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7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7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孝謙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蕭人豪律師被 告 陳鈺安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孝謙、陳鈺安均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林孝謙、陳鈺安於民國114年5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坦

承本案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另考量被告除本案犯行起訴書附表一被害人高達8人、附表二被害人2人、附表三4人、附表四被害人2人、附表五 被害人7人、附表六被害人6人、附表七被害人3人外,另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同日羈押被告在案。

㈡查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酌卷

內全部事證,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皆嫌疑重大,並衡酌被告雖坦承犯行,但仍有須面對龐大賠償責任,為保全被告之目的及避免再犯之必要性,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應自114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