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8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VAN NAM(黎文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820號、114年度偵緝字第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VAN NAM追加起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E VAN NAM於民國113年5月間某時,經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引介,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德」、「雄」等人,及飛機不詳群組內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取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4,000元做為報酬(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提起公訴,非追加起訴範圍)。被告與上開集團成員於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入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匯入帳號之金融帳戶,嗣被告再依「阿德」、「雄」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款時間,持如附表所示匯入帳號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乘坐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駕駛之車輛前往如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後,旋將其提領之款項交由駕車搭載被告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走,藉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查閱比對,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係以同法第7條所列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於113年5月9日16時40分至43分許提領告訴人林冠亨匯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帳號之詐欺款項,及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時間,分別多次提領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告訴人所匯入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帳號之詐欺款項,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191號案件提起公訴(下稱原起訴書),於114年1月16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前開起訴書、被告之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820、821號追加起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就被告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林冠亨匯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帳號之詐欺款項之行為,係被告於密接時間內為之,與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至告訴人劉順菊、江俞慧、張庭瑛、陳昱銘、張采晴、陳沛誼部分,則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是如附表所示部分,均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惟檢察官就上開已為起訴效力所及之事實,另以114年度偵緝字第820、821號追加起訴,並於114年5月23日繫屬於本院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3日南檢和宇114偵緝820字第1149040677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按(見本院卷第3頁),自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依上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規定,就追加起訴如附表所示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元) 提領地點 1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林冠亨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LINE暱稱「陳曉柔」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林冠亨佯稱其未簽署三大保障服務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林冠亨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9,983元 113年5月9日 11時9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文光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9日 11時1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恆豪門市」 113年5月9日 11時16分許 2萬元 4萬9,985元 113年5月9日 11時11分許 113年5月9日 11時16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9日 11時17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9日 11時18分許 1萬9,000元 113年5月9日 11時23分許 1,000元 2萬1,000元 113年5月9日 12時20分許 113年5月9日 12時3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全家超商永康正南一店」 6萬4,103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德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9日 16時4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統一超商三村門市」 113年5月9日 16時41分許 2萬元 9,983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3分許 113年5月9日 16時41分許 2萬元 9,985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5分許 113年5月9日 16時42分許 2萬元 9,987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8分許 113年5月9日 16時43分許 1萬4,000元 2萬元 113年5月9日 17時6分許 113年5月9日 17時12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恆豪門市」 2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劉順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LINE暱稱「陳曉柔」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劉順菊佯稱其未簽署三大保障服務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劉順菊陷於錯誤,告知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個人基本資料,而遭匯款至右列帳戶。 30元 113年5月9日 16時53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德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9日 17時2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永康洲尾店」 2萬6,123元 113年5月9日 16時54分許 113年5月9日 17時3分許 6,000元 3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江俞慧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臉書名稱「辛佳衡」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江俞慧佯稱其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江俞慧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9,986元 113年5月10日 11時52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胡寶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0日 11時5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強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0分許 2萬元 3萬1,234元 113年5月10日 11時56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1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1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分許 1,000元 3萬9,989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強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9分許 2萬元 4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張庭瑛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不詳暱稱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張庭瑛佯稱其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張庭瑛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23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28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34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龍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38分許 9,000元 5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 陳昱銘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臉書名稱「黃曉雯」、LINE暱稱「淑婉」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陳昱銘佯稱其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陳昱銘陷於錯誤,告知電子支付之帳號及變更密碼之認證碼,而遭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9,985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高明世英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0日 12時3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龍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39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0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0分許 2萬元 1,150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1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43分許 1,000元 6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部分) 張采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小紅書名稱「羊羊不吃早餐」、LINE暱稱「Connie」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張采晴佯稱其未簽署三大保障服務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張采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9,986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6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4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龍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41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2分許 2萬元 7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 陳沛誼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郭郁芸」、「賣貨便」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及交易平台,向陳沛誼佯稱須使用銀行帳戶驗證開通「金流簽署服務」,依指示匯款方可進行交易云云,致陳沛誼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9萬9,985元 113年5月13日13時16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阮文英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3日13時26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興全門市」 臺南市○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新市民林店」 臺南市○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新市和平店」 113年5月13日13時27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27分許 2萬元 3萬3,050元 113年5月13日13時31分許 113年5月13日13時28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29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35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36分許 1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44分許 3,000元