表編號99 (B7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B72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043至406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2提出與「Kevin貨幣兌換」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4047至4056、4061至4086頁) 10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0 (B7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73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087至4089、4095至4097頁、併警四卷第1853至1855、1859至186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3提出詐騙平台截圖、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4091至4093、4099至4107頁、併警四卷第1851至1852、1856至1858、1863至1871頁) 101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 (B7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74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109至4111、4119至412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4提出與「淒城」等人對話紀錄、轉帳明細、交易平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4113至4118、4123至4143頁) 102 起訴書附表編號102 (B7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75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147至4149、4155至415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5提出與「淒城」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4153至4154、4159至4173頁) 103 起訴書附表編號103 (B7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76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179至418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6提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4187至4199頁) 104 起訴書附表編號104 (B7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77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203至4205、4209至421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7提出與暱稱「皇家兌幣 詣」對話紀錄、出款授權書、虛擬貨幣交易明細、交易平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4207至4208、4213至4227頁) 105 起訴書附表編號105 (B7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78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229至4239、4255至425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8提出與暱稱「小俊幣商」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4243至4253、4261至4291頁) 106 起訴書附表編號106 (B7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79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295至4297、4301至4304頁、偵五卷第51至5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79提出交友平台、假交易網站、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4305至4317頁、偵五卷第47至49、57-69頁) 107 起訴書附表編號107、114年度偵字第2979號併案意旨書 (B8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80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警八卷第4319至4330、4365至4369頁、併警一卷第27至33、35至46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0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與暱稱「俊幣商」、「良心幣商-張小偉」等人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面交時地一覽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一甲派出所警員蘇勇豪114年4月13日職務報告及相關資料(警八卷第4331至4363、4371至4424頁、併警一卷第73至85、93至108、併偵一卷第61至177頁) 108 起訴書附表編號108 (B8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81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425至4428、4457至446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1遭詐騙之虛擬貨幣一覽表、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與暱稱「小俊幣商」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4429至4456、4463至4483頁) 10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B8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82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警八卷第4485至449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遭詐騙始末、五甲心靈診所診斷證明書、鵬宇資訊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明細及相關對話紀錄(警八卷第4499至4513頁、偵七卷第609至613頁) 1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10 (B8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院卷四第3至146頁、院卷六第117至144頁、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83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515至4519、4527至453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3提出與暱稱「皇家兌幣 詣」等人對話紀錄、持用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持用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八卷第4521至4526、4533至4554頁) 1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1 (B8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84於警詢之指訴(警八卷第4555至456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4提出對話紀錄(警八卷第4573頁) 1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B8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85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575至4576、4583至458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5提出良心幣商張小偉全身照及對話紀錄、假投資APP網址、持用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4577至4581、4587至4598頁) 1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13 (B8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86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599至460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6提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4607至4619頁) 1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14 (B8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87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621至462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7提出與「小俊幣商」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4629至4640頁) 1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15 (B8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B88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641至4643、4651至4655頁、併警四卷第1875至1877、1883至188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8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假投資APP、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4646至4650、4657至4671頁、併警四卷第1873至1874、1878至1882、1889至1903頁) 1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16 (B8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89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673至4675、4681至468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89提出與「淒城」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4677至4680、4687至4706頁) 1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17 (B9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90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707至4709、4715至471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0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4710至4714、4719至4727頁) 1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18 (B9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B91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729至473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1提出假投資平台、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持用錢包地址(警九卷第4735至4746頁) 1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19 (B9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92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747至4749、4779至47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2提出與C26幣商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4751至4778、4783至4791頁) 120 起訴書附表編號120 (B9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⑥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⑦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⑧告訴人B93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795至4825頁、併警四卷第1907至1914、1935至193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3提出與暱稱「皇家兌幣 詣」、「誠信兌幣」、「泰達幣鯨」及C26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遭詐騙始末、虛擬通貨交易合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4803至4819、4827至2851頁、併警四卷第1917至1934、1941至1952頁) 121 起訴書附表編號121 (B9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B94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853至4856、4893至489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4提出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4957至4892、4897至4910頁) 12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2 (B9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95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911至4917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5提出與暱稱「良心幣商-張小偉」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4919至4928頁) 123 起訴書附表編號123 (B9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楊復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併警二卷第985至1003、1065至1070頁、併偵三卷第123至132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96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929至4936、4941至494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6告訴人B96提出與「翔羊幣商」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財損440萬元之證明文件、抓車手相關新聞(警九卷第4937至4940、4945至4964頁、本院卷四第303至373頁) 124 起訴書附表編號124 (B9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97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4965至4973頁、偵四卷第173至177頁、偵十一卷第179至18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7提出與「Kevin貨幣兌換」、「淒城」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4975至5001頁、偵四卷第179至205頁、偵十一卷第185至211頁) 125 起訴書附表編號125 (B9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5於警詢、偵訊、本院之供述(偵十四卷第35至47、113至121頁、本院卷五第93至187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98於警詢之指訴(警九卷第5003至5007、5023至5027頁、偵四卷第207至21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8提出與C25對話紀錄、持用錢包地址、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5008至5021、5029至5037、5041至5045頁、偵四卷第213至221、225至229頁) 126 起訴書附表編號126 (B9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B99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047至5054頁、偵四卷第231至234頁、偵五卷第108至11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B99提出與「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幣商面交照片、「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幣商113年8月6日星巴克消費畫面及消費載具、與暱稱「創辛資訊有限公司」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創辛資訊有限公司」幣商之影像特徵比對系統比對名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警十卷第5055至5067、5071至5074頁、偵四卷第235至247、251至254頁、偵五卷第107、111至120頁) 127 起訴書附表編號127 (C0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院卷四第3至146頁、院卷六第117至144頁、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C21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83至86頁、偵九卷第9至34、327至339、353至357、375至389、477至481頁、本院卷一第221至224、459至461頁、本院卷五第199至448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C01於警詢、本院指訴(警十卷第5075至5083頁、偵四卷第255至259頁、偵五卷第123至125頁、偵十一卷第331至335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1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暱稱「Jia」、C21、暱稱「Kevin貨幣兌換」、「淒城」等人對話紀錄、假投資APP、網站、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5085至5125頁、偵五卷第121至122、126至136頁、偵七卷第69至76頁、偵四卷第261至301頁、偵十一卷第337至377頁) 128 起訴書附表編號128 (C0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被告A0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準備及審理具結之供述(偵六卷第73至76頁、偵八卷第9至34、193至197、209-213、261-273、367至370頁、本院卷一第195至198、473至475頁、本院卷三第269至41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 ⑤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⑥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⑦告訴人C02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127至5129、5169至5174頁、偵四卷第303至308頁、偵五卷第140至142頁、偵十一卷第289至294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2提出與「創辛資訊有限公司」、「淒城」等人對話紀錄、面交幣商照片、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提領失敗畫面、假公司證明文件、轉帳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卷第5130至5167、5175至5183、5187至5209頁、偵四卷第309至317、321至343頁、偵五卷第137至139、143至182頁、偵十一卷第295至303、307至329頁) 129 起訴書附表編號129 (C0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03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211至5218、5223至5226頁、偵四卷第345至348頁、偵十一卷第213至21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3提出與「黑色十九」等人LINE主頁及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持用錢包地址、A04手機內與告訴人C03對話紀錄(警十卷第5219至5221、5227至5253頁、偵四卷第349至365頁、偵十一卷第217至233頁) 130 起訴書附表編號130 (C04)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04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255至5264頁、偵四卷第367至370頁、偵十一卷第235至238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4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小俊幣商」、「Kevin貨幣兌換」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持用錢包地址(警十卷第5265至5273、5277至5294頁、偵四卷第371至379、383至390頁、偵十一卷第239至247、251至258頁) 131 起訴書附表編號131 (C05)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05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295至5303頁、偵四卷第391至395頁、偵十一卷第259至263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5提出與暱稱「淒城」、「Kevin貨幣兌換」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十卷第5305至5313、5317至5326頁、偵四卷第397至405、409至418頁、偵十一卷第265至273、277至286頁) 132 起訴書附表編號132 (C06)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④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⑤告訴人C06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327至5341、5345至5348頁、偵四卷第3至6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6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持用錢包地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Kevin貨幣兌換」LINE頁面(警十卷第5330至5338、5343、5349至5357、5361頁、偵四卷第7至15頁) 13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3 (C07)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3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六卷第77至79頁、偵十卷第9至31、195至204、217-221、285-292、345-348頁、併偵二卷第5至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30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07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363至5366、5369至5382頁、偵四卷第19至22、25至26頁、偵五卷第184至189頁、偵十卷第69至7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7提出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持用電子錢包、與暱稱「SIMPLE-USDT」、「SIMPLE-洪專員」、「SIMPLE」等人對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理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卷第5383至5415頁、偵四卷第27至59頁、偵五卷第183、191至225頁、偵十卷第75至97頁) 134 起訴書附表編號134 (C08)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C26於警詢、偵訊、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併警一卷第17至26頁、偵十三卷第17至39、133至1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8、469至472頁、本院卷四第149至291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08於警詢之指訴(警十卷第5417至5421、5427至5430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8提出與暱稱「張小偉」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C26之手機聯絡電話、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十卷第5423至5426、5431至5449頁) 135 起訴書附表編號135 (C09)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09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一卷第19至33頁、偵十一卷第97至9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09提出與「小俊幣商」等人對話紀錄、電子錢包APP、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後壁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一卷第55至59、77至83頁) 136 起訴書附表編號136 (C10)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10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一卷第21至35頁、警十二卷第19至33頁、偵十一卷第113至127、147至161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10提出與暱稱「小俊幣商」等人對話紀錄、假投資APP、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指認照片2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持用錢包地址(警十二卷第35至43、49至74頁、偵十一卷第129至135、163至171、177頁) 137 起訴書附表編號137 (C11)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本院卷四第3至146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本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11於警詢之指訴(警十三卷第9至19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11提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轉帳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三卷第21至44頁) 138 起訴書附表編號138 (C12)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院卷四第3至146頁、院卷六第117至144頁、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12於警詢之指訴(偵七卷第629至632頁) ㈡書證 ①告訴人C12提出與暱稱「黑色十九」等人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臺幣轉帳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633至649頁) 139 起訴書附表編號139 (C13) ㈠供述 ①被告A02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之供述(偵三卷第11至36、229至232、249至254、575至593、779至782頁、偵六卷第65至68、143至153、217至221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②被告C20於警詢、偵訊、羈押、延押、訊問、本院之供述(偵六卷第69至72頁、偵七卷第9至30、159至162、173至177、257至271、601至603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2、455至458頁、本院卷三第35至182頁、本院卷六第117至144頁、本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③被告A04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本院之具結供述(警十一卷第5至16頁、警十二卷第9至15頁、警十三卷第1至7頁、併警一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偵十一卷第13至37、101至112、137至143、409-413頁、偵十二卷第5至18、497至500頁、聲羈卷第15至20頁、院卷一第211至214、465至468頁、院卷四第3至146頁、院卷六第117至144頁、院卷七第7至50頁、本院卷八第7至559頁) ④證人即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佐A01之具結證述(院卷六第125至143頁) ⑤證人賴姿綸於警詢之陳述(偵十二卷第247至255頁) ⑥告訴人C13於警詢之指訴(偵七卷第667至674頁) ㈡書證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5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0482712號函暨職務報告(院卷六第301至308頁)【卷宗編號】編號 卷宗別 警一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一卷)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二卷) 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三卷) 警四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四卷) 警五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五卷) 警六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六卷) 警七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七卷) 警八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八卷) 警九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九卷) 警十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十卷) 警十一卷 南市警白偵字第1130583471號 警十二卷 雲警虎偵字第1131002357號 警十三卷 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9746號 併警一卷 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373244000號 併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三卷) 併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四卷) 併警四卷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第五卷) 偵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195號 偵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630號 偵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09號(一) 偵四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09號(二) 偵五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09號(三) 偵六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09號(四) 偵七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10號 偵八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31號 偵九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32號 偵十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33號 偵十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513號(一) 偵十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513號(二) 偵十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698號 偵十四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919號 併偵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79號 併偵二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61號 併偵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505號 聲羈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98號 本院卷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一) 本院卷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二) 本院卷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三) 本院卷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四) 本院卷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五) 本院卷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六) 本院卷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七) 本院卷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八) 本院卷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